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鲁民[2020]15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现将《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7日



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转变监管方式,扩大社会监督,规范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与信用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工作报告,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期限、格式和内容,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分析评价、公开共享、结果运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第七条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以及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情况;


  (五)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及其变动情况,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


  (七)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情况;


  (八)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命名等活动情况;


  (九)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活动、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十)受到处罚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


  基金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委托符合《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第三章 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和信息公开


  第九条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不报送当年的年度工作报告。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无需报送纸质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后,填报系统自动关闭。网上报送流程如下:


  (一)登录。使用登记管理机关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申报系统。


  (二)填报。按照申报系统显示的内容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上报。


  (三)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中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在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存档。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在社会组织信息平台自动存档,由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社会公众可以依法查询。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发现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在报送截止日期前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后,不可以再补充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依法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作出信用承诺,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登记管理机关不对年度工作报告作出结论,不对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加盖结论戳记。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或者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信息。


  年度工作报告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公开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年度工作报告填报指导和咨询服务,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并依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分析评价报告完善工作措施,优化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对年度工作报告实施抽查监督。抽查对象分别按不低于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各自数量的5%随机确定,抽查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检查。


  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年度工作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社会组织反映和问询求证;认为年度工作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在年度工作报告抽查中存在问题被要求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列为抽查重点。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移出活动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加强综合监管,对年度工作报告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根据部门职责实行监督管理或联合查处。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的,移交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的,以当年通知为准。


  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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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7
文号:鲁民[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市监法规字[2020]1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执法稽查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4月9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扣押-没收物品出库清单.pdf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8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涉及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扣押、没收物品,是指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扣押、没收的物品。仅作为证据载体的物品除外。


  第四条 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第五条 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 扣押、没收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调换、损毁、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不得自行拍卖扣押、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


  没收物品的拍卖、变价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


  第七条 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等产生的费用列入办案经费,按照财物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财务、执法监督或者法制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本部门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


  (一)执法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扣押、没收的物品,提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并负责具体处理工作,填写《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二)财务机构负责扣押、没收物品专用收据的保管、发放和收缴,统一办理与扣押、没收物品处理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将拍卖、变价收购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缴国库等工作。


  (三)执法监督或者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租用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以下统称“保管仓库”),指定专门保管人员,对扣押、没收的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执法人员不得兼任扣押、没收物品保管人员。


  第十条 扣押、没收物品数量较大,现有保管仓库无法容纳的,或者经转移可能影响其性能、损毁、灭失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具备保管条件的第三人保管,并签订委托保管协议。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扣押、没收物品。


  法律、法规、规章对扣押、没收物品的保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扣押、没收的物品应当及时交入保管仓库。不能及时入库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自扣押、没收物品之日起三日内入库。


  第十二条 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当核实扣押、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执法人员等信息与《财物清单》信息一致,在《财物清单》复印件(一式两份)上注明入库时间、地点及核实情况,与执法人员共同签字后,各自留存。


  第十三条 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点、检查,防止入库财物被盗、损毁或者变质。


  第十四条 因执法办案需要提取扣押、没收物品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扣押/没收物品出库清单》,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交接手续。执法人员核对需提取的扣押、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信息与实物信息一致后,与保管人员共同在《扣押/没收物品出库清单》(一式两份)上签字,各自留存。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能够证明需要提取扣押、没收物品的,可以不用填写《扣押/没收物品出库清单》。


  第十五条 扣押物品属于易腐烂、变质、鲜活或者其他无法进行保存的物品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或者当事人同意拍卖或者变卖的,执法机构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第三章 没收物品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执法机构应当提出没收物品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没收物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拍卖、变卖、捐赠、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没收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影响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或者虚假标识和合格证明,不影响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测试、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拍卖没收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无使用价值且不宜进行其他处置,但经回收处理可以进行再利用的物品,可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


  第二十一条 对有使用价值但不适宜拍卖的物品,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捐赠。受赠对象应当为依法成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医疗、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为救助自然灾害,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捐赠。


  执法机构应当以所属部门名义与受赠对象签订捐赠协议,并根据捐赠物品的不同种类、特征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物品的用途,并要求受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实施捐赠,执法机构应当将捐赠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捐赠方式、受赠对象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没收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价值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假冒侵权商标标识的;


  (六)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七)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八)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九)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十)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十一)其他应当销毁的扣押、没收物品。


  第二十四条 没收物品中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予以销毁的,应当交由专业处理机构销毁。


  第二十五条 销毁没收物品,应当视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销毁没收物品,执法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处理现场进行记录,并留存归档。


  销毁物品应当与安全应急、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应急、卫生、环保、公安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 工作要求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没收物品处理完毕,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没收物品处理的相关单据、合同、凭证、记录等归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案卷副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向当事人收取扣押、没收物品保管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扣押、没收物品,造成严重毁损、减少、变质的;


  (四)其他违反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扣押、没收管理和处理规定,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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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8
文号:鲁市监法规字[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字[2020]6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


  1.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2020年6月底前,将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实行动态调整和同源管理,确保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联系处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电话:0531-86061336)


  2.完善“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2020年6月底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运行,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12月底前,完成政策服务“中央厨房”全新改版,启用政务服务评估系统。(联系处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电话:0531-86061336)


  3.全面推行无差别“一窗受理”。2020年12月底前,在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行无差别“一窗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联系处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电话:0531-82083166)


  4.大力实施政务服务“一链办理”。2020年6月底前,实现首批100项主题服务事项上网运行。12月底前,新推出50项主题式“一链办理”涉企服务事项,纳入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运行并实施动态监管。(联系处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电话:0531-86061336)


  5.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2020年6月底前,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爱山东”APP等渠道接入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12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线上线下全覆盖、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数据实时全量归集,确保每个政务服务事项均可评价、每个差评都得到整改。(联系处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电话:0531-86061336)


