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闽财税[2020]1号 福建省关于公布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福州市扶贫发展基金会


  2.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


  3.石狮市教育基金会


  4.福建省龙岩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6.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


  7.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9.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基金会


  10.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1.厦门市老年基金会


  12.福建省高心灵传统文化发展基金会


  13.福建省扶贫基金会


  14.福建海西青年创业基金会


  15.厦门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6.厦门市教育基金会


  17.福建省闽商文化发展基金会


  18.福建省兴银慈善基金会


  19.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20.福建自然门教育发展基金会


  21.厦门中山医院基金会


  22.福建卢嘉锡科学教育基金会


  23.泉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4.福建省德诚慈善基金会


  25.福建省王清海职业教育基金会


  26.福建省陈章辉福信慈善基金会


  27.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正祥教育基金会


  28.南安市石井创新社会管理公益基金会


  29.福建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0.福建省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


  31.福建江夏慈善基金会


  32.福建省融信公益基金会


  33.福建省正佳慈善基金会


  34.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5.闽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6.漳州市李瑞河茶文化教育基金会


  37.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


  38.南安市仑苍镇教育发展基金会


  39.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


  40.晋江市青阳教育发展基金会


  41.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42.福州市教育基金会


  43.福建省恒申慈善基金会


  44.福建省乔丹体育基金会


  45.福建省慧源慈善基金会


  46.福建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7.福建省正荣公益基金会


  48.福建省林文镜慈善基金会


  49.福建省安发高益槐科技教育发展基金会


  50.平潭县友松慈善基金会


  51.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


  52.寿宁县健民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53.寿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54.厦门观音寺慈善基金会


  55.福建省拓福文教基金会


  56.尚德教育基金会


  57.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


  58.福建宏利基金会


  59.上杭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60.上杭县临江博士教育发展基金会


  61.上杭县古田中心小学教育基金会


  62.三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3.莆田市湄洲妈祖慈善基金会


  64.莆田市三棵树公益基金会


  65.莆田市哲理教育基金会


  66.莆田市宏峰慈善基金会


  67.莆田市建康慈善基金会


  68.莆田市金淼慈善基金会


  69.莆田市涵江区黄赛峰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70.莆田市壶兰教育基金会


  71.莆田市聚德教育基金会


  72.福清福万通慈善基金会


  73.庄希泉基金会


  74.福建运盛青年基金会


  75.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


  76.晋江市慈善基金会


  77.晋江市英林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78.晋江市劲霸公益基金会


  79.晋江市梅岭教育基金会


  80.泉州市力标慈善基金会


  81.福建省逸仙教育基金会


  82.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会


  83.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


  84.屏南县育才教育发展基金会


  85.闽都中小银行教育发展基金会


  86.福州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87.福建省南天普门慈善基金会


  88.泉州市宝树堂教育基金会


  89.福建省担当者行动教育基金会


  90.福建省永荣公益基金会


  91.福建省大爱善行慈善基金会


  92.福建省上和慈善基金会


  93.漳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94.福建省闽南文化发展基金会


  95.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96.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97.林则徐基金会


  98.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9.福建省惠泽慈善基金会


  100.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1.福建农林大学安溪茶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2.福建省青年创业促进会


  103.漳州市芗城区慈善总会


  104.龙岩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105.永安市慈善总会


  106.莆田义工协会


  107.福建省益人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108.政和县慈善总会


  109.龙岩市方圆社工服务中心


  110.晋江市东石镇教育发展促进会


  111.柘荣县慈善总会


  112.大田县慈善总会


  113.尤溪县慈善总会


  114.福安市慈善总会


  115.古田县慈善总会


  116.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


  117.晋江市紫帽镇慈善协会


  118.龙岩市慈善总会


  119.泰宁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120.三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121.晋江市东石镇慈善总会


