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成都市内跨区(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市内跨区(市)县经营,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


  三、纳税人市内跨区(市)县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纳税人市内跨区(市)县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反馈。


  五、纳税人市内跨区(市)县经营的,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上办税渠道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实行实名办税。


  六、市内跨区(市)县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七、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组织实施税收管理。


  八、本公告自2018年8月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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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工商发[2018]51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则[暂行] 》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相关处室(单位):


  为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则(暂行)》,于2018年第6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全国范围内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登记的企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且属于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本规则不适用于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谁列入、谁移出”和登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制度,以及全省范围内的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级登记注册的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局企业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企业注册登记部门负责将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相关信息,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进行归集。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将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至(八)项、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信息,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进行归集;异地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录入过程中,应标明该案件是否属于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公示不准确的行政处罚信息,导致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过案件系统推送至企业监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查。


  商标部门负责将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相关信息,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进行归集。


  信息中心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加快实现智慧工商业务系统中案件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工作的对接,实现数据无障碍及时交换,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对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含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中的处罚案件)情形的自动识别、自动推送至企业监管部门,形成待办事项。建设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操作流程,提供便捷的审核、查询、提示、统计、分析功能。


  第七条 (一)适用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列入流程:


  1.起算时间。自《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日期起算。


  2.提示公告。公告期为60日,自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发布提示公告。


  3.拟办初审。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工作人员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名单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4.审核决定。审核人员审核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5.信息公示。自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并予以公示。


  (二)适用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列入流程:


  1.起算时间。自《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2016年4月1日)近两年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首次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及其他行政决定的日期起算。


  2.线索汇集。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汇集相关信息(含异地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中的案件),自动生成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3.拟办初审。系统将自动生成的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推送至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形成待办事项,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4.审核决定。审核人员审核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5.信息公示。自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并予以公示。


  因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又出现该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满足列入条件的,有管辖权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分别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移出时间以最后一次列入的日期为基准计算,列入期限届满时统一作出一次移出决定。


  第八条 因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的,需经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主动申请后方可移出,企业未申请移出的,应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不得自行作出移出决定。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5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一)适用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移出流程:


  1.接收企业申请。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需由当地登记机关出具核查后的相关证明。


  2.拟办初审。工作人员对形式要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3.审核决定。审核人员审核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4.信息公示。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予以公示。


  (二)适用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移出规程:


  1.线索汇集。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汇集相关信息,自动生成拟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拟办初审。系统将拟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推送至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形成待办事项,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3.审核决定。审核人员审核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4.信息公示。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予以公示。


  列入期限届满时,因企业住所变更等原因导致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负责登记机关作出移出决定。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按照如下工作流程操作:


  1.接收企业申请。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初审与审核:受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记录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审核后,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


  4.告知。工作人员自受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企业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的,作出列入、移出决定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自查或者经异议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依照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要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实现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自动拦截,自动弹出警示窗口,提示限制原因,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告知单。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关清理规范工作。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整治、大数据分析、投诉举报以及其他部门或上级部门转办交办获得的信息中,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适格的,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予以处罚。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等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期限届满前完成注销程序的,自注销之日起终止公示,其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记录至列入期限届满之日。同时,因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自注销之日起对其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关限制性措施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规范文书,产生的决定文书应一户一号。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行政决定及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统一公示并记于企业名下。


  第十四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未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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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9
文号:川工商发[2018]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办发[2018]6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3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全面提升营商环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落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和“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要求,2018年9月底前全省企业开办必备流程环节精简至4个(工商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社会保险登记),2018年年底全省范围内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5个工作日,实现企业办照零跑路、工商登记事项办理只跑一次、3个工作日办照、1个工作日刻章、1个工作日办理税务发票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简易注销决定。


