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鲁财税[2020]1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度山东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1.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山东省教育基金会


  3.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济南市中慈善总会


  5.济南市历城区玉圃教育发展基金会


  6.济南市历城区稼轩教育发展基金会


  7.济南市天桥慈善总会


  8.济南市长清区慈善总会


  9.章丘慈善总会


  10.济南市济阳区慈善总会


  11.商河县慈善总会


  12.槐荫慈善总会


  13.济南市放生护生协会


  14.东营市慈善总会


  15.东营市祥瑞慈善功德基金会


  16.东营市义工协会


  17.东营市东营区慈善总会


  18.东营市河口区慈善总会


  19.东营市垦利区慈善总会


  20.广饶县慈善总会


  21.利津县慈善总会


  22.广饶县乐安街道慈善总会


  23.广饶县陈官镇慈善总会


  24.利津县北宋镇慈善总会


  25.德州市慈善总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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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鲁财税[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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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二、申报方式: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办理2019年度“三代”税款(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申报时,需报送加盖公章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表》。


  请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2019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报事宜,因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个人原因,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2019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办理“三代”税款手续费清算。


  三、领款方式:2019年度“三代”税款(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待2021年预算资金到位后进行支付。由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于2021年3月30日前持加盖公章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手续费领款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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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20]8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展览、电影放映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展览、电影放映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已按行业享受2020年第一季度困难减免税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免征税款,应将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二、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等事项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一致。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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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青财税[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


  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


  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


  纳税人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时应据实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五、关于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


  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公告下发之日已经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


  1.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2.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4.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青岛市同步实施。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试行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为做好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衔接,需要对青岛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二、内容解读


  (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并将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一是对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时应据实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五)关于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六)关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与《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水资源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公告下发之日已经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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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


  一、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运输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运输企业,由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级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运输企业,由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交通运输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国有交通运输设施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中小企业减免的租金,各地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三、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交通运输企业,可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交通运输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交通运输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对企业职工培训专项资金补贴的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四、对参与“春风行动”的道路客运车辆给予适当政策性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中,省组织的省际超长距离客运车辆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州)组织的市际客运车辆,由当地市级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省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五、在保障应急运输、基本客运服务的前提下,允许受疫情影响的道路客运班车和包车车辆按程序报停。


  六、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交通建设项目直接损失和投资增加以及工期延长,相关各方可重新协商调整相关条款约定。复工中增加的疫情防控费用支出,可依据复工方案据实计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予以支付。


  七、对高速公路投资人年度信用评价达到AA级的企业,通过降低保函额度、调整保证金缴纳方式等措施,积极缓解其资金压力。对符合政策的公路水路交通项目,结合实际工作进度,适度超前下达财政补助资金,积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八、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交通运输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九、对受疫情影响停运的客货运输车辆和船舶,银保机构应允许其延长车辆交强险、船舶承运人责任险以及相关商业险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相关方协商确定,最长时间不超过4个月。


  十、因免收通行费导致偿还当期银行贷款本息有困难的收费公路营运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允许其适当展期,优化疫情期间征信管理。对近期需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或需为其关联投资人申请建设项目贷款的收费公路营运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简化审批程序,增加贷款额度,做到应贷尽贷,并适当给予利率等优惠。


  本政策适用于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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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川办发[202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青岛市税务局指定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


  受理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年度汇算组)


  邮寄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6号


  邮政编码:266011


  联系电话:0532-83887731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1.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2.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4.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5.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6.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7.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1.纳税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http://qingdao.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栏目下载;


  2.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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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四)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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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市县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调动省与市县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收入划分等一系列改革成果。


  (二)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确定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


  (三)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完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增强各级政府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能力。


  二、主要改革措施


  (一)保持增值税分享比例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对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县分享比例不变,即省与市、扩权县(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分享比例为35:65,省暂不参与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金融保险业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仍然由省与市(州)、扩权县按50:50的比例进行分享。


