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决定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种类


  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包括税收业务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证明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时使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应使用公章和其他专项印章的除外。


  (二)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用于办理代开发票业务。


  (四)征税专用章用于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


  (五)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用于开具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税款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时使用。


  三、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启用


  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自各级税务机关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正式启用,同时原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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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5%;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3.非住宅不低于7%。


  (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外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8%;


  3.非住宅不低于9%。


  二、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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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生产经营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附表规定的标准(具体见附表)。


  二、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以及挂靠其他单位经营交通运输业务(除货物运输外),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按实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企业核定的税后利润,扣除50%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的余额按其投资的比例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实际分配所得应征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大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额的,应按实结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无法确定个人投资的企业,一律不能按个人投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承包承租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承包承租给个人经营的,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承包承租给个人经营的,按企业核定的税后利润依10%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无法确定个人承包承租的企业,一律不能按承包承租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6%核定征收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或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等情形的。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2号)、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务业税收定额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地税发[2004]8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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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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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8月1日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临时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收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情形除外:


  1.个人取得拍卖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执行。


  2.对个人取得房屋转让收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以其转让收入额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非居民个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申请代开发票,应当根据我国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者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六、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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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决定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种类


  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包括税收业务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证明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时使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应使用公章和其他专项印章的除外。


  (二)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用于办理代开发票业务。


  (四)征税专用章用于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


  (五)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用于开具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


  印花税税款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时使用。


  三、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启用


  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自各级税务机关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正式启用,同时原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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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公告2018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告。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大厅向社会公开本公告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不得在本公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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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业务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不含厦门)范围内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业务范围扩大至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申请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时,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二、试点企业需将出口退(免)税证明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按规定以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未纳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企业,仍按规定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的方式管理。


  三、在试点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试点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接收并自行打印盖有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出口退(免)税相关电子文书。如有需要,也可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


  本公告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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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税函[201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停止泉州市嘉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4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权的批复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泉州市嘉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4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权的请示》(泉国税发[2018]4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泉州市嘉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泉州市嘉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泉州海上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一年。


  晋江市和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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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9
文号:闽税函[2018]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人社文[2018]171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经省政府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2号)规定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自2018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二、工伤保险


  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以2018年一季度未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基数,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按以下要求,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工作。


  (一)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详见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的基础上下调50%,下调后一至八类行业费率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0.2%、0.35%、0.45%、0.55%、0.65%、0.8%、0.95%。


  计算公式: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统筹地区2018年一季度未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2018年一季度工伤保险基金每月平均支付金额。


  (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三)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不下调费率。


  (四)降低费率期限,暂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


  (五)下调费率的统筹地区,在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可支付18个月的,下个月1日起停止下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一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四要在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的同时,依法确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


  各统筹地区人社、财政部门和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8年7月31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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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5
文号:闽人社文[2018]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现将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并验证纳税人实名信息


  纳税人首次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应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进行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采集并验证。税务机关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上述涉税事项。


  二、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原则上在税务总局规定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月发票发放数量不得超过10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月发票发放数量不得超过10份: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二)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曾在非正常户(含非正常注销)任职的纳税人;


  (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或股东为市税务局确定的高风险人员;


  (四)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确定的其他风险情形的。


  对发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虚假的,不予核定发票供应。


  纳税人在排除风险或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处理后,可重新提出发票申请。


  三、申领发票的办理方式、时限


  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等方式提出发票申领,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发票开具要求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首次核定发票票种后3个自然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8-07-31             2018-07-31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发布本公告,对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和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时限、办理方式予以明确,压缩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采集并验证纳税人实名信息?


  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应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进行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采集并验证。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标准是什么?


