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修改)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修改后的全文(附件2)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
1:修改后的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法规川府发[2018]2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国税地税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地税、国税职责和工作,自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之日(2018年6月15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及所属税务机构承担。
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衔接工作,现将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公告如下:
一、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四川省税务局”字样。
二、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作。
三、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四、《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刻制和使用,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法规成府函[2018]8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国税地税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省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8]20号)精神,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国税、地税职责和工作,自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挂牌之日(2018年7月5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及所属税务机构承担。
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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