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州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了《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20年4月9日



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州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州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福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是指福州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福州综试区注册。


  (二)零售出口货物在福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三)出口货物从福州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四)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结合福州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在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办理免税申报数据与海关相关数据信息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可以开具出口销售发票。


  第十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福州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福州市、泉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统一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三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商福建省财政厅、商务厅研究制定了《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应满足的条件,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的条件,未增加其它适用条件。


  (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在办法中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三)免税销售额的确认


  要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据实申报,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当期零售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四)出口发票开具


  公告第九条的内容解决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发票开具问题。


  (五)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本办法仅涉及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有关要求,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申报表填报、申报期限确定等其他涉税事项,依照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六)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特殊规定,与现有的出口免税项目不同,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在税收管理上有所区别,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三、《公告》施行日期


  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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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自2019年1月1日施行以来,加强了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质效,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意见,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 加强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销售方,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第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使用二手车发票。使用,包括领用、开具、缴销、核算等事项。


  第四条 二手车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发票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作为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凭证;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第五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作为记录二手车交易的凭证。


  第五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二手车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初次申领二手车发票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布)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没有受托代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领用二手车发票。


  第六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仅限于销售收购并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二手车。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留存备查二手车收购合同、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仅限于受托拍卖的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或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八条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销售方,应提供以下资料,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发票。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


  (三)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资产处理证明。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第九条 如果销售方无法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其代开二手车发票时,按规定代征增值税及有关税费。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 开具二手车发票应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填写完整,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其中:


  (一)“卖方单位/个人”栏,填写销售方名称。


  (二)“卖方单位/个人住址”栏,填写销售方住址。


  (三)“单位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销售方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四)“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车价合计”栏,仅注明车辆价款。


  (六)“地址、电话”栏等其他栏次,如实填写。


  第十一条 二手车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定并追征税款。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应当单独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二手车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二手车发票使用情况的辅导和管理,定期开展案头分析和实地查验,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自2019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质效,参照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进行修订,制定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二手车发票使用范围。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第七条进行如下修改:


  1.“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中“非增值税纳税人”修改为“其他纳税人”。


  2.取消限定由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才能代开二手车发票的规定。


  3.明确“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方,还应提供自行开具或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在哪一环节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向谁提供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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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20]7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福建省商盟公益基金会


  2.福建省龙岩扶贫基金会


  3.泉州市教育基金会


  4.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5.石狮市厦外石狮分校教育基金会


  6.石狮市华景慈善基金会


  7.丰泽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8.福州市文博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福州市正祥公益慈善基金会


  10.长乐市第七中学奖教基金会


  11.福州开元志业文教慈善基金会


  12.漳州市陈金才慈善基金会


  13.福建省宁化第一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三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建瓯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16.泉州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


