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鲁财综[2020]1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统一式样财政票据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启用全国统一式样财政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电子票据9种、机打票据3种、医疗收费电子明细1种(详见附件)。启用统一式样后,财政票据适用范围不变。


  二、全国统一式样财政票据编码分为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其中,电子票据编码按照《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规范生成;机打票据代码在电子票据代码规则基础上,前面增加数字“1”,票据号码采用顺序号。


  三、按照“电子票据为主、机打票据为辅”的原则,机打票据设计为单联(收据联)式,配合电子票据使用,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向确需机打票据的交款人(单位)开具。


  四、财政票据使用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全省原有式样财政票据和全国统一式样机打票据并行使用。


  五、各市财政部门和省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根据改革进度和票据换开需求,科学测算机打票据用量,按季度申报印制计划。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2020年度印刷费预算执行情况,于6月底前补报第三季度统一式样机打票据印制计划。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式样财政票据启用工作,认真做好原有式样财政票据的清理、核销、销毁等工作,确保财政票据管理有序、使用规范、衔接顺畅。要将启用统一式样财政票据作为助推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有力举措,加快改革进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任务。


  附件:


  1.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2.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式样


  3.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


  4.山东省财政票据(机打)式样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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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9
文号:鲁财综[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20]23号 青岛市关于做好青岛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现将我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市与区(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符合公告规定的条件。


  三、工作程序


  为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此项工作采取“全程网办”和“一窗受理”。申请单位提报材料,可以选择“网上申报”也可以选择“现场报送”和“邮寄报送”。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


  由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年报过程中,组织发动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申报,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


  (二)单位申请


  1.网上申报:申请单位登录“青岛市社会组织智网平台”(网址:http://120.221.95.8:8091)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以下简称《扣除资格情况表》)(附件1)电子表。


  2.现场或邮寄报送:申请单位可通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官网下载《扣除资格情况表》,填报《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式三份,在区(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或邮寄区(市)民政部门;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或邮寄市民政局。


  (三)审核确认


  1.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扣除资格情况表》中的数据与专项信息报告是否一致;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评估情况是否如实填报。


  对在区(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由区(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意后,填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2),连同社会组织报送的《扣除资格情况表》上传或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对市管权限的社会组织以及通过初审的区级社会组织进行审核。对“网上申报”的,及时填写审核意见,并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审核;对“现场或邮寄”的,审核后,填写汇总表与社会组织报送的《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并转送市税务局。


  2.市税务局:税务部门负责审核《扣除资格情况表》中的数据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否一致、是否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对“网上申报”的,及时填写审核意见;对“现场或邮寄”的,审核后,填制汇总表,连同民政部门转来的资料,一并转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是否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相关条件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对“网上申报”的,及时填写审核意见;对“现场或邮寄”的,进行审核汇总。


  (四)公告名单


  市财政局综合民政、税务意见后,会同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制发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在各自官网公开。


  红十字会等非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群众团体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办理。


  四、时间安排


  材料受理截止时间:11月底前。


  名单公告时间:12月底前。


  五、其他要求


  各区(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掌握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支持我市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加强后续管理,民政部门结合每年专项信息报告的报送情况、日常监管情况,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结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公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按照公告进行处理。


  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2.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20年8月20日


  (联系电话:青岛市财政局85855902;青岛市税务局83931927;青岛市民政局85795537,8579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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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0
文号:青财税[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纳税申报流程,压缩纳税申报时间,在前期部分地区试点应用的基础上,自2020年9月1日起,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在全省启用“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和“七税费合一”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实现“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一、办理对象


  1、税种综合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通过“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五个税种一个入口一次综合申报。


  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可以通过“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填写完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后,主税已申报信息自动带入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完成所有申报表填报后,实现七个主附税费一次性合并申报。


  二、办理方式


  1、税种综合申报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种综合申报”进行操作。


  系统根据纳税人税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中显示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申报表,纳税人填写需要申报的申报表,填写完成后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中,点击“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种申报结果。


  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主附税费合并申报”进行操作。


  系统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显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申报表,纳税人依次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填写申报信息,完成后点击浏览器“关闭”按钮,返回主附税费合并申报页面,点击“确认主附税费合并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费种申报结果。


