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结合近年来工作开展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要求


  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于每年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所列的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备案资料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与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所列资料排序一致。


  二、税务机关提请核查的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受理企业备案资料,确保备案资料完整,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和6月15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备案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名单及其纸质备案资料或与纸质备案资料一致的PDF扫描文件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部门。


  (二)省级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分别于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企业备案资料按规定分别转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


  (三)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进行核查,并将两批核查结果分别于5月20日和8月20日前反馈省级税务机关。对于核查结果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核查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四)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三、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程序


  (一)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已通过核查的企业存在不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应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提供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及证明材料。


  (二)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分别函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复核。


  (三)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并在一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函告省级税务机关,复核结果应包括做出结论的理由或依据,并由税务机关将复核结果逐级通知纳税人。对于复核结果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沟通协调,共同加强对辖区内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会商解决核查、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参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核查和复核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如有违反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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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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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省内)实施行政登记的通知

四川省各税务师事务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实施行政登记,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主体及条件


  办理了工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并同时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


  二、登记时间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所于5月25日前办理分所的行政登记;新成立的分所于取得营业执照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三、登记方式


  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省内)的行政登记工作由总所统一办理。登记时需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1,分所填报一式两份)


  (二)《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所情况表》(见附件2,总所填报一份)


  (三)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分所报送一份)


  (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总所报送一份)


  (五)总所公司章程(总所报送一份)


  四、登记工作要求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本着业务发展需要对原设立的分所进行重新评估,需要续存的才纳入行政登记。


  (二)对原分所不符合分所设立条件的,应进行整改或调整后,符合条件的再进行登记。


  (三)若分所未按规定进行行政登记,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纳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重要内容。


  (四)此次分所行政登记后,税务师事务所需新设置分所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至十一条办理。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266号15楼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502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李虹028-86734524,何建莉028-86734502。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所情况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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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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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省内]实施行政登记的通知

四川省各税务师事务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实施行政登记,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主体及条件


  办理了工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并同时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


  二、登记时间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所于5月25日前办理分所的行政登记;新成立的分所于取得营业执照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三、登记方式


  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省内)的行政登记工作由总所统一办理。登记时需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1,分所填报一式两份)


  (二)《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所情况表》(见附件2,总所填报一份)


  (三)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分所报送一份)


  (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总所报送一份)


  (五)总所公司章程(总所报送一份)


  四、登记工作要求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本着业务发展需要对原设立的分所进行重新评估,需要续存的才纳入行政登记。


  (二)对原分所不符合分所设立条件的,应进行整改或调整后,符合条件的再进行登记。


  (三)若分所未按规定进行行政登记,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纳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重要内容。


  (四)此次分所行政登记后,税务师事务所需新设置分所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至十一条办理。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266号15楼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502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李虹028-86734524,何建莉028-86734502。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所情况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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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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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字[2018]1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1.工商总局修订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后,省工商局将及时下发相关文书规范。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总局要求,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增加“核算方式”和“从业人数”两项数据采集内容。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2.由税务部门受理企业生产经营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的变更申请,工商部门不受理以上四项变更申请,工商业务系统对以上四项将关闭变更功能。


  二、加强业务协作,优化登记服务


  各级工商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方便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和简易注销。


  1.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企业发放《“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附后),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


  2.省工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了简易注销承诺书下载模块和详细说明,方便企业下载填写。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即不按《通知》规定样式上传承诺书)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即在窗口提交的承诺书为《通知》规定样式)后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对于公示的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不齐全、存在错误或提交的承诺书与公示的承诺书不一致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3.企业在公告期间(公告期为45日),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原则上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4.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涉税事宜。企业再次申请注销时,只能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5.税务部门对符合申请清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条件的企业应自其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清税手续。


  三、异议的提出及处理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后仍有未结清税款等事项的,只要于公告期届满前,在税务部门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并向工商部门反馈异议状态为“无异议”。对于公告期届满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对企业在公告期届满后3日内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工商部门需要复核税务部门是否提出异议后方可办理;对企业公告期届满3日后提出简易注销申请且税务部门无异议的,工商部门及时办理简易注销手续。


