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的通告

 根据个人报名和资格复审情况,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共有1523人获得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笔试安排

  时间:2019年4月14日(周日)上午9:00—12:00。

  考生(具体名单见附件1)于8:30开始入场。开考15分钟后仍未入场的不得再入场参加考试。

  地点:ATA国际认证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中科产业园1B楼)。考点位置图及北京市内主要交通路线见附件7。

  形式:本次笔试采用机考形式,笔试大纲见附件2。

  二、笔试注册

  税务总局机关考生于4月11日、12日工作时间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666房间办理注册手续;非税务总局机关的系统内考生于4月13日9:00—17:00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北京中科产业园1B楼办理注册手续;税务系统外考生于4月13日9:00—17:00携带身份证到北京中科产业园1B楼办理注册手续。

  三、素质和业绩评价

  考生应于3月29日前提供本人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的电子件,税务系统内考生上传至税务干部教育管理系统(http://100.16.91.243:8010/esenface,以下简称“报名系统”),税务系统外考生打包发送至报名邮箱(swljrcxb2019 163.com)。

  考生应于笔试注册时提供《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系统内考生所提交的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复印件须经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省税务局审核、公示,并加盖公章,在材料显著位置注明“已公示”;税务系统外考生所提交的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复印件及明细表作为审核依据留存。材料提交后不得替换。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面试及录取资格,已录取的将取消其学员学籍。

  四、有关事项与要求

  (一)税务系统内同一单位有3名以上考生的,应确定1名带队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笔试的,税务系统内考生由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或各省税务局、税务系统外考生由所在单位于4月10日17:00前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将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二)税务系统内考生通过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税务系统外考生于笔试注册时领取准考证。

  笔试注册时,将在准考证上加盖“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考试专用章”,未盖章的准考证无效。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笔试注册的,按弃考处理。不接受提前报到注册。

  (三)本次笔试不统一安排接送和食宿。考生的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各单位要加强教育管理,引导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注意交通、饮食、住宿安全,确保考试工作有序进行。

  (四)考生须严格遵守《考生笔试守则》(见附件5)。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附件6)严肃处理。

  (五)4月30日后,税务系统内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税务系统外考生可通过报名邮箱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注册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陈琛、都源,电话:010-61986695、010-61986666

  考务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考试评估处杨鑫,电话:010-61986661、18975862688;王秀珍,电话:010-61986660、13552569712

  考点联系人: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艳,电话:010-65181122-3668

  报名系统技术支持:4008112366-5-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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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3-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9]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聚焦2019年税收工作主题,税务总局决定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集中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把握税收宣传月主题内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减税降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和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目标和任务作出部署。对此,税务总局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在年初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已将实打实、硬碰硬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作为2019年税收工作的主题和必须扛牢抓实完成好的政治任务;全国“两会”期间,王军局长在“部长通道”上作出“四实四硬”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承诺,这既是向全社会释放税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政治担当和决心毅力,更是对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的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好减税降费“四实四硬”的要求。在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要牢牢把握“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通过开展扎扎实实的工作和丰富多彩的活动,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决心、信心和有力举措,广泛宣传全社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共同努力,广泛宣传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紧扣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在不同时间围绕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特别是结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过程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展示税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尽心尽力服务纳税人和缴费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

  (一)举办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4月1日,税务总局采取实地调研与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形式,在北京市举办“共话减税降费”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税务总局领导到企业实地调研增值税降率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到办税服务厅实地调研小微企业首季纳税申报情况,了解企业对减税降费的直接感受,邀请媒体记者参加。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召开座谈会,邀请部分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高等院校财税专家、主流媒体记者等参加,座谈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措施、成效及对策建议。当日,各地税务机关要参照税务总局的启动仪式,结合实际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座谈、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上下联动、同频共振,顺利启动税收宣传月活动。

  (二)开展媒体记者集中采访活动。在4月首季申报大征期,围绕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及成效、纳税人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减税降费的获得感,税务总局邀请中央主流媒体记者,分别赴东、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和办税服务厅开展集中采访报道,并协调各地主要媒体转发报道,掀起一轮宣传高潮。在5月征期,再组织一轮中央主要媒体记者开展实地采访活动,进一步扩大宣传效果。各地税务机关可参照上述做法,邀请地方主要媒体记者开展实地采访活动。

  (三)召开税收新闻发布会。4月下旬,税务总局统筹小微企业减税、增值税降率等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第1季度税收数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等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5月下旬,税务总局就增值税降率减税、社保费降率减费等有关数据及措施落实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在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舆论引导需要,适时开展专题税收新闻发布、在线访谈等活动。各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安排,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或单独开展税收新闻发布会,介绍减税降费工作推进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四)开展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回访活动。4月中旬,税务总局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任务和全国“两会”涉税提案建议等,进一步指导各地税务机关走访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特别是企业界代表委员,问需求、优服务、谋支持、解难题,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统一要求积极落实有关工作。