  122.周宁县慈善总会


  123.宁德市慈善总会


  124.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125.诏安县慈善总会


  126.屏南县启承慈善协会


  127.长泰县慈善总会


  128.漳州市爱心物品回收中心


  129.寿宁在线慈善会


  130.平和县慈善总会


  131.南平市慈善总会


  132.福建省全民终身教育促进会


  133.福鼎市慈善总会


  134.宁德市蕉城区慈善总会


  135.长乐区慈善总会


  136.龙海市慈善总会


  137.霞浦县义工协会


  138.南平市闽北互动志愿者协会


  139.福建省助残公益协会


  140.武平县慈善总会


  141.漳州市慈善总会


  142.上杭县义工协会


  143.漳浦县慈善总会


  144.福建省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


  145.霞浦县慈善总会


  146.龙岩市闽西公益发展中心


  147.福建省古道公益救助服务中心


  148.霞浦县心连心慈善协会


  149.福建省正能量公益服务中心


  150.松溪县慈善总会


  151.晋江市慈善总会


  152.龙岩市上杭县慈善总会


  153.连城县慈善总会


  154.福建省助学济困公益协会


  155.连江县透堡镇同心教育促进会


  156.连江县慈善总会


  157.莆田市荔城区慈善总会


  158.福建省同人助残志愿者服务中心


  159.福建省勤工助学协会


  160.福建省简单助学公益协会


  161.漳平市慈善总会


  162.漳州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


  163.福建省慈善总会


  164.福州市慈善总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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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6
文号:闽财税[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9年第9号 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及我省相关配套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编制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分地市2009-2018)》(不含厦门,以下简称《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适用于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二、税务机关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时,以建设工程开工竣工对应年度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进行测算;对工期跨年度的,按照所属各年度工程量或者工程进度结算价款权重对应的工程量测算,未按上述方法准确区分的,按照所跨各年度标准的平均值测算。开工竣工年度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中未涵盖的,参照就近年度标准值测算。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高于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测算的金额,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据实扣除。上述相关证据包括并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室外总平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土石方工程测量报告、工程结算书、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对税务机关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税务机关还可以委托工程造价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作为是否采信的判断依据。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分地市2009-2018).xls


  2.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户内装修细目组成(分地市2009-2018).xls


  3.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园林绿化细目组成(分地市2009-2018).xls


  4.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量数据采集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为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中央减税降费和房地产调控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要求,解决房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涉税审核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低增值甚至亏损项目不匹配造成预征过头清算大额退税等问题,在保证公平税负的同时,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抵御经营风险能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一是发布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分地市2009-2018)。二是明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用途和对跨年度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测算方法。三是明确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高于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测算的金额,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并明确争议处理办法。


  三、《公告》施行时间。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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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9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3号 关于《福建省办税事项“全省通办”清单》和《福建省办税事项“全市通办”清单》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不含厦门,下同)范围内推行全省通办办税事项(以下简称“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办税事项(以下简称“全市通办”)。现通告如下:


  一、“全省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


  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福建省内纳税人、缴费人、扣缴


  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可以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全市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福建省内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纳税人可以在所属设区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二、本次推行“全省通办”业务范围包括4大类13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1):


  (一)信息报告类。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等相关7个事项。


  (二)优惠办理类。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事项。


  (三)证明办理类。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四)涉税(费)咨询类。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等相关事项。


  符合“全省通办”条件的纳税人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可以在福建省范围内自由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事项。


  三、本次推行“全市通办”业务范围包括10大类62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


  (一)信息报告类8项: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两证整合个


  体工商户信息变更、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


  件备案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二)发票管理类5项:发票领用、发票验(交)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


  (三)申报纳税类29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相关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申报错误更正。


  (四)优惠办理类2项: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和税收减免备案。


  (五)证明办理类3项: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六)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类7项: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伤保险费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七)税务注销类1项:符合申请条件的税务注销即时办结。


  (八)涉税(费)咨询类3项:电话咨询、网络咨询、面对面咨询。


  (九)涉税专业服务类3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


  本信息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


  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十)税务管理基础业务类1项:一般征收的缴款开票。


  符合“全市通办”条件的纳税人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可以在设区市内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事项。


  四、纳税人在办理“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业务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地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凡纳税人存在欠税、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等情况,或属于纳税信用等级D级企业、非正常户的,以及办理“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以外的办税事项,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六、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录国家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fujian.chinatax.gov.cn)进行查询。


  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情况适时调整“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办税事项范围,并分别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福建省办税事项“全省通办”清单.xls


  2.福建省办税事项“全市通办”清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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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税函[201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一条新举措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落实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专项整治成果,省局决定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工作实际,进一步推出便民办税缴费十一条新举措,请各级税务机关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税(费)网上预约缴纳。推行“申缴一体,扣缴预约”的创新型缴税模式。纳税人申报期内在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后,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同步预约扣缴税(费)款时间,预约扣缴时间最迟为征期结束前二日。预约扣缴当日,系统自动发起扣款。