  6.优化口岸作业和通关服务。2020年6月底前,在潍坊海运口岸开展海关查验通知信息推送扩大试点,通过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进出口企业、港口、码头、口岸作业场站推送海关查验通知信息,向海关推送口岸作业场站查验货物调箱到位信息。12月底前,实行口岸分类验放,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锌矿等低风险矿产品实行先放后检,对鲜活农产品实行即验即放,对进口食品、化妆品实行即报即放、即查即放、边检边放。对因企业提前申报进口货物而引起的进口日期修改,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联系单位:省口岸办;电话:0531-86061058)


  7.拓展“单一窗口”功能。2020年12月底前,建立小微出口信用保险投保系统,实现跨境结算、贸易融资、关税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通过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联系单位:省口岸办;电话:0531-86061058)


  8.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2020年12月底前,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实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联系处室: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电话:0531-8606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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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9
文号:鲁政办字[2020]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发[2020]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落地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对照《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政策举措和重点工作部署,结合山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如下:


  一、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关于“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


  落实措施:(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6%的单位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按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2)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3)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4)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低收入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按照先行先试要求,对2020年年底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2021年补缴。(5)跟踪对接国家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国家部委明确相关规定后第一时间推出实施细则并印发执行。(责任人:于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2.关于“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前期出台6月底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落实措施:(1)国家减税政策:下调增值税税率政策按国家规定持续执行;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2)国家降费政策: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分别由民航局、各港口所在地海事部门,按国家规定为免征主体办理相关手续,政策执行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3)我省减税政策:免征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和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4)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一律延缓到2021年缴纳,纳税人可在当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5)跟踪对接国家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国家部委明确相关规定后第一时间推出实施细则并印发执行。(责任人:王书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二、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3.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资助以训稳岗,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落实措施:(1)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20年、2021年全省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23万人次以上,相关补贴政策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2)支持以训稳岗,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训稳岗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训稳岗的,根据以训稳岗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补贴申请推行全程网办,由企业线上提交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月拨付补贴。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责任人:于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4.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到今年年底”。


  落实措施:(1)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2)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责任人:王书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5.关于“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


  落实措施:(1)对受疫情影响停业企业,停业期间专线或宽带费用进行减免优惠或延长包月期。(2)针对重点智能制造企业存量客户给予宽带或专线月租优惠,新用户延长专线或宽带业务体验期,开展千兆宽带试点推广并给予月租优惠。(3)对使用百兆以下宽带的企业客户,免费提速至百兆,以降低单位带宽的资费单价。(4)通过以上措施,实现年底前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责任人:凌文;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牵头)


  6.关于“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并予政策支持”。


  落实措施:(1)对承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中央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和幼儿园,包括租户不直接与房屋所有权属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户,继续执行“免收今年一季度房产租金,减半收取二季度房产租金”的政策。(2)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3)市县政府可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对向企业和幼儿园减免缓收房租的非国有房屋业主给予帮扶,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责任人:王书坚、凌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配合)


  7.关于“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


  落实措施:(1)2020年6月底前,将全省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共享至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2)2020年9月底前,对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中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填写方式进行全面改造优化,为申请人提供更便捷的操作模式。(3)2020年9月底前,制定全省统一、可由“一窗通”系统自动生成的住所承诺书。各市政府负责对本地制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责任人:任爱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配合)(4)支持在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维护好环境卫生、确保食品安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保证正常交通秩序的基础上,活跃“夜经济”。2020年6月15日前,由各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支持上述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责任人:汲斌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8.关于“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3月底。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


  落实措施:(1)通过贷款展期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出台情况,同步制定实施细则并印发执行。(2)将各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情况纳入山东省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其他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明显提高。(3)加快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接入“银税互动”平台步伐,2020年年底前,实现“应接尽接”,全年“银税互动”业务实现新增授信150亿元。(4)发挥好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重点支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商业模式上具有开创性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积极创建济南国家级金融科创试验区。在智慧融资、智能支付、金融风险控制等方面开展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创新发展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境保护项目特许经营权以及绿色金融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责任人:汲斌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科技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9.关于“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


  落实措施:(1)扩大支小支农范围,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2)对疫情期间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其中担保贷款额度在100万(含)以内的不收取再担保费。(责任人:王书坚;责任单位:省融资担保集团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10.关于“增加创业担保贷款”。


  落实措施:(1)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数量占到小微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或职工人数超过100人且符合条件人员占到8%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2)将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3)提供不低于50亿元的再贷款,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责任人:于杰、汲斌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分别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1.关于“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


  落实措施:对接争取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对我省创业板IPO排队的10家企业和拟创业板上市在辅导的39家企业,加大服务力度,协调推动企业尽快上市。依托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山东设立的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分类推进企业对接科创板、新三板,多渠道上市融资。(责任人:汲斌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山东证监局配合)


  四、抓住用好中央资金补助政策


  12.关于“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


  落实措施:(1)全力争取1万亿元财政赤字资金支持,结合中央补助,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重点领域支出,确保各项民生政策全面落实。(2)全力争取1万亿元中央抗疫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对接特别国债资金投向,对其中安排用于地方投资项目的部分,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市政设施、城镇环境设施、老旧小区改造、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积极储备申报项目,加快前期工作,争取更多国债资金。(3)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确保民生支出占比稳定在80%左右;省级部门带头过紧日子,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在年初预算压减的基础上,对差旅费再压减30%,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再压减60%,对无法执行的因公出国(境)费全部收回。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在年初预算压减的基础上再压减60%以上。(4)加大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力度,对结转超过1年的资金,收回财政统筹用于重点支出;对结转不足1年或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预计难以实现支出的,尽快调整用于其他急需支出。(责任人:王书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13.关于“扩大有效投资,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75万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000亿元”。