  17.福建省同心慈善基金会


  18.福建大丰文化基金会


  19.福建省福万通慈善基金会


  20.福建闽西陈景河教育基金会


  21.厦门市革命传统教育发展基金会


  22.霞浦县振兴教育基金会


  23.福建省发树慈善基金会


  24.南安市黄良庵慈善基金会


  25.福建省自强助残助学基金会


  26.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


  28.龙岩市永翠慈善基金会


  29.龙岩市新罗区公益服务基金会


  30.武平县梁银招教育基金会


  31.泉州市泉港区第五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32.闽侯县教育基金会


  33.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福建省粉红力量妇女儿童帮扶基金会


  35.泉州台商投资区海丝教育基金会


  36.晋江市青阳庄紫祥慈善基金会


  37.福建省尚善公益基金会


  38.大田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39.福清福阁基金会


  40.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1.惠安县亮亮教育基金会


  42.龙岩市新罗区创业服务基金会


  43.晋江市世晋青心连心慈善基金会


  44.南平市育才教育基金会


  45.泉州市鲤城区慈善会


  46.泉州市丰泽区慈善总会


  47.石狮市慈善总会


  48.泉州市洛江区慈善总会


  49.德化县慈善总会


  50.泉州台商投资区慈善总会


  51.晋江经济开发区教育发展促进会


  52.福清市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


  53.华安县慈善总会


  54.长汀县慈善总会


  55.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


  56.福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57.福建省罗源县慈善总会


  58.云霄县雨润慈善公益联合会


  59.福建省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


  60.永春慈善总会


  61.罗源县晨曦慈善协会


  62.福清市慈善总会


  63.福建省助困公益协会


  64.宁德市鸿爱慈善会


  65.惠安县慈善总会


  66.安溪县慈善总会


  67.南安市慈善总会


  68.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69.福建省慈善服务协会


  70.邵武市慈善总会


  71.福州市马尾区慈善总会


  72.光泽县慈善总会


  73.泉港区扶贫开发协会


  74.福州市台江区绿闽青年志愿服务中心


  75.泉州市泉港区慈善总会


  76.屏南县慈善总会


  77.龙岩市永定区慈善总会


  78.武平县慈善总会


  79.福州市晋安区慈善总会


  80.寿宁县慈善总会


  81.福州市仓山区慈善总会


  82.泉州市慈善总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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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4
文号:闽财税[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3号 新冠肺炎疫情下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特殊考虑

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席卷全球。目前,我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逐步重启。然而,境外疫情仍持续蔓延并对全球经济造成冲击,世界各国正努力防控疫情并试图重启经济,世界局势和全球经济发展尚存在不确定性。


  新冠肺炎疫情在不同程度上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的运营造成影响,进而影响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尤其是位于疫情高发地区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加工贸易等进出口业、餐饮住宿等旅游服务业、航空客运等交通运输业、电影等休闲娱乐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型企业以及财务政策激进的高杠杆企业等。


  本提示旨在对新冠肺炎疫情下财务报表审计中可能影响审计意见的重大事项加以提示,并未穷尽实务中可能需要考虑的所有事项,也可能不适用于特定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更需要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根据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行业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恰当地设计和调整审计应对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基础。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财务报表审计中可能影响审计意见类型或审计报告内容、需要特殊考虑的重大事项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关键审计事项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


  如前所述,新冠肺炎疫情将在不同程度上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的运营造成影响。在对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如果与疫情相关的事项构成了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规定,将其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关键审计事项”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例如,某上市公司为船舶制造企业,其正在履约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船舶定制交易因疫情影响出现未预期到的重大变化,该事项导致的风险可能被注册会计师评估为特别风险,且涉及与重大管理层判断的领域相关的重大审计判断,注册会计师可能将其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报告中沟通。


  此外,新冠肺炎疫情尤其是相关的防控措施,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例如,集团某组成部分位于境外,由于疫情防控集团项目组成员无法获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因此调整集团审计计划,由位于当地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代为执行相关工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时,需要考虑疫情对审计程序的影响,恰当地如实描述采取的应对措施。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关键审计事项是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已恰当解决了的事项,不能以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代替可能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或代替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的必要的其他解释性段落,如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等。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或者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就其性质而言都属于关键审计事项。然而,这些事项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进行描述。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适用的审计准则的规定报告这些事项,并在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提及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


  二、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几乎对所有企业的运营均会产生影响。如果企业处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或位于疫情严重的地区,疫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合同履行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可能相当严重,进而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有关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和持续经营假设适用性的判断,相关规定包括:“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中对非持续经营状态进一步说明如下: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3)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确定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就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而言,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结论,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包括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形:


  (一)发表否定意见


  由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情况,而对财务报表发表否定意见,有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财务报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但根据判断认为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例如,受疫情影响,处于疫情高发地区的某休闲保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于2020年12月作出决议计划终止运营。此时,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针对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其二,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且该事项导致的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并在审计报告“形成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但财务报表未充分披露该事项。例如,受疫情影响,某主要客户集中于美洲的进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受到巨大冲击,其正在履约过程中的出口订单大量被取消,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该企业计划通过扩大境内销售、处置资产和引进投资等措施予以应对,且这些未来应对计划经评估是可行的。此时,如果该企业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且财务报表未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作出充分披露,如果认为该事项导致的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二)发表保留意见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该事项导致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但财务报表未充分披露该事项。


  (三)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披露,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一)如何理解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因疫情防控需要,我国各地大多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某些疫情严重的地区还启动了更为严格的比如“封城“之类的举措。世界各国为防控疫情,也大多对出入境和人员流动进行了限制,如停止签发签证等。这些疫情防控举措很可能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造成影响,也可能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称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形包括:(1)超出被审计单位控制的情形,例如,疫情防控措施限制注册会计师进入存货盘点所在地;(2)与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或时间安排相关的情形;(3)管理层施加限制的情形,例如,管理层为避免交叉感染的可能性,限制注册会计师接触被审计单位的文件或人员。