  二、简易处罚网上办理。纳税人网上逾期申报,对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电子税务局在线推送《行政处罚告知书》;纳税人在线签收后再推送《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缴款全程在线办结。


  三、房租发票全程网上代开。自然人申请代开房屋(土地)出租发票,申请、申报、缴税、开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全程在线办理。


  四、增值税专票代开邮寄送达。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税服务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机两种领取方式外,再新增邮寄送达模式,实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趟不用跑”。


  五、医保缴费记录开具提速。以金融机构返回扣缴信息作为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确认时间,医疗保险费缴费记录的开具时间由原先提交缴款后四日提速至二日。


  六、优化申报表查询打印。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表查询打印功能。纳税人网上申报或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的税(费),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并打印。


  七、涉税事项在线即办。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实名申请办理即办类涉税事项,只要提交的影像资料符合规范要求,即可在线签收相应决定文书。


  八、网上办税浏览器插件适配提示。公布电子税务局适用浏览器的通用名录,并针对当前主流浏览器,对应提供相应设置、插件等提示,便于纳税人自行下载安装。


  九、减税降费红利账单定时推送。根据最新的减税降费政策,


  结合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每月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推送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明明白白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十、纳税(费)申报表套章打印。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税(费)申报表时,相应申报表可套章打印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县区级)的税收业务专用章。


  十一、自然人社保缴费在线查。自然人实名注册并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即可在自然人办税区选定相应时段查询本人社会保险费的缴交记录。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部署,认真落实,把优化纳税服务贯穿始终,进一步转变作风,切实抓好便民办税缴费十一条新举措的落地生效,真正为纳税人和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确保主题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便民办税缴费十一条新举措的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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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1
文号:闽税函[2019]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金融服务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对在库及新增项目,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


  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三)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发挥海峡基金港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线上应急服务窗口,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属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做好企业服务


  (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市属国企〕


  (五)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稳定用工队伍


  (七)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十)企业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州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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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税发[20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厦门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税收支持,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措施,请认真执行。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1.支持疫情防控行业发展。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积极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增值税免税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优惠政策。辅导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及时进行年度申报,全力落实财政等部门共享申报数据的行政协助,加快研发补助发放进度。


  3.支持扩大产能。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支持物资供应。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支持防控产品生产销售。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纳税人需要核定其增值税发票申领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6.支持防控物资发放。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7.支持公益捐赠。配合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资格认定急事急办,全力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合规途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此次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和个人通过合规途径捐赠用于应对此次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补充提供捐赠票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8.支持防护一线医务人员。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对参与防疫防控的医疗机构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后续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员全身心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役中。


  二、全力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9.大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重点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费)等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灵活采取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办理。对经营状况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合理予以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10.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提出申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12.免征小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我市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依法办理涉税延期事项。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的涉税事项,依法延长相应办理期限,依法免于处罚。对其中因逾期办理需启动后续程序的,暂不启动该程序。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可依法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全力优化纳税服务


  14.畅通“不接触”办税途径。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醒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选择“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寄办”,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趟不用跑”。将自然人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份数由每月3次(份)提高至10次(份)。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快递送达、自助申领服务。


  15.开通“预约办”绿色通道。开通“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和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辅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对必须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特殊业务的纳税人,纳税人可进行快办服务预约,12366通过工单转发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即来即办、即办即走。


  16.强化与纳税人线上互动。通过微信、网站及12366服务热线,快速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政策热点及难点问题,加大对纳税人的业务辅导。通过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及时收集纳税人意见建议,对疫情防控有关特定纳税人,建立服务清册,以问题为导向,成立专业团队,精准指导,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17.积极开展容缺受理。对影响到纳税人社保待遇或后续生产经营的业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纳税人后期可通过邮寄方式补齐办理资料。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资料的,依法延长承诺期限。


  18.优化退(免)税服务。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推行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确保出口退税申报及出口退税相关证明开具均可实现网上申报、开具;持续加快出口退税速度,无疑点申报办退速度快于现行规定期限,进一步加快企业资金回笼,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全市税务系统要主动作为,尽锐出战,组织落实好税务支持抗击疫情各项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市局办公室要加大督办督查力度,切实保证支持抗击疫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基层局在确保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积极调配人力资源,派员参与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和志愿服务。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要发挥好党团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作表率,勇担当,广泛动员党员干部,依托党员“双报到”等形式,积极配合所在社区、街道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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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厦税发[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非接触式”增值税抄报税服务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税控系统用户: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将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并调整系统参数设置,纳税人在2月24日前完成税控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的,税控设备即可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自动方式:纳税人将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进入税控开票软件,等待软件自动上传汇总,直到跳出“征期自动上传汇总成功”提示,即完成抄税工作。


