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变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戳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纳税人顺利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现将我省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变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戳式样


  (一)章戳式样


  云南省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如下:

image.png

(二)式样规格及说明


  1.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为50mm×30mm。


  2.章戳文字内容第一行为挂牌后的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如: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一行不够可占二行。


  3.税务机关名称之下的章戳文字为“代开发票专用章”。


  4.字体为“仿宋_GB2312”,四号字。


  二、使用范围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使用范围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有关要求为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三、启用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新刻代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旧式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云南省各州(市)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征收机构、派出机构新刻代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为州(市)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旧式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云南省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新刻代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为县(市、区)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当日,旧式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决策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下称云南省税务局)。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维护检举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省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互联网等形式,向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检举。


  二、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156号,邮政编码:650031。


  三、受理部门及举报电话


  受理部门: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871—63619110


  四、网络检举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网站/我要维权/税收违法行为举报。(http//:www.yn-n-tax.gov.cn)


  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0871-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接收税收违法行为电话方式的检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机构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通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全省办税服务厅业务印章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机构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使用的“××州(市)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可继续使用。


  二、电子印章


  全省同时启用CA电子税收业务专用章,与上述实体税收业务专用章制式规格相同,按照统一编码规则配置。加盖电子印章的涉税文书与加盖传统印章的纸质涉税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办理非即办事项或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


  (二)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即办事项需出具的通知书。


  (三)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事项需出具的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各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过渡期内办理相关税收业务使用。


  四、启用时间


  从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机构税收业务专用章。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决定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套餐式”服务的含义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税务系统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推动双创的新举措,是在确保税收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依托网上税务局,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集中处理的服务模式。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信息多次采集变为一次采集、多表填报变为一次填报、多次办理变为一次集中受理处理,将减轻征纳双方的办税负担,提升新办纳税人办税体验感。


  二、“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为办理工商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首次到税务机关,需要一并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的纳税人。


  三、“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2个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四、“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路径。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可通过登录云南省网上税务局(http://xl1.yngs.gov.cn)进行在线办理,并可查阅、下载办税指南。选择【网上税务局】—【绿色通道】—【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进行业务办理。


  (二)办理流程。用户须知确认→办税目标选择→填具申请表单→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维护→综合申请→办理进度查询→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涉税事项办理结果。


  五、“套餐式”服务办理注意事项


  (一)首次登录。纳税人办理完营业证照,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平台获取登记信息,待相关登记信息导入网上税务局后,纳税人可直接登录网上税务局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业务,登录后可以修改密码。纳税人首次登录网上税务局的用户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为法人(业主)身份证号码后六位。


  (二)办税模块。纳税人登录云南省网上税务局点击绿色通道“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根据自身业务办理需求,对用户须知的内容进行确认。


  (三)工作流程。纳税人对资格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购票类型(不购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进行勾选,系统根据纳税人的选择自动生成综合申请表。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发票申领业务时,系统按预设的规则监控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四)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如纳税人选择的银行未开通网上电子协议验证功能,纳税人需下载打印纸质协议书至开户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验证后,再登录网上税务局进行手工验证。


  (五)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表单提交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对于表单填写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并说明情况,纳税人根据反馈情况进行表单修改并再次提交。


  (六)进度查询。纳税人申请在税务机关受理通过之后,纳税人可通过“办税进度查询”模块查询并打印有关文书。


  (七)结果反馈及领取。税务机关将各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通过网上税务局的“自我查询-办税进度查询”模块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反馈情况办理后续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领取和发票领用等事宜。


  (八)操作手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功能操作手册可在网上税务局下载,后续将根据升级优化情况,不定期更新。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创新服务方式,推出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节约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减轻征纳双方办税负担。


  二、公告的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依托云南省网上税务局,优化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具体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为办理工商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需要一并办理的纳税人。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目前主要包含以下12个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具体施行


