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信息公布、惩戒措施等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法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文件要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12月1日起试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以下简称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属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接受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涉税事项省内通办,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吕梁、晋中、临汾和运城市国税局范围内运行,上述市所属的县(市、区)国税局可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省内通办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6大类31个事项(详见附件)。
四、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全省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办理流程、报送资料等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与原办理方式一致。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受理省内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五、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相关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涉及涉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的相关办税事项不在省内通办范围内,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六、涉及税款缴纳的省内通办事项,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七、税务机关受理省内通办事项,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办类办税事项即时办结,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非即办类办税事项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纳税人可以在全省国税机关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获取省内通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八、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事项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或登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tax.sx.cn)进行查询。
九、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省内通办事项.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法规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权责清单部分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晋政发[2017]45号),我局对本部门权责清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发布)做出如下调整:取消行政征收征用类下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代征”子项,同时取消其税收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职权廉政风险防控图。取消后原“采矿排水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工会经费的代征”项目名称修改为“采矿排水水资源费、工会经费的代征”。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0日
法规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部分项目的公告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7]45号),我局对本部门权责清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发布)做出调整,取消行政征收征用类下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代征”子项,据此,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发布)也做出相应调整,取消第12项“检查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缴纳情况”及其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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