  四、建立信息共享对账机制


  省级工商、税务部门建立共享数据对账机制,按日逐条比对发送和接收数据,建立数据质量和传输通报机制,不断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切实解决信息共享信息不全、不准、不及时的问题,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及时性和完整性。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同级协作沟通,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共享问题的处理,对本级无法处理的信息共享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确保信息共享畅通和企业顺利办理业务。


四川省工商局

四川省国税局

四川省地税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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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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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现将我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时,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10%。


  二、我省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定期定额户纳税期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27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346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应按新公布的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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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工作要求,规范和推进全省实名办税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指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将其办税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提交税务机关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二、办税相关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以下简称“实名事项”)包括: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相关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四、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其办税相关人员应将本人实名信息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采集。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相关人员,应在本公告下发后尽快向税务机关提交实名信息进行补充采集。


  五、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等。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


  六、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七、办税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采集时,应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办税相关人员是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相关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相关人员是税务代理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八、办税相关人员在办理实名事项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验证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供当场查验。验证通过后,不再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登记证件等资料。


  具备条件的税务机关可采取人像识别等方式进行验证。


  九、办税相关人员实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实名信息变更。


  十、税务机关积极推动网上采集和验证实名信息,待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后另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十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4号)同时废止。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应按新公布的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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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由四川省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可在四川省税务局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详见四川省税务局官网。


  三、纳税人可选择本公告授权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范围详见四川省税务局官网。


  四、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涉税事项过程中,其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


  五、省内通办事项受理,应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内通办”办税服务厅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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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业务办理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扣缴义务人涉税风险、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使用免费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客户端软件。请扣缴义务人自行下载软件及操作说明(下载路径:四川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下载专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相关业务暂统一由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客户端软件办理,其它在线渠道暂停使用。


  扣缴义务人有个性化需求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扣缴客户端业务标准、接口标准自行开发实现,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通过后使用,并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


  二、为避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安排对不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及时进行更正、补充和完善。


  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8年7月至9月组织对该软件操作使用的免费培训,请扣缴义务人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培训。


  特此通告。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客户端,下载地址:


  http://12366.sc-n-tax.gov.cn:7001/fileUpload?busiId=8fd828dbfeaa49069f9b034cf15a9a6f


  2.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申报业务和技术标准V1.1,下载地址:


  http://12366.sc-n-tax.gov.cn:7001/fileUpload?busiId=112ec9f5e1044d099c48e470e6761094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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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税务系统启用新版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启用新版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即办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如《纳税申报表》《减免税备案表》等。


  (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即办事项需出具文书的,如《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三)依照职责办理税务违法行为简易处罚事项需出具文书的。


  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即办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使用单位行政公章。“XX市(州)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继续使用。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为圆周直径40毫米,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规格


  1.形状为圆形,尺寸为40×40(mm);


  2.边宽1mm;


  3.中间为五角星,高12mm、宽12mm;


  4.上方环排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文字高为7.5mm,环排角度(夹角)210-22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


  5.下横排“税收业务专用章”(字体为三号中宋)文字字高8mm、字宽3.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5mm;


  6.横排号码为阿拉伯数字(字体为Arial),字高2.4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四、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于挂牌当日启用新版税收业务专用章,原税收业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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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5日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为确保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税务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新立案的案件均以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为执法主体。


  三、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承担的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对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不重新检查,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五、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8-07-11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已完成挂牌工作。为确保挂牌后税务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的执法主体、承继关系、争议处理、税务检查证件的使用等事项。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在挂牌前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公告自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之日(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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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省税务系统涉企软件清单的公告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对全省税务系统涉企软件进行了清理,现发布全省税务系统涉企软件清单,并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的涉企软件是指纳税人使用单机或者通过互联网登录,与税收应用系统有业务和数据交换的软件,包括数字证书(第三方CA数字证书或税务总局IA数字证书)、申报软件、开票软件、网上办税系统等。


  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建立涉企软件清单管理制度。从2018年7月10日起,建立和公布全省《涉企免费软件清单》和《涉企收费软件清单》(见附件),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涉企软件的合并、变更、退出等情况及时更新。