  (五)开展“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宣传。4月中下旬,税务总局举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并通过会前预热、会中报道、会后投放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展示中国税务推动构建新型国际税收合作关系、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务实举措及成效。各地税务机关要配合税务总局开展好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宣传活动。

  (六)开展个人所得税普法宣传。4月中下旬,各地税务机关要扎实开展普法“六进”等活动,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深入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法,制作投放各种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品,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自然人全面了解个人所得税第一步和第二步改革举措,宣传个人所得税改革成效,促进社会公众增强诚信纳税意识。

  (七)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4月下旬,各地税务机关要围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于优化服务、助推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通过投放宣传产品、讲述典型事例深入解读“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六年来的成效,以及给纳税人、缴费人带来的获得感。

  (八)开展“新税务新形象新作为”宣传。4月下旬至5月上旬,税务总局将组织开展以税务干部施星灿为原型的《武陵山上的星光》电影首映式及相关宣传活动。各地税务机关要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系列活动,为促进新税务“力合”“心合”、尽职尽责担当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氛围。

  (九)开展28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回顾展。5月上旬,税务总局通过广泛征集整理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史料,利用故事报道、音视频、图片、书、画等多种形式,展示28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及其品牌社会影响,进一步凝聚新时代新税务做好税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的力量,为高质量推动新时代税收发展发挥新的更大作用。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宣传月的品牌效应,并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并重,形成税收大宣传格局,为全年持续开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宣传奠定良好基础。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今年紧扣税收工作主题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对于推动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减轻企业和个人税费负担、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强化宣传工作是政治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落到实处。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沟通汇报,集成社会宣传资源,统筹开展宣传活动,增强税收宣传合力,为落实减税降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创新方式,增强效果。要适应互联网、移动传播和融媒体发展新形势,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宣传质效。推出一批高质量的新闻稿件,用通俗语言讲述减税降费的好政策,用真实事例讲述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的好故事,用客观数据讲述纳税人、缴费人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宣传产品,坚持视频、图文等同步发力,积极制作标语口号、政策图解、公益广告、主题MV、系列快闪、短视频、微动漫等一系列喜闻乐见、易于传播的融媒体精品力作。不断创新传播方式,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传播、立体覆盖,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声的宣传声势。大力拓展宣传渠道,报纸、电视、网络、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共同上阵,广泛利用办税服务厅大屏幕、户外大屏、楼宇传媒、高铁动车、公交地铁、影视院线、广播电视等平台投放税收宣传品,形成全方位立体传播矩阵。

  (三)完善机制,强化保障。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既研究改进税收宣传月活动方式,集中优势资源打造宣传精品提高宣传效果,又创新完善税收宣传长效机制,从宣传平台整合创新、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强保障,形成宣传部门统筹抓、其他部门协力推的税收宣传大格局。要坚持税收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重,及时研判分析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持续改进舆论引导工作。

  在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将及时推介各地经验做法。各省税务机关要积极向税务总局报送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并于5月25日前向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报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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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3-18
文号:税总函[2019]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适应稀土行业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建设需要,现将稀土企业等纳入增值税汉字防伪项目管理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二、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一)本公告所称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稀土产品加工费。《稀土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二)稀土专用发票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三)稀土企业销售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提供稀土加工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按照《稀土产品目录》的分类分别开具发票。

  三、稀土企业需要开具稀土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专用发票开具功能,开票软件应当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升级,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除稀土企业外,其他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企业使用的开票软件应当于2019年6月1日前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本公告涉及企业的系统升级工作,确保相关企业通过系统顺利开具发票。各地税控服务单位要做好系统升级的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自2019年6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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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9]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

  (一) 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 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六) 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二) 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加快落实,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三) 加强政策宣传。各统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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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6
文号:国办发[201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9]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环境和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财务报表披露审计等方面审计实务的新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审计准则),现予批准印发,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中,相应的18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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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0
文号:财会[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9]8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做好今年政府各项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

  一、落实2019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预期目标。

  1.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继续打好三大攻坚战,着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工作,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进一步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

  2.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6.5%;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进出口稳中提质;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金融财政风险有效防控;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000万以上,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

  3.赤字率拟按2.8%安排,比去年预算高0.2个百分点;财政赤字2.76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1.83万亿元,地方财政赤字9300亿元。今年财政支出超过23万亿元,增长6.5%。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10.9%。改革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缓解困难地区财政运转压力,决不让基本民生保障出问题。(财政部牵头)

  (三)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

  4.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要与国内生产总值名义增速相匹配。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降低实际利率水平。完善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发力。

  5.城镇新增就业要在实现预期目标的基础上,力争达到近几年的实际规模,既保障城镇劳动力就业,也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留出空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继续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6.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提升产业链水平,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继续打好三大攻坚战。