  落实措施:(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围绕交通、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冷链物流、市政和产业园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现代农业设施、人居环境整治等债券支持领域,再储备一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在前期争取1895亿元额度的基础上,全力争取国家拟安排3.75万亿专项债券额度中剩余的1.46万亿额度。(2)中央预算内投资:精准对接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领域,落实申报项目各项建设条件,争取扩大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规模;加快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支付,全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责任人:王书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14.关于“重点支持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两新一重’(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落实措施:(1)5G应用:着力解决5G基站建设运营中遇到的电价高和进场难等焦点问题,全年为运营商压降场租8000万元,完成直供电改造1.6万个,节约电费1.5亿元。支持济南打造5G新基建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园区)。(责任人:凌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配合)(2)充电桩: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2020年年底前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162座,2022年年底前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0万个以上。(责任人:王书坚;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3)城镇基础设施:抓好市政道桥、供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年完成投资800亿元以上;认真落实《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对列入2020年计划的1743个、49.7万户老旧小区项目,按月调度、每季公布改造进展情况,有条件的一并推进加装电梯工作;发展用餐、保洁等多样社区服务。(责任人:汲斌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配合)(4)高铁:抓住国家增加1000亿元铁路建设资本金机遇,积极对接争取国铁集团提高山东干线铁路项目出资比例,对部分城际铁路项目出资。(责任人:凌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铁投集团配合)(5)水利:全面落实《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20年如期完成方案确定的1643个重点项目既定建设任务;启动引黄灌区农业节水、烟台老岚水库等重点工程建设;争取临沂黄山水库、青岛官路水库等重点工程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责任人:于国安;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6)编制东平湖、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争取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家相关规划。(责任人:王书坚、于国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配合)


  五、加大重点领域改革力度


  15.关于“持续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


  落实措施:加快实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改革、流程再造、人才制度改革、科教改革、财税金融改革、资源环境领域改革、企业改革、开放倒逼改革、优化法治环境等九大改革攻坚行动,细化实施方案,实时发现、纠正、反馈改革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督促指导和协调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攻坚举措落地见效。(责任人:刘强;责任单位:省委改革办牵头,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16.关于“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完成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落实措施:(1)制定完善山东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深化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落实授权经营动态调整机制,对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运行情况开展成效评估。推动省、市国资在线监管系统对接,试点建立省属企业大额资金动态监测系统。(2)加快推进实施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年工作计划,确保2021年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户数、资产占比均达到75%。(3)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任务;制定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对各市接收省属企业退休人员予以资金支持。(责任人:凌文;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配合)


  17.关于“用好国家赋予的省级政府建设用地更大自主权”。


  落实措施:(1)规范承接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原由国务院批准用地规模、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济南、青岛等11城市的36个市辖区,其农用地转用审批,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将原由省政府批准的其他101个县(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授权和委托市政府批准。(2)对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发展所需用地给予重点保障。(责任人:于国安;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18.关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限期清偿政府机构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款项”。


  落实措施:(1)严格落实“五个一视同仁”要求,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接诉即办”机制,实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困难诉求。全面落实省领导联系服务企业制度。(责任人:张江汀;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2)开展政府机构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款项治理行动,2020年6月底前所有无分歧账款全部清零,推动有分歧账款依法加快清偿。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责任人:凌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配合)


  六、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19.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发展社会研发机构”。


  落实措施:(1)2020年6月底前,制定《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创建国家实验室工作方案》,全力争取国家在透明海洋、健康海洋等科技计划和海洋模拟系统、水动力实验平台、国家海上综合试验场等大科学装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2)围绕风险计量与防控、海洋工程、油气资源探采运一体化关键技术、宇宙线等领域,梳理一批重点项目清单,积极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3)谋划建设智能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技术等省实验室。新建40家左右省级技术创新中心,10家企业省重点实验室。(4)指导各地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2020年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达到300家以上。(责任人:于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5)全力推动康平纳先进印染技术、海尔高端智能家电、歌尔虚拟现实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工作。加快推进国家云计算装备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在高端装备、新药创制等领域新建3-5家省级产业创新中心。新增6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总数达到190家以上。(责任人:王书坚、凌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负责)


  20.关于“实行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谁能干就让谁干”。


  落实措施:(1)全力争取国家将山东海底发现、蓝色生命、海洋高端智能装备等重大科技计划列入国家“十四五”科技规划和重大科技项目发榜清单。(2)争取在量子通信和量子计算机、黄河三角洲盐碱地种业等领域牵头或参与实施“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3)争取在燃料电池领域、黄河三角洲现代农业领域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急危重症”“放射治疗”等领域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4)重点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现代海洋、线上经济和机械、纺织、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与治理等领域进行重点科研攻关,积极争取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责任人:于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21.关于“加大疫苗、药物和快速检测技术研发投入,增加移动实验室”。


  落实措施:(1)实施《山东省创新药物与高端医疗器械引领行动计划(2020—2022年)》,编制实施生物技术与工程创新发展规划。布局新建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省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对获得新药注册证书并在山东产业化的创新药物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2)指导潍坊康华生物、山东艾克韦生物等企业按照国家新冠肺炎病毒诊断试剂的标准要求,加快产品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研究,全力推动国家药监局注册审批。(3)依托潍柴、重汽等企业生产优势,研制生产车载CT,车载核酸检测等车载移动医疗设备,提高移动医疗设备研发水平。(责任人:于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七、稳定外贸外资基本盘


  22.关于“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推进新一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落实措施:(1)加快青岛、济南、烟台等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日照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建设,扩大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深化跨境电商产业集群发展,打造集研发设计、数字营销、仓储物流等配套要素于一体的跨境电商产业园。(2)推动有条件的内外贸结合市场列入国家新一批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组织济南、青岛申报新一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责任人:任爱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配合)