  2.手动方式:纳税人在开票软件-汇总处理模块中操作,按税控设备不同操作如下:


  (1)金税盘版开票软件:“汇总上传”-“远程清卡”;


  (2)税控盘版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反写”;


  (3)税务UKEY开票软件:“汇总上传”-“上报汇总”-“反写监控”。


  上述两种方式,均可解锁清卡,正常开具发票,无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设备解锁清卡业务。


  同时我局也已相应调整增值税发票综服平台相关参数,纳税人可在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正常进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确认。


  如果在操作中有疑问,请联系税控服务单位协助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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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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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全力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税发[2020]7号)文件要求,现就落实“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渠道


  (一)网上申报:缴费单位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理途径:登陆电子税务局-社保业务-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


  (二)柜台申报:缴费单位也可以填写纸质《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醒:2月14日正式开始接受申请。结合当前疫情防控部署,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要求,自2月3日起全市办税服务厅暂停现场上门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缴费人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各项涉费业务,如果确实无法通过网上办理的,可拨打“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及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进行沟通、预约后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时间:符合条件且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在每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


  (二)结果查询: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的,可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查询申请结果;上门申请延期缴纳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询申请结果。


  (三)缓缴期限: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不予加收滞纳金。延期缴纳期间,缴费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前申报缴纳。


  附:办税指南-6.1.20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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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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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保障办税缴费需求恢复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至2月24日的规定,为切实满足您的办税缴费需求,同时,配合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现将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办税服务厅于2月17日起恢复对外服务。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参照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执行。


  二、为了您的健康,大力提倡“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建议您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微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邮寄等“非接触式”途径,减少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途径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提示》(请关注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回复“办税提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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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您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请尽量提前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


  三、请您在进入办税服务厅时,自觉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携带身份证件,登记人员信息,配合做好现场疫情防护措施。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


  四、如您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拨打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服务电话、联系税收管理员等方式进行咨询。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服务电话附后。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感谢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附件: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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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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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报税清卡操作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4日。同时为确保申报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税局系统对税控设备解锁方式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说明如下:


  1、2020年2月份当月税控设备解锁方式由原来的“申报比对通过后解锁”调整为:“增值税发票汇总数据上传(抄报税)后解锁”。


  即:2月份纳税人在网络通畅的情况下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发票明细都上传且抄税成功后,即可清卡解锁(反写),无需等待纳税申报完成。


  2、若您在2月18日前未完成抄报税,2月18日至2月24日期间,仍可登录开票软件进行抄报税操作,联网状态下软件会自动进行汇总上报、清卡(反写)。


  如您在登录开票软件后查询的开票锁死日期(开票截止日期)为2月18日,也为正常现象,不影响本次征期内的操作,可以按正常流程完成本月抄报税操作。


  3、若您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或此前做过非征期抄税且未报税等情况,导致无法完成远程抄报、清卡的情况,请您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以下为三种开票软件版本的操作说明:


  1、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


  确保联网状态,登陆开票软件会自动抄报税、自动清卡,可通过“状态查询”模块核实是否清卡成功。


  以上红框状态说明当月已经完成清卡操作。


  若开票软件无法自动完成抄报清卡,请按以下流程操作:进入“抄报税处理”模块--“上报汇总”—“远程清卡”;


  2、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


  确保联网状态,登陆开票软件会自动抄报税、反写,可通过设备状态查询核实是否清卡成功。状态中的以下几个日期如下说明反写成功:


  开票截止时间:2020-3-17


  数据报送起始日期:2020-2-1


  数据报送截止日期:2020-2-29


  若开票软件无法自动完成抄报清卡,请按以下流程操作:“报税处理”—“网上抄报”—“上传汇总”—“反写”


  3、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


  确保联网状态,登陆开票软件会自动抄报税、反写,可通过设备状态查询核实是否清卡成功。状态中的以下几个日期如下说明反写成功:


  开票截止时间:2020-3-17


  数据报送起始日期:2020-2-1


  数据报送截止日期:2020-2-29


  若开票软件无法自动完成抄报清卡,请按以下流程操作:“报税处理”—“网上抄报”—“上传汇总”—“反写”