  (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应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清楚地发表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应当发表保留意见;(2)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受疫情防控举措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实施某些计划的审计程序,从而导致审计范围受限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例如,某生产制造企业主要经营地点和仓库位于欧洲某国,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在企业存货盘点期间,该国为防控疫情不签发签证,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也无法实施替代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存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此时,注册会计师将不能得出该企业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应当对财务报表发表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管理层或治理层在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审计工作的范围施加限制,如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实施某些特定的审计程序或限制对某些文件或人员的接触,以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限制将导致其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此时,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四、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而其他信息的错报是指对其他信息作出不正确陈述或其他信息具有误导性,包括遗漏或掩饰对恰当理解其他信息披露的事项必要的信息。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而言,年度报告是最常见的其他信息之一。


  如果其他信息与财务报表或者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可能表明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两者均会损害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可信性。此类重大错报也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因此,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规定,获取并阅读年度报告(如有),考虑年度报告与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以及财务报表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并恰当应对和报告。


  例如,某进出口企业在其年度报告中描述了因疫情而获得的国家和地方的各类财税返还或补贴,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该情况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的情况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一致。如果识别出似乎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知悉其他信息似乎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必要时实施其他程序以确定其他信息或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已获取年度报告(或其他类型的其他信息),并认为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的重大错报,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信息部分,说明其他信息中的未更正重大错报。


  五、强调事项或其他事项


  (一)强调事项


  强调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的事项,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被审计单位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事项,也可能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属于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例如,某企业与其因疫情影响而违约的客户发生重大诉讼,财务报表已对该诉讼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此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包含强调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强调事项段作为单独的一部分置于审计报告中,并使用包含“强调事项”这一术语的适当标题,明确提及被强调事项以及相关披露的位置,以便能够在财务报表中找到对该事项的详细描述,并指出审计意见没有因该强调事项而改变。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二、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所述,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这是新审计报告改革的重要变化之一,需要特别注意不能再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作为强调事项在审计报告中沟通。


  (二)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事项,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


  被审计单位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事项,也可能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此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增加其他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沟通的强调事项和其他事项都应当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与疫情相关的事项如果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则不应作为强调事项和其他事项。


  六、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始发于2019年12月,国内疫情爆发和各地防控措施的出台时间则是在2020年1月或之后。因此,对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时,本次疫情的影响是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但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的疫情影响表明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则企业不能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关于持续经营的考虑详见本提示第二部分)。就注册会计师而言,在执行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需要特别考虑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期后事项的责任。


  企业在编制2019年以后的财务报表时,仍需要根据自身业务和经营情况,持续评估和判断疫情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注册会计师则需要在审计时特别关注此类评估、会计处理和披露的充分适当性。


  在评估疫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需要关注的事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合同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可能导致的违约风险、诉讼索赔及其对经营的影响。


  2.停产停业损失、原材料供应不足、用工困难等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3.由于客户或企业的其他债务人资金周转困难,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上升,将影响对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减值的评估。


  4.因滞销等对估计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可能增加的亏损合同。


  5.对未来经营的不利影响将导致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结果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影响相关估值或资产减值的评估,如商誉的减值测试、股权的估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出现减值迹象需要进行的减值测试等。


  6.可能需要对企业未来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重新估计,从而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7.与并购重组相关的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及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评估。


  8.减租免租及远程办公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的影响。


  9.资金困难导致企业的债务违约风险增加。


  10.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当然也存在一些利好的事项或情况,同样需要评估影响。如:各级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扶持政策等。一些特定行业或业务受疫情的影响可能包括有利的一面,如在线业务、医用产品、卫生保健、民生相关的行业等。