  23.关于“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开放自主权”。


  落实措施:(1)突出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等领域创新,2020年9月底前,研究制定进一步深化山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具体措施。(责任人:任爱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配合)(2)制定必须由省本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分批精准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责任人:王书坚;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24.关于“推进中日韩等自贸谈判”。


  落实措施:(1)在自贸试验区规划建设中日产业园,重点面向日本世界500强和隐形冠军企业靶向招商。加快威海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中韩(烟台)产业园、中日(青岛)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等平台建设,深化与韩国前30位大企业战略合作。(2)加快编制《中日韩自贸区地方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争取国家尽快批复实施,将中日韩自贸区地方合作示范区建设纳入中日、中韩高层交往和政府间对话议事内容,建立示范区建设协调机制。(责任人:王书坚、任爱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外办配合)


  八、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力度


  25.关于“深化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攻坚,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落实措施:(1)以严控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降低臭氧浓度为重点,2020年9月底前,开展为期4个月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组织实施夏秋季秸秆禁烧专项行动;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前提下,7个传输通道城市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与生态环境部共建国家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2)制定支持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园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在省绿色发展基金中设立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基金,重点培育臭氧污染防治、污染底泥综合处置、智慧环保等生态环保产业。(责任人:于国安;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能源局配合)


  26.关于“加强污水、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落实措施:(1)持续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2020年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日,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2)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力度,2020年年内完成投资30亿元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70%以上,高于“十三五”规划目标10个百分点。(责任人:汲斌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九、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27.关于“健全和执行好返贫人口监测帮扶机制”。


  落实措施:落实即时发现即时帮扶机制,采取日常监测和筛查预警相结合方式,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动态监测,对因疫情或其它原因可能致贫返贫的困难群众,严格认定程序,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开展针对性帮扶,防止返贫和产生新的贫困。(责任人:杨东奇、于国安;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办牵头,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28.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支持扶贫产业恢复发展”。


  落实措施:(1)组织开展贫困地区扶贫农产品集中消费、扶贫协作地区产品专项消费、省内扶贫产品线上线下融合消费专项行动。做好扶贫产品认定工作,公布《山东省扶贫产品目录》,提高贫困地区特色产品市场辨识度和消费者认知度。(2)加快推进2020年度产业扶贫项目建设,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工。(责任人:杨东奇、于国安;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办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十、促进农业丰收农民增收


  29.关于“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


  落实措施:(1)扎实开展“夺夏粮丰收百日攻坚行动”,落实对产粮大市、大县帮包联系机制和奖励政策,确保全省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2400万亩以上,总产1000亿斤以上。(2)抓好《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确保如期完成全省新建54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责任人:于国安;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粮食和储备局配合)(3)制定《引黄灌区农业节水工程建设方案》,2020年10月前在沿黄9市65处引黄灌区开工建设骨干灌排工程,全年完成实灌面积2700万亩。(责任人:于国安;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30.关于“拓展农民增收渠道,扶持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加强农户社会化服务”。


  落实措施:(1)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2020年新增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1个、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20个以上。抓好国家农业产业强镇示范项目建设,建设农业产业强镇16个。(2)新认定一批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到2020年年底达到1000家。开展家庭农场培育和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评定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2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以上示范社1000家左右,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430万亩。(3)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集体经济收入3万元以下的村。(责任人:于国安;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粮食和储备局配合)


  31.关于“压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落实措施:(1)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完成国家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计划,全省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000亿斤水平,从生产者购进粮食不低于600亿斤。(2)支持寿光蔬菜产业集群建设,重点在设施蔬菜相对集中的寿光市、潍坊市寒亭区、青州市、安丘市、昌乐县和淄博市临淄区等6个县(市、区),提升蔬菜生产基地标准化、商品化水平。(3)稳步推进生猪稳产保供,确保完成全年生猪存栏2597万头、出栏4000万头以上的目标任务。(责任人:王书坚、于国安;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畜牧局分别落实)


  十一、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


  32.关于“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


  落实措施:(1)研究制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并提高居民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实现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之比不超过2:1。(2)完善门诊就医结算政策,优化门诊联网结算程序,全力争取纳入门诊费用跨省联网结算国家试点。(责任人:孙继业;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33.关于“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


  落实措施:(1)2020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山东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7月底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方案安排,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标补发资金发放到位。(2)待国家明确政策后,第一时间制定山东省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落实。(3)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责任人:于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4.关于“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对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对因灾因病遭遇暂时困难的人员实施救助”。


  落实措施:(1)2020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我省扩大低保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对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低保。(2)指导各地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落实急难对象24小时先行救助制度;对于出现重大生活困难的,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责任人:凌文;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3)严格落实灾害救助标准,在救助资金、物资分配上,重点向受灾贫困人口、弱势群体等倾斜,切实防止因灾致贫返贫。加强灾害救助政策与各类社会救助政策有序有效衔接,对经过灾害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受灾人员,纳入相关民生救助政策,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责任人:汲斌昌;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35.关于“强化应急物资保障和基层卫生防疫”。