  以上操作调整仅限于2020年2月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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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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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厦府办[202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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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厦府办[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府规[2020]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持信贷规模不下降。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二、确保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相关企业,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政府性担保公司减半收取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切实做好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阶段性难关。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四、给予信贷财政贴息。积极争取我市重点保障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享受优惠贷款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贴息。对未列入的市重点保障企业,我市将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五、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九、适当减免税费。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十一、加大稳岗扶持。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二、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对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城市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以2018年我市社平工资为计算口径,正月初一至初三按日平均工资3倍计算,除夕、初四至初九按日平均工资2倍计算,单家企业最高奖补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三、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四、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其中每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劵总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十五、加快拨付研发费用补助。提前启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加快拨付兑现进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本措施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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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厦府规[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府办[2020]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快推动项目有序开复工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2020]8号)精神,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促进房地产相关企业复产复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企业尽早开工,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优先保障项目清单。


  二、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承担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办公场所、售楼现场必须按照要求做好消毒及工作人员防疫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办公,有序开放售楼现场,记录出入营销场所的人员信息和体温情况。在疫情期间,鼓励企业推行网上办公;无特殊情况,各房地产项目推介、销售主要采取网上营销、定向营销、分散营销等,不组织人员集中的现场销售活动;销售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强化一对一的服务关系,避免销售人员与客户交叉接触,把感染风险降到最低。


  三、根据疫情对建设进度的影响,可适度调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审批标准。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担保函,或提供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担保函,抵顶不高于担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


  五、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时发放,按时发放。支持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季及时拨付资金。


  六、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按照正常缴存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参加疫情防控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八、加快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分批次加快企业扶持资金兑付,第一季度完成首批预付资金拔付。


  九、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适当减免两个月租金,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两个月租金,并可视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在疫情期间,上述已实施租金优惠的企业,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上述工作要求实施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文中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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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厦府办[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府办[2020]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结合我市金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全力保障我市用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重点企业资金需求。


  1.积极推动纳入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企业名单,获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并享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贴息支持。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等9家金融机构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并及时对接,对于国家重点保障企业,在2天之内将优惠利率贷款发放到位,确保相关企业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利率低于1.6%。


  2.梳理完善市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银行机构对名单内企业实施重点信贷支持,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推动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等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提供的优惠利率信贷(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85-100基点),并享受一定比例的市级财政贴息。支持各商业银行与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合作,同时争取各总行更为优惠的内部转移价格,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市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


  3.有效运用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各银行机构要用足用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其低成本的撬动作用,加大对疫情防控领域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切实用好人民银行抵押补充贷款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银行机构)


  (二)千方百计帮扶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外贸等行业的企业渡过难关。


  1.对企业已有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在无其他负面信息、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担保条件不弱化的情况下,经企业提出申请后,可给予展期一定期限,并简化贷款展期手续。


  2.扩大无还本续贷产品适用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至中型企业,提高审批效率。


  3.简化贷款手续,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落实放款操作条件,实行“马上续贷”。对列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名单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适当的贴息。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各银行机构要尽快对本实施办法第(一)(二)条制订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备案并向企业公布。(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银行机构)


  (四)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基本民生保障的企业相关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采取下列措施:


  1.灵活调整其住房按揭、信用卡、消费贷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有条件的给予适当减免。


  2.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各银行机构要尽快制订实施细则,明确适用主体、延后期限、减免政策、证明材料等,报厦门银保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各银行机构)


  (五)运用政府性担保、应急还贷资金为企业提供支持。


  1.政府性担保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取消资产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并以原正常收取的担保费为基准,减半收取新增及延保、续保业务的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增加担保额度、延保、续保等方式做好配套担保服务,并适当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延长时间不低于90天;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2.积极运用政府应急还贷资金加快续贷操作,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倾斜。扩大应急还贷的合作机构和适用范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合作机构拓展至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封闭运作并能及时归还应急还贷资金的前提下,业务品种拓展至合作机构的所有信贷产品。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同时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增强保险保障功能


  (六)全力支持对疫情防控物品的进口,免费提供相关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支持。积极支持疫情防控物品进口过程中进口信用保险等特殊信用保险需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降50%以上予以承保。加快办理出口信保理赔,加大理赔资源投入,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下调小规模企业基本风险保障保单费率水平20%以上,支持更多小微企业稳定经营,加强风险预警和提供风险建议。(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三、加强资本市场服务