  二、实施审批流程再造


  (一)一单受理。由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开办综合窗口,涉及企业开办事项一窗受理,实现“只进一门,只对一窗”。将企业开办所需提交表单进行整合、简化,实行企业开办“一表登记、一套材料”,通过“一表申请”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齐、后续反复使用,申请人只需要填写一次、提交一套材料就能全流程办理企业开办有关事项。积极推进企业开办综合窗口标准化建设,提供企业开办服务指南,提升窗口人员服务能力,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实现“一窗受理,后台流转;一次申报,全程办结”。政务服务中心以购买服务方式,增加行政辅助人员,实现“一站式服务”。(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一网通办。依托省政府“一体化”平台,按照“一数一源、信息共享、协同办理”的原则统一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标准,通过数据交换协同平台、省直部门间数据联网对接接口等方式实现工商(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间企业开办数据共享交换,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省网上政务服务统一实名身份认证,让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一次认证、全省漫游”。切实提高企业开办事项网上办理比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等外,原则上均应纳入省政府“一体化”平台办理。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为企业开办提供多样性、多渠道、便利化服务。(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公安厅、四川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三)一次办理。将企业开办的必备流程“工商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社会保险登记”纳入“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单位梳理编制并发布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本单位企业开办“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全程网办事项清单。各地按照省统一模板制定本级企业开办“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事项目录,报经同级政府审定并向社会统一公布、接受监督。实现企业开办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时,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办理决定的全过程只需跑一次或零跑路。(省工商局、公安厅、四川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四)一口办理。实行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省工商局修改完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开发建设“多证合一”信息采集平台,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信息填报功能,实现申请人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单一窗口”系统辅助下填报“一套表格”,同步完成工商登记和商务备案信息采集,并适时将符合商务部技术参数和内容需求标准的有关企业信息和备案信息推送至商务厅。商务厅加快外资企业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与数据交换协同平台对接,及时接收、导入省工商局推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和备案信息。(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商务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9月1日前)


  (五)一点多办。落实“就近办”要求,延伸政务服务触角,将企业办照窗口从政务服务大厅延伸至银行、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办照自助服务终端”,开发企业网上登记、营业执照打印等功能,网点可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网上申请,企业也可在网点领取营业执照。(省工商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三、压缩各环节办理时间


  (一)优化工商登记程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核准或者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外,企业名称可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通过后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深化“互联网+工商登记”,优化系统操作流程,提高企业登记无纸化智能化水平,强化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客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帮助办”“指导办”服务水平,全面实现企业登记的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网上预约、网上登记等功能,推动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业务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改进线上办理的用户体验。同时在身份认证核查、移动端登记和电子签名应用、电子档案管理、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企业开办全过程电子化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对无前置审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省工商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提高公章制作效率。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7]24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并将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推送至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公布公章刻制企业名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刻制企业。公章制作单位应在1天内完成印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公安厅牵头,省工商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三)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2号),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取消企业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补录,改为部分信息由税务部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落实开办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即时办结,进一步压缩数据传递时间,实现与工商登记数据实时共享,确保企业开办涉税事宜1天内完成。(四川省税务局牵头,省工商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四)提高参保登记服务效率。强化巩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效,完成各地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接口改造,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时,实时调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的工商登记基础信息,缩短办事时间。推动实施减证便民工作措施,梳理各类事项清单、证明材料、办事流程,进一步简化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实现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即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商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五)做好企业简易注销工作。认真落实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相关要求,进一步放宽异议条件和异议时间,扩大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范围。对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经企业补正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工商(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对账机制,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各级税务部门按规定提出异议,对符合申请清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条件的企业应自其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清税手续。(省工商局、四川省税务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六)切实提高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技术参数和内容需求参数,加强商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程序,减少办理时间,降低企业成本,在全省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加强部门间业务联动协作,积极指导帮助申请人网上填报,实现“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切实增强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感。(商务厅、省工商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9月1日前)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办理时间,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压缩公章办理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压缩新办企业申领发票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各部门要依法明确统一的工作要求和规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于企业开办前后需要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各部门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快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实施流程再造,统筹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二)建立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要依据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我省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常态化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效能。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推进。