  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可通过登录云南省网上税务局(http://xl1.yngs.gov.cn)进行在线办理,并可查阅、下载办税指南。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财税[2016]71号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农业局,所属各海关,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农业局,各花卉企业: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免税计划管理,促进全省花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税[2011]56号),结合近年来云南省开展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工作情况,现对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以下简称“免税计划”)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省财政厅职责:一是牵头负责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的管理工作,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牵头组织对云南省从事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免税资质审核认定;三是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下达的免税计划,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根据联合审定的免税计划情况,下达免税计划到各申报企业和科研单位;四是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交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执行申报表》进行审核;五是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及时做好当年免税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免税计划上报等工作;六是组织和聘请中介机构对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对不按时报送免税计划执行情况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暂停办理免税手续。


  昆明海关职责:一是参与制定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依据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的省财政厅签核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执行申报表》办理免税手续,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是在国家免税计划下达前,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急需进口的种苗、种球、种籽按规定提供凭保证金或保函放行的通关便利手续;四是配合省财政厅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五是分析研判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通报省财政厅;对不按时报送免税计划执行情况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昆明海关暂停办理免税手续;六是配合省财政厅做好每年上报财政部当年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免税计划的相关材料准备工作;七是对超出免税计划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按规定征税。


  省国税局职责:一是参与制定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按规定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日常监管。


  省农业厅职责:一是参与制定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负责对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企业每年申报的免税计划数进行前期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召集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对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省财政厅。前期审核的主要内容: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企业自种和合作种植的土地情况、申请的计划数与土地面积是否匹配、土地利用率是否合理、上一年完成情况等;三是负责对花卉企业申报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审批表》进行审批;四是根据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经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


  (一)新申请办理。从事花卉科研和种植的企业、单位,在新申请享受免税政策时,应向省财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1.享受免税政策的申请报告和《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享受免税政策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


  4.货物进口合同(中文和外文对照);


  5.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供合作种植协议及合作种植方的土地租赁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自行办理免税审批和报关手续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还需提供外贸备案登记表和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进出口企业同外商签订供货合同及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还需提供与进出口企业签定的代理委托书(或代理协议)及进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外贸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省财政厅收到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申请并初步审核后,召集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按照相关规定和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免税政策条件,且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审核材料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方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年度免税计划申报及免税计划下达。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农业厅提出下一年度的免税计划,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免税计划申请;


  2.《年度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表》、《年度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明细表》、《年度免税计划执行情况明细表》;


  3.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


  4.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供合作种植协议及合作种植方的土地租赁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5.支付土地租金的发票;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省农业厅根据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召集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对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审定后的免税计划数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向财政部上报年度免税计划。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免税计划后,由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根据联合审定的免税计划情况下达免税计划到各申报企业。


  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因各种原因停办进口花卉免税计划一年后又提出要重新申请免税进口花卉计划的,需按新申请办理的程序办理。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给云南省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只能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科研和种植。免税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未经合理种植、培育,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将按各自的职责开展管理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政策采购的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如发现转让和销售等违规情况,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省财政厅将暂停办理违规花卉企业的花卉免税计划审批手续,待相关部门处理完毕,违规花卉企业整改完成后并报送整改书面材料到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商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联合认定整改合格后,再恢复办理违规花卉企业花卉免税计划的审批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

2016年11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1-23
文号:云财税[2016]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财税[2018]33号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


  1.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应严格按照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免税资格。


  2.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经州、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州、市级或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二)报送材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并填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非营利组织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确认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二)经州、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州、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16
文号:云财税[2018]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平税负,现就云南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又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二)附征率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应税所得率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纳税人经营多个项目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2.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7日


  附件1全文: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image.png

附件2全文: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image.png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平税负,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云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为了确保采用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同步享受减税红利,公平税负,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明确了定期定额征收的适用对象、税款计算公式


  1.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对象为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又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2.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二)第二条明确了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适用对象、税款计算公式


  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适用对象为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经营多个项目如何确定其所属行业


  纳税人经营多个项目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和废止文件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确保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公告》施行日期拟定为2019年1月1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部署,决定稳步有序地在我省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三)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四)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经逐级审核后报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批准,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试点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云南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附件1)。


  二、试点内容


  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试点企业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书范本详见附件2)。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会员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五)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信息存储时限参照记账凭证保管年限。