  (七)协调各审计机构,督促其抓紧开展相关审计工作,积极配合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做好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度季报信息披露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及时收集了解各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编制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度季报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对因疫情影响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积极指导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八)支持企业发行金融债券、超短融、短融、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积极协调拟发行上述产品的企业取得注册发行“绿色通道”支持。加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防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融资对接,引导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资金募集和投入效率。(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九)对因受疫情影响存在流动性风险的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协调金融机构通过给予适当展期、发新还旧等方式,对股价下跌的暂不追加抵质押品,有效化解流动性危机,防范股权质押风险。(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相关金融机构)


  (十)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启动股票回购,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董监高依法实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实时跟踪进展,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并对积极响应落实的上市公司在分类监管评价中进行加分。支持国有企业战略性互持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进一步稳定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十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重点保障企业和因疫情带来市场拓展机会的优质企业,如生物医疗、在线教育办公等行业企业,优先纳入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重点辅导培育。在我市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战略合作协议框架下,依托驻厦服务基地(联络处),推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实现做强做大。(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四、发挥纾困基金作用


  (十二)有效利用我市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纾困专项基金,进一步优化管理办法,简化申请流程,纾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加大对大股东高比例质押上市公司的质押风险的摸排力度,强化股权质押风险防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十三)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增信,适度降低贷款准入门槛、提高信用贷款额度或抵押成数。(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银行机构)


  五、提高外汇办理效率


  (十四)便利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对于各区政府、医院等境内机构进口卫生防疫、医药用品等各疫情防控物资的,银行机构可先予办理进口购付汇手续,并于购付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报备。对于真实合法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银行机构可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和审批材料,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付汇手续。(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各区人民政府,各银行机构)


  (十五)便捷办理跨境外汇收付。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机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密切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特殊外汇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回应个人特殊外汇业务需求。(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十六)推进“互联网+外汇政务服务”。鼓励各银行机构和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业务办理便利性。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开展跨境融资。(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六、强化地方金融服务


  (十七)国有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给予年化利率不超过12%的优惠贷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不高于原正常贷款利率的80%。国有控股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收取的利息、租金不高于原正常收取标准的80%。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视情合理延后其还款期限,延长时间不少于30天。国有控股地方金融机构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采取优惠支持举措的,相关业务不纳入财政、国资部门对其实施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十八)鼓励非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感,参照前述对国有控股地方金融机构的做法,加大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十九)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设医药医疗特色板块,鼓励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挂牌特色板块,并减免企业挂牌费用,开通股权融资“绿色通道”,2年内免收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转让、增资服务手续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


  七、实施“一企一策”


  (二十)银行机构要加快调查受困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梳理近期到期贷款业务清单,掌握客户还款资金落实情况。对因受疫情影响有延期还贷需求的,实行“一户一策”,协商调整还款计划,积极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持续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融资需求调研,帮助重点企业利用直接融资、风险管理等工具缓解融资压力。(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二十一)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支持,实行“一行一策”,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各银行机构)


  八、建立“绿色通道”


  (二十二)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建立、启动快速审批“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渠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疫情影响期间,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二十三)金融机构要减免抗疫相关转账业务手续费、疫情受困企业展期续贷款相关服务费用、抗疫及民生保障生产企业贷款、发债融资等相关金融服务和中介费用。(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九、提升监管容忍度


  (二十四)推动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的展期续贷、延后还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共渡疫情难关的举措应实施尽职免责。疫情防控期间,原规定逾期60天计入不良贷款的,其期限可适当延长至90天。(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二十五)着力破除形式主义,为各金融机构减负。确保金融机构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和企业帮扶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科学安排各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信息数据报送等活动,控制各类监管检查的频率和次数。(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十六)加大非法金融活动打击力度,严禁利用疫情相关的医药研发、防护用品生产、人员救护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禁利用物资供需关系炒作或虚造证券、期货、大宗商品等交易信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打击疫情防控期间以垫付过桥、以贷养贷等方式提供现金贷、“套路贷”、直接或变相暴力催收等违法活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