  (三)强化实施保障。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窗口队伍建设,督促各单位配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资源,保障窗口服务顺利高效运行。对优化企业开办事项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通过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热线电话咨询或设置专门咨询区域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设立自助服务区,提供网上办事设施和现场指导。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对改革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做好跟踪督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省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严肃问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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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4
文号:川办发[2018]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5日挂牌。为确保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后相关税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职责为: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省局确定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管理、风险分析和应对、个性化服务、税源监控等事项;组织实施省局确定的大企业名册管理、数据管理、风险分析和应对、个性化服务、税源监控等事项;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及与国外、省外同类型企业的比较分析;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行政相对人对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本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已完成挂牌工作。为确保挂牌后相关税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后的主要职责、执法主体、争议处理等事项。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后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公告自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之日(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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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全面推广时间的通告

为有力支撑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释放改革红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排部署和最新要求,我省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以下简称“扣缴客户端”)全面推广时间调整为2018年9月。自9月5日起,全省将统一使用扣缴客户端,关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业务其他客户端、网页版及自助终端申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软件下载。未使用扣缴客户端的单位,可自行下载软件。路径:四川省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专区。专区设有操作手册、操作视频及热点问题。如有问题,可通过“个税服务中心”进行在线咨询。“个税服务中心”随扣缴客户端软件下发安装包,已安装扣缴客户端的升级即可使用。扣缴义务人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参加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现场滚动培训辅导或拨打4001007815热线咨询。


  二、延长申报期。为确保全省扣缴义务人顺利上线或升级软件,我省已将9月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期延长至9月30日,请尽早下载并熟练使用扣缴客户端,避免因系统集中切换影响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三、税款缴纳。扣缴客户端对已签订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可实现在线扣款功能,未签订三方协议的,按原缴税渠道办理。


  四、关注信息。请关注“四川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微博获取更多资讯。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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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于2018年9月30日挂牌成立。为确保上述派出机构挂牌后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派出机构职责及办公地址


(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承担辖区内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企业、省局列名大企业的名册管理、数据补充采集、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及与市外同类型企业的比较分析;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邮编:610036,电话号码:86271052。


(二)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车辆购置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工作;承担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核定各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建议;管理车辆购置税票证。负责城区范围内个人转让房屋税收、土地交易契税(印花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征收及纳税服务工作;负责自行申报的车船税征收及纳税服务工作。


办公地址为: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126号,邮编:610032,电话号码:85084733。


(三)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统筹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承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组织落实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络机制;参与实施“一案双查”。


办公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邮编:610036,电话号码:87793615。


(四)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负责所辖区域(锦江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简阳市、金堂县)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担市税务局交办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


办公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福字街88号,邮编:610021,电话号码:65567706。


(五)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负责所辖区域(青羊区、武侯区、温江区、邛崃市、崇州市、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担市税务局交办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


办公地址为:成都市温江区两河路71号,邮编:611130,电话号码:86261227。


(六)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负责所辖区域(金牛区、双流区、郫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辖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担市税务局交办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


办公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邮编:610036,电话号码:86260590。


二、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行政相对人对上述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机构将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三、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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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分行业标准。娱乐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8%;服务业、餐饮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6%;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5%;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业、建筑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3%;其它行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5%。


  符合适用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确定所属行业及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实施。具体适用于以上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做出了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优化税率结构等修改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述规定,为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结合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规定,相应降低税负水平,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公告。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标准情况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所属行业确定适用。具体规定如下:娱乐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8%;服务业、餐饮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6%;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5%;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业、建筑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3%;其它行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5%。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适用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三、关于实施时间


  为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安排保持一致,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适用于以上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做出了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优化税率结构等修改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述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减税政策,结合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规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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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防止和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欺诈行为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防止和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欺诈行为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保缴纳证明出具使用管理


  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依法向参保群众出具社保缴纳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保缴纳证明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二、防止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