  (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结合财政收入形势确定退税规模,按照现行省与市(州)、扩权县财政体制保持分担比例不变。在此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确定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切实减轻各级财政压力。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三)理顺省与市县财政体制。通过扩大省与市县共享税种范围、提高部分税种的省级分享比例、完善税收收入征管体制等措施,进一步强化省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有序提高省级财力比重,形成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享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体系和均衡协调的省与市县财力格局。中央下划地方的消费税收入先列省级。完善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在内的重点企业的税收分享机制。建立转移支付省级再分配与现行财政体制、事权划分相协调的机制。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四)加强税收收入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省级税务征管稽查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全省税收的稽查力度。省级对各地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混级混库、违规多征超征、违规减免缓征等行为开展稽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查补的违法违规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五)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强化相关职能部门非税收入征管主体责任,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稽查,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征管政策全面执行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厅要加强对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抓紧制定落实改革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督促指导本级部门和辖区内县(市、区)全面贯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全力配合改革,协助做好对各地区各行业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


  (二)严肃财经纪律。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人为干预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突击做基数。各市(州)要按本方案要求推进改革,严肃查处干预企业经营、操纵税源分布、地方市场保护等违规行为,防止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搞违规政策洼地。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改革后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行为,坚决堵塞征管漏洞。


  (三)推进配套改革。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地区财政管理体制,理顺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举,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抓好本方案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创造条件,确保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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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川府发[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做好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在申请当日不能提供截止之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含电子对账单)的,可提供银行账户余额截屏图,待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对符合《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明确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条件的,税务机关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二、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定额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全程网上办理停业登记和复业登记。


  四、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和定期定额调整等事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开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按照税务总局、省局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安排,积极采取各项征管措施,优化办税方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打赢防疫攻坚战贡献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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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02-17
文号:川税函[2020]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相关规定,现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审理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审理标准


  (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案件;


  (二)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市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案件;


  (三)阿坝、甘孜、凉山州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案件。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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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致广大纳税人: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为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据此发布了《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为方便您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便捷办理纳税手续,现就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如您符合《4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房土两税条件,请在5月1日至20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自主提交房土两税预减免申请,先行享受2-4月房土两税优惠,对于1月、5月、6月的税款办理正常纳税申报。


  考虑到办税大厅流量,请您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操作。我们在四川省税务局官网、官方APP等上传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电子税务局办理指引》(附件1)供您下载,请按照上述指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减免税预申请提交、税源信息维护、纳税申报等各项操作。


  如您确需到大厅办理,请提前在四川省税务局官网或官方APP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大厅办理指引》(附件2),打印其中的《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预申请表》并由经办人签字、盖企业法人公章,在纳税申报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


  疫情结束后,请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正式免税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并按规定经过政府和税务机关的核准后方能最终享受房土两税优惠。若纳税人不按规定提交正式免税申请或经核实不符合免征条件的,需补缴已免征税款。


  对于政策口径和操作流程,如您有其他问题,请参阅《热点问题解答》(附件3)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对税务机关的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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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2020年6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19年修订)》(A200000),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事宜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再次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8张表单的样式和填表说明以及5张表单的填表说明,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下载中心-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二)网上申报相关功能操作


  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即可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为保障填报顺利,提升填报数据准确性,青岛市税务局推出“离线申报模板”,企业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下载中心-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在申报前进行预填验算,或按照操作说明填报完毕后导入网上申报系统。


  电子税务局对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自动判定其身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生成相关数据,并带出相应表单,提醒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报结束后,系统会弹出享受优惠事项及金额的提示。如自动判定身份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风险提示服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筹安排,2019年度汇算清缴期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四)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


  1.培训辅导。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本年培训辅导将不采用现场培训模式,改为网上视频培训。青岛市税务局制作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等培训视频,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青税书屋”中下载或在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青税微课”在线观看(微信APP扫描下方二维码)。




