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国税发[2016]1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


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不仅关系到税制转换中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价,也将直接决定税制转换后政策调整和完善的方向。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要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的营改增税负分析组,建立工作责任制,细化职责分工。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积极运用分析成果全面优化纳税服务。通过深入分析,定位政策上的完善方向、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改进服务上的欠缺之处。通过尽快、精准、有效的改进,使营改增带来的办税便利更充分,更好优化经济运行秩序和营商环境,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为企业转型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建言献策,助推经济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


二、深入做好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


(一)持续开展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再复核工作。对试点纳税人的身份界定要开展全面复核,准确划分试点纳税人的主行业和主征收品目。建立定期校验机制,保持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的精准,为税负分析打下坚实的数据基础。


(二)持续做好申报质量提升工作。认真梳理分析每期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再培训、再辅导。重点做好样本企业的申报跟踪辅导,确保申报数据准确反映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和税负变化情况,发挥样本企业的标本参考作用,夯实分析工作数据质量基础。


(三)细致开展纳税人试点分析工作。认真深入分析本地区营改增试点税负变化情况,建立试点分析常规工作机制,并根据工作需求,加强与财政、地税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联合分析团队,提升试点分析工作站位和质量。各市国税局每月应就试点行业运行情况、税负变化情况等形成营改增试点分析报告上报省国税局。


三、运用分析成果促进经济发展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应用营改增试点分析成果,深入细致开展税收收入测算,算好新营改增收入和税制转换减收两本账,充分挖掘试点分析数据与经济运行的内在联系,把握经济结构变动特点,为地方政府开拓财源发展经济出谋划策。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营改增试点分析数据,结合风险管理系统的推进,完善风险治理水平,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风险共治的发展,创造全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四、运用分析成果优化纳税服务


(一)多管齐下缓解办税拥堵。做好办税高峰应对工作,改进服务措施,强化服务保障,确保办税服务厅的平稳运行。充分发挥同城通办优势,建立办税服务厅等候状况实时发布机制,合理分流办税人员,分散繁忙办税服务厅办税集中程度。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科学统筹安排,优先保证窗口办税力量,加强现场导税力量的配备,落实领导干部值班指挥协调。


(二)大力推广电子税务局。各地要充分发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国地税主要涉税业务的功能全覆盖、涉税业务办理的全流程电子化的优势,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减少纳税人上门申报办税次数,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提升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


五、运用分析成果改进税收工作


为配合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要求,税务总局出台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各地应认真组织培训,指导和规范日常征管工作。同时,结合营改增试点分析成果,针对不同试点行业、不同征收方式、不同风险环节的税收征管风险加以监控,及时反映落实征管规范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强化责任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省国税局将进一步加大专项督查和考核力度,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敷衍塞责的,对有问题未及时整改,有短板未及时弥补的,该通报的通报,该问责的问责。通过严督实考,促进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持续推进、持续提升、持续完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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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2
文号:粤国税发[2016]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49号)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不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进行管理,改为每年都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二、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财税[2016]49号文件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手续,且仍在税收优惠期内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2015年及以后的优惠剩余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也需要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备案资料。


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所附《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29、32、33、34、37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29项至34项及第37至39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更新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目录见附件。


五、本通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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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4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府办[2016]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单位:


根据国家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工作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资源品目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对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井矿盐、海盐、石英砂、锑矿、长石、白云石、硅灰石、耐火粘土、重晶石、锰矿石、珍珠岩、花岗岩、大理石、银矿、膨润土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二、对部分资源品目继续实行从量计征


对粘土、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三、资源品目具体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合理确定资源品目适用税率。我省具体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见附件。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税。


五、全面清理收费基金


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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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30
文号:粤府办[2016]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高速公路企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公告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为确保高速公路企业用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高速公路企业跨区域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事项公告如下:


总机构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的高速公路公司,暂由总机构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由总机构分发至沿线各市(县、区)收费站,用于道路桥、闸通行费凭证。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速公路企业的业务紧密关联,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2日



解读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全省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高速公路企业用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广东省国税局明确高速公路企业跨区域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问:高速公路企业如何印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答:总机构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的高速公路公司,暂由总机构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由总机构下发至沿线各市(县、区)收费站,用于道路桥、闸通行费凭证。