  (六)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后,会员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及时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试点资格发生变化或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超过有效期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终止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四)试点企业应于开展试点工作前将企业会员名单清册及相关信息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会员名单表样详见附件3),并于会员信息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变化后名单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试点企业不得为已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五)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六)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逐份造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明细表样详见附件4)。


  五、做好试点企业的管理与服务


  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做好对试点企业的培训辅导和日常管理。对未按照本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云南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2.云南省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范本)


  3.物流平台企业会员名单


  4.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税务总局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提升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便利度,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决定在全国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是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便利性的新举措。试点工作涉及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和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此,对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纳税人周知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发了本公告。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试点企业为在试点企业平台注册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工作,公告细化了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告知试点企业和会员需要周知的事项,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义务。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要求,只有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主体才能受托代开专用发票。在试点阶段,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逐级报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批准。


  (二)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会员和业务才能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公告对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使用、税率、零代开费用等情况进行明确,制定了取消违规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试点资格的规定。同时,为规范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行为,制定了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的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范本供纳税人参考借鉴。


  (三)公告明确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四)明确了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代开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


  (五)公告明确了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后,会员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代开专用发票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的发票必须有试点企业的平台信息作为支撑。


  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1-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上线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开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ITS上线内容


  包括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一)税务大厅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门户,支持依申报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办理。


  (二)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三)手机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四)网页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与各省电子税务局集成,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对ITS业务影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31日。在此期间个税业务将暂停办理,请广大纳税人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减少因系统停机对办理业务带来的不便。


  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云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办税服务厅相关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31日进行新旧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切换,实现原国地税两套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有关涉税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23日20:00时起至2019年1月31日进行系统切换上线,在此期间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电子税务局将暂停办理涉税业务。但下列业务仍可以正常办理:


  (一)普通发票填开系统;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纳税人端;


  (三)邮政网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


  (四)二手房交易涉税业务;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涉税(费)咨询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2月1日起,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电子税务局等同步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特别注意对增值税发票统筹规划,确保正常开票,以及税务机关发票代开、车辆购置税申报、自然人个税及社保证明开具、个人房屋出租缴税等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停机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有关系统切换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场所拥堵、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影响业务办理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


  (三)有关系统切换上线期间,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云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如有疑问,请详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同时,请警惕不法分子借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财税[2019]11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财政局、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抓落实的责任,将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分析研判,统筹做好全年收入目标的预测、调整和组织工作,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全年财政收支平衡。对困难较大的地方,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报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云财税[2019]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规定,现对以下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02号)。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饲料产品办理免税相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一、公告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明确饲料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时,不再提交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为及时贯彻简政放权部署要求,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将原省局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及饲料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需提交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相关规定相应废止。


  二、公告内容


  (一)全文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02号)。


  (二)全文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饲料产品办理免税相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简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退税办理流程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由于政策始点差异,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已有部分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享受范围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了税款,需要通过办理相关退税或者抵减手续享受政策。为了确保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应享尽享,并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简化办理退税流程,纳税人无须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及委托代征单位主动联系纳税人核实相关信息后,会将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动退库划到纳税人的原缴税银行账户;以现金方式缴税的纳税人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以便办理退税。


  纳税人如有疑问或困难,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税函[201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税务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政策学习培训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税务干部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确保把新政策、新业务弄懂吃透,熟练运用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执行口径,以便能够准确解答纳税人疑问,提高政策执行的精准性,保障最大程度实现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效应。


  二、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对纳税人政策辅导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全方位、多角度主动发声,及时面向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宣传改革举措,普及政策知识,辅导开票操作,帮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通过现有的各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辅导,有必要时开展对纳税人一对一、手把手的操作辅导,做到政策咨询有人答、疑难问题有人解、系统操作有人教。合理调配宣传资源,畅通涉税咨询渠道,落实好首问责任制,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


  三、持续发力多方协作推进开票软件升级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口径,根据省局下发的未升级增值税纳税人清册,结合本地纳税人户籍及征管情况,认真梳理核实待升级纳税人清册,并及时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沟通联系,交叉比对未升级增值税纳税人清册,联系纳税人及时进行开票软件自动升级。对于无法通过互联网自动升级的纳税人,会同税控服务单位采取线下辅导、上门辅导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完成升级操作。重点督促使用税控服务器的纳税人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及时完成开票系统升级,协调税控服务单位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升级工作不留死角。