  三、其他事项


  以上涉及的税费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下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方式申报的税费种,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


  纳税人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96005656,或登录在线客服www.96005656.com提问;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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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8日



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资源税的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计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执行。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第六条 应税产品价格实行集团统购统销的,以集团对外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为10%。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八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第九条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第十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开采与溴共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作为共伴生应税产品的溴,分别计征资源税。开采其他共伴生应税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分别核算的,对共伴生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别核算的,共伴生应税产品按照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从尾矿开采的应税产品,按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开采的应税产品,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第十四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等规定征收管理。


  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水资源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传递涉税信息,促进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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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13号 青岛市关于2021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为做好2021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年度征缴,2020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2021年度的集中缴费期。


  二、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6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2021年度,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其中,我市成年居民一档缴费标准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和费款核定后,可通过银行扣款(批扣)、银行查询缴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缴费、服务大厅缴费(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完成社保费的缴纳。自助缴费主要包括:电子税务局、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二维码聚合支付(含银联云闪付)等方式,具体操作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宣传材料。


  目前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银行为:青岛银行、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上述银行各网点均可以办理。其中: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同时开通了网上及手机银行办理业务;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青岛银行开通了手机银行办理业务。


  四、咨询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12333”“青岛医保”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3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税务”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


  五、其他事宜


  (一)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继续执行政府令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1.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2.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二)采取银行扣款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居民应将应缴费额及时足额存入已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账户中,并及时关注扣款情况,避免因扣款不成功影响社保待遇正常享受。


  (三)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居民应在2020年12月20日前及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避免因缴费不及时影响社保待遇正常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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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1
文号:青岛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自然资字[2020]95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度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提升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度是世界银行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考核指标,也是我省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内在要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企业登记一窗受理,优化工作流程创新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因地制宜设立企业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专窗,将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交易、税收缴纳列入“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综合受理的相关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以满足其职能、业务需求,有关部门在并行办理相关业务中产生的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作为登簿的要件。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的要求,能合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事项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一并审核、分别登簿。探索实体经济企业不动产登记申请容缺受理机制,除权属来源等关键材料以外,企业未及时提供的相关材料可容缺受理,由申请人按承诺期限在不动产登簿前补交到位。不动产地籍调查可提前完成,在建设项目相应阶段的土地勘测定界、综合验收测绘等工作中,同步完成不动产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成果提前审核入库,进一步压缩登记时限。推行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与首次登记的现场查看环节合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含不动产登记现场查看内容)后,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再现场查看。探索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即可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探索联合验收申请与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同步,在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实现新建项目“交地即办证”“验收即办证”。


  二、健全统一规范的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认定机制各地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信息,及时完善非住宅计税价格评估指标,提高评估效率。企业之间转让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价格、公开拍卖或网上公开交易成交价、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竞价结果为计税依据,不再进行计税价格评估。


  三、加大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推广应用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应用,各自然资源部门加大与同级部门、部门内部各业务之间的信息共享。同类信息优先使用属地共享信息,在属地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依次共享省级、国家级信息,支撑不动产登记材料核验。已经应用电子签名、人像比对技术的地方,可探索不见面办理。各地应加大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宣传,在当地媒体、不动产登记大厅、《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公示“一网通办”流程。9月底前,各地完成对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誉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技术培训,引导使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开展线上申请、线上缴税(费)、线上获取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


  四、严禁增加企业经济负担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要求,对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且声明是小微企业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不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或虽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但声明不是小微企业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企业应对声明负责。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否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均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由企业自行选择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开展的测绘工作,有关部门不得指定。已有测绘成果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测绘。


  五、推进土地管理质量指数提升健全不动产地籍数据库。加快完成各类存量不动产登记信息整合入库,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关联、落图,编制不动产登记代码;建立不动产登记系统与不动产地籍数据库关联机制,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号作为唯一关联码,实现不动产登记“带图作业”,确保不动产地籍数据库与登记信息一致性;规范不动产登记上传内容,首次登记以及宗地分割或合并引起界址变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上传时,应一并上传矢量数据。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优质查询服务,除向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外,还可依申请将地籍地图信息通过不动产单元统一代码关联后一并提供查询。支持相关部门业务联办,为相关部门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注册、金融监管、公证、公积金贷款、抵押贷款、社会救助、水电气暖过户等提供便利。各地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压实工作责任,在理清本部门事项环节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工作衔接,明确企业不动产登记专窗工作机制和人员,落实集成办理。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标先进,积极探索创新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化新模式。要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推广经验做法,打造不动产登记优质服务品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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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8
文号:鲁自然资字[2020]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自然资字[2020]94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此页无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2020年9月8日