  虽然未来疫情及其防控局势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也难以针对疫情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作出有意义的较为精确的评估或预测,但是考虑到本次疫情的严重程度、其影响的广泛性和受关注度,我们认为,企业审慎评估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疫情影响相关的信息,会是更符合报表使用者包括监管机构预期的处理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披露有关重要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发生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企业在进行披露时,表达方式应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管理层就未来以及估计不确定性的其他关键来源所做出的判断。提供的信息的性质和范围将根据假设的性质和其他情况而变化。此外,企业还应在有关重要会计估计的披露中说明,如果下一会计期间内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年所使用的关键假设不同,则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可能面临重大调整。因为疫情还可能产生企业以前未确认或披露的义务或不确定性,企业还需要考虑是否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额外信息,以解释疫情对相关领域的影响,比如预计负债和或有资产/负债等。对于下一季度报告时间表接近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的企业,有可能在报出年度财务报表时已获得有关疫情影响的定量财务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影响重大,企业应考虑在其年度财务报表中提供此类定量信息披露。对于与财务报表中各种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相关的假设和估计不确定性,疫情的发生必然增加了额外的风险,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可能需要在下一会计期间内进行重大调整。因此,企业应仔细考虑是否需要进行额外披露,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财务报表中运用的判断。对于受疫情影响而使得账面金额更加不稳定的财务报表项目,此类披露可能包括作出会计估计所基于的方法、假设和估计的敏感性。


  综上所述,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对企业运营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的内容。在疫情下执行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更加警觉,充分考虑疫情对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内容的可能影响,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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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4
文号: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厦门市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和制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简便易行、有利纳税人原则,通过调研走访、征求意见,并进行研究分析,确定我市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我市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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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结合我市近年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厦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外)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口径界定。

image.png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在本公告发布前,今年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如涉及应税所得率调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重新鉴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对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了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答:受新冠疫情全球蔓延、需求疲软的影响,厦门市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程度下滑,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复工复产阶段。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促进和调节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下调厦门市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渡过难关。


  二、对哪些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


  答:本公告分别将制造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7%下调至5%,将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5%下调至4%,将饮食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12%下调至8%,将娱乐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20%下调至15%,将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12%下调至10%。


  如某饮食业的企业,全年应税收入额为500000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核定应税所得率从12%下调至8%,其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500000*8%*25%*20%=2000元


  比本公告发布之前按12%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少1000元,减轻了相关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助力抓“六保”、促“六保”,积极为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增动能。


  三、公告发布前,今年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能否适用本公告?


  答:考虑到新冠疫情年初即已爆发,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在本公告发布前,今年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如涉及应税所得率调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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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4
文号: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人社发[2020]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7442元执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2021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可按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省级统一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六、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在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今年3月5日,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我省及时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7月2日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4号),明确了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相关具体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具体时间如何安排?


  全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三、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后还能不能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什么调整?


  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7442元执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


  五、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能不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2021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可按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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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闽人社发[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根据《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20]19号)、《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2年)》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等有关规定,创新事前信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现就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是指在本市区域内提请办理行政或公共服务等事项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主要范围


  包括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


  二、主要类型及承诺事项


  (一)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各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及其他事项时,对应提交的材料有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在市场主体提交信用承诺后先行受理。


  经对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等文件规定,目前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事项主要有:注销税务登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以及其它非要件缺失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涉税事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使用《容缺受理承诺书》(详见附件1)。


  (二)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单位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否则不予信用修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根据《福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有关黑名单主体信用修复规定,开展黑名单主体失信修复工作,对在运营黑名单主体开展修复培训、做出信用承诺,符合退出条件的及时退出。信用修复承诺书使用《企业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


  (三)主动承诺和行业自律型承诺。各单位应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在自建网站和信用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承诺和行业自律型承诺书使用《企业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


  (四)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各单位根据各自权限,对列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事项(项目),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未公布的可自行制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服务申请,行政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主要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的,行政服务部门先行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或同意。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使用《容缺受理承诺书》(详见附件1)。


  三、主要应用


  (一)信用监管。各单位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在各承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下,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违诺者,各单位应在分级分类管理中相应地给予减分或降等,同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和抽查频次。


  (二)服务通道。对违诺者,各单位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给予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三)政策扶持。将信用承诺执行情况作为享受扶持政策(包括专项资金扶持或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信用承诺执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四、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归集承诺数据。信用承诺文本由信用承诺主体填写,签字或单位盖章,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主体留存、一份交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保存。各单位要采取网上下载、现场提供等多种方式,确保承诺主体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信用承诺文本,同时应指导承诺主体在办理业务时进行承诺。信用承诺采用电子化归集,相关数据按照标准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导目录,由各单位负责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公示承诺信息。承诺信息公示与双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工作同步进行。各单位要及时在信用网站及本地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申请人信用承诺书、践行承诺情况。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各单位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四)信用承诺工作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范围,8月1日起,市信用办将对各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开展信用承诺、公示信用承诺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1.容缺受理承诺书;