  (一)提升社保缴纳证明自助服务和防伪验证。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引导参保群众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社保网上经办系统、自助服务一体机等平台,自助打印社保缴纳证明。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积极使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的“社保电子证明验证”通道,加强社保缴纳证明的真伪验证。


  (二)深化社保缴纳信息部门共享。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深化部门有关信息互联互通,防止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发生。


  (三)强化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依法对涉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缴纳证明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组织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并对重点单位开展社保稽核。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依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相关组织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各区(市)县公安部门要依法对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组织及个人适时进行专项查处。


  三、严厉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


  (一)坚持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联动。各区(市)县人社、工商部门要结合专项检查结果,依法对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整改决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单位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结合购房资格审核和专项检查结果,取消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的购房资格,且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将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相关组织,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范畴;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关闭其存量房网签权限。


  (二)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工商部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要及时依法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处理。各区(市)县公安部门对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四、健全防止和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坚持互通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有关欺诈行为的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及时交换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在审核购房资格时,发现购房人可能存在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或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缴纳证明嫌疑的,可抄送同级人社、公安等部门予以查实处理。


  (二)联动配合查办案件。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适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有关欺诈行为,切实发挥震慑作用。


  (三)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多渠道、多平台开展依法参保、依法经营、按政策购房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有效发挥警示作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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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税务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新立案的案件均以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为执法主体。


  三、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承担的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对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不重新检查,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五、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六、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讯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28-87733901。


  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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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成都市各区(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成都市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成都市各区(市)县税务机构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工作由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全省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六、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区(市)县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区(市)县税务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在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施“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九、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名称及通讯地址


  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通讯地址为:天府新区滨河大道3段365号,联系电话:028—85642512。


  2.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7楼,联系电话:028—82829189。


  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锦江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锦江区莲桂西路133号,联系电话:028—84531313。


  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青羊区万和路11号,联系电话:028—82823000。


  5.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金牛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金牛区沙湾路69号,联系电话:028—87658754。


  6.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39号,联系电话:028—85371812。


  7.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成华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成华区东风路2号,联系电话:028—84470459。


  8.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龙泉驿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龙泉驿区龙都南路826号,联系电话:028—84861264。


  9.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白江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青白江区红阳街道怡湖西路126号,联系电话:028—83661381。


  10.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新都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新都区新都镇南河路1段152号,联系电话:028—83010005。


  11.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温江区凤溪大道北段战备渠北路188号,联系电话:028—82725741。


  12.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双流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永安路五段66号,联系电话:028—85823917。


  1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郫都区郫筒街道蜀信路三段188号,联系电话:028—87927199。


  14.国家税务总局简阳市税务局,通讯地址为:简阳市雄州大道南段462号,联系电话:028—27222928。


  15.国家税务总局都江堰市税务局,通讯地址为:都江堰市永丰街道东虹路110号,联系电话:028—87229505。


  16.国家税务总局彭州市税务局,通讯地址为:彭州市天彭镇回龙东路39号,联系电话:028—83871898。


  17.国家税务总局邛崃市税务局,通讯地址为: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350号,联系电话:028—88746899。


  18.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通讯地址为:崇州市崇阳街道办西河大道东段16号,联系电话:028—82275399。


  19.国家税务总局金堂县税务局,通讯地址为: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736号,联系电话:028—84996132。


  20.国家税务总局新津县税务局,通讯地址为:新津县五津镇五津西路163号,联系电话:028—82550658。


  21.国家税务总局大邑县税务局,通讯地址为:大邑县晋原镇甲子东道62号,联系电话:028—88297156。


  22.国家税务总局蒲江县税务局,通讯地址为:蒲江县鹤山街道广场西路2号,联系电话:028—8855421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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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本方法适用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和施工扬尘2个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15日


  附件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和施工扬尘2个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公式


  (一)第三产业排污者污水排放量计算公式


  污水排放量(吨/月)=用水量(吨/月)×行业污水排放系数


  污水排放量:排污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水排放量;


  用水量:排污者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用水量;