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交房、交地与办证不同步的问题,借鉴先进地区“交房(地)即办证”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优化财产登记为抓手,进一步推进流程再造和信息集成,充分运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实行网上核税缴税,利用移动服务车、移动办证设备、电子证照等技术和硬件,为有需求、提出申请的企业和群众在交地、交房时即开展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方便群众办事,做到住权和产权同步实现。


  2020年10月底前,各市自定试点区域,选择符合条件的新增供地项目、新开盘交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交房(地)即办证”试点,形成成功案例。2020年12月份,各市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实现“交房(地)即办证”月月有案例,逐步实现工作常态化。


  二、工作内容


  (一)交地即办证


  将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审核登簿进行全链条流程再造,实现“交地即办证”。


  1.土地供应前准备阶段。项目预审环节或建设用地供应环节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预编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地籍调查结果提前审核入库。


  2.交地和办证阶段。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待企业交齐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办理交地手续时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交房即办证


  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房屋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综合验收备案、用地规划房产测绘、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进行全链条流程再造,开展“交房即办证”。


  1.新建商品房预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交房即办证”意向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预售时,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将合同网签备案数据及时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水、电、气、暖、网、有线电视等服务单位。不动产登记服务应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贷款银行,在签订购房合同或贷款合同时,采集开发企业、银行、购房人相关信息,共享网签合同备案信息,依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


  2.商品房开发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阶段。对拟施行“交房即办证”的房地产项目,推行限时联合验收、综合测绘、成果共享。测绘任务应提前安排,不动产登记地籍调查成果和房屋面积成果提前审核入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分户不动产首次登记提供条件。


  3.交房与不动产登记发证阶段。办理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至不动产登记、税务部门,及办理水、电、气、暖、网、有线电视等开户手续的机构。


  在交房现场,可通过人员集中模式,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银行等机构入驻,配备相关设备,购房人依次有序办理交房手续、自愿提交登记申请、完成身份验证、材料核验、税费缴纳,现场领取不动产登记权电子证书,有条件的地方现场打印纸质证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达到法定交房条件后,利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提前申请分户不动产转移登记,经网上审核,购房人完成缴税(费)后,只需在集中交房现场或不动产登记大厅完成身份核验,即可领取不动产权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常态化。


  相关部门应联动提供水、电、气、暖、网络、有线电视等开户“一站式”服务。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深化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企业承担应依法履行市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设、经营。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群众自愿,共同推进“交房(地)即办证”实施。


  (二)支持改革创新。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依托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支撑相关部门业务办理。推进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房屋买卖合同(包括预售、现售)、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本登记单方申请办理模式;加大新建房屋买卖电子合同及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公积金、银行等机构应用。


  (三)强化诚信管理。开发企业应自觉履行依法建设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积极推进“交房即办证”。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应对积极参与并完成“交房即办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时公示予以激励;对违法建设、违规交房、擅自增加或转嫁应由企业承担费用等行为,记入企业不良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有关部门共享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实行联合奖惩。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媒体,加强宣传和引导,及时推广“交房(地)即办证”的先进经验和社会效果,营造推进“交房(地)即办证”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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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8
文号:鲁自然资字[2020]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明晰征纳权责,精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个体经济繁荣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不含青岛)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自行、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缴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范围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所有税费。


  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个体工商户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免征额(增值税免征额暂定为经营收入10万元/月或30万元/季)的,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缴费);销售额不超增值税免征额的,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税(缴费),可暂不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但并不免除其申报纳税义务。