  2.纳税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板块等渠道进行咨询。


  (五)资料报送事宜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上述第三条第三款的五项涉税事项资料的报送,本年企业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格时,网上申报系统自动提示资料清单,企业可上传资料附件,完成涉税事项资料的报送。不选择网上报送涉税事项资料的企业,仍可到办税厅报送纸质资料。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企业尽量采用网上申报等“非接触”办税方式。2020年4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受理涉税事项纸质资料,选择报送涉税事项纸质资料的企业可在2020年5月1日后再行报送。上述通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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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19]19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调整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代收单位)要在明显位置悬挂标示或制作明白纸,建立缴费前告知制度,让缴费人清楚明白缴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更新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确保降费减负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要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多种媒体,加大政策宣传推送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和透明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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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7
文号:鲁财税[2019]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8日


青岛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的原则。教育费附加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和执行预算。


  (二)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市本级教育费附加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支出,既要考虑刚性支出,又要考虑财力可能。


  (三)统筹安排的原则。教育费附加应当与各类教育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向农村教育倾斜,努力实现教育城乡均衡发展。


  (四)绩效预算的原则。注重发挥教育费附加使用效益,做到预算有目标、执行有监控、绩效有评价,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编报和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部门,是教育费附加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报、执行、评价,并对相关结果负责。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包括管理职业教育学校的其他职能部门和市本级非市教育局局属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


  第四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教育局研究制定教育费附加支出政策。


  (二)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收支预算总规模,按程序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年度预算。


  (三)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及下达。


  (四)对照教育费附加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提出市教育局局属学校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意见,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将相关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组织编报、确定绩效目标。同时,将有关基础数据反馈市财政部门。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考察、评估和实施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落实绩效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局,完善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四)组织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的监查和审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参照本条第(一)(二)(四)项执行。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使用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申报、绩效目标编制、项目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主要包括安排学校(含幼儿园,以下同)基本建设,改善学校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促进教育内涵发展,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等,主要包括:


  (一)教育重大基建项目、校舍维修改造、教育教学设备购置。


  (二)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育科研、重大改革项目及大型教育活动开展。


  (三)学校特色发展及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均衡化建设。


  (四)教职工素质提升、继续教育、购买教师顶岗教学服务和教学辅助服务、后勤服务等。


  (五)政府校车运营、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项目补助。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九条 市、区(市)教育费附加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统筹用于职业教育发展。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应当将教育费附加的30%上缴市财政;当年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不到30%的区(市),差额部分应当上缴市财政。在下年财政体制结算时,结算相关区(市)上年应上缴资金。上缴资金统筹用于全市职业教育。


  第十条 对补助区(市)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实行“分领域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采取因素法切块分配,任务清单由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具体项目由区(市)在任务清单内自行确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市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度结合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政策、项目等情况,汇总编制教育费附加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预算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支持政策,对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提报的教育费附加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列入年度预算。


  对需要下达区(市)的,由市教育局列出分领域专项资金和分区(市)资金补助明细,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提前告知相关区(市),列入区(市)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批复。教育费附加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资金预算,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市级新增支出追加管理的通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编报和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按照我市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


  对年度执行过程中下达给区(市)的教育费附加,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教育费附加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上年度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直接挂钩,并作为政策调整和管理改进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的教育费附加使用。


  第十九条 教育费附加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教育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8]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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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有关要求,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组织开展山东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二)2017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高企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实行网上办理,分两批受理,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1。


  各市、国家高新区和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每家企业本年度只能申报1次。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市要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完善与财税等相关部门高效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应如实填报材料,有关数据应与税务系统相关数据相符。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申报材料。


  (三)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


  (四)按时报送材料。申报企业向所在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提供1份纸质申报材料以备审核留存,具体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2至8。各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于受理截止日前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9)(各一式四份)报送省科技厅,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0531-66777329、66777331


  省财政厅税政处0531-82669724


  省税务局所得税处0531-85656277


  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0。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4.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


  5.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7.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8.中介机构声明书


  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10.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代章)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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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核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残疾人认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相关部门应在相关信息查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用人单位跨省、市、区县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五、征收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优惠政策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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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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