  落实措施:(1)2020年6月底前,编制出台《山东省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推动构建政府、商业、社会、使用单位相衔接的储备体系;按照日均消耗上限,传染病防护物资不少于1个月储备。(2)优化调整2020年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重点支持县级医院救治能力提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以补齐基层公共卫生短板为重点,提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和能力标准。(责任人:孙继业、汲斌昌;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对照以上11个方面、35条落实措施、99项具体任务,逐条逐项深入研究,抓好贯彻落实。牵头部门要切实扛起责任,强化与配合部门协调衔接,指导各市精准严实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各市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全力以赴推动任务措施落地。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协调调度,及时跟踪、调度、通报各项任务进展情况,确保任务落实到位。此前我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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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4
文号:鲁政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发[202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国家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重大战略机遇,积极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促进济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等7市(以下简称“7市”)一体化发展,高水平建设现代化省会经济圈,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全国动能转换区域传导引领区、世界文明交流互鉴新高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一)共建轨道交通网。构建以济南为中心的“米”字型高铁网络,加快推进济郑高铁山东段、京雄商高铁山东段、黄台联络线等铁路项目建设,规划实施济南至滨州、京沪高铁二通道滨州至东营段、济南至枣庄、济南至济宁、德州至商河、聊城至泰安、滨州至淄博至莱芜至鲁南高铁等铁路项目,打造高效便捷的“一小时经济圈”。推进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形成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四网融合”的一体化轨道交通体系,加快建设济南高质量现代化内陆开放型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


  (二)畅通经济圈公路网。推进济青高速中线、济南至微山、沾化至临淄、济南至高青、高青至商河、济南绕城高速二环线等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实现与机场、高铁站等枢纽的衔接。实施国省道改造提升和穿城路改线。加快跨黄河通道建设,规划建设沿黄两岸快速通道。加强跨市域道路衔接,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还贷的国省道收费站。开通公交方式运营的城际客运,实现7市公共交通一卡互通。


  (三)提升航空枢纽服务功能。实施济南国际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开拓加密国际直航航线,推进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与机场有机衔接,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枢纽机场。提升东营胜利机场功能,打造区域性中转枢纽机场和国产大飞机试飞基地。新建聊城机场。


  (四)贯通航运“黄金水道”。推进东营港、滨州港建设,打造经济圈便捷出海通道。加快小清河复航工程,建设小清河济南港、淄博港、滨州港。提升京杭大运河通航能力,推进泰安港建设,研究谋划黄河以北段复航工程。


  (五)构筑数字化经济圈。实施“数字济南2030”行动计划,支持济南建设5G先锋城市,实现7市重点区域5G网络全覆盖。推广应用移动IPv6技术。建设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量子保密通信干线网、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等重大设施,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共建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于人工智能、5G物联、大数据为支撑的新型智慧城市群。


  二、推动产业协同融合发展


  (六)提升济南辐射带动能力。着力打造科创济南、智造济南、文化济南、生态济南、康养济南,加快提升省会城市首位度。推动济南建设成为国家中心城市,以中心城市引领都市圈、以都市圈带动经济圈发展,加快同城化进程。支持济南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打造总部基地和创新高地,将济南都市圈建设成为山东半岛城市群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七)优化产业生态。突出“十强”产业,加强省级统筹,引导7市错位协同发展。济南市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高端装备制造、医疗医养医药等产业集群;培育半导体材料产业集群,建设宽禁带半导体研发总部,推动碳化硅等新材料产业发展;依托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主导国家超级计算互联网建设,打造“中国算谷”。淄博市重点发展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化学新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陶琉文化创意等产业集群。泰安市重点发展建材新材料、精品旅游等产业集群。德州市重点发展康养体育、现代高效农业、硅材料等产业集群。聊城市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高端化工等产业集群。滨州市重点发展高端铝新材料、高端纺织新材料等产业集群。东营市重点发展石油装备、现代高效农业、新材料等产业集群,推进高端石化产业基地建设。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探索“双向飞地”“异地孵化”“共管园区”等跨区域产业合作新模式。


  (八)共享科技创新资源。争取国家在济南等市布局大科学装置。加快重大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进中国科学院济南科创城、中国科学院未来技术创新研究院等建设,形成中科院系资源集聚。淄博市主动对接齐鲁科创大走廊,打造“科创+智造”融合发展示范带。推动各市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等重点区域设立招商引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等合作平台。建设泰安“生态科技新区”、滨州渤海科创城、山东石油化工学院、黄河三角洲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三、强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九)共同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统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黄河下游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示范区,支持东营市打造大江大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示范区、申报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开展泰山、黄河、小清河、大汶河、京杭大运河、东平湖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十)推进环境污染联防联治。统一环保准入标准,推行异地交叉环保执法。推动跨界水体环境治理,联合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共同推进固体废物治理。健全区域内污染应急联动机制,促进环境监测预警合作,协同应对跨区域重污染天气和突发污染事件。


  (十一)强化污染源头协同治理。严格落实“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加大区域内化工、建材、冶金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力度。优化区域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清洁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制定区域重点污染物控制目标,全面完成钢铁和符合要求保留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建立区域重大项目环评会商制度。


  (十二)合力打造山水大花园。推动济南、泰安、淄博等市协同保护大泰山,打造经济圈“绿肺”。依托济西湿地公园、齐河黄河湿地公园,打造一体化湿地公园。规划建设沿黄生态绿道、景观廊道和滩区亲水设施,构筑沿黄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融合山水资源和城市景观,依托山脊、山谷、河流、湖岸、城市公园及绿化带,建设“南山北水”绿色生态大走廊,打造黄河流域绿色城市、生态明珠。


  四、打造文明交流互鉴高地


  (十三)建设中华文化国际体验目的地。高水平举办黄河论坛、泰山登山节、泰山国际文化论坛、国际泉水节等大型节庆活动。加强与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的合作,支持济南市承办更多国际会展和赛事。联动济南、泰安、曲阜文化资源,打造“山水圣人”中华文化枢轴,做强“泉城济南”“平安泰山”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联动淄博齐国故都片区、周村古商城片区,打造齐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做强“齐国故都”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联动京杭大运河、聊城江北水城,打造运河文化带,做强“鲁风运河”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联动黄河生态廊道、黄河口生态旅游区,打造黄河文化带,做强“黄河入海”等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支持德州齐河国际生态城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滨州、东营打造兵圣文化体验区。


