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时,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二、我省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以上(不含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14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2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143号),并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内容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照“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原则,对以下需要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进行明确:

 

  一是典型调查比例。典型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二是定额执行期。我省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是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申报期限。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是超定额幅度。我省超定额幅度为20%.

 

  五是连续纳税期。我省连续纳税期为3个月。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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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2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四川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74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收入划分和缴库


  营改增全面试点后,对我省分享的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一)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的划分和缴库


  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全省范围内的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其他经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开展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济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业务、担保业务等,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作为省级收入。国税部门在金税系统中将上述金融保险业务改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税目缴库级次设定为“中央50%,省级50%”。预算缴库级次填列“中央50%,省级50%”。


  (二)除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外,其他增值税收入的划分和缴库


  除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外,其他国内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以下分享比例不变,其中:内地18个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省与市县分享比例为35:65;省暂不参与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下简称“三州”)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参照省对“三州”的财政管理体制,省暂不参与内地19县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由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或委托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代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作为省级收入。


  内地18个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缴库级次填列“中央50%,省级17.5%,市(县)32.5%”。三州和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缴库级次填列“中央50%,州(县)50%”。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或委托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代征的增值税收入,缴库级次填列“中央50%,省级50%”。


  (三)中央财政划转我省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收入的划分


  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通过划库的方式分配我省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收入,继续作为省级收入。


  (四)补缴收入的划分和缴库


  补缴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除中央分享 50%外,地方分享50%部分省与市县按上述分享范围和缴库级次办理。


  二、收入退库


  按政策规定退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中央、省规定的退库流程办理,收入退库的负担比例按照上述缴库级次由各级相应负担。


  三、收入调库


  《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川财预[2016]41号)暂执行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各地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享范围和缴库级次办理调库。调库数额以2015年5月份金库收入表当月入库数据为依据计算确定。具体调库工作由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另行发文通知。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13]87号)、《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川财预[2016]4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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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天府e税”的通告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高办税效率,切实降低征纳成本,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开通四川地税移动办税APP“天府e税”,现通告如下。


  一、“天府e税”访问方式


  (一)扫码下载。通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四川地税微信公众号、四川省地税局官方微博、各地办税服务厅宣传海报等渠道下载。


  (二)链接访问。进入四川地税微信公众号—纳税服务—“天府e税”功能进行访问。此访问方式不支持办税地图定位功能和12366电话功能。


  二、“天府e税”开通功能


  (一)公众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公告、互动、辅助工具等服务,纳税人无需登录即可使用。


  1.办税地图


  2.办税日历


  3.热点问题


  4.在线咨询


  5.纳税服务投诉


  6.纳税人学堂


  7.税收计算器


  8.预约服务


  9.办税指南


  10.最新政策


  11.税务师事务所信息查询


  12.减免税政策代码查询


  (二)我要办税


  为纳税人提供移动的纳税申报和缴税渠道,实现申报缴税一次办结。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2.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含两处和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两种情形)


  3.增值税附加申报


  4.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5.移动缴税(包括签订三方协议的实时扣款、银联在线缴税两种缴税方式)


  (三)存量房交易(成都专用)


  为纳税人提供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地址查询,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前与省局房地产交易评估系统的地址进行匹配。


  1.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地址查询


  2.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计算


  3.移动缴税


  (四)涉税查询


  1.纳税人基本信息查询(含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税费种认定信息、双定户定额信息、申报纳税信息、欠税信息和纳税人信用等级等)


  2.申报查询


  3.缴款查询


  4.自然人历史缴税信息查询


  (五)个人中心


  个人中心为纳税人提供账户安全管理的平台。


  1.用户注册


  2.用户登录


  3.用户信息


  4.安全管理(含修改手机号和登录密码)


  5.消息中心


  6.检查更新


  7.意见反馈


  8.帮助


  9.退出系统


  三、纳税人使用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若使用申报纳税、涉税查询等功能,需先完成纳税人登记和网报开户后,方可登录“天府e税”使用。


  (二)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单位纳税人和个体经营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前台人员为其开通网上申报;自然人纳税人由前台人员为其完成自然人登记和网上申报开户。


  (三)为保障纳税人权益,请在安全WIFI下,使用四川地税官方渠道下载安装“天府e税”。若不使用时,请使用退出功能安全退出。如手机遗失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账户挂失处理。


  特此通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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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7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完善会计核算,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及时沟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共同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第二章 核定范围 


第六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下列纳税人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成员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不包括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 核定方式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第十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上述公式中的“收入总额”为纳税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第十一条  不能按照第九条规定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四章 应税所得率 


第十三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依据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划分,主营项目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按照应税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以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为主营项目;


(二)按照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以所有经营项目中成本费用支出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为主营项目;