  7.稳妥处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牵头)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人民银行牵头)防控输入性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精准脱贫要坚持现行标准,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加大攻坚力度,提高脱贫质量。(国务院扶贫办牵头)

  9.污染防治要聚焦打赢蓝天保卫战等重点任务,统筹兼顾、标本兼治,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牵头)

  二、继续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七)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

  10.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抓好年初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

  (八)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11.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稳定现行征缴方式,各地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采取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牵头)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继续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财政部牵头)

  (九)确保减税降费落实到位。

  12.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中央财政要开源节流,增加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央企上缴利润,一般性支出压减5%以上、“三公”经费再压减3%左右,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地方政府要大力优化支出结构,多渠道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财政部牵头)

  (十)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3.适时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数量和价格手段,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成本,精准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加大对中小银行定向降准力度,释放的资金全部用于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增强信贷投放能力,鼓励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今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要增长30%以上。完善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机制,激励加强普惠金融服务,切实使中小微企业融资紧张状况有明显改善。今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在2018年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清理规范银行及中介服务收费。(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债券作用。

  15.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2.1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8000亿元,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也为更好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创造条件。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继续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减轻地方利息负担。(财政部牵头)

  16.鼓励采取市场化方式,妥善解决融资平台到期债务问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多管齐下稳定和扩大就业。

  17.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对城镇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退役军人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招用农村贫困人口、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各类企业,三年内给予定额税费减免。(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

  18.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000亿元,用于1500万人次以上的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健全技术工人职业发展机制和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19.改革完善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办法,鼓励更多应届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报考,今年大规模扩招100万人。(教育部牵头)加快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改革高职院校办学体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转为应用型大学。(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大幅增加对高职院校的投入,地方财政也要加强支持。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财政部、教育部牵头)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加快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快培养国家发展急需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十三)以简审批优服务便利投资兴业。

  20.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要坚决把不该管的事项交给市场,最大限度减少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审批事项应减尽减,确需审批的要简化流程和环节。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抓紧建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使更多事项不见面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的要“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来评判。(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进一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今年要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坚决克服“准入不准营”的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今年要力争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今年要在全国推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使全流程审批时间大幅缩短。(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要继续压缩专利审查和商标注册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改革行动,不能让繁琐证明来回折腾企业和群众。(司法部牵头)

  (十四)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22.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牵头)推行信用监管改革。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行“互联网+监管”改革。(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坚决治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监管者也要强监管、立规矩,决不允许搞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决不允许刁难企业和群众。(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严重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市场监管总局牵头)

  (十五)以改革推动降低涉企收费。

  24.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清理电价附加收费,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推动降低过路过桥费用,治理对客货运车辆不合理审批和乱收费、乱罚款。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减少拥堵、便利群众。(交通运输部牵头)取消或降低一批铁路、港口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专项治理中介服务收费。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收费清单“一张网”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

  (十六)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27.围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工业基础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制造强国。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拓展“智能+”,为制造业转型升级赋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质量基础支撑,推动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对接,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29.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集群,壮大数字经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成长。加快在各行业各领域推进“互联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持续推动网络提速降费。开展城市千兆宽带入户示范,改造提升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网络,推动移动网络扩容升级。今年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再降低15%,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再降低20%以上,在全国实行“携号转网”,规范套餐设置,使降费实实在在、消费者明明白白。(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

  (十八)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31.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强化原始创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抓紧布局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管理。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机制,支持企业牵头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国防科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建设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扩大国际创新合作。(科技部牵头)

  32.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3.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科技部牵头)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科技部、中国科协牵头)

  (十九)进一步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向深入。

  34.鼓励更多社会主体创新创业,加强全方位服务,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强化普惠性支持,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等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改革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机制,优化归国留学人员和外籍人才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移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5.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证监会牵头)鼓励发行双创金融债券,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持续释放内需潜力

  (二十)推动消费稳定增长。

  36.多措并举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增强消费能力。落实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使符合减税政策的约8000万纳税人应享尽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培育消费新增长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大力发展养老特别是社区养老服务业,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机构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新建居住区应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改革完善医养结合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国家医保局牵头)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社区托幼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儿童安全保障。(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发展全域旅游,壮大旅游产业。(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稳定汽车消费,继续执行新能源汽车购置优惠政策,推动充电、加氢等设施建设。(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支持电商发展。(商务部牵头)支持快递发展。(国家邮政局牵头)

  (二十一)合理扩大有效投资。

  40.紧扣国家发展战略,加快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完成铁路投资8000亿元、公路水运投资1.8万亿元,再开工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加快川藏铁路规划建设,加大城际交通、物流、市政、灾害防治、民用和通用航空等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急部、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民航局、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1.今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5776亿元,比去年增加400亿元。创新项目融资方式,适当降低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用好开发性金融工具,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落实民间投资支持政策,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开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42.对拖欠企业的款项年底前要清偿一半以上,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牵头)