  三、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将于2018年7月20日前按规定公布相关涉企软件接口标准或接口规范。有个性化需求的纳税人可应用税务机关提供的接口标准或接口规范,开发自行使用的软件。所开发的软件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检测,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报备后投入使用。


  四、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建设推广的IA数字证书及技术服务,同时支持纳税人办税中已在用的第三方CA数字证书。


  五、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严禁下列违规行为: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求或建议纳税人使用未纳入清单的涉企软件;


  (二)列入《涉企收费软件清单》中的软件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三)列入《涉企免费软件清单》中的软件搭车收费、捆绑销售、借提供增值服务为名乱收费等变相收费;


  (四)涉企软件仅提供收费数字证书一种身份认证方式;


  (五)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求或建议纳税人使用收费第三方CA数字证书;


  (六)其他违反涉企软件规范管理的行为。


  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涉企软件收费举报电话:028-12366,邮箱:scsw12366 sina.com。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涉企免费软件清单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涉企收费软件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省税务系统涉企软件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对全省税务涉企软件进行了清理,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省税务系统涉企软件清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涉企软件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本《公告》明确全省税务涉企软件清单和有关事宜,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解释了涉企软件的含义,对下列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说明:


  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建立涉企软件清单管理制度,从2018年7月10日起建立和公布全省《涉企免费软件清单》和《涉企收费软件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将于2018年7月20日前公布相关软件接口标准或接口规范,有个性化需求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和要求自行开发使用软件。


  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建设推广的IA数字证书及技术服务,同时支持纳税人办税中已在用的第三方CA数字证书。


  4.列举涉企软件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以便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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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衔接工作,现将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公告如下:


  一、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四川省税务局”字样。


  二、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作。


  三、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四、《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刻制和使用,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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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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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内同一市(州)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市(州)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纳税人省内跨市(州)经营,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


  三、纳税人跨市(州)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纳税人省内跨市(州)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反馈。


  五、纳税人省内跨市(州)经营的,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上办税渠道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实行实名办税。


  六、省内跨市(州)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七、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组织实施税收管理。


  八、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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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下同)的印制、使用衔接工作,现将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四川省普通发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对现行普通发票票种进行了清理,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保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银行代收费、旅客运输)、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企业冠名机打平推式发票、企业冠名卷式发票、冠名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冠名定额发票、冠名客运定额发票等票种。普通发票票种目录、普通发票式样见附件。


  取消通用类客运定额发票后,部分客运行业纳税人需要定额发票又确实不能印制使用冠名客运定额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对应面额的二联通用定额发票。


  二、普通发票联次增减


  纳税人提出增减普通发票联次的,应向所属县级税务机关提交普通发票联次增减申请,由县级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省税务机关审核。


  三、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标准


  我省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小额或零星标准为:对同一付款人单次收款金额低于或等于50元。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


  四、丢失发票作废申明


  我省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含)以上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于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五、提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别


  单位或个人取得我省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依法提请税务机关鉴别发票真伪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待鉴别发票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鉴别同一发票票种和代码的发票原件在20份(含)以上的,申请人可以在该类发票中选择提供部分原件。除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外,单位或个人申请发票鉴别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住所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做出鉴别后,向申请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普通发票票种目录


  2.普通发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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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财税[2018]11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2018年我省将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本次退税工作将采取企业自主申报退税金额、主管税务机关初核、省级财税部门统筹确定全省退税企业、退还比例及具体退税金额的方式开展。为稳妥有序推进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附件1)。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2018年6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2018年6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四、申报资料及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的要求,如实填报《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申请表》(见附件2),加盖本企业公章后于2018年8月10日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逾期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退税权利。电网企业(输电类、供电类)除填写上表外,还需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纳税人在申请过程中不需要提供上述要求以外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应当将与本次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相关的申报表、属于优先退税范围的证明资料、扣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将适时开展抽查工作。对于通过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增进项税额等手段骗取退税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列入税收失信名单。


  五、实施退税


  省级财税部门将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四川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优先选择《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10个重点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确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对电网企业(输电类、供电类)申请的符合条件的应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我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后,将由财政厅、省税务局于2018年9月初予以公布。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名单、金额和退税程序,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税。


  附件:1.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2.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申请表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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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7
文号:川财税[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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