(三)以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等合理方法推算或测算核定的,以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为主营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核定程序,结合不同行业、区域分布、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十五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第五章 核定程序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特殊情况下可延至6月底前。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六章 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不进行汇算清缴,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公告的背景


近年来,国、地税合作不断加强,但随着税收改革不断深化和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国税、地税合作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对国地税应在哪些方面开展合作、如何合开展合作、应达到什么样的合作标准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国地税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基本合作事项列入了《工作规范(3.0版)》。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国地税在所得税核定征收方面的服务融合、征管协同,并规范核定征收操作、公平税负,按照《规范(3.0版)》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授权,制定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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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1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办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情形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改制重组当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含30%),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50%(含)以上的。


  二、困难减免的办理


  (一)申请


  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之一的,可于申请减免税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列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纳税确有困难等相关资料:包括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说明,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关说明,应发未发人员工资和应缴未缴社保费证明,所申请减免税前1个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表主表。


  4.其他相关资料:第(一)、(三)、(四)种困难减免情形需分别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资料;改制重组批文或相关法律文书、用工安置合同;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鼓励类产业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材料。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是困难减免申请的受理机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行按年减免。


  (三)办理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办理。


  本公告施行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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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7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充填开采矿产资源减征资源税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的授权,现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的具体范围公告如下:


  “三下”的具体范围应为有关部门(机构)核定的建筑物、铁路、水体安全影响区压覆矿产资源的范围,且“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应以压覆矿产登记书和第一次占用储量登记为依据。


  本公告施行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21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解读《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充填开采矿产资源减征资源税事项的公告》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充填开采矿产资源减征资源税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和意义

 

  自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实施全面改革以来,税收征管运行平稳,征纳秩序良好,各项工作基本落实到位,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对有关资源税改革优惠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二条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授权,我局商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三下”的具体范围并联合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三下”的具体范围应为有关部门(机构)核定的建筑物、铁路、水体安全影响区压覆矿产资源的范围,且“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应以压覆矿产登记书和第一次占用储量登记为依据。


  实践中,“有关部门(机构)”涉及到多个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四条明确纳税人初次申报减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资料包括开采“三下”矿产的批件。即在纳税人准备备案资料的前端环节,可以确定具体的核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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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21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所有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最新版开票软件正确选择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下同)。据此,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系统开票软件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软件升级


  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应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其开票软件升级至V2.1.30.161225版本,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应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其开票软件升级至V2.0.12 20161225版本。自2017年5月16日起,低于以上版本的开票软件停止使用,低版本的开票数据不能上传。


  在升级过程中如遇到障碍,请联系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或主管国税机关。


  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四川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服务电话:95113


  四川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电话:4006822201


  成都金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服务电话:4008991233


  二、规范开票


  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正确选择与经营行为相符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此通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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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03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四款,第三条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我省自2017年7月1日起,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款废止]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前,纳税人应缴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

 

  二、出口发票的开具

 

  (一)[条款废止]发票联次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是记账联,第二联是发票联,第三联用于退(免)税申报,第四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后应将电子文档打印并作为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出口发票(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打印后留存企业备查)。

 

  (二)[条款废止]“税率”栏目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三)[条款废止]“备注”栏目

 

  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

 

  合同号:XXX;提运单号:XXX;装船口岸:XXX;目的地:XXX;FOB美元金额:XXX;汇率:XXX.

 

  (四)[条款废止]“金额”栏目

 

  发票金额栏以人民币开具。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项目

 

  购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但须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需填写购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

 

  (六)清单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可汇总开具发票。汇总开具发票的,同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条款废止]退(免)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录入规则

 

  若单张发票最高限额小于对应出口报关单FOB人民币离岸价,可将出口金额拆分,并开具多张号码连续的出口发票。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录入申报数据时,“金额”栏目填写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出口发票号码”栏目填写“第一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的截止号码”。

 

  四、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口企业发票使用,切实加强出口发票管理,防范骗税问题发生,我局印发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及意义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出口发票进行统一要求的情况下,从我省出口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来看,部分企业使用自制发票,部分企业使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也有部分企业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以上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造成主管机关对企业发票的领购存情况监控较难实现,从而对防范骗税工作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口发票使用,防范骗税风险,将全省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涵盖了我省全部出口企业的经营服务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为了与无纸化工作更好对接,探索“互联网+税务”服务模式,企业可自愿选择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注意事项

 

  1.发票联次

 

  对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不同联次的用途进行分别说明,确定第三联用于退(免)税申报。对利用新系统开具电子普通发票的,将发票开具、使用及保存进行了明确。

 

  2.“税率”栏目

 

  分别对选择免税开票选项或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情形进行了明确。

 

  3.“备注”栏目

 

  明确了发票备注栏需填注列明的相关信息。

 

  4.“金额”栏目

 

  明确发票金额填开的币种,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标准及要求。

 