  六、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二十二)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43.重点解决实现“两不愁三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对特殊贫困人口的保障措施。(国务院扶贫办牵头)要大力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农业农村部牵头)

  44.开展贫困地区控辍保学专项行动,明显降低辍学率。继续增加重点高校专项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人数。(教育部牵头)

  45.基本完成“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建设任务,加强后续扶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摘帽县和脱贫人口的扶持政策要保持一段时间,巩固脱贫成果。完善考核监督,用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成果。(国务院扶贫办牵头)

  (二十三)抓好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

  46.稳定粮食产量,优化品种结构。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新增高标准农田8000万亩以上。稳定生猪等畜禽生产,做好非洲猪瘟等疫病防控。加快农业科技改革创新,大力发展现代种业,加强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推进农业全程机械化。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农业农村部牵头)扶持主产区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创新,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7.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确保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扎实推进乡村建设。

  48.科学编制和实施建设规划,大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今明两年要解决好饮水困难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提高6000万农村人口供水保障水平。(水利部牵头)完成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新建改建农村公路20万公里。(交通运输部牵头)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厕所革命”、垃圾污水治理,建设美丽乡村。(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49.推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成果。深化集体产权、集体林权、国有林区林场、农垦、供销社等改革。(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0.改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健全粮食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试点,创新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农业发展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二十六)优化区域发展格局。

  51.制定西部开发开放新的政策措施,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和完善促进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率先发展的改革创新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52.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在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规则衔接,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人员往来便利化。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编制实施发展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要坚持上中下游协同,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经济带。(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53.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加快补齐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短板。(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大力发展蓝色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建设海洋强国。(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牵头)

  (二十七)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

  54.抓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5.更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改革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镇棚户区改造,保障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继续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镇老旧小区量大面广,要大力进行改造提升,更新水电路气等配套设施,支持加装电梯和无障碍环境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健全便民市场、便利店、步行街、停车场等生活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大力推动绿色发展

  (二十八)持续推进污染防治。

  56.巩固扩大蓝天保卫战成果,今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继续下降。持续开展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大气污染治理攻坚,加强工业、燃煤、机动车三大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部牵头)做好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强化水、土壤污染防治,今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要下降2%。(生态环境部牵头)加快治理黑臭水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重点流域和近岸海域综合整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分类处置,促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8.改革创新环境治理方式,对企业既依法依规监管,又重视合理诉求、加强帮扶指导,对需要达标整改的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一关了之。(生态环境部牵头)

  (二十九)壮大绿色环保产业。

  59.坚持源头治理,加快火电、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重污染行业达标排放改造。(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牵头)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健全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解决风、光、水电消纳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60.加大城市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广绿色建筑、绿色快递包装。(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改革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培育一批专业化环保骨干企业,提升绿色发展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61.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抓好国土绿化,加强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治理。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继续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深化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完善市场机制

  (三十一)加快国资国企改革。

  62.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等制度。(国务院国资委牵头)

  63.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牵头)深化电力、油气、铁路等领域改革,自然垄断行业要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将竞争性业务全面推向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下大气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64.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5.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激发企业家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保护产权必须坚定不移,对侵权行为要依法惩处,对错案冤案要有错必纠。(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66.加大预算公开改革力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深化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进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财政部牵头)健全地方税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工作)

  67.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改革优化金融体系结构,发展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牵头)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银保监会牵头)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证监会牵头)

  十、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三十四)促进外贸稳中提质。

  68.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改革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扶持政策。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向中西部转移。优化进口结构,积极扩大进口。办好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商务部牵头)发挥好综合保税区作用。加快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牵头)

  (三十五)加大吸引外资力度。

  69.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允许更多领域实行外资独资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负责)加快与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对接,提高政策透明度和执行一致性,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公正市场环境。加强外商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0.落实金融等行业改革开放举措,完善债券市场开放政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1.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商务部牵头)推进海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新区开展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增强辐射带动作用,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推动共建“一带一路”。

  72.坚持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市场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国际产能合作,拓展第三方市场合作。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办好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73.坚定维护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改革。加快构建高标准自贸区网络,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日韩自贸区、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继续推动中美经贸磋商。对作出的承诺认真履行,对自身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商务部牵头)

  十一、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十八)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

  74.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加快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抓紧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发展“互联网+教育”,促进优质资源共享。(教育部牵头)

  75.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供给,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幼儿园,只要符合安全标准、收费合理、家长放心,政府都要支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办好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依法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教育部牵头)持续抓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支持中西部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6.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继续保持在4%以上,中央财政教育支出安排超过1万亿元。(财政部、教育部牵头)

  (三十九)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77.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牵头)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优化医保支出结构。抓紧落实和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尽快使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能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国家医保局牵头)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机制。(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8.加强重大疾病防治。要实施癌症防治行动,推进预防筛查、早诊早治和科研攻关。加快儿童药物研发。加强罕见病用药保障。(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抓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做好常见慢性病防治。(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抓好青少年近视防治。(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国家医保局牵头)