  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无论销售额是否达到增值税免征额,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四、实行查账征收、定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五、暂不具备建立复式账条件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建立简易账、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方式,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如实反映经营收支状况,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个体工商户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将纳入纳税信用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七、税务机关优化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手机APP、微信端申报功能,提供“一键申报”辅助工具,为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提供便利。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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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工信发[2020]7号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9月14日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实施科学综合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范。


  第三条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审核和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基础指标(必须同时具备)


  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3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2.已公布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


  4.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较高,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5.企业申报年度上2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5%;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专项指标(至少具备一条)


  1.专业化:企业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专注核心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采用适合企业的现代管理方式,如5S管理、KPI考核、卓越绩效管理、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客户管理系统CRM等,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产品品牌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备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1项以上(含)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2项以上(含)。


  4.创新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适应或创造消费新需求,拥有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拥有近2年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近2年新授权的与主导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须满足以下所列任意一条:发明专利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软件著作权6项以上;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主持(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1项以上。


  (三)优先指标(符合基础和专项指标,并符合本条所列条件的予以重点支持)


  主导产品和技术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或符合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重点产业领域,属于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有关产品;或属于国家和省份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产业,主导产品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产品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近2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三)近2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印发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作通知,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二)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推荐工作。


  (三)企业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四)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推荐名单,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按申报条件对各市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形成公示名单。


  (六)公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成相关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认定为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三章 复核


  第八条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企业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九条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现为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择优评选推荐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参加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管理提升,对符合相关专项资金扶持要求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加强对企业产权保护、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推荐享受国家、省相关部门的各类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跨国采购洽谈会等展会,帮助企业扩大影响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十四条 组织银企沟通对接活动,将每年新评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向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知名基金推荐,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争取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提供专项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第十五条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网络和各级服务机构,将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管理提升、融资服务等方面优先提供适需有效的针对式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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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4
文号:鲁工信发[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医保发[2020]6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省级财政按规定对各市进行补助,市县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平均不低于280元。各市要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立足基本医保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2020年我省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81元。


  (三)逐步优化筹资结构。逐步优化筹资结构,推动实现稳定可持续筹资。根据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和跨年征缴的个人缴费,科学评估2020年筹资结构,研究未来2至3年个人缴费增长规划。


  二、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一)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稳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范简化门诊慢特病认定流程。落实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二)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至各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以下,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60%。完善大病保险特效药保障政策,扩大保障范围。


  (三)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落实落细扶贫对象参保资助政策,按标资助、人费对应,及时划转资助资金。巩固提升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结合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三、坚决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


  (一)确保贫困人口参保应保尽保。协同做好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及因疫情等原因致贫返贫户监测,落实新冠肺炎救治费用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政策。有效利用医保扶贫综合信息管理系统(MAMS),对扶贫对象加强动态监测。动态掌握底数,落实参保工作。按照省医保局等12部门《关于建立全省医疗保障领域基础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55号)要求,加强信息比对,做好新增、死亡、失联人员信息动态维护,按规定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府补贴资金,严禁参保不及时、补助不到位、死亡不减员等问题。


  (二)进一步落实医保扶贫政策。落实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和特殊疾病再救助等各项医保扶贫政策。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着力解决扶贫对象住院率畸高、小病大治大养及欺诈骗保问题。落实扶贫对象省内转诊就医享受本地待遇政策,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地。


  (三)探索医保扶贫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过渡期内,保持政策相对稳定。对标对表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专项巡视“回头看”等渠道反馈问题,稳妥纠正不切实际的过度保障问题,确保待遇平稳过渡。探索建立相对贫困人口、低保边缘人口、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保障制度,探索建立有效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


  四、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一)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深入推进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行政协议管理,推动协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院纳入医保协议定点管理范围。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基于协议管理的绩效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构建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积极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和基于大数据的病种分值(DIP)付费试点工作,促进医疗保险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完善重大疫情医保综合保障机制。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地。


  (三)加强药品目录管理。全面做好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管等工作,按要求做好省级增补乙类药品调出工作。