  5.其他项目

 

  购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需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对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信息需填写完备。

 

  6.清单

 

  对汇总开具发票及填列清单进行了操作说明。

 

  公告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

 

  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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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14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工作要求,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确定于201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部分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本公告列名的任一国税机关的实体办税服务厅(见附件1)或四川省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渠道(含网上办税厅、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办理相关涉税事项(见附件2)。因业务或技术原因,部分事项暂未实现网上办理(见附件3),对这部分事项,纳税人可在本公告列名的任一办税服务厅现场进行预约办理。

 

  二、“省内通办”事项涉及的文书表单,加盖受理国税机关的印章。

 

  三、纳税人不因办理“省内通办”涉税事项而改变其主管国税机关。

 

  四、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相关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五、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实施,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开展“省内通办”的国税机关

 

  2.“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3.暂时不能实现网上办税的业务范围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1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2016年1月以来,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省内通办的相关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在鼓励纳税人网上办税的同时,总结各地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对内下发了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行“省内通办”的步伐,并对适用的业务范围、办理单位等进行了明确。为了进一步推行好该项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公告。

 

  二、省内通办的内涵

 

  “省内通办”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切实转变管理角色,改变属地管理方式,打通区域限制,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属地限制的办税服务。

 

  三、省内通办适用的纳税人范围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公告。

 

  四、省内通办适用的业务范围

 

  在全面对接总局7大类53个同城通办涉税事项和4大类21个省内通办涉税事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等综合因素,以及省内通办的现实可行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将7大类212个事项纳入省内通办,具体事项在附件中有详尽列举。因业务或技术原因,部分事项暂未实现网上办理(见附件3),对这部分事项,纳税人可在本公告列名的任一办税服务厅现场进行预约办理。

 

  五、省内通办的受理

 

  公告明确,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网上办税服务渠道(含网上办税厅、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或本公告列名的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纳税人涉及的文书表单,加盖受理国税机关印章。

 

  六、省内通办的咨询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咨询方式,畅通省内通办的业务咨询和权益维护渠道,公告规定,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七、本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实施,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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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1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行便函[2017]14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针对成都市建委按建筑面积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问题我处请示了省局,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口头答复,回复了我处。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局和省局均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


据此我市从20017年4月1日起,暂缓将成都市建委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对于2017年4月1日前,已在税收日常检查,执法监督、税务稽查中被发现的,未将特大城市市政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均暂缓补征或追征其该部分契税,对于已将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并已将契税缴纳入库的纳税人,在上级部门明确以前,不予退税。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2017年4月17日



相关政策——琼地税函[2013]43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契税缴纳事宜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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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17
文号:财行便函[2017]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工商发[2017]91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省民营办: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一、工作目标


  以企业登记全程便捷、高效、利民为目标,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基础上,开通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要求,加快推动企业注册登记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公开运行,逐步实现企业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网上归档的全程电子化,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全省电子证照库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充分利用电子化、网络化的优势和特点,通过申请人外网申请--工作人员内网审核--审核结果外网反馈运行模式,实现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为尊重企业的办事途径选择权利,实现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无缝对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或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二)规范统一。遵从法律法规和总局技术标准,省局对现有企业登记模式进行流程再造,规范登记文书格式,在“智慧工商”一体化系统上建立符合总局要求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


  (三)安全可靠。利用合规技术手段,保障全程电子化登记安全可信、稳定可靠。规范企业电子登记档案的采集、加工、存储和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提高登记效率


  1.优化登记业务流程。申请人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填报登记信息、网上签名,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申请,无需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在内网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并予以公示企业相关信息。


  2.多种登记方式并行。为尊重企业的办事途径选择权利,实现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无缝对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或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在总局确定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模式,制定统一的技术和数据标准后,工商登记机关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即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保存到电子营业执照库并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展示。可依当事人申请发放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推行“零见面”的发照模式。


  3.信息化辅助审查。各地登记机关要认真学习和了解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功能,全面掌握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流程、材料规范、操作规程,熟练使用系统智能化辅助手段对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高登记效率。


  (二)建设登记业务系统,规范用户管理


  1.规范用户管理。申请人使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办理企业登记时,应进行在线用户注册,实现身份认证。自然人注册提交真实准确的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影像等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用与公安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联网方式,实现自动确认;企业法人采取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智慧工商”一体化系统获取信息的方式,实现自动确认。


  2.实现电子签名。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申请的,材料签署人应在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上网上手写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有权签字人签名。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网上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实现留痕管理。采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要按照省局确定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采取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加强对用户注册、提交申请、网上签名、受理审核、发照归档等环节产生的数据及操作过程的留痕管理,做到可追溯、可查询,确保全程电子化登记各环节安全可信。