  行业污水排放系数:通过对小型排污者的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进行测算及行业分类统计,结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相关技术规范,具体行业类型及对应的产污系数,见表1。


表1: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

image.png

 (二)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公式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是参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中相关系数执行,见表2。


表2: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image.png

注:1.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2.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3.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


  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4.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4.1道路硬化措施


  4.1.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4.1.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4.1.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4.2边界围挡


  4.2.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4.2.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4.2.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4.3裸露地(含土方)覆盖


  4.3.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4.3.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4.3.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4.4易扬尘物料覆盖


  4.4.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4.4.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4.4.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4.5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4.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4.6.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4.6.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4.6.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6.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4.6.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三、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方法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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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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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定《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5日


  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成都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成都综试区注册,并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 出口货物通过成都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海关监管代码为“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及其它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海关监管代码。


  (三)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免税金额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上的出口金额,如出口金额不为人民币的,需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出口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出口日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折算汇率。出口企业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四条 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首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免税出口销售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第五条 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应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和企业在服务平台上填报的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规范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成都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免税金额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上的出口金额,如出口金额不为人民币的,需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三)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首月),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并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但适用本公告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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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税收政策,减税降负到实处


  (一)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减税降负,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增强创新能力提供政策支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符合条件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国家关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按国家部署落实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等税制改革措施。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减轻企业社保负担。国家出台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后,会同人社部门贯彻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三)强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特别是对操作性不强、获益面受限等政策,要积极研究提出简明易行好操作的改进完善建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等政策建议。


  (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编写、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增值税新政策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等重点、热点、难点税收优惠事项,解释辅导到位,用好用活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企QQ群和线上线下纳税人学堂等平台,集中培训、重点辅导和网络宣传相结合,帮助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享受政策红利。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纳税服务更优化


  (五)开展新一轮大调研大走访活动。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新机构 新服务 新形象”活动和纳税人办税堵点难点排查整改工作,深入民营企业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倾听民营企业涉税需求及意见建议,“面对面、点对点”解答企业疑难。通过窗口服务、座谈交流、投诉受理等方式,深入民营企业广泛收集涉税诉求,听取意见建议并认真梳理分析,对反映较多的问题,统一出台措施进行解决,主动为民营企业排扰解难,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六)精简办税资料。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将“纳税人上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采集”调整为“直接对工商登记信息进行确认”。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拓宽一次办结事项,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和成本。


  (七)简并优化申报表。进一步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等纳税申报表,修改完善我省网上申报系统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功能。继续深入推进纳税人网上申报多税种集成、申报数据和发票数据集成、申报和数据比对集成,实现申报预填和预警一体化。


  (八)简化办税程序。进一步推进基础管理“事项任务化、任务工单化”,强化“自动化处理、提醒自我修正、工单处理”的递进式管理机制,简化办税程序。严格督促各市、州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和省局提出的十二条具体措施要求。落实好税务注销环节“承诺制”容缺办理,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如相关资料不全,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对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即办,对工商简易注销推送又符合相关条件的实现清税证明免办。


  (九)压缩办税时间。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在上年度已较大幅度压缩的基础上,2018年再压缩10%以上,并持续推进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提供“新办套餐式服务”,一次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简化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县迁移业务提供的资料、办理流程,将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2018年底前,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地域和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将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从目前13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十)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通过税收协定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降低在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争议解决质效,避免重复征税。充分运用好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和平台,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合作长效机制建设,为民营企业扩大在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提供有力支持。要积极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利用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提供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和境外税收风险提示和预警服务,帮助企业增强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用好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税收负担。


  三、积极开展精准帮扶,排忧解难更贴心


  (十一)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进一步扩展税企双方沟通渠道和平台。经常性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办税大厅、客户端、微信和微博等渠道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


  (十二)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十三)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进一步推行电子发票。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十四)深化“银税互动”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并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五)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不断研究完善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税收政策、管理和服务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合法权益受保障