  79.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促进社会办医。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加快建立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和医护人员培养,提升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将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经费全部用于村和社区。(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0.完善生育配套政策,加强妇幼保健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支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药品疫苗攸关生命安全,必须强化全程监管,对违法者要严惩不贷,对失职渎职者要严肃查办。(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

  81.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落实退役军人待遇保障,完善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政策。(退役军人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适当提高城乡低保、专项救助等标准,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加大城镇困难职工脱困力度。提升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水平。(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总工会、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一)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82.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改革发展,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扎实做好2020年奥运会、残奥会备战工作。(体育总局、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精心筹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办好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83.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推广促进社会和谐的“枫桥经验”,构建城乡社区治理新格局。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合法权益。(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老龄办、全国妇联、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

  84.改进信访工作,化解信访突出矛盾,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国家信访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5.健全国家应急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做好地震、气象、水文、地质、测绘等工作。(应急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6.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盗抢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非法集资、传销等经济犯罪,整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突出问题。(公安部、安全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四十三)坚持依法全面履职。

  87.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意见,听取社会公众和企业意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更好发挥作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都要坚决查处,对一切执法不公正不文明的现象都要坚决整治,对所有行政不作为的人员都要坚决追责。(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

  88.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89.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治“四风”。加强廉洁政府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强化审计监督。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监察监督和人民监督。(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

  90.压减和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实施“互联网+督查”。(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减少开会和发文数量,今年国务院及其部门要带头大幅精简会议、坚决把文件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

  (四十五)切实强化责任担当。

  91.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营造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环境。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尊重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为地方大胆探索提供激励、留足空间。(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

  十三、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国防、港澳台、外交工作

  (四十六)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92.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加大对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支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国家民委牵头)

  (四十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93.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八)认真落实侨务政策。

  94.保障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改善和加强服务,发挥好他们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九)扎实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

  95.继续以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为引领,牢固确立习近平强军思想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指导地位,深入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提高实战化军事训练水平,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继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体系。(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工作)加强和完善国防教育、国防动员体系建设,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快国防科技创新步伐。(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要大力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深入开展“双拥”活动。(退役军人部牵头)

  (五十)继续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

  96.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依法施政。(国务院港澳办牵头)支持港澳抓住共建“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机遇,更好发挥自身优势,全面深化与内地互利合作。(国务院港澳办、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一)坚持对台工作大政方针。

  97.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图谋和行径,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持续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二)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

  98.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和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完善,坚定维护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加强与主要大国沟通对话与协调合作,深化同周边国家关系,拓展与发展中国家互利合作。积极为妥善应对全球性挑战和解决地区热点问题提供更多中国建设性方案。(外交部牵头)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奋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确保兑现政府对人民的承诺。一要突出重点。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对照分工逐项制定落实方案,于4月15日前报国务院。要紧扣深化改革开放、简政减税降费、优化公平营商环境、培育新动能等重点工作,尽快出台细化措施。二要抓紧推进。已确定的工作和政策要尽快落地、资金尽快下达,坚持结果导向,及时了解政策实施中的企业反应、群众呼声,确保工作早见效、市场主体有感受。三要协同发力。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相互配合和政策配套,做到精准施策、务实管用。涉及跨领域、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主动协调推进,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四要完善督办机制。各部门要健全台账,明确相关要求,坚决防止工作推进中“跑偏走样”、不作为等问题,确保“事事有人盯、件件有着落”。同时,要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服务,减轻基层负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对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围绕《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重点,抓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完善《政府工作报告》督查总台账,定期对账督办,结合组织开展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互联网+督查”和专题调研,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国务院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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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发[20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9]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档案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抵消减税降费效果,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三方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专项整治

  进一步加强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收费监管,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确保减税降费的真金白银真正落到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31日,开展第三方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专项整治。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畅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纳税人和各方面反映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和处理反馈。在专项整治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税务局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举报投诉专席。税务部门要对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纳税人开展走访和调研,开展第三方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三、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税务部门要立即组织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存在乱收费问题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自查及专项整治中发现存在乱收费问题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整改落实到位。

  四、坚决整治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

  税务部门对违规收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费用的,要迅速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取消服务资格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予以整治。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规范明码标价,对投诉举报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及时查处。

  五、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管理,要求平台运营商向省税务机关备案运营商名称、技术方案、管理方案。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如实报送备案信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六、做好信息公开宣传辅导工作

  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等信息,并明确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方便纳税人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各地要加强对电子发票政策的宣传,特别是将小微企业作为辅导重点,告知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七、做好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

  按照《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档办发〔2019〕1号)要求,协同推进开展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共同研究确定扩大试点企业范围,为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奠定坚实的基础。试点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纳税人费用。