  4.创新服务模式。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根据填报内容自动生成整套登记申请材料。各市(州)要结合省局开发的智能填报辅助功能,及时采集相关登记和监管信息,做好数据支撑,提供多元化的填报辅导、警示信息提示、办理事项查询提醒等服务。


  (三)加强数据存储管理,实行档案电子化


  1.电子登记档案的归集。全程电子化登记形成的原始电子申请材料、登记机关电子审核表单及相关数据库文件,图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即为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要做好电子档案的归集工作,并按照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等文件要求统一生成电子登记档案。


  2.电子登记档案的保存。应当按照省局确定的电子登记档案存储标准和管理模式加强电子登记档案管理,要采用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电子登记档案的真实、可信、可靠、完整和可用。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按规定交由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的企业电子档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机构也应永久保存备查。


  3.电子登记档案的利用。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电子登记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发挥电子登记档案易于共享的优势,逐步推行电子登记档案自助查询服务。涉及个人和企业隐私、商业秘密及其它敏感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涉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4.电子登记档案的迁移。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需迁移变更登记机关的,原登记机关应将其电子档案及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有纸质档案的一并移交。无法实现数据对接的,移交加盖档案查询印章的电子档案打印件。原登记机关应当继续保存已迁移企业的电子档案数据,确保可追溯、可查询。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安全可用。


  (四)同步公示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对企业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全面融入“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在部门间互通互认和共享共用。在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增强部门监管合力。


  (五)加强惩戒措施,保护相对人权益


  对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等恶意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限制相关人员办理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或网上冒用他人身份签名骗取登记的,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关应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或依被侵权人书面申请和公安机关处罚决定冒用的事实,对相关登记事项依法予以处理。


  四、适用范围


  为逐步适应改革需要,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将分两期实现功能全面开放。目前,全程电子化工程(一期)适用于全省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功能,公司股东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自然人股东或省内的企业法人股东。下一步,还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全程电子化工程(二期)建设,并于12月1日前实现各类型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各个业务环节均可通过互联网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创新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完成线上线下工作衔接,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全面落实。


  (二)开展社会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宣传,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便利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市(州)要加强登记岗位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全程电子化系统操作方法,规范内部审批流程,并建立企业用户咨询解答指导服务平台,鼓励和帮助企业使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


  (四)开展督导考核。建立全程电子化改革工作的考核机制,年底由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组织对各市(州)开展全程电子化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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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0
文号:川工商发[2017]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工商发[2017]98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相关处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2.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推自贸区建设改革任务及责任分工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7]20号)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四川自贸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一)调整四川自贸区管理权限。成都、泸州市工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调整下放四川自贸区登记管理权限。对住所在自贸区的内资企业,全部委托片区登记管辖;对住所在自贸区的外资企业,实行工商总局授权登记制度,支持片区工商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善条件争取工商总局授权,暂未取得授权的,由省、市工商局实行委托登记。


  (二)委托下放省级登记事权。省工商局将四川自贸区内的企业(集团)冠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核准登记的权限委托给四川自贸区三个片区工商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四川自贸区内依法应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内外资企业,委托自贸区工商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辖。


  (三)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完善四川省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加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双告知制度,深化“成都信用网”和“泸州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推动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归集、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二、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四)推行“互联网+工商登记”服务。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要求,积极推进四川自贸区工商注册事务由实体政务大厅办理向网上办理延伸,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逐步实现企业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网上归档的全程电子化,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全省电子证照库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五)放宽企业名称表述限制。支持四川自贸区内企业在名称中申请冠用“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自贸区(天府新区、青白江铁路港和川南临港)片区”字样;对自贸区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统一在住所(经营场所)前加载“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字样。


  (六)推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名称比对系统,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情形外,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试行企业名称自主查询、自主申报、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合并办理;优化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微信和手机app等平台实现企业名称多渠道自主申报、网上核准;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置机制。


  (七)深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支持四川自贸区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加负面清单管理”登记模式,规范住改商登记,建立虚假申报联动监管与联合惩戒机制。支持自贸区各片区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分类型分业态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等便利化措施,探索以邮政通信地址作为企业住所的登记方式,释放住所资源。


  (八)深化“多证合一”改革。积极支持四川自贸区各片区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涉企报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等证照,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互认。


  (九)继续深化“先照后证”改革。支持四川自贸区各片区学习借鉴上海、广东自贸区经验,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证照分离”改革。


  三、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产业发展


  (十)实施自贸区品牌升级行动。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支持和鼓励商标品牌服务机构在品牌设计、价值评估、注册代理、法律服务等方面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和四川省著名商标,打造相对集中的区域性品牌集群。引导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争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品牌。


  (十一)促进四川自贸区广告业发展。鼓励在四川自贸区设立广告孵化基地、广告人才培训基地和广告创作基地。鼓励省内外广告企业与四川自贸区企业建立品牌创建协作机制,支持四川自贸区企业在全省广告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广告宣传。