  四、切实履行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会同税控服务单位提前谋划,妥善调配技术维护服务力量,制定详细的、与税务机关培训相互呼应的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同时推进升级及培训工作。


  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加强对企业开票人员的操作培训,帮助开票人员全面了解税控开票软件功能,熟练掌握新税率发票开具操作,有效提升发票开具效率及准确率。对于纳税人提出的税控开票软件安装使用和具体操作问题,督促税控服务单位通过多种方式耐心解答、及时回应。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控服务单位监管工作,对于纳税人提出的投诉,要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向纳税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于税控服务单位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要严格依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升级平稳有序进行


  此次开票软件升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纳税人要在短时间内集中进行升级,可能引发服务器拥堵等问题,各地要针对该类突发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合理引导纳税人错峰升级,合理安排升级时间,确保升级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不因升级问题导致舆情发生。


  六、实时跟踪处理增值税发票开具数据


  省局将于4月1日起,实时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清分下发使用调整前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数据,各地对数据进行核实分析。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进一步进行政策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七、建立健全问题响应机制


  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落实领导值班制,强化应急值守。对于突发事件,要采取坚决措施,迅速处置。对于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核实确认后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办税服务厅要增设“深化增值税改革问题处理专岗”,确保纳税人问题及时得到解答、事项及时得到处理、诉求及时得到回应。在“开好票”阶段,重点做好纳税人发票开具相关问题的处理及回复,以“开好票”为工作目标,为后续工作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税控服务单位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诉求,要积极协助其妥善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01
文号:云税函[2019]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税函[201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入开展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 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打造云南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工作,方便纳税人申领发票,现将我省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


  (一)适用纳税人范围


  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未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州市级税务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种类范围


  所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行费电子发票)等。


  二、申领方式及流程


  (一)申领方式


  网上申领范围内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


  (二)申领流程


  1.确定网上申领意愿


  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的,填写《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及收件人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提供的收件人信息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的增值税发票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相一致。


  2.确认增值税发票取得方式


  纳税人必须明确纸质增值税发票取得方式,包括税务机关通过物流配送渠道邮寄纸质增值税发票,或者放置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位置由纳税人自取。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发票取得方式前要明确告知纳税人费用承担方式。


  选择物流配送渠道邮寄方式的纳税人,在《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况调查表》中选择配送单位,并自行承担配送邮寄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费用。


  各地要从增值税发票配送安全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市场竞争公平、公开、公正等角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增值税发票物流配送单位供纳税人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指定物流配送单位。


  3.组织开票软件升级及培训辅导


  各地要督促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及时为选择网上申领的纳税人进行开票软件升级,并有针对性的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政策业务及操作培训,确保纳税人顺利使用网上申领功能。


  4.增值税发票发放


  纳税人网上发票验旧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提交领用发票申请,申请信息传递到核心征管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信息后,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的,通过征管系统处理申请信息发放发票,将信息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将领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发送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并按纳税人选择的方式将纸质增值税发票移交给纳税人。


  纳税人收到纸质增值税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确认下载领用增值税发票的电子信息,实现足不出户办理发票网上申领。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细化工作方案


  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推行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推行工作方案,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规范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要规范税收管理,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1.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总局结合部分地区相关工作经验,编制了《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详见附件2),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以此为参考,创新开展相关工作。


  2.对自愿选择使用物流配送方式取得纸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必须确保其收件人信息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的增值税发票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相一致,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3.要注重做好发票领用风险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衔接,要保障邮寄发票的安全,确保发票网上申领简便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三)物流配送企业选择的要求


  在确定增值税发票物流配送单位范围时,要选择具备物流配送资质、经营稳定、配送投递质量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物流配送单位。


  四、其他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1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况调查表


  2.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云税函[2019]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南省2019年第3号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昆明海关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退税物品退税额计算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11%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退税手续费


  二、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昆明海关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中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昆明海关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3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云南省2019年第3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368369370371372373374375376377378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