  八、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对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涉税服务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一旦发现任何部门或个人与第三方有利益关联,要坚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部门要从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的高度,深入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是硬任务的理念,高度重视、迅速部署,严明工作要求,扛牢压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决不允许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名目揩减税的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开好票”,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档案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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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4
文号:税总发[2019]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法规[201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删除第十八条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删除“(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三、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一)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将第九条“(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修改为“(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

  (一)将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委托监督机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将第六条中“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修改为“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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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8
文号:建法规[2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9]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4月1日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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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1
文号:国办发[2019]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19]1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可享受返税政策进口天然气数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的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对上述政策中部分项目进口天然气的年度进口规模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浙江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调整为700万吨/年,将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液化天然气项目、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调整为600万吨/年。

  二、浙江液化天然气项目、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2018年度进口量分别为547.2万吨、546.6万吨、353.5万吨、398.5万吨。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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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1
文号:财关税[2019]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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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办字[2017]20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工商总局对截至2016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认真清理,对照国务院改革决策和根据国务院改革决策已修改的法律、法规,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现将工商总局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306件和决定废止失效的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

  2017年11月8日

  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市场规范管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3]115号    2003.9.8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169号    2009.8.21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56号    2010.3.25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227号    2010.11.22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10号     2011.5.27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

  工商市字[2011]111号    2011.5.27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1]248号    2011.12.12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2]87号    2012.5.7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2]156号    2012.8.31

  10.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3]91号    2013.6.18

  1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3]203号    2013.12.19

  12.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3]210号    2013.12.25

  1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4]34号    2014.2.27

  14.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4]107号    2014.5.28

  15.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

  工商市字[2014]144号    2014.7.30

  16.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工商市字[2014]180号    2014.9.29

  17.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4]190号    2014.10.29

  18.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5]29号    2015.2.26

  19.工商总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工商局管辖于云波等涉嫌侵权案件的批复

  工商市字[2015]32号    2015.3.3

  20.工商总局对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表述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5]35号    2015.3.

  21.工商总局关于工商部门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责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5]92号    2015.6.23

  22.工商总局关于网络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5]136号    2015.8.25

  23.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5]178号    2015.10.30

  2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

  工商办字[2015]183号    2015.11.6

  25.工商总局对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行为定性处罚的意见

  工商市字[2015]212号    2015.12.10

  26.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 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

  工商网监字[2016]2号    2016.01.08

  2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6]68号    2016.04.21

  28.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6]72号    2016.04.27

  29.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

  工商市字[2016]118号    2016.06.2

  30.工商总局关于依企业申请撤销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公告

  工商市字[2016]166号    2016.08.29

  3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上海市长宁区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

  工商网监字[2016]220号    2016.11.15

  32.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

  工商网监字[2016]255号    2016.12.28

  33.工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6]257号    2016.12.28

  (二)竞争执法、打传规直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4]292号    1994.10.20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386号    1996.12.4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128号    1997.5.7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170号    1997.7.7

  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256号    1997.10.28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257号    1997.10.28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320号    1997.12.30

  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等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

  工商公字[1997]321号    1997.12.30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55号    1998.4.2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109号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109号    1998.6.12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143号    1998.7.14

  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267号    1998.11.20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79号    1999.4.5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170号    1999.6.22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190号    1999.7.27

  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4号    1999.10.20

  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5号    1999.10.26

  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6号    1999.10.26

  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7号    1999.10.26

  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8号    1999.10.26

  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9号    1999.10.26

  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310号    1999.11.29

  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313号    1999.12.1

  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48号    2000.3.17

  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61号   2000.3.31

  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62号   2000.3.31

  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96号    2000.5.17

  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134号    2000.6.25

  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143号    2000.7.6

  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200号    2000.9.13

  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245号    2000.10.17

  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311号    2000.12.26

  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38号    2001.2.9

  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152号    2001.6.13

  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175号    2001.7.6

  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179号    2001.7.11

  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211号    2001.8.6

  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285号    2001.10.12

  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54号    2002.3.11

  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249号    2002.10.15

  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260号    2002.11.13

  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278号    2002.12.17

  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287号    2002.12.31

  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39 号    2003.3.17

  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80号    2003.6.18

  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85号    2003.6.25

  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91号    2003.7.17

  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4]46号    2004.3.17

  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5]155号    2005.10.19

  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6]90号    2006.5.15

  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直字[2007]189号    2007.9.6

  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

  工商直字[2007]212号    2007.9.24

  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7]220号    2007.10.17

  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直字[2007]263号    2007.11.28

  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8]7号    2008.1.8

  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8]198号    2008.9.12

  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

  工商直字[2009]77号    2009.4.14

  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竞争函字[2009]125号    2009.4.23

  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直字[2011]214号    2011.11.3

  93.工商总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指定交易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竞争字[2013]70号    2013.4.26