  四、进一步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十二)支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探索“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指导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实施意见》。


  (十三)建立企业网上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社会共治试点,开展企业“百千万”企业信息诚信公示工作,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企业网上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信息公示和预警制度;建设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


  (十四)规范开放征信服务。支持在四川自贸区设立征信机构,支持征信机构实现全市企业、个人信用数据的汇集,建立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搭建全市统一的企业、个人信用服务平台,为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司法部门、政府机构提供信用查询等服务。


  (十五)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并完善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健全“一公开”工作平台和公开平台。授权四川自贸区工商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全省“双随机”抽查工作平台自行组织包括信用公示信息在内的各种定向、不定向抽查,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示。


  (十六)构建“三段式”监管方式。创新分类监管模式,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手段,推动事前提醒告知、轻微违法约谈与告诫、严重违法依法处置的“三段式”监管方式落地。


  (十七)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坚持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全省一体化,依托四川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四川自贸区部门之间涉企信息及时归集和共享使用。向四川自贸区开放全省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数据,为自贸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支撑。


  (十八)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充分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自贸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垄断、限制竞争、侵害商业秘密、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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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川工商发[2017]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工商发[2017]117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窗口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注册分局:


  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窗口服务环境,全面实现“257”战略目标,进一步提高各级工商(市场监管)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工商登记窗口)工作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按照“靓窗口、优服务、助创业、圆梦想”要求,创建一流服务平台,高效服务经济发展,现就全面加强工商登记窗口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原则


  工商登记窗口是政府提供政务服务、高效服务群众、直接面对企业的最前沿阵地,要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基本原则,坚持规范窗口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着力提升工商登记现代化水平,打造标杆政务服务平台。


  二、工作目标


  全省各级工商登记窗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以实现“六化”为目标:一是设施标准化,统一窗口标准设置,完善等候区、自助服务区功能,方便办事群众,打造便民工商;二是流程标准化,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各项业务,提高办事效率,打造效能工商;三是形象标准化,统一着装,规范内务,标准化服务,打造阳光工商;四是制度标准化,要建设和完善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预约服务制等服务制度,建立窗口人员轮岗和长效管理制度,打造法治工商;五是防控标准化,梳理廉政风险点,落实流程控制,防止违规操作,打造廉洁工商;六是管理标准化,强化制度管理,建立完善窗口人员的有效奖惩制度,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以典型示范带动窗口标准化建设,打造自律工商。


  省、市二级工商登记窗口工作标准化建设年底内完成;县(市、区)级以上工商登记窗口工作标准化建设2018年上半年完成。


  三、主要内容


  (一)设施标准化


  1.工作区设置标准


  (1)窗口顺序设置标准。政务中心大厅工商登记窗口应按政务大厅的布局条件与业务量的大小,因地制宜,合理布置窗口。可设置“咨询”、“受理登记”“预约登记办理”“领取营业执照”等窗口。


  (2)窗口样式设置标准。每个窗口的高低宽窄按政务中心标准设计,各窗口台面上方应悬挂办理事项,并设置有红色醒目的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标识。


  (3)窗口设备配置标准。每个登记窗口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放置登记文书样式的文件盒等办公用品。办事大厅至少配备1台复印机、1台传真机、1台扫描仪。


  (4)自助服务设置标准。根据登记业务量,设置适量的自助服务计算机,复印机,自助打照机,配备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的提示牌,登记人员应当熟悉自助终端操作流程,及时做好引导使用咨询。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省局官网、运用互联网或手机完成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


  (5)咨询窗口设置标准。咨询窗口配备负责登记咨询的工商登记秘书,制作《窗口办事指南》等咨询资料,提供现场咨询和电话咨询,并可根据工作量设置自主查询办事流程的电子触摸屏、自主网上填报信息的计算机及扫描仪。


  2.等候区设置标准


  设有专门的等候区,并配置书写台、座椅、示范文本、签字笔、老花镜、意见簿、饮水设备、政务公开栏、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栏等便民服务设施。


  (二)流程标准化


  1.行政审批流程



  各级工商窗口可在法定期限内,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照时间。


  2.窗口具体操作标准


  (1)咨询窗口。咨询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发放《办事指南》,进行开业、变更、注销及备案、企业迁入、迁出等方面的咨询。


  咨询窗口操作流程:①按照首办责任制,对申请人的咨询解答一口清,并记录咨询情况。②根据企业的类型和申请事项,正确发放申请表格和办事指南。③按《企业登记档案操作规范》的要求,办理企业的迁入、迁出手续,并做好台账登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置咨询窗口)。


  (2)受理窗口。受理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办理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其他事项),按总局、省局登记规范的要求收齐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退回补正的决定。