问: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速公路企业的业务紧密关联,如何印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答: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速公路企业的业务紧密关联,可参照高速公路企业的印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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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2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协发[2016]4号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行业自律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税务师行业发展迅速,在服务地方经济、融洽税企关系、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提升纳税遵从度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我省税务师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也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行业自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诚信执业。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加强《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贯彻,履行相应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要不折不扣、完整准确地向纳税人传达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政策,不能断章取义,不得隐瞒曲解,不能打着税务机关的旗号,欺骗和胁迫纳税人强制代理,更不能与纳税人勾结合谋偷税骗税。依法诚信执业是税务师行业的安身立命之本和长远发展之基,要始终把诚信作为行业发展的生命线,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准则,为构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和谐征纳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高度重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王军局长关于“要切断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的利益关系,注册税务师不得利用拉关系、走后门,甚至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要求,认真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各项规定,确保彻底切断与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利益链条,从机制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要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依法代理、独立公正、维护国家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及时反馈纳税人意见建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各税务师事务所应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积极解答纳税人的政策咨询和提出的疑惑,发挥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作用,主动向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意见建议,共同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格内部管理。


今年七月初,某网络刊登了关于我省某市“红顶税务中介”调查文章,主要内容是企业被迫购买中介报告,不买就要被查账,还指出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有利益输送关系等。总局已派专门工作组来广东省进行调查,调查工作还在进行之中。协会要求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以此为契机,深度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不存侥幸,要引以为戒,未雨绸缪,警钟长鸣,不要等到亡羊补牢为时已晚。请各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做好《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填报工作,于8月15日前签字盖章后报送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办公室张立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8号建滔广场1602室,联系电话:020-81319689)。


各税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省税协将结合年检进行重点检查和实地抽查,一经发现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将提请行政监管部门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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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6
文号:粤税协发[201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国税发[2016]108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保障纳税人依法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明确各部门职责,理顺检举流程,优化检举服务,市局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深国税发[2016]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经修订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3.举报案件线索评估审批表 


4.转办单 


5.交办单 


6.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办结果简要告知书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8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保障单位或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印发)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第三条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在提交检举材料时应署有或留有名称、姓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国税机关可对检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署有的名称、姓名进行核对。 


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其代理人提出;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明确负责具体联系的检举人,未明确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联系人。 


第四条 深圳市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工作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各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区局举报中心”)以及各直属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直属稽查局举报中心”)负责。 


举报中心以外各单位、各部门收到的属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线索,应及时交由举报中心统一处理。 


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设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各区局举报中心设在各区局政策法规科。 


各直属稽查局举报中心设在各直属稽查局综合业务科。 


第五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登记检举线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举线索的评估、分类、报批等; 


(二)转办、交办检举线索; 


(三)催办、督办检举事项; 


(四)上报、通报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负责检举奖励的发放; 


(七)负责检举事项的答复。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七条 国税机关应与地税、信访、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税务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八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二章 检举线索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的范围是:涉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各税种中存在的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检举线索的来源主要包括:检举人来人、来函、来电、传真、网上举报平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情报交换等。 


第十一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检举线索受理工作,严格为检举人保密并及时办理受理登记。 


第十二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其姓名、身份等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举报,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简称《受理回执》,见附件1)。送达《受理回执》的方式由举报中心视具体情况确定。出具《受理回执》前,应要求检举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与检举人署有或留有的名称、姓名进行核对;对不一致或者拒绝提供的,举报中心应及时告知检举人,按匿名检举处理。 


第十三条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举报中心应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的详细资料和涉税违法事实等有关线索。 


第十四条 检举人要对其提供的检举材料负法律责任,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第十五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认真负责。 


受理来人检举时,可引导检举人自己填写《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见附件2),检举人不愿填写的,由税务人员如实记录有关检举事项。记录完毕后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时,应使用《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如实记录有关检举事项。 


受理网上检举等其他形式的检举时,应将有效线索转换成书面材料或电子介质材料。 


第十六条 多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七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章 检举线索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线索登记后,应填写《举报案件线索评估审批表》(见附件3),按照规定评估,并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对涉及稽查职能范围的检举线索转市局稽查局处理,承办部门为稽查局检查部门。 


(二)对涉及征管范围的转被检举人所在辖区管理局处理,承办部门为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含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三)对检举线索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举报中心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以上类别的检举线索,如需跨单位转办的,应填写《转办单》(见附件4)。 


第十九条 检举线索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二十条 举报中心向承办部门交办检举事项时,应填写《交办单》(见附件5)。对于举报中心交办的检举事项,除特殊情况外,承办部门应于收到检举事项的3个月内查结完毕,并及时向举报中心回复查办结果。回复内容应包括立案情况、被检举人基本情况、涉税违法事实、查处结果、以及对检举材料涉及的但无法核实或查无问题的情况说明等。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延期后,可以延期回复查办结果,但要定期回复阶段性的查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级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事项,各级举报中心应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并在督办要求的期限内上报查办结果。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评估没有价值的,国税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承办部门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如需采取书面告知方式的,应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办结果简要告知书》(见附件6)送达检举人。 