  十一、加强工作督办落实


  (二十七)建立问题反映和督促检查机制。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企业跟踪服务,及时收集了解企业针对金融服务的问题和意见。金融监管部门通过设置热线电话、线上平台等方式,畅通疫情防控期间意见反馈渠道。加大对各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的监测评估和督促力度,对支持不力、执行不到位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各金融机构总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八)对疫情防控期间响应度高、工作落实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表扬并在分类监管评价中予以加分,并在政府部门选择业务合作对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中予以政策倾斜或加分。(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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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1
文号:厦府办[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府办[2020]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旅游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拨付奖补资金。对符合《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关于加快促进国际航线发展扶持意见》奖补条件且信用良好的企业,按照“容缺受理”原则,2020年3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奖补拨付。(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厦门港口管理局)


  二、缓缴减免税费。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旅游企业,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旅游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补贴包机损失。针对疫情期间旅行社因组织境外旅游包机承担的空载损失,依据实际损失,给予30%的损失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招徕游客。对于我市旅行社(含福建省在厦门设立的旅行社分社)组织境外游客来厦,在厦门住宿1晚(含)以上的,以其银行结汇数据为依据,旅行社取得的外联创汇旅游收入,每结汇1美元,奖励0.5元人民币。对于我市旅行社组织省外游客来厦旅游,在厦门住宿两晚(含)以上,当年入厦游客接待总量超过20000人次的给予奖励,每团奖励金额最高为60元/人:入厦游客接待总量为20001-40000人次,自第20001人次开始每晚奖励6元/人;入厦游客接待总量超过40000人次的,自第40001人次开始每晚奖励10元/人。(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稳岗扶持。按照厦府规[2020]3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部分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对雇佣外语导游的旅行社,疫情结束后外语导游人员继续在岗带团的,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旅行社发放用工奖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加大金融支持。按照厦府办[2020]4号文规定,加大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短期流动性困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旅游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对列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名单的小微旅游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适当的贴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游小微企业,政府性担保公司应积极做好担保服务,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


  七、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及时落实文旅部通知要求,于2020年3月5日前,由旅行社申请,对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已交纳保证金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八、缓缴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旅游企业,2020年1月、2月抄表决算的电费可延期到2020年2月28日前缴纳;同时,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也可向市水务集团、华润燃气提出申请并办理延期缓缴手续,即2020年2月、3月发生的自来水和燃气费统一在2020年4月30日前缴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市政园林局、国网厦门公司、市政集团)


  九、加强行业队伍建设。不断丰富线上培训内容,面向全行业免费开放,鼓励旅游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疫情期间,发动旅游企业及旅游院校参加厦门旅游人才网(www.xmthr.com)的线上招聘和应聘活动。疫情结束后,适时组织专场旅游人才校企对接会,缓解企业人才需求。(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十、提供法律援助。组建“旅游行业法律援助团”,针对疫情期间产生的合同纠纷问题,为旅游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我市旅游企业解决违约金、恶意拖欠、境外企业退费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文旅局)


  本实施方案所指旅游企业系在我市注册的旅行社、景区景点、饭店宾馆和旅游教育培训机构等企业。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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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厦府办[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2号——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的考虑

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2020年伊始,新冠病毒疫情在中国大地突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对有些企业的影响可能是可控的,而对有些企业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甚至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也可能极少数行业或企业不受影响。注册会计师对2019年度报表的审计,必须充分考虑新冠病毒疫情对被审计单位重大合同履行及注册会计师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和审计报告的影响,评估并判断其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不再持续经营的未来事项或情况。现就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的审计风险提示如下:


  风险提示一:必须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签订的重大合同情况,评估因新冠病毒疫情对合同履行及经营情况的影响


  1.所谓重大合同,是指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在法律法规上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模式、业务性质、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进行判断识别。它一般包括①买卖、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加工合同;②涉及并购、资产置换、合资合作等合同;③借款合同;④为其它公司提供担保的合同;⑤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变动的合同;⑥被审计单位认为重大的其他合同。对于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公司的,重大合同范围可以参照《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8年3月27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等规范中关于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借款、担保、租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标准来进行认定。


  2.评估因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的影响。通过对重大合同的审查,评估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的影响,了解重大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及违约责任的有关约定,对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造成履行不能所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主要有三种情况①基本不构成影响,正常继续履行合同,承担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②有影响,可以克服但显失公平,构成“情势变更”。该种情况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受影响方可以通过与相对方协商或法院裁判,延期履行、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解除合同等措施。③有影响同时不能克服,构成“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甚至合同解除,但要经法定程序。