  受理窗口操作流程: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②申请材料中不涉及登记事项的文字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涉及登记事项的文字错误不允许涂改,应提交重新打印的材料,经审理认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予以受理,将申请事项录入企业登记系统,发给《受理通知书》。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进一步核实申请资料。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填写《补正通知书》予以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将资料退还申请人补正。⑤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与原登记档案中签名笔迹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补办执照的须先到发照窗口查证执照是否领取,如未领取的不予受理。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事项,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登记台账。⑥对发现有异议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受理之后按异议处理办法组织听证;办理股权转让,该股权被冻结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中任职人员有任职限制的,不予受理。


  (3)登记审核


  审核人员查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材料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材料的有效性,是否符合法定时限的要求;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企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职权、范围、条件、程序;审查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审核窗口操作流程:①经审核准予登记的,发给《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②需要补正的,填写《补证通知书》由受理人员通知,补正完毕后再由受理人员交核准人员核准。③需要驳回的,填写《登记驳回通知书》由受理人员将申请资料一并返还登记人。


  (4)发照窗口。负责接收新打印的执照、备案通知书、核转函等证照,仔细核对证照的日期、副本个数等相关内容,认真做好交接手续;保管、清理未发放的执照、备案通知书、核转函、已登记等证照,按时将未发放的执照、备案通知书、核转函等证照存放指定的专用柜,每月对发放执照进行清理、造册,将公司设立已超过6个月未取照的企业移交归档。


  发照窗口操作流程:①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核转函、已登记等证照,发照人应仔细核对领照人的身份证,是否与领照人本人一致。②领照人须在《发证登记薄》上登记签名。③发照人员仔细核对营业执照后发照。


  (三)形象标准化


  1.窗口人员仪态标准。窗口登记人员应注重仪表,不得化浓妆、剃光头,工作中要坐姿标准,站姿稳重,做到仪表端正,仪容整洁。


  2.人员着装标准。窗口登记人员应按工商制服着装的要求着装,或统一着政务中心提供的工作装,并佩戴载明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基本信息的胸牌。


  3.窗口服务标准。接待申请人时,要统一使用规范用语,如“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请问需要办理什么业务、请稍后、请慢走”等,态度诚恳。因故暂停受理业务时,应立即摆放提示牌或在电子显示屏上显示“暂停办理”字样。


  4.内务形象标准。工作台面上始终保持清洁、整齐,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受理登记材料随办随清理,不得随意堆放在窗口。


  (四)制度标准化


  1.首办负责制。首办负责制是指申请人向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行政政务服务时,受理或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处理、对事项办理全程跟踪并回复结果的制度。


  首办负责制操作标准:①负责受理或办理工作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负责人并承担首办负责人责任。②办理事项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但不属于首办责任人业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办负责人应及时传导给负责办理此项业务的相关人员转为首办。③办理事项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办负责人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相应部门。


  2.一次告知制。一次告知制是指申请人到登记窗口办理政务服务时,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所需提供的材料、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或不予办理理由等内容。


  一次告知制操作标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当在承诺时间内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③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及法律依据。


  3.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是指申请人到登记窗口办理相关事务,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材料等齐备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限时办结制操作标准:①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必须按其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结。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按本部门、本单位规定或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③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应按有关职权规定报请领导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4.预约服务制。预约服务是指申请人提前与登记窗口约定和确认办理政务服务的具体时间,应约窗口在约定时间为申请人提供相应政务服务。预约服务可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方式、网上预约的方式。


  预约服务制操作标准:①各登记窗口应制定预约服务规程,明确服务事项、预约时间、联络方式、办理流程,并对外公示。②申请人可直接到窗口或拨打窗口电话、登录各级工商部门门户网站提出预约申请。③窗口对预约时间进行确认,并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④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在约定时间到应约窗口办理相关服务事项。⑤应约窗口顺利办理预约服务后,要即时将办件结果记录备查。⑥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预约服务的,应约窗口应提前一天告知申请人,并作好解释工作。⑦超过预约时间2小时未到场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五)防控标准化


  1.程序控制。细化行政审批流程,落实一审一核制度,规范岗位职权,实现流程控制,制定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2.动态监控。将书式材料全部扫描关联企业登记系统(数据库),登记业务软件全过程保留审批“痕迹”。


  3.检查督查。针对行政审批所涉及的名称预核、受理、核准及发照等环节,采取自查、倒查、抽查等手段,各登记窗口每月按不低于办件量的百分之十的比例对受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办件质量进行核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特别是对受理名称、地址变更等简易事项实行的“一人办结”制度,作为抽查重点予以督查。


  4.督导问责。建立业务周会制、风险排查责任追究制度、履职考评制,每周业务周会进行业务小结会商,每月进行廉政风险监管风险排查评估,每季度进行履职考评。


  5.疑难问题分层会审。对登记中疑难问题,首席代表组织窗口人员会审,无法做出决定的,由其填写会审议题表,报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六)管理标准化