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向实名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四章 检举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税违法线索的检举材料,由各级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国税机关其他部门接到的检举材料,应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二十五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举报中心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六条 举报中心应设立检举管理台账,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须在检举管理台账上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国税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对收到检举人提供的检举材料并已受理,检举人提出撤销检举请求,并要求退回检举材料的,国税机关应做好对检举人的保密工作,但不得将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对已开展检查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转办或交办处理的,可将有关检举材料按暂存待查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将检举线索材料、领取奖金审批表、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移送档案室专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举报中心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 


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各级举报中心应当按时报告。 


第五章 对检举人的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国税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保护检举人和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举报中心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检举线索的管理、检查、审理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检举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检举事项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查情况时,不得出示(携带)检举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贡献的人员,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单位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税收违法线索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查补入库情况和检举人的贡献大小,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税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国税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国税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深国税发[2016]17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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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8
文号:深国税发[2016]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填报2016年全国税收调查资料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66号),现将我局2016年税收调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6年参与全国税收调查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66号)要求确定,具体名单见深圳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厅”的网上直报平台页面。我局并在“个人信息提示”页面对纳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给予提示。


二、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


纳税人自行选择调查方式,既可以使用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在线填报,也可以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填报。全市税收调查填报从6月22日开始,7月下旬截止,企业集团税收调查填报从6月22日开始,7月中旬截止,具体时间以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三、网上直报方式


网上纳税人登陆深圳国税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点击“办税服务厅”—>“办税区”—>“网上直报”—>“税收调查网上直报”,进入税收调查网上直报平台,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为避免临近报送截止日期出现网络拥挤,请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前登录网上直报系统填报。


(一)纳税人在线填报时,选择“2015年度全国税收调查”报表任务。参加企业集团调查的纳税人,选择“2015年度企业集团税收调查”报表任务。同属税收调查和企业集团调查范围的纳税人,上述两项报表任务均需填报。


(二)登录代码:纳税人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号;验证密码:纳税人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登录后可自行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如果第一次登录提示代码、密码不正确,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收调查工作人员。


(三)为减轻纳税人重复填报数据的负担,我局从税收征管系统(CTAIS)抽取部分调查指标到直报系统,包括申报指标和财务指标,供企业填报数据时参考,具体操作办法见深圳国税局网站《税收调查资料填报指南》。


(四)具体填报内容及填报口径详见深圳国税局网站网上直报平台。


四、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方式


我局提供企业录入版的调查软件和参数下载途径,供纳税人下载安装。


(一)下载途径:登陆深圳国税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服务区”—>“涉税软件下载”—>下载“2016年全国税收调查系统NTSS(企业录入版)”。


(二)上报数据:使用企业录入版填报审核数据后,在〔收发〕菜单下选择〔上报数据〕—>〔i@Report报表服务器〕—>〔下一步〕时,需填写服务器地址:http://218.18.101.150/IRPT/i,同时选择〔上报上级单位〕。


五、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在填报税收调查资料时,请注意报表期为“2015”年度,数据单位为千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填报(部分指标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部分集团企业还需完成企业集团调查任务,企业集团调查应填报2015年度和2014年度数据。


(三)纳税人在税收调查工作中有疑问的,请咨询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4000015511咨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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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国税发[2016]第1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经修订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21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由其提供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对开始时使用匿名检举,但检举人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与税务机关保持一定的联系,能提供查处案件有利线索,并且能证实其真实身份的,案件查结后可按实名检举给予奖励。


第五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不足10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六条 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具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的条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全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七条 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八条 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一)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5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40000份以上不足50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0份以上不足4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20000份以上不足30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不足20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九条 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不足20万元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 十条 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就同一举报进行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计 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 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具有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举报中心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前两款规定的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受理检举事项的举报中心申请检举奖金。


第十四条 检举奖励资金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第 十五条 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承办部门所在单位的举报中心在收到检举人书面申请的一个月内,会同承办部门,制作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附件1),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承办部门所在单位的举报中心报深圳市国家税 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


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所在单位的举报中心发出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后,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附件2),通知检举人到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附件3),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金。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身份、名称。


上款所称承办部门是指实际负责检举案件查处工作的部门。


第十六条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第十七条 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八条 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附件4)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九条 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支付检举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的格式,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深国税发[2009]205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


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2.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