  五、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一)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建立医保基金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基金监管地方立法,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药品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构建严密有力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医保基金执法检查,分类推进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联合惩处力度。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效能。开展基金监管规范年建设,实施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加强医保经办协议管理,加大履约评价考核,严格医保费用总额管理。完善医保经办内控制度,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加快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向医药机构延伸部署,实现基金使用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监管。健全社会共治体系,强化社会监督,公开曝光欺诈骗保案例,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二)做实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全面实行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实现全市范围内基金共济,政策、管理、服务统一。开展市级统筹运行情况第三方评估。衔接适应基本医保统筹层次,推进市级医疗救助政策、管理、服务统一。


  (三)加强基金运行分析。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收支预算管理,适时调整基金预算,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实现数据统一归口管理,做好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


  六、优化经办管理服务


  (一)抓好参保缴费工作。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清理重复参保,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清理户籍、居住证、学籍等以外的参保限制,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各市在确保与学生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无缝衔接的前提下,将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学生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强化参保征缴业务衔接协同,加强医保、税务部门间经办协作,做好参保信息数据共享,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进一步拓展网上征缴服务,持续大力推行微信、支付宝、银行移动终端、二维码扫码缴费等网上缴费方式。推广医保费电子(微信)退费,实现退费流程在缴费人、税务机关、经办机构之间“非接触”办理。不断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服务网络化、便捷化。对已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缴费,但在进入待遇享受期之前死亡的参保人员,要及时做好退费工作,确保死亡人员不再享受政府补助。


  (二)推进一体化经办服务。推动市地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大力推进系统行风建设,全面落实《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经办管理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窗口服务,推进网上办理。简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完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继续推进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异地联网结算工作。抓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确保确诊和疑似隔离留观病例待遇支付。


  (三)强化服务能力配置。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探索建立市级以下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体制。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四)加快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动态维护机制,加快推动国家15项业务编码测试应用工作,抓好已出台省医保经办服务地方标准的落实。全力推进全省医保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完善医药机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做好医保电子凭证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做好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参保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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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2
文号:鲁医保发[2020]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建规字[2020]9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和规范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型住房工作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我市积极探索有效增加租赁型住房的多种形式和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已建成并空置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建筑完善手续改建为租赁型住房,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保证我市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型住房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建范围


  本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办公、酒店(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用途的闲置房屋,经改建后安全、环保、自然通风、采光、人防、消防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均符合居住要求的,可申请改建为租赁型住房。


  二、实施主体


  改建工作实施单位可以是不动产权利人,也可是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实际开展租赁运营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受委托单位(机构)应具备企事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较强运营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


  三、改建类型


  非居住闲置房屋可改建为租赁型人才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或市场化租赁住房,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城镇无房常住人口租赁,或面向社会租赁。改建项目应分别纳入我市三类租赁型住房的建设计划,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四、改建要求


  (一)权属合法。改建项目应具有不动产权证,且不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转移登记情况。实施单位是受委托单位(机构)的,需提供产权人书面委托证明。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内建筑等不得实施改建。


  (二)安全适用。改建工作应重点考虑安全适用原则,兼顾经济、方便、绿色要求。结构方面,应科学评估改建项目主体结构负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房屋检测机构提供有效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技术方面,应严格按照不低于旅馆的现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空间标准方面,改建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住房租赁标准,每间居住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对参照宿舍标准改建面向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


  (三)供需适配。改建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应按照实际使用性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原则上应重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商业商务集聚区、产业园区以及交通枢纽等交通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实施。


  (四)环保卫生。改建项目应符合环保、卫生部门关于空气质量、饮用水质、辐射、噪声等方面要求,远离各类污染源,确保具备良好的居住条件。


  (五)权责一致。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等治安责任,并建立自控机制,对于管理不严造成损失或发生侵害其他权利人的行为,承担全部整改和赔偿责任。


  五、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实施单位向所在区政府或区指定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改建申请,提报申请材料。其中:


  1.商业、办公和酒店(宾馆)等经营类房屋,应以整栋、整层或整单元为单位实施改建,改建的最小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


  2.厂房、仓储等非经营性房屋实施改建,应先期通过环境保护监测,以整栋为单位实施改建。改建的最小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书面申请;(2)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3)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4)项目改建方案(附相关图纸);(5)房屋安全检测报告;(6)运营方案。


  (二)资格审核。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纳入租赁型住房管理。


  (三)实施改建。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按规定办理规划、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开展房屋改建工作。