  (十四)联合开拓文化旅游市场。成立旅游联合体及营销联盟。济南、泰安、曲阜率先开展区域旅游合作,探索建立旅游投融资与企业合作平台,策划实施一批重大文旅项目。搭建融媒体传播矩阵,集中打造、联合推介“山水圣人”线、齐鲁文化风情线、鲁中红色文化精品线、黄河故道及黄河入海文化旅游线、运河文化旅游线等。


  (十五)培育文化消费新业态。发展基于5G、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新一代体验型文旅消费业态。创新未来社区文化场景,推动商旅文深度融合,建设社区邻里共享学堂、书房,培育一批城市文化综合体。加快推进济南国际文旅城、泰山文化产业园、稷下学宫片区、齐河博物馆群建设。


  五、增进公共服务便利共享


  (十六)统筹提升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能力。支持7市加快完善公共卫生现代化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疫情响应、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协同工作推进机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动电子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跨地区、跨机构互通互认,打造经济圈医联体和专科联盟,支持有条件的三级医院集团化办医、异地设置分支机构。加快补齐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短板,完善应急预案,加强联采联供,按照日均消耗上限,确保传染病防护物资储备不少于1个月。在济南建设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各市设置一所达到三级标准的市级传染病医院。优化省疾控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加强各级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全部建成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加快推进省传染病防治中心、血液核酸集中化检测中心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建设,支持济南市建设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和国家医疗健康大数据北方中心。


  (十七)协同扩大优质教育供给。深度参与省政府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的全面合作,共同推进我省高等院校“双一流”建设,共建一批高水平的协同创新平台,率先培育“山大系”“第一医大系”创新“集团军”。建立经济圈教育联盟,鼓励学校跨地区托管帮扶带,联合建设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建立校长、教师交流机制,开展异地交流培训。促进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打造一批产教融合联盟和示范基地。推动与经济圈产业链相配套的中高职学校紧缺专业贯通招生。


  (十八)共织社会保障一张网。推行社保“一卡通”,推进电子社保卡应用。加强医保政策统筹衔接,加快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和移动支付。建立养老机构共建合作机制,畅通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交换渠道,实现养老补贴跟着老人走。推动工伤认定政策统一、结果互认。


  六、推进区域合作开放共赢


  (十九)引领黄河流域协同发展。充分发挥7市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协同推进黄河下游的生态保护修复、水污染综合治理、河道滩区综合整治,统筹谋划产业布局。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推动济南都市圈与郑州都市圈全面对接。加强与胶东、鲁南两大经济圈的协调联动,协同推动山东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动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加强与雄安新区合作,高标准打造“京沪会客厅”,集聚京津冀、长三角开放资源。


  (二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建设“一带一路”合作伙伴网络,联合打造海外投资和专业服务平台,大力拓展新兴市场。济南等市深入拓展欧亚班列线路,提升“齐鲁号”欧亚班列运行质量。支持济南市创建国际丝绸展示交易中心和丝绸文化创意中心,举办“一带一路”国际丝绸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民间友好大会。建设柬埔寨齐鲁工业园区、印尼淄博工业园区等境外园区。鼓励企业组建“走出去”产业联盟。


  (二十一)搭建高能级开放平台。放大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溢出效应,建设山东自贸区联动创新区。加快建设济南国际招商产业园,以“标准地”方式精准招引世界500强产业项目。支持济南市建设“济南-全球文旅交流中心”,创建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城市,高标准建设国际医院、国际学校、国际社区。争取获批济南章锦、淄博综合保税区,推进东营综合保税区规划调整,创建泰安、鲁北乐陵保税物流中心(B型)。


  七、优化配置各类要素资源


  (二十二)统筹人力资源配置。支持济南市开展国际人力资本服务,探索海外引才引智政府购买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专业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全国人力资本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构建国际化人力资本服务网络,对国际人才及团队开展人力资本投贷联动服务,加快打造人才特区。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优质项目(优势学科)”等引才模式,提升海内外高端人才集聚能力。鼓励其他市以项目资助、生活补助等方式,柔性引进、灵活使用“海外工程师”“候鸟专家”“双休人才”。


  (二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设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强化融资和结算功能。联合组织优质项目银企对接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互动合作。发挥济南国际金融城平台集聚优势,降低贷款门槛。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共同发起设立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投资基金。强化金融监管合作和风险联防联控,建立金融风险联合处置机制。


  (二十四)提升能源资源保障水平。支持济南市推进绿色化能源变革,加强新能源微电网、能源物联网、“互联网+智慧”能源等综合能源示范项目建设。统筹建立燃气应急储备体系,规划建设东营地下储气库和东营港LNG泊位码头,启动济淄联络线工程。实施南水北调胶东续建工程、东平湖蓄滞洪区防洪安居工程、恩县洼滞洪区治理、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章丘白云水库等项目,提高区域防灾减灾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开展碳排放权、用水权、用能权等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试点,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八、组织实施


  (二十五)强化组织领导。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和推进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落实重大事项。济南市牵头建立7市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协商研究一体化重大事项,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抽调工作人员在济南集中办公,开展日常工作。


  (二十六)健全推进机制。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推动,在重大政策制定、项目安排、改革创新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7市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产学研联盟作用,开展跨区域合作。


  (二十七)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建设省会经济圈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淄博周村区、齐河县、邹平市四地,打破行政壁垒,探索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一体化发展新机制,为省会经济圈实现高质量协同发展打造样板、提供示范。支持各地立足本地实际,找准结合点,在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投资管理等重要领域先行先试,开展一体化制度创新。


  (二十八)跟踪督导落实。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对一体化发展推进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和经验总结推广,适时组织开展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附件: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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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3
文号:鲁政发[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22日


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会计师职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按照本条件规定,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评审通过者,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会计师的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规定任职年限以前考核年度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申报提交的学历、学术论文、业绩、经历等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此后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上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考试成绩要求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者省确定的合格(使用)标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专业学识水平要求


