在企业日常财税管理中,“不征税收入”这个词频频出现,准确理解不征税收入,已经成为企业合规经营的“必修课”。这份企业不征税收入详细解读,帮您精准把控税务风险。
一、不征税收入概述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政府性基金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不征税收入特殊规定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
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3、软件企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核电行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6、接收政府划入资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三、不征收收入常见误区
×误区1.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形成的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误区2.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正解: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3.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收到税务机关支付的手续费,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正解: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支付的手续费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企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