  2.企业信用承诺书;


  3.福州市税务局本级及下属单位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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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4号)文件精神,现就关于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上限按17442元执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具体标准我局《关于厦门市灵活就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公告》)。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应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2021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可按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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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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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延长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纾困,全面加快复工复业,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延长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我局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针对目前疫情尚未过去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延长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精神,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条件、申请资料、税源维护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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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厦门市灵活就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的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2020]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号),现将厦门市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档次标准公告如下:


  一、缴费档次及标准

image.png


  二、注意事项


  (一)对2019年按60%档次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3234元)保持不变。


  (二)对2019年度按60%档次参保缴费且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将按2020年新社平工资(5814元)的60%(3488.40元)标准执行。


  (三)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标准,将根据新社平工资(5814元)进行调整。


  (四)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标准,如需要变更缴费档次标准的,可通过支付宝厦门税务小程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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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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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税务机关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清理结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清理,本次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


  三、文件清理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上述两份文件清理后,相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清理后,相关事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清理后,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开的办税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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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金管规[2020]4号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加快厦门市融资租赁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现将《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若干措施》扶持奖励对象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由市金融监管局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分支机构)。


  第三条 落户奖励。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一)项的落户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融资租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公司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


  (四)股东情况说明;


  (五)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附件2)。


  第四条 购租房补贴。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二)项的购租房补贴,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二)享受奖励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转售或转租承诺函(附件3)。


  第五条 增资奖励。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四)项的增资奖励,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增资情况以及是否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说明。


  第六条 业务奖励。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五)项的业务奖励,除提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能真实反映年实际租赁额及缴纳税费情况,企业所得税应按所属期统计,其他税收按入库期统计;


  (二)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附件4);


  (三)购入租赁物的合同及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物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


  (四)租赁业务的合同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业务的合同及经开户银行盖章的租金进账单)。


  第七条 《若干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落户奖励、增资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市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二)申请购租房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若干措施》发布之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市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年实际租赁额和业务奖励金额时,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间以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或租金进账单日期为准,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度发生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享受业务奖励。


  (四)《若干措施》到期后,购租房补贴还未全部兑现的,可继续享受政策至补贴支付完毕。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报奖励或补贴,应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在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109.244.108:8888/),经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审核、报市金融监管局复核后给予兑现落实。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符合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追溯。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中相关扶持政策执行期限按《若干措施》执行。


  附件:


  1.厦门市融资租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不迁离厦门承诺书(样本)


  3.自用办公用房不转售/转租承诺函(样本)


  4.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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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3
文号:厦金管规[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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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的规定,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20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进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缴费时间


  2019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减免政策


  (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附件第四条、《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政策的通知》(厦财社[2018]11号)规定,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5号)规定,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其他事项


  (一)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单位,从工商登记注册次月起,按实际月份的用工情况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三)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厦门市统计局2019年5月26日公告),由于我市目前并未发布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工作中涉及到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执行口径仍按照往年做法,采用市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年平均工资97779元。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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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3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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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厦税函[2020]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尊敬的游东志先生:


  《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收悉,该件由我局独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高度重视上述提案,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前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的困难,梳理分析国家出台的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相关税收政策。


  二、办理情况


  (一)关于“对自由职业者直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中第一条第(一)项:“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中第五条第(九)项:“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另外根据相关分工,该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不是税务部门,我局将做好配合工作,将相关建议转交给市政府相关部门。


  (二)关于“以银行流水作为平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的建议


  平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进行管理的。其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提案建议所参照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三)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的建议


  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的定义,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等。


  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我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今后,我局将配合相关部门,推行个体工商户便利化注册等事项,积极支持厦门市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发展。同时,关于税前列支凭证的管理以及个人所得税税负等问题,我局也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黄小平


  联系人:余玥


  联系电话:0592-202162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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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8
文号:厦税函[2020]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人社文[2020]90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我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9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


  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


  退休人员每人按55元调整。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19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35%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644元的,补齐至2644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其他调整政策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二)“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养老金调整,按以往办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三)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本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统一拨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分级统筹分别拨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特定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同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六、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于2020年7月底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纳入省级统筹统收统付,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调整养老金。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20年8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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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7
文号:闽人社文[2020]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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