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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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1
文号:深国税发[2016]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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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粤国税发[2016]19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税总发[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深入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通知》对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指导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积极作用的纲领性文件。各方要按照文件要求,清晰把握自身定位,明确各自责任,狠抓落实,发挥各自专业的优势和工作优势,确保三方沟通机制既定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级国税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放在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位置常抓不懈,抓出成效,积极运用多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有利于建立三方沟通机制的良好氛围。


二、勇于探索,锐意创新


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是按照国家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了适应政府取消行政审批后对涉税服务行业的行政监管由原来事前监管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新形势下形成的。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引导各方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落实岗位职责,建立工作档案,切实加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要围绕三方的需求,创新沟通方式,拓宽沟通渠道,丰富沟通内容,提高沟通效率,积极回应纳税人合理诉求,更好地解决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切实把三方沟通机制打造成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的新平台。


三、精诚合作,和谐共建


三方沟通机制的建立,目的是为了调动三方的积极性,发挥各方专业优势和人员优势。在运转三方沟通机制工作中,要平等相待、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精诚合作,努力把三方沟通机制建成“合作,共建,互促共赢”的纳税服务长效机制。各级国税部门要积极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联合,拓展服务领域,摸清本地税务师行业实际情况,及时掌握纳税人合理诉求和三方沟通工作需求,积极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和基层国税机关期盼的问题,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经营活动,为推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税收权益,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促进涉税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服务。省国税局将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将贯彻落实好三方沟通机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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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4
文号:粤国税发[2016]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6]19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方税务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4号)规定,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现将换算比、折算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换算比和折算率 


根据我省矿产资源的开采和销售情况,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原则进行测算,现确定铁矿等9 种税目的换算比或折算率,具体见下表: 


广东省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换算比  折算率 


1    铁矿    精矿   1.28 


2    金矿    金锭   1.15 


3    铜矿    精矿   2.95 


4   铅锌矿    精矿   0.51 


5   高岭土    原矿        0.67 


6    萤石    精矿   1.36 


7   硫铁矿    精矿   1.37 


8   石英砂    精矿   1.30 


9    锑矿    精矿   2.17 


二、使用换算比或折算率计算应缴纳资源税金额的方法 


(一)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纳税人销售原矿的,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应缴纳资源税金额=精矿销售额×税率 


(二)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纳税人销售精矿的,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应缴纳资源税金额=原矿销售额×税率 


(三)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金锭销售额=金精矿或金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应缴纳资源税金金额=金锭销售额×税率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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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1
文号:粤财法[2016]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6年9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一律使用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二、系统功能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具有网络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委托代开发票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gd-n-tax.gov.cn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软件用户指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9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扩大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出台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全面推行范围和时间。从2016年9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一律使用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二)系统功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具有网络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委托代开发票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gd-n-tax.gov.cn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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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9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和税收风险管理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助力构建适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现代税收治理新格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7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规范税收风险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税法遵从,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本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风险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造成税收流失,从而面临经济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税收风险共治是指在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基础上,税务机关统筹纳税人及各方治理主体力量,协同开展以税收风险为主要治理客体的治理活动。


  第三条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应当遵循依法治税、协同共治、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了解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对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的,有权拒绝检查。


  (三)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四)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依法负有以下义务: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的税务检查。


  (四)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六条 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税务机关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获取、运用纳税人实名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生产经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依法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


  (二)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科学确定纳税人的基础分类,有效识别纳税人风险特征,确定风险等级,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三)明确风险共治的制度、程序和措施,向行政相对人依法公开涉税风险信息,提供风险预警及化解服务,不断完善风险共治机制。


  (四)整合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根据纳税信用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提供差别化、个性化的服务措施。


  第七条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核心内容是依托大数据,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统筹纳税人及其他涉税各方力量,实现管理与服务融合,提升风险管理的效能:


  (一)征纳双方平等。尊重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纳税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税务机关专业化管理和纳税人自我管理的积极作用,共同防控和治理税收风险,共建公开透明、互信合作、征纳和谐的新型关系。


  (二)管理服务互融。依托大数据挖掘识别税收风险,推行税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将风险预警前置到纳税服务环节,促进纳税人自评、自查、自纠,实现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的有机融合。


  (三)社会各方协同。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为重点,探索引入行业协会、专业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管部门联动,立足税收风险防范统筹整合涉税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风险共治的合力。


  第八条 税务机关建立税收风险共治的制度、流程和操作细则,制定风险共治分析指标、模型、评价标准,向纳税人公开。纳税人可参考相关税收风险共治制度进行自我管理,并就相关风险分析指标、模型、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合理性,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多元化的征询交流渠道向税务机关提出合理的优化完善需求和建议。


  第九条 以征纳共治为主线、以税收法治为保障,实行规范统一的税收风险共治流程:


  (一)税务部门通过获取、运用纳税人实名登记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纳税申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建立纳税人的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和风险信息库,构建税收大数据平台。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按规模和行业实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各种涉税信息,定期扫描识别纳税人的风险信息和风险等级。


  (三)税务机关对低风险信息和部分中风险信息,通过风险提醒的方式前置到纳税服务环节,由纳税人开展自评、自查、自纠。


  (四)对中高风险以及持续异常的纳税人,协调国、地税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综合治税网络、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智库,组织开展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检查等风险应对工作,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依法采取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并调整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构成涉嫌税收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税收风险应对工作,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程序执行,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实现征管方式的根本转变,由税务机关、纳税人、第三方共同执行、遵守税收法律,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积极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的共治局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国税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发布《办法》的背景与目的


  为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规范税收风险管理,建立合作共赢的征纳关系,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本《办法》。目的是要通过推行税收风险共治,实现征管方式的根本转变,从税务机关单独治理向多方协同共治转向,从税务机关一家独立承担税收征管责任向税务机关、第三方、纳税人共同承担责任转向,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积极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的共治新局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税收风险的定义与税收风险共治的定义


  《办法》所称的税收风险是指纳税人未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从而导致税款流失的可能性。


  税收风险共治是指以明晰征纳权责为基础,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统筹纳税人与其他涉税力量形成税收风险协同共治。明确以税务机关、纳税人与其他涉税力量共同作为税收风险共治的主体。


  (二)明确了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权利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所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本《办法》明确了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依法可享受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


  (三)明确了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应当履行信息获取、数据应用、税源分类、风险分级、风险预警等工作职责。


  (四)明确了税收风险共治的核心内容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要围绕征纳平等、管服互融、国地合作、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作为核心内容,依托大数据,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统筹涉税各方力量,实现管理与服务融合,提升风险管理的效能。


  (五)明确了税收风险共治的流程


  围绕征纳共治为核心,税收风险共治的流程是税务机关通过各类信息获取建立税收大数据平台,制定并选择合适的尺度、方式与渠道公开风险共治分析指标、模型、评价标准,实行税源分类管理并开展涉税信息的综合应用,扫描识别纳税人的风险信息和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层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措施,对低风险信息和部分中风险信息,通过风险提醒的方式由纳税人开展自评、自查、自纠。


  三、《办法》的深化与创新


  《办法》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流程进行了规范统一,明确了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各地可根据公告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探索,创新风险共治的运作机制、方法、手段和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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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7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6]20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认识做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工作的政策要点、工作重点和问题难点,准确领会并及时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主动创新管理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把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纳税人在省内跨地市经营的,仍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纳税人在各地市内跨县(区、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市级国税机关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纳税人在省内跨地市或在市内跨县(区、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四、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通过金税三期优化版核心征管系统内的【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操作。


  五、省国税局正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中开发《外管证》的网上开具、实时报验、自动核销等功能,待有关功能上线运行后,将另行明确是否在全省国税系统范围内取消《外管证》的纸质开具、手工报验和核销问题。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反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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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5
文号:粤国税发[2016]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6年9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一律使用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二、系统功能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具有网络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委托代开发票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gd-n-tax.gov.cn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软件用户指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9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扩大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出台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全面推行范围和时间。从2016年9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一律使用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二)系统功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具有网络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委托代开发票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gd-n-tax.gov.cn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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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9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府办[2016]8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市场准入手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对我省巩固商事制度改革先行优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办发[2016]53号文的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将改革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见到实效。省工商局要密切跟进国家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措施情况,尽快牵头研究制订我省具体实施细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快完善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跨部门涉企信息无缝衔接,确保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办事流程,修订文书表格和办事指南,做好业务培训和宣传解读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尤其是证照应用单位要及时清理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相关领域和环节有效使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2016]53号                      2016.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这项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实施,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是:


  ——标准统一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登记、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对接、流畅运转、公开公正。


  ——信息共享互认。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以“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


  ——流程简化优化。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务求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


  ——服务便捷高效。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积极推进“五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实现“五证合一”网上办理。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制定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至信息共享平台;暂不具备联网共享条件的,登记机关限时提供上述信息。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机构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要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信息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信息查询、核实制度。


  (三)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没有发放和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与统计机构信息共享的方式做好衔接。


  (四)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五)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围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加强办事窗口人员力量和绩效考核。健全行政相对人评议评价制度,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把改革工作做扎实、做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中落实不到位、衔接不顺畅等问题,要在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中认真研究、一并解决。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对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程序修订和完善。


  (二)加强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有针对性地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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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9
文号:粤府办[2016]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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