  在任现职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被市州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采纳的会计政策制度性文件或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经济类、学术类专业期刊(不含增刊、论文集)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公开出版1部以上会计专业著作或者译著,本人独立完成的著作在3万字以上,译著在6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编写过1部以上会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4.作为主持人员或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1项、市州级2项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报告)。


  5.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可提交被本单位采纳,由本人主持并实施,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2篇以上。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如下之一专业经历:


  1.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担任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


  2.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成本、综合、分析、稽核、审计、核算等多个岗位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并担任财务会计主管5年以上。


  3.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


  4.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股东或者合伙人;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8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担任审计、财务会计咨询项目负责人以上职位。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当取得下列二项以上业绩成果: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经营(改制、上市、重组、清算)、资产管理、资本运作、资金管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方面重大项目1项;或者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措施2项以上,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采纳和运用,为单位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2.参与财务管理和决策,发挥好参谋作用,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财务会计服务、控制风险、避免经营决策失误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得到单位认可。


  3.负责或者执笔拟订、修订的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的财会财税制度、管理办法、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2项以上,并得到推广和实施。


  4.主持国家、省或市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1项以上;或者主笔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财务分析报告2篇以上,报告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或本单位采纳。


  5.参与并主持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多项会计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为单位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直接参与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或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其工作成果具有重要作用,受到相关部门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6.组织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学习会计业务,具有会计业务学习授课经历,具备指导和考核会计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持会计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或者指导注册会计师进行鉴证和非鉴证业务,取得显著成绩。


  8.在执行业务中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完成多项重大审计、验证业务项目,执业规范、成果丰硕,出具的报告在业内具有较高公信力,取得一定社会信誉。


  9.为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设计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内控等方面制度和工作方案2项以上并被采用实施;或者为客户提供多项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为委托人调解经济纠纷或解决较为复杂的疑难问题,其实施效果被委托人认可的。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条 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答辩


  第十一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考察。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基层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答辩(面试)成绩应达到合格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市州、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但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有关问题的特定解释与说明


  (一)取得会计师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指会计师独立负责的某方面财务会计工作。资历年限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的当年年底。


  (二)本条件中所称相关部门,是指省级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


  (三)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100万元。


  (四)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人部发[2006]61号和川人发[2007]8号文件确定的范围。


  (五)本文中的“主持人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原《关于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4]102号)、《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财会2017]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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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文号:川财规[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人社字[2020]6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实施专项支持计划情况及发现的困难问题,请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我省《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加大稳就业力度,现就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统筹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稳岗扩岗支持,提高稳岗返还标准,拓宽以工代训范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充分发挥企业稳定就业主力军、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稳岗返还


  1.提高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已按原标准享受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文件印发30日内拨付提高标准部分,企业无需重新申报。


  2.发放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实施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按照不超过6个月的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县(市、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发放。


  3.简化稳岗返还办理。稳岗返还金额可依据征缴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按规定确定,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材料。“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审核可采用企业承诺方式。


  4.严格政策实施条件。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科学测算基金支撑能力。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24个月的次月起,停止执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12个月的次月起,停止执行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在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重新达到实施条件后,可启动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里安排不低于5亿元失业保险调剂金,对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较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二)扩大以工代训范围


  5.支持企业吸纳就业。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


  6.支持困难企业以工代训、以训稳岗。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万元。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50万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应按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政策受理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专账资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市,省级专账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地方落实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作为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失业风险应对的重要抓手,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应返尽返、应补尽补,增强企业获得感,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加大调度督导,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周调度制度,适时开展专项督导。将以工代训完成情况,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考核。


  (二)创新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群、公益短信等多种渠道,发挥人社用工服务专员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点对点精准推送政策。对本地区重点关注企业,组织专人送政策上门。及时总结宣传专项计划实施成效,发挥受益典型示范作用,稳定企业信心。


  (三)优化经办服务。推动稳岗返还、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畅通领、舒心办,全方位便利企业享受政策。坚持“能减则减、能快则快”,加强信息共享、大数据应用,最大限度减材料、减环节、减次数、减时间。公布政策清单、办理流程图、经办机构、服务电话,方便企业查询办理。提高稳岗返还网办水平,推动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全程网办。


  (四)强化资金监管。按月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预判、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安全可持续。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各市专账资金低于建账资金规模30%时,停止执行以工代训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示政策享受对象、金额。加强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法依规严惩。


  附件: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政策细则


  附件


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政策细则


  一、稳岗返还


  (一)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


  1.适用对象


  符合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申领流程


  对于新符合条件企业,各统筹地区定期进行数据处理比对,筛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企业;企业进行确认;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对于已按原标准享受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且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经办机构不再公示,直接拨付提高标准部分资金。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提高标准部分资金的拨付情况录入业务经办系统。


  5.材料要求


  一般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劳务派遣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材料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


  (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1.适用对象


  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


  2.主要内容


  稳岗返还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县(市、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发放,返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申领流程


  各统筹地区定期进行数据处理比对,筛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企业;企业进行确认,按参保地联合会审要求提供材料;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符合条件企业也可登录参保地稳岗返还经办网址,提交相关材料,联合会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5.材料要求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企业财务报表等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一)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各类中小微企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主要内容


  对上述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3.资金来源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4.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办事大厅“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以工代训”模块,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材料要求


  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银行工资发放对账单。


  (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各类中小微企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主要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上述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小微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万元。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大型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50万元。


  3.资金来源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4.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办事大厅“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以工代训”模块,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材料要求


  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及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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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8
文号:鲁人社字[2020]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7日


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延长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一)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执行。


  (二)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12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


  二、继续执行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无需履行任何缓缴申报手续。


  三、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全省2019年下限标准(即2697元/月)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20年上限标准(即17317元/月)执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档次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年下限标准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具体办理规定