  1.档案管理标准。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存档归档资料、分类管理,书式档案须扫描后存档,做到业务登记有台帐、管理有专人、保存有专柜、交接有手续。


  2.绩效考核标准。实行绩效考核,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定期开展绩效考核。


  3.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建立登记窗口服务质量电子评价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应与第三方合作,采用手机短信回访等方式,主动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4.印章管理标准。企业注册登记专用章、名称预先核准专用章、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应当由科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


  5.营业执照使用保管制度。营业执照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存放于文件柜中,实行领取使用登记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工商局及省局注册局分局要充分认识开展窗口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从全局出发,立足服务,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做到思想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制定细化窗口建设制度措施,有序推进窗口工作标准化建设。县(市、区)级工商登记窗口标准化建设由各市(州)局结合实际指导开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积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特别是借助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大力宣传工商部门开展登记窗口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宣扬和推广优质服务典型,全面营造“服务在窗口、满意在社会”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后勤保障。各地要加强窗口标准化建设的资金保障力度,在人员配备、设施配备、岗位设置上应保尽保,确保登记窗口标准化建设顺利完成。


  (四)鼓励创新创优。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努力开拓,大胆创新,以提高登记效率为目标,根据实际创新思路,创新举措,使工商登记窗口标准化不断迈上新台阶。


  (五)加强监督考核。为全面推进全省工商登记窗口标准化化建设,各地要制定登记窗口工作考核的量化标准,加强日常考核。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州)局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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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8
文号:川工商发[2017]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工商发[2017]130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省民营办: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提高企业登记管理的便利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商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发[2017]78号)精神,全省自2017年10月30日起,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开通涵盖所有登记机关、所有企业类型、所有登记业务的四川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为确保我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全面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重要意义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的关键环节,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是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工商部门由传统审批准入转向现代服务性准入,由面对面、纸质申办登记转向零见面、无纸化登记注册的一次革新。各地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让企业和群众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有序推进


  (一)做好制度配套。省局对现有企业登记模式进行流程再造,规范登记文书格式,在“智慧工商”一体化系统上建立符合总局要求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各地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难点,认真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并配套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各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如期实施。


  (二)多种登记方式并行。为确保我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在10月30日实现登记机关、企业类型、登记业务的全覆盖,凡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可实行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对暂不具备开展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业务,省局将在四川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中开通“申请人外网申请—工作人员内网预审核—预审核结果外网反馈—申请人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网上登记模式。登记机关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即自动生成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保存到四川省电子营业执照库,并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公示,并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发放纸质营业执照或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推行“零见面”的发照模式。


  各地要在窗口登记、网上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等多种登记方式并行期间,确保各种登记方式有效衔接,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要充分尊重企业意愿,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或网上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


  (三)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加强电子档案的归集、保存、利用、迁移管理工作。要做好与原有企业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工作,实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统一管理,确保企业登记档案的真实、可信、可靠、完整和可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对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冒用他人身份签名骗取登记等恶意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限制相关人员办理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同时,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权利。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顺利实施


  (一)强化实施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强窗口建设,设置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窗口,强化网络运行、办公设备、工作人员以及经费保障等工作,制定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扎实做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根据网上审批的特点,全面梳理业务分发、受理、预审、审查、核准、证照管理等工作流程,促使网上审批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


  (二)开展业务培训。各地要加强窗口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全面掌握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流程、材料规范、操作规程,熟练使用系统智能化辅助手段对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积极引导并指导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办理工商登记,提高登记效率,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快捷便利,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做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建立企业用户咨询机制,鼓励和帮助企业使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在电话、互联网、移动平台等咨询方式中,统一服务口径,及时解答和回应企业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做好跟踪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省局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推进的予以通报。


  各地在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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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30
文号:川工商发[2017]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工商发[2017]73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南充市、达州市、巴中市、阿坝州工商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7]68号)要求,省局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南充市、达州市、巴中市、阿坝州工商局9个市(州)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旨在通过试点地区的实践,创新个体工商户登记理念、降低群众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准入门槛,将试点工作与个体工商户“三证整合”工作有机结合,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切实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在全省范围内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便捷高效。进一步精简填报材料,探索更为简便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登记内容和登记方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切实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行政成本,为群众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二)做到积极稳妥。个体工商户面广量大,事关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各试点市(州)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积极开展试点,有力推动改革。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试点任务,把握试点进程,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突出问题导向。各试点市(州)要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出发,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按照实事求是、高效便民的思路,紧密围绕登记便利化,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创新。