  94.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

  工商直字[2013]166号    2013.10.23

  95.工商总局关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委托见证属为传销提供条件的答复意见

  工商直字[2014]87号    2014.4.28

  96.工商总局关于查处机动车检测企业收取拓号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竞争字[2014]183号    2014.10.14

  (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

  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0]9号    2000.1.13

  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5]26号    2005.2.5

  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6]74号    2006.4.13

  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08号    2007.5.29

  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26号    2007.6.21

  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247号    2007.11.16

  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8]18号    2008.2.4

  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0]39号    2010.3.2

  105.工商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3]101号    2013.7.2

  106.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强个私协会会员入会和会费管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3]145号     2013.9.2

  10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3]163号    2013.10.18

  108.工商总局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3]199号    2013.12.18

  109.工商总局关于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违法所得计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个字[2014]86号    2014.4.21

  11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宿迁市开展个人网店登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4]226号    2014.12.22

  11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45号    2015.4.1

  112.工商总局关于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46号    2015.4.1

  11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109号    2015.7.17

  114.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117号    2015.7.27

  115.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5]163号    2015.10.8

  116.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5]164号    2015.10.8

  117.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制建设三项综治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186号    2015.11.10

  11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永川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5]190号    2015.11.13

  11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5]191号    2015.11.13

  120.工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

  工商个字[2015]208号    2015.12.1

  121.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5]224号    2015.12.28

  122.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6]39号    2016.3.11

  123.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99号    2016.5.31

  12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167号    2016.8.29

  125.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6]187号    2016.9.26

  12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升级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6]246号    2016.12.13

  (四)广告监管

  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7]190号    2007.7.25

  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7]198号    2007.9.17

  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商广字[2008]85号    2008.4.23

  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国际广告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8]242号    2008.11.19

  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9]85号    2009.4.22

  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2]26号    2012.2.9

  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2]48号    2012.3.26

  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

  工商广字[2012]60号    2012.4.11

  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2]78号    2012.4.24

  136.工商总局关于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移送程序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广字[2014]150号    2014.8.8

  137.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5]42号    2015.3.24

  138.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5]106号    2015.6.3

  139. 工商总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费金额的答复意见

  工商广字[2015]221号    2015.12.28

  140.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6]61号    2016.4.13

  141.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广字[2016]107号    2016.6.8

  14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6]148号    2016.7.26

  14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6]194号    2016.10.9

  14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广字[2016]256号    2016.12.28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201号    2000.9.6

  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0]148号    2010.7.26

  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1]113号    2011.5.30

  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1]217号    2011.11.14

  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消字[2011]222号    2011.11.18

  150.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3]108号    2013.7.15

  151.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3]197号    2013.12.17

  152.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4]43号    2014.3.4

  1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4]51号    2014.3.12

  15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4]91号    2014.4.30

  155.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消字[2014]233号    2014.12.29

  15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5]9号    2015.1.14

  157.工商总局关于明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文件效力的答复意见

  工商消字[2015]18号    2015.1.27

  158.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5]36号    2015.3.4

  159.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消字[2015]105号 2015.7.13

  160.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5]189号    2015.11.12

  161.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6]204号    2016.10.19

  (六)商标注册管理

  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6]24号    1996.1.16

  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7]71号    1997.3.13

  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2003]99号    2003.8.8

  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7]15号    2007.1.2

  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9]159号    2009.8.12

  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9]182号    2009.9.1

  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    2009.11.9

  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0]129号    2010.7.7

  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0]130号    2010.7.7

  171.工商总局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2]192号    2012.9.27

  172.工商总局关于赠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标字[2013]196号    2013.12.31

  173.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4]81号    2014.4.15

  174.工商总局关于公主岭市工商局、梅河口市工商局驰名商标案件立案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标字[2014]100号    2014.5.19

  175.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4]134号    2014.7.10

  176.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制度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4]146号    2014.7.31

  177.工商总局关于河南巩义等省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标字[2015]7号    2015.1.13

  17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浙江省台州市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试点)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5]95号    2015.6.30

  179.工商总局关于授予共青城等江西省直管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5]135号    2015.8.24

  180.工商总局关于授予浏阳市等湖南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5]214号    2015.12.14

  181.工商总局对支持武汉创新改革有关请示的答复意见

  工商标字[2016]14号    2016.1.22

  182.工商总局关于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6]106号    2016.6.7

  183.工商总局关于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雅安商标受理处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21号    2016.6.30

  184.工商总局关于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台州商标受理处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22号    2016.6.3

  185.工商总局关于赋予河北省直管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36号    2016.7.12

  186.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

  工商标字[2016]139号    2016.7.14

  187.工商总局关于赋予陕西省神木县、府谷县工商局驰名商标案件立案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43号    2016.7.20

  188.工商总局关于授予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等省直管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驰名商标管辖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53号    2016.8.1

  189.工商总局关于授予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驰名商标管辖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54号    2016.8.1