  (四)联合验收。改建工程竣工后,由实施单位申请区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核实项目确按改建方案实施后,出具验收意见。


  六、相关规定


  (一)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保持不变。若按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改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单位应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房源,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应及时将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信息进行登记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改建项目备案后,10年内不得变更用途。租赁期内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户发证,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


  (四)已验收备案的改建项目,经实施单位申请,供水、供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电信等部门应按居民收费价格标准调整收费标准。


  (五)区指定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每2年组织对改建项目进行一次核查。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可责令实施单位限期整改。


  (六)申请人弄虚作假将变更登记后的租赁型住房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的,或者改变租赁型住房用途的,按要求予以撤销(恢复)。


  七、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辖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试行有效期为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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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8
文号:青建规字[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高端会计人才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人才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青厅字[2020]9号,以下简称“两区”)规定》,现就我市进入该区的各类高端会计人才进行奖励补助,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范围标准


  (一)已取得财政部开展的高端会计培养工程结业证书的人员,包括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工程;已取得山东省财政厅各期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结业证书的人员。


  (二)须在“两区”内企业工作满二年(含二年)以上,即服务于“两区”内且在青岛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政策


  (一 )已取得财政部开展的高端会计培养工程结业证书且在“两区”内企业工作满二年(含二年)以上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补助资金50万元。


  (二)已取得山东省财政厅各期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结业证书且在“两区”内企业工作满二年(含二年)以上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补助资金30万元。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奖励补助的人员需填写《青岛市“两区”高端会计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1)、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颁发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等材料,报单位所在区(市)财政局初审。


  (二)区(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青岛市“两区”高端会计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诚信申报承诺书》报青岛市财政局复审。


  (三)青岛市财政局复审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评估管理


  (一)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或协助骗取奖励资金的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本细则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0532-85855872)。


  附件: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青岛市“两区”高端会计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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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优化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实名办税,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用户信息被盗用、冒用等安全风险,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对登录方式进行了优化,将于2020年10月24日进行升级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方式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分为企业登录、自然人登录、代理登录三个入口。三个入口都要与登录的具体办税人员进行实名关联。


  (一)企业登录


  办理企业业务的纳税人,通过“企业登录”入口进入,可以使用以下两种登录方式:


  1、密码登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手机号/身份证号/操作员代码+用户密码+验证码;


  2、证书登录:使用税控盘、金税盘登录时,首先使用证书密码登录,登录成功后选择办税人员,并输入办税人员密码。


  3、注意事项:


  (1)对于正常在用的电子税务局老用户,首次使用“密码登录”时,办税人员初始密码默认为企业密码,登录后需首先设置个人用户密码;也可以继续使用“原密码方式”登录,然后通过“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管理”模块,设置办税人员登录密码;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下方的“注册”按钮完成企业办税人员个人用户开通。


  (2)对于已完成税务登记但未开通电子税务局的新用户,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可通过登录页面下方的“注册”按钮完成注册。其中,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可以增加办税人员。


  (3)对于未完成税务登记的新办户,请使用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号+密码(默认为法人身份证号后六位)+验证码进行登录。在系统中完成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后,通过登录页面下方的“注册”按钮完成注册。


  (4)如需增加或变更办税人员,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办税人员变更”模块办理。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可以通过“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管理”模块设置办税人员个人用户登录密码。


  (二)自然人登录


  办理自然人业务的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登录”入口进入,使用手机号/身份证号+用户密码+验证码方式进行登录。


  首次办理业务的自然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自然人登录”入口,点击“注册”按钮完成注册,系统支持手工录入信息注册、微信小程序注册和支付宝注册三种方式。


  (三)代理登录


  办理代理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通过“代理登录”入口进入,使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手机号/身份证号+用户密码+验证码方式进行登录。登录成功后,选择委托企业,录入“授权码”完成登录。


  首次办理业务的代理人,可以通过登录页面下方的“注册”按钮完成注册。


  二、其他事项


  为减少对网上业务办理的影响,原密码登录方式、原证书登录方式近期将继续保留,在此期间,您也可以继续使用原方式登录,具体停用时间另行通知。建议各办税人员尽快设置个人用户密码,采用新登录方式办理网上业务。