  三、工作任务


  (一)放宽登记条件,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各试点市(州)可以试行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简化经营场所登记证明,实行名称自主选择、经营场所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自主决定。降低提交材料要求,精简填报事项,删减重复填报内容,制定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文书。在开展试点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禁限用规则和行之有效的监督纠正措施。各试点市(州)要明确申请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对其填报的数据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对申请行为、提交的数据材料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二)简化登记流程,创新登记方式。各试点市(州)要合理制定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流程,全面推行审核合一、当场登记、网上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推行仅需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签名确认的口头申报。


  (三)改革管理制度,减少登记限制。各试点市(州)可积极探索符合互联网网店经营特点的登记条件和登记方式,鼓励网店经营者申请登记;探索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变更经营者,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可以延续使用)、经营场所跨登记辖区迁移等制度创新的条件与路径;针对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开展的季节性、流动性个体经营行为,可颁发经营期限不超6个月的临时性营业执照。


  (四)完善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各试点市(州)要善于使用新的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移动端APP等方式,加强与省局信息中心的联系,建立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渠道,切实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五)探索个体经营免于登记的范围。各试点市(州)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从事某些行业和领域的个体经营豁免登记,以及对免于登记经营者的监管方式进行探索。


  四、工作要求


  各试点市(州)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定试点区域,自行选择全部或部分试点工作任务。


  (一)勇于解放思想。各试点市(州)要敢于打破惯性思维,面对新形势,研究新办法,拿出新举措。善于把握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将试点工作与个体工商户“三证整合”工作有机结合,根据快速发展的个体经济实际,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办法。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市(州)要密切关注试点进程,加强行政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工作人员深入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有关改革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切实提高登记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试点市(州)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舆情引导,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宣传引导、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在各有关部门间互通互认、共享应用。


  (四)建立报告制度。各试点市(州)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抓紧研究试点工作方案,并于6月15日前报送省局备案。各地要认真梳理、总结试点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与建议,及时上报省局。


  (五)加强跟踪监测。各试点市(州)要扎实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模式,针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对事中事后监管的影响开展跟踪监测,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流程,探索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实现“放管服”有机融合。


  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省局,联系人:桂鹃;联系电话:86522780;邮箱:gsjgtc@163.com。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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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31
文号:川工商发[2017]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工商发[2017]78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商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商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2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商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为主题,积极参与“电子政务大厅”建设,以“互联网+工商登记”为突破口,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以企业登记全程便捷、高效、利民为目标,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基础上,开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要求,加快推动企业注册登记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公开运行,逐步实现企业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网上归档的全程电子化,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全省电子证照库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提高登记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充分利用电子化、网络化的优势和特点,通过申请人外网申请--工作人员内网审核--审核结果外网反馈运行模式,实现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为尊重企业的办事途径选择权利,实现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无缝对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或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2.问题导向。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出发,简化办事流程,建立完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渠道多样、业务全面、简便易用的企业登记服务。


  3.安全可靠。利用合规技术手段,保障全程电子化登记安全可信、稳定可靠。规范企业电子登记档案的采集、加工、存储和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提高登记效率


  申请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申请的,材料签署人应在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上网上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有权签字人签名。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网上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运用网上身份认证,规范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是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材料可追溯性的前提,也是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的关键。申请人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用户注册,实现身份认证。自然人注册应提交真实准确的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影像等信息,采用与公安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联网方式,实现自动确认;企业法人采取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智慧工商”一体化系统获取信息的方式,实现自动确认。


  (三)推进便民利企,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即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保存到电子营业执照库并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展示,并依当事人申请发放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推行“零见面”的发照模式。


  (四)加强数据存储管理,实行档案电子化


  全程电子化登记形成的申请材料、登记机关电子审核表单及结构化数据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文件归档后即为电子档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电子档案的管理,采取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档案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积极支持和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按规定交由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的企业电子档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机构也应永久保存备查。


  (五)同步公示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对企业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全面融入“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在部门间互通互认和共享共用。在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增强部门监管合力。


  (六)加强惩戒措施,保护相对人权益


  对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等恶意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限制相关人员办理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或网上冒用他人身份签名骗取登记的,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关应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或依被侵权人书面申请和公安机关处罚决定冒用的事实,对相关登记事项依法予以处理。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周密安排部署,统筹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动建立各部门参与、分工合作、互通互认、共享共用的联动机制,确保“互联网+工商登记”顺利实施。


  (二)加强工作衔接


  建立由省工商局牵头,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档案局紧密配合的协同机制,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负责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建立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业务流程,切实规范登记行为。公安厅负责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中的数据并反馈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享全省住所基础数据并反馈信息;省档案局负责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机构对电子档案的存储与管理,同时,按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企业登记电子档案。省密码管理局、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三)组织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舆情引导,广泛宣传“互联网+工商登记”的便利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其全面掌握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流程、材料规范、操作规程,为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打好基础,进一步提升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改革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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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2
文号:川工商发[2017]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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