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自贸港优惠应该注意什么?
发文时间:2020-08-21
作者:杨昌耀 刘碧波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1071

8月14日下午,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心,电话声此起彼伏。“最近一段时间,咨询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热线特别多。”坐席员苏家义介绍,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以来,平均每天都能接到几十个热线咨询电话,问题主要集中在政策适用主体、实质性经营的判断以及申报表填报三个方面。


  适用主体须满足主营业务范围和比例要求


  31号文件第一条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海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陈创文提示,纳税人要享受这一优惠,须满足主营业务范围和收入占比的要求。一方面,企业的主营业务须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列举的产业项目;另一方面,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发布,陈创文提醒纳税人动态关注海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待目录发布后,可在“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专题”栏目查询。


  只有在海南实际运营的企业才能享受优惠


  为避免海南自由贸易港成为“避税天堂”,31号文件明确,只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相关优惠。


  对此,有关专家提醒企业重点关注实质性经营要求。31号文件规定,实质性运营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陈创文介绍,税务部门将按实际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强化对偷逃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毕马威中国转让定价总监刘佳佳建议,要满足实质性经营要求,企业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配置办公场所,配备与企业功能相称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团队,并开展关键经济活动,履行与所获利润相匹配的业务功能。


  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目前,企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自行判别是否符合条件,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8.2行“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来适用优惠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31号文件将无形资产纳入新购置资产范围,对应主体可适用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政策。也就是说,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倘若企业符合上述规定,可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5、9、10行来享受优惠。


  举例来说,甲公司7月8日新购置一项价值400万元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选择在购置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假设此前甲公司在会计上按照10年年限对此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税收一般规定的摊销年限为10年,税务处理上选择加速摊销,摊销年限为6年。


  那么,甲公司在10月进行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在A201020表第10行第2列“账载折旧/摊销金额”填报7月~9月合计摊销额10万元(400÷10÷12×3),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填报一个月的摊销金额3.33万元,第4列“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填报一次性扣除金额400万元,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填报390万元(400-10),第6列“享受加速政策优惠金额”填报396.67万元(400-3.33)。


  如果甲公司所购专利权的价值为600万元,那么,由于超过了500万元,甲公司可缩短摊销年限,从购置当月起加速摊销。此时,甲公司在10月办理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在A201020表第5行第2列填报7月~9月合计摊销金额15万元(600÷10÷12×3),第3列填报7月~9月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合计摊销金额15万元,第4列填报7月~9月按加速摊销年限计算的合计摊销额25万元(600÷6÷12×3),第5列填报10万元,第6列填报10万元。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试用期未满,劳动者可以申请离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

15d89e1eccde433f7c29b184c799ab32_b1ed03bf8b26e394646d137a75d4f7ba.png

注意哦!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未满,可以申请离职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def675b5928853ed2610ca06ba8607a_a71a81bffdd9efde02398e833262bccf.jpg

劳动者试用期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要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

  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无论是否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除以上法定情形外,一般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

2025年前三季度,“两新”政策效应不断显现。税收数据显示,全国企业设备更新加快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成效明显。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在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购置专用设备的企业在具体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时,需要关注一项重要事项:填写预缴申报表。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一条明确,10月1日起,企业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现行有效的目录包括《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详见文末二维码)。

  注意事项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如果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首先应确定可抵免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举例来说,2025年10月,A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购进一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并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100万元,运输费1万元,安装费2万元。那么,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100+1+2=103(万元);可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为100万元,抵免所得税额为100×10%=10(万元)。

  同时,购置专用设备的企业,还需关注抵免时间是“购置并实际使用时”。企业若只购进了专用设备,但尚未实际使用,则不能抵免所得税额。笔者提醒,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抵免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所得税税款。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预缴申报

  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填报17号公告附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填报专用设备的类型、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同时新增多类设备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类设备仅能填报一次。

  接上例,假设A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2025年前10个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为35万元,已预缴20万元,未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那么,A企业财务人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350000”;在第30行“减:本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填写“200000”。

  A企业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那么,财务人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选择“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在“本年累计金额”列填写“100000”;第32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50000”(350000-100000-200000),即11月征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若不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A企业11月征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