  纳税人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96005656,或登录在线客服www.96005656.com提问;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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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公告

为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引导纳税人自主评定、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南沙地税在对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基础上,从2016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2015年12月1日前已办税务登记的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具体包括:


   一、推行税(费)种自主选定


   不再进行税(费)种认定(所得税除外),由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自行选定相关税(费)种,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二、推行有税申报


   取消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其中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当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才需要对上述相关税费进行申报纳税。


   三、加强后续监管


   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国地税信息交换和其他第三方数据利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不报、错报、漏报税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现阶段,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范围为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推行。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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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5
文号: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6]2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税务系统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决定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市国税、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征管、信息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建立联合评价工作机制,联合组成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负责管辖范围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与共同评审工作。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进行评价;地方税务机关单独管辖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组织评价。对于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成员工作岗位变动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调整其人员组成,确保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评价依据

  本次评价工作,依照《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业务口径》)所规定的原则、指标、方式进行。


  三、评价范围

  本次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评价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期限应连续计算,尤其是由于营改增工作变更登记的纳税人,管辖国税、地税机关要做好税务登记数据的比对、衔接,确保此类纳税人可以正常参评。


  四、评价级别

  本次评价的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按照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计算,A级:90分及以上;B级:70分以上不满90分;C级: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不满40分或直接判级确定)。所有符合参评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纳入A、B、C、D四个级别之一进行分类管理。纳税信用级别被评价为A、B、C、D级的纳税人名单(包括国税、地税共管户和国税、地税纯管户)须分别报送广东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广东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备案,本次评价工作内容将适当选择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并将评价结果在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五、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系统上线(2月29日前)

  2月29日前,完成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的广东本地特色化修改与部署,并对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国税、地税联合测试,确保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顺利地在广东省国税系统、广东省地税系统统一上线。


  (二)业务培训(3月1日-3月4日)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指标》《业务口径》等文件以及开展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操作培训,使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纳税信用评价的程序、内容、标准和系统操作,为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三)确定评级(3月5日-4月5日)

  为确保全省国税、地税机关纳税信用数据的一致性,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的后续管理,切实减轻基层单位的工作负担,全省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分别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组织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3月25日前,各县(市、区)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纳税人、全面地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进行分值核算,并确认评价意见。同时,完成A、B、C、D和AAA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提交给地市级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确定。

  4月5日前,各地市级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通过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完成对A、B、C、D级纳税人的级别初审,并初步确认本次AAA级纳税人。


  (四)对外公示和数据汇总(4月5日-4月20日)

  对初审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区国税、地税机关评审委员会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方可最终确定评为A级信用级别纳税人。

  各市国税局、地税局于4月20日之前通过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将最终确定的2015年度A级、B级、C级、D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提交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备案,并将包括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与矛盾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的总结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六)发布名单(4月20日-4月30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下旬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分别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发布评价结果,不联合发布,不在发布通告中联合落款。


  (七)后续管理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加强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在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服务环境、涉税审批等方面给予有针对性的服务,扩大纳税信用评价的影响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并加强对纳税信用级别的动态管理,对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要及时降低其信用级别,对纳税失信纳税人起到震慑的效果。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地市级国、地税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直接向纳税人反馈,同时向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备案。由于复评、动态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A级名单的,应发布变化情况通告,及时更新公告栏、公布栏内容。


  六、其他要求

  本次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为广东省税务机关首次使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工作中要树立大局意识,密切沟通协作,相互支持配合;国税、地税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协调,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做好全市评价工作的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学习税务总局《评价指标》规定的各项指标,吃透政策要求,熟练掌握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操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采集、核对涉税信息,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时间要求组织完成评价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省国税局韩鹏辉 020-38358387

  省地税局王海仁 020-8529930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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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3
文号:粤国税发[2016]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6]29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

各商业企业:

  为使境外旅客在深购物离境尽早享受退税优惠,拉动外来消费,我市拟于近期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通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的本市商业企业,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条件如下: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一并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首批离境退税商店受理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及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首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并移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备案。必要时,首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将报市政府审定。


  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移交名单中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完成备案的首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将向社会公布。

  有关离境退税政策的详细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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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3
文号: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6]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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