  (十六)开展包容性执法。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无主观恶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七)规范税务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除举报等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对涉税事项需要到企业实地了解核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十八)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坚决依法打击恶意偷逃税特别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和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假出口”。


  (十九)保障法律救济权利。抓紧研究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受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举报等。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建立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拓展行政复议监督救济职能。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二十)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筹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推进机制、督查机制,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迅速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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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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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丝绵夏布苦荞茶泡菜茶叶和腌腊制品加工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丝绵、夏布、苦荞茶、泡菜、茶叶和腌腊制品加工6个行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丝绵、夏布、苦荞茶、泡菜、茶叶、腌腊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应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丝绵、夏布、茶叶、腌腊制品实行全省统一的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标准,苦荞茶、泡菜实行成本法核定扣除(详见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详见附件2)。


  六、试点纳税人生产过程中采用混合农产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应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不同农产品的比例,计算当期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不同农产品对应产品的销售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生产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八、对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次年1月31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同时将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上报省税务局备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丝绵、夏布、苦荞茶、泡菜、茶叶、腌腊制品扣除标准表


  附件2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丝绵夏布苦荞茶泡菜茶叶和腌腊制品加工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以购进的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丝绵、夏布、苦荞茶、泡菜、茶叶、腌腊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明确丝绵、夏布、茶叶、腌腊制品实行全省统一的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标准,苦荞茶、泡菜实行成本法核定扣除。


  (三)明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明确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明确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


  (六)明确试点纳税人生产过程中采用混合农产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应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不同农产品的比例,计算当期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不同农产品对应产品的销售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明确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生产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八)明确对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次年1月31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同时将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上报省税务局备查。


  (九)明确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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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征收范围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缴费时限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原则上一年缴纳一次。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由参保人按照当地规定期限缴纳。


  三、缴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缴费业务:在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安装“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二)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缴费业务:注册登录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应用程序、“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等进行非接触式缴费;与合作银行签订委托代收、代扣协议,由银行定期扣款缴费;通过合作银行的柜台、手机应用程序、网银、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缴费;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或村(居)委会等社会保险费代办点缴费;在学校统一参保的学生由学校代收。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公告,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落实办法。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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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市监函[2019]127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流程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使市场主体退出更加便利,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将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条件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工商,下同)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协调配合,按照原省工商局印发的《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川工商发[2017]16号)和原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转发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工商发[2018]21号)要求对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进一步放宽异议条件和异议时间,对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经企业补正后可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664号),在成都市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开展试点,进一步探索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地区要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纳入试点改革适用范围;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适时在全省推开该项改革。


  二、创新清税证明电子化传递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税务局采取“省对省”的方式传递电子清税证明,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有效解决市场主体退出“堵点”。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申请一般程序注销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按原操作流程执行),市场监管部门调用税务部门提供的接口发起查询请求,税务部门按“未进行登记信息确认”“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存在未办结事项”“进行登记信息确认但已清税注销”三种情形实时反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获取信息后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税务部门反馈“未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1.对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2.对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


  经申请人确认未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承诺书》(见附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容缺”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收取清税证明,将上述《承诺书》纳入登记档案管理。


  经申请人确认在税务机关进行了税务登记的,提醒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二)税务部门反馈“进行登记信息确认但已清税注销”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收取清税证明。


  (三)税务部门反馈“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存在未办结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申请人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按以上方式办理注销登记后,省市场监管局将办理结果和承诺信息及时反馈省税务局进行风险比对。对承诺不实的,税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入异常监控或纳税信用D级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入承诺失信名单予以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2019年1月20日前,省税务局完成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市场主体预处理比对工作。


  (二)2019年1月31日前,在成都市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启动进一步探索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三)2019年2月1日,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税务局完成信息交换平台改造,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清税证明电子化传递。


  (四)请各市(州)高度重视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流程工作,加强宣传和业务指导。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曾红欧,电话:028-86523683;省税务局联系人:汤杰,电话:028-86734602。


  附件:承诺书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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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8
文号:川市监函[2019]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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