  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原则上在税务总局规定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月发票发放数量不得超过10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月发票发放数量不得超过10份: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二)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曾在非正常户(含非正常注销)任职的纳税人;


  (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或股东为市税务局确定的高风险人员;


  (四)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确定的其他风险情形的。


  对发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虚假的,不予批准发票申请。


  四、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的办理方式、时限


  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等方式提出发票申领,税务机关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发票开具要求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首次核定发票票种后3个自然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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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榕政办[2018]8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企业管理经营范围登记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企业管理经营范围登记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2日


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企业管理经营范围登记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争取在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以下简称“福州片区”)内全面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打造更加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8]17号)文件和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内容


1.推行经营范围便利化申请。在福州片区试点经营范围记载方式改革。申请人通过窗口及全程电子化系统申请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可自主选择不在营业执照照面信息上体现企业具体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统一表述为“企业具体经营范围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查询(网址:http://wsgs.fjaic.gov.cn/creditpub),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后续涉及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事项的,无需再换发营业执照,从而提高申请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2.推行经营范围自动化核准。结合企业经营范围记载方式和全程电子化改革,提升智能化登记水平,在试点地区探索开展经营范围核准自动化,申请人可以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在办理涉及经营范围的工商登记事项时,对于不涉及工商登记前、后置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实现由申请人依据《经营范围参考目录》自主勾选,登记机关予以自动核准,并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


3.实现“双告知”精确化推送。构建工商(市场监管)内部业务系统中经营范围表述与审批部门的对应关系,实现“双告知”的系统自动精确推送。对于市场主体选定的经营范围在工商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明确对应的审批部门的,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推送给对应同级审批部门,同时将数据推送给对应的省级部门;对许可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发布,由相关审批部门及时查询、接收及反馈,并根据职责做好相应后续监管工作。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此次改革切实转变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信用福建”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三、保障措施


1.加强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各审批部门现有业务平台与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部门协同监管主平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交换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2.加大宣传解读。自贸区管委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改革的内容、做法以及对给企业带来的利好,要主动回应社会各界关切问题,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改革后的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和注意事项,避免企业因为不了解改革内容而增加办事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3.协同推进改革。各相关部门和金融保险等机构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互认此次自贸区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实行经营范围登记改革的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营业执照上未体现的经营范围,应用部门直接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查询,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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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2
文号:榕政办[2018]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的规定,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18年8月6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保金的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附件1)和厦地税发[2017]57号文(附件2)的要求进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缴费时间


  2017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18年8月6日至8月31日。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减免政策


  (一)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扩大残保金免征范围。将残保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人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36个月)、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7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减半征收)继续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单位,从工商登记注册次月起,按实际月份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小微企业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8月6日


  附件1:《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2:《关于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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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的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分局自2018年8月15日撤销。原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停止使用。


  二、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的车购税征收管理业务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管户将调整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管辖,原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办公场所撤销,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xmtax.gov.cn)查询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管户调整情况。


  四、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分局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办理,其签订的信息化项目等合同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履行。


  五、行政相对人等对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08-15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将撤销。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适用对象以及生效日期如何规定?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将撤销。《公告》是对3个税务机构撤销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撤销后不再以原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原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停止使用。


  五、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的车购税征收管理业务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管户将调整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和相关派出机构管辖,原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分局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办理,其签订的信息化项目等合同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履行。


  六、对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后,纳税人办税地点发生了哪些变化?


  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的地点不变。


  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办公场所撤销,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九、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撤销后,纳税人如何查询自己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xmtax.gov.cn)查询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管户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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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停用部分业务印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做好征管业务衔接,现停用以下业务印章: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受理专用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业务专用章”


  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出口退税备案专用章”


  四、“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退库专用章”


  六、“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印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二)(四)(六)(七)(八)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停用部分业务印章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08-20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停用部分业务印章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市、区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部分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冠名的业务印章将停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分别使用以自身名称冠名的同类业务印章。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停用印章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效力如何规定?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区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停用部分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冠名的业务印章加以明确,将从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印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二)(四)(六)(七)(八)项同时废止。


  四、《公告》中停用的业务印章种类有哪些?


  本次将停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受理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出口退税备案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退库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共六类业务印章。


  五、旧业务印章停用后,相关业务将盖何种业务印章?


  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冠名的部分业务印章停用后,纳税人办理相同业务将由负责办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相关派出机构使用以自身名称冠名的业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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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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