  (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适用对象、具体经办操作和企业划型工作等继续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号)、《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社险办〔202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20年7月1日起,延长三项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政策不再执行,参保单位应按规定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2020年度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按照注册登记时间和参保人员劳动关系确立时间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登记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从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当月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各地在具体经办操作中,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


  (五)已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020年5月、6月社会保险费的,要及时按照减免金额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7月底前全面完成退抵费工作。


  五、工作要求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持续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保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保发放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及时合理调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兑现到账到人。人社、财政、统计、税务、经信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持续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规范政策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办法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三)加强基金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规范业务经办,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密防范风险,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基金安全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坚决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深化政策宣传。各地要继续深化政策宣传,进一步丰富宣传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期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稳定企业信心、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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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7
文号:川人社发[202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27号提案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股权转让中对赌协议税收确认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重组频繁,助推了对赌协议的广泛应用,而对赌协议的广泛应用又推动了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一直是税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难题,即便在欧美等所得税制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因其交易的复杂性,对价方式的多样性,也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中。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关于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并无直接明确的文件规范;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依据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该办法从原则上明确了基本政策,具体操作仍需要进一步细化。


  2019年,我局已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探讨,形成了处理该问题的观点和建议,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作了专题报告。接到您的提案建议后,因省税务局没有政策解释权,我局专题研究了该问题,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研究出台政策文件。下一步,我局将坚持税不重征也不漏征、税会处理一致的处理原则,继续跟进落实提案相关工作要求,推动早日解决对赌协议涉及的税收难题。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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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关于做好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20]9号)、《关于四川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人社厅函[2020]98号),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做好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除外。


  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6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


  与本人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


  一是以本人2019年12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1年增加1元,超过15年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7%。


  (三)适度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35元;


  (2)满80周岁且不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65元;


  (3)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105元。


  本次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2.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一类至六类地区每月分别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规定


  (一)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2020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确认数据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确认记载的为准,按实际周岁计算。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理念,体现了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7月底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8月31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含相关附表)专题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必须严格执行调待政策,不得将不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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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川人社发[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所附《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与溴共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作为共伴生应税产品的溴,分别计征资源税。开采其他共伴生应税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分别核算的,对共伴生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别核算的,共伴生应税产品按照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开采的应税产品,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五、纳税人从尾矿开采的应税产品,按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六、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docx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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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20]2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税[2018]29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审核,认定山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等9个单位具备2019-2023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山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等14个单位具备2020-2024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见附件)。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报告省级财税部门,由省级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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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9
文号:鲁财税[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原则及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总体要求,推动更好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统调结合、缺口分担;目标明确、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目标。全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简称“五统一”),从2020年9月1日起实行调剂式省级统筹,力争到2024年实行统收统支省级统筹。


  二、主要内容


  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在“五统一”的基础上,实行调剂式省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过渡。具体内容如下: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中,以工程项目施工的应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原已纳入的市(州)在统一纳入前暂按当地规定执行;逐步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乘以项目所在市(州)的人工占比之积确定。


  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各市(州)及省本级仍执行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结束后,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暂分三种情形执行,具体为:自贡、攀枝花、广元、内江、乐山、达州6市标准为0.4%、0.8%、1.4%、1.8%、2.2%、2.6%、3.2%、3.8%;成都、绵阳、资阳、甘孜4市(州)和省本级标准为0.2%、0.3%、0.5%、0.6%、0.8%、0.9%、1.1%、1.3%;其余市(州)标准为0.2%、0.4%、0.7%、0.9%、1.1%、1.3%、1.6%、1.9%。力争从2025年起全省执行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管理办法。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规程及文书格式,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省内协作机制。组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全省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的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由工伤认定所在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在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及复查鉴定,按属地原则分别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四)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暂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统一全省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每天30元。


  统一工伤职工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城市间往返的交通费按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标准,凭有效票据报销1次,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自理;途中伙食费包干标准为每天6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不重复享受);住宿费在每天3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食宿费报销的最长天数不超过3天。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适时统一调整。


  (五)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全省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完善经办业务流程、风险防控、协议管理和服务方式,实现全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服务协议文本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加强对服务协议机构的监管。


  依托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推进统一提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参保权益信息查询、经办管理等网上服务。加强省、市、县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的纵向互联,推进与银行、医疗和康复等机构的横向互通,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工伤保险业务运行、医疗费监控、基金监督、管理决策的信息化。加强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业务的申请、结算、发放、查询等环节的应用。


  (六)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管理模式。各市(州)按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的5%上解省级调剂金。完成年度保费收入预算且规范支出的市(州)出现当期收支缺口时,首先由本地累计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省级调剂金和市(州)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不足部分小于或等于其省级统筹后累计上解资金余额部分,由省级全额调剂;不足部分大于其省级统筹后累计上解资金余额部分,由省级调剂90%,市(州)财政负担10%。未完成年度保费收入预算和违规支出的市(州)出现当期新增缺口时,由当地财政负责弥补,省级不予调剂,不得动用当地累计结余。


  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各地基金收入全部上解到省,由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建立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全省基金出现缺口时的调剂和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启动省级统筹后,各市(州)储备金并入当地基金结余,并于启动当年按上年末累计结余的5%上解省级储备金。以后每年,各市(州)按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的2%上解省级储备金,省级储备金累计结余达到全省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15%时暂停上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责任,继续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要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符合市、县不同层级职能特点,适应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一体化建设要求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为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落实省级统筹各项任务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紧紧围绕构建政策、经办、监督和信息化“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严格执行基金收支政策,细化落实经办风险防控措施,创新监管手段,加强智能监管,加大联合打击欺诈骗保力度,织密织牢基金安全网,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结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释。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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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7
文号:川人社发[202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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