  3.对重大合同的影响,如被审计单位主张新冠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据。


  如果此次新冠病毒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对企业来说主要是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因为新冠病毒疫情防控而采取的各种相关措施(如交通封锁、停工停产、停止营业等)的影响,因此应根据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采取措施和解除的时间来确定不可抗力发生和消除的时间。


  由于各地区采取的措施在时间及程度上具有差异性,因此各企业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遇到的情况和受到的阻碍也各不相同,故各企业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起始及结束时间根据客观情况也不尽相同。如果企业作为主张遭受不可抗力而减免责任的一方,在被合同相对方要求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及消除时间时,应向相对方提供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通知、公告、文件等证明文件来答复所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消除时间。


  注册会计师应注意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收集和保留因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不能按时履行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①省政府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文件,除此以外,市级政府、区政府、街道办发布的命令通知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②政府各部门针对新冠病毒疫情的行政管理措施,如交通管控、延长假期及复工时间等相关的文件,如收集的证据不能明确证明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在必要的时候,可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网络咨询、微信等方式询问政府是否可以生产经营并请求相应的回复。


  ③关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况证明,如买卖合同原材料上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显失公平的证明;合同主体因确诊新冠病毒疫情或疑似病例,就医或隔离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④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公司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线上认证平台或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开具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企业可以首先考虑通过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如无法协商一致,企业是否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通知,将此次新冠病毒疫情情况以及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告知合同相对方;如果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企业是否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4.对于被审计单位以公司股权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的情况,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后,应当了解被担保人是否因股权价值下跌要求增加担保物或担保方式,了解是否对被审计单位后续经营产生影响,并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据。


  股权担保属于权利质押,质权人相对于一般债权人有权就股权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股权的价值对质权人具有重大影响。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虽然属于各方均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各方均没有过错,但是,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发生导致公司股权价值显著减少,严重影响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除出质人与质权人有明确的约定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增加质押物,或者增加抵押、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以保证被担保人权利的实现。


  风险提示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等有关规定,在充分了解重大合同,取得相关审计证据的基础上,评估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产生重大损失,并判断是否构成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不再持续经营的未来事项或情况。


  1.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管理层是否已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如果管理层已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并确定管理层是否已识别出包括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而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如果管理层已识别出这些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其讨论应对计划。


  2.如果管理层未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其拟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询问管理层是否存在包括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而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3.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存在因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且这些事项或情况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


  4.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鉴于重大合同履行不能造成的损失存在不确定性,其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为了使财务报表实现公允反映,管理层有必要适当披露该不确定性的性质和影响,则表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如果认为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适合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但存在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导致的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已充分描述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或情况的应对计划;财务报表是否已清楚披露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由此导致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偿债务。


  ①如果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内容包括:第一、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关于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导致的重大不确定性所述事项的披露;第二、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②如果财务报表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基础部分,说明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的影响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但财务报表未充分披露该事项。


  6.如果财务报表已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但根据判断认为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风险提示三: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利用法律专家的工作


  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的影响,包括合同正常履行的重大风险、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适应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无法作出职业判断和评估,可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规定,考虑是否利用法律专家的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实现审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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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0
文号: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府规[2020]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积极缓解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恢复发展,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扶持困难行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行业的企业,按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


  三、阶段性免收企业污水处理费。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3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政集团)


  四、给予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支持。对市级医用物品、生活物资等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在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政策实施期内发生的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生产活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给予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贴息支持。对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外贸等行业小微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30万元及以上新增(含展期)银行贷款,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降低工商业用水用气价格。


  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0年2月至3月的用水,在其它行业用水价格基础上给予0.8元/吨的优惠(优惠后按1.8元/吨收取),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政集团)


  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0年2月13日至4月12日的用气,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其中,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至3月12日期间的用气,按照全省政策给予0.3元/立方米的优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华润燃气)


  七、运用纾困发展基金帮扶重点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纾困发展基金投资范围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扩大到非上市重点企业,通过股权、债券投资等方式支持重点企业化解经营危机,为尽责自救后仍无法解决危机的企业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金圆集团)


  八、扩大应急还贷资金服务范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应急还贷服务合作机构从商业银行扩大至经认可的厦门域内证券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区(管委会)财政与银行等贷款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厦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其中:贷款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20%,其余部分由市和各区、管委会按比例出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金圆集团)


  以上政策如国家和省里另有新的规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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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6
文号:厦府规[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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