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公告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季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同一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应一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告。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大厅向社会公开本公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法规闽税函[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停止福建省南平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出口退税权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你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停止福建省南平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请示》(南税发[2018]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福建省南平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半年。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3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新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挂牌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厦门市税务局”字样。
二、适用发票范围
新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厦门市税务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do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7月31日
法规闽政办[2018]6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确定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我省有关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承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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