  19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江西省工商局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55号    2016.8.1

  19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6]168号    2016.8.31

  192.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雅安市工商局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211号    2016.10.28

  193.工商总局关于授予江苏省昆山、泰兴、沐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驰名商标管辖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212号    2016.10.28

  194.工商总局关于授予安徽省广德县、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驰名商标管辖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213号    2016.10.28

  195.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广州市建设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广州)基地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240号    2016.11.30

  196.工商总局关于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执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6]241号    2016.12.6

  (七)企业(外资)注册监管

  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38号    1987.2.17

  1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166号    1990.6.6

  1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429号    1991.1.7

  2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59号    1998.4.16

  2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88号    1999.4.2

  2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256号    1999.10.10

  2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0]115号    2000.6.5

  2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298号    2000.12.11

  2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2号    2001.1.2

  2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28号    2001.1.19

  2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58号    2001.3.2

  2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106号    2001.4.19

  2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186号    2001.7.16

  2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310号    2001.10.20

  2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3号    2002.1.14

  2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33号    2002.2.7

  2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小煤矿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143号    2002.6.25

  2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备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158号    2002.7.16

  2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252号    2002.9.5

   2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3]35号    2003.3.13  

  2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出版单位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3]56号    2003.4.29

  2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3]75号    2003.6.

  2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4]8号    2004.1.9

  2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涉港企业登记文书证明效力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4]19号    2004.2.9

  2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5]129号    2005.9.6

  2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山、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42号    2006.3.6

  2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2006.4.24

  2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102号    2006.5.26

  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资银行改制工商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240号    2006.12.19

  2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7]131号    2007.6.25

  2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8]192号    2008.9.1

  2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    2008.9.4

  2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8]238号    2008.11.17

  2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同时申报”含义的答复意见

  工商外企函字[2009]270号    2009.9.29

  2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执行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0]82号    2010.4.15

  2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0]124号    2010.6.30

  2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6号    2011.2.17

  2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7号    2011.2.17

  2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8号    2011.2.17

  2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工商登记衔接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170号    2011.8.11

  2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资登记注册中提交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187号    2011.9. 1

  2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226号    2011.11.28

  2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234号    2011.11.30

  2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河北省工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临港产业园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事项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工商企字[2012]155号    2012.8.30

  241.工商总局对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入驻格尔木藏青工业园区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管范围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2012]167号    2012.9.21

  242.工商总局关于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2012]197号    2012.11.16

  243.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3]36号    2013.2.20

  244.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    2013.9.26

  245.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29号    2014.2.17

  246.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30号    2014.2.17

  247.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4]31号    2014.2.18

  248.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32号    2014.2.18

  24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局使用朝鲜族文字和汉字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47号    2014.3.11

  25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新疆自治区工商局使用维吾尔语汉语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48号    2014.3.11

  25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使用蒙古族文字和汉字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49号    2014.3.11

  252.工商总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工商局使用汉藏两种文字新版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59号    2014.3.31

  2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63号    2014.4.1

  254.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    2014.9.2

  255.工商总局关于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文书(样式)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4]167号    2014.9.2

  256.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2号    2015.1.6

  257.工商总局关于授予北京市等18个省级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

  工商企注字[2015]12号    2015.1.15

  258.工商总局关于授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5]47号    2015.4.2

  259.工商总局关于授予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等事项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5]55号    2015.4.20

  260.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5]59号    2015.4.30

  26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5]60号    2015.4.30

  262.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65号    2015.5.11

  263.工商总局关于将党建读物出版社等481户企业迁移至北京市等8个省级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67号    2015.5.13

  264.工商总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供信息加强合作的意见

  工商企监字[2015]68号    2015.5.18

  265.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5]76号    2015.5.25

   267.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2015.8.7  

  26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防城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5]124号    2015.8.10

  269.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    2015.9.2

  270.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5]146号    2015.9.8

  271.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2015.9.9

  272.工商总局关于调整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技术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53号    2015.9.18

  273.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5]154号    2015.9.18

  274.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5]161号    2015.9.29

  275.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99号    2015.11.18

  276.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    2015.12.8

  277.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    2015.12.29

  278.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5]231号    2015.12.30

  279.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5]233号    2015.12.31

  280.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30号    2016.2.26

  281.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70号    2016.4.21

  28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97号    2016.5.27

  283.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单位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6]102号    2016.6.6

  284.工商总局关于将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等73户企业迁移至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工商局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05号    2016.6.7

  285.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    2016.6.24

  286.工商总局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141号    2016.7.19

  287.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五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    2016.7.28

  288.工商总局关于委托对总局登记企业进行年报抽查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177号    2016.9.8

  289.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

  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    2016. 9.14

  290.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    2016.9.30

  291.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98号    2016.10.13

  292.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    2016.10.18

  293.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    2016.11.17

  29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47号    2016.12.14

  295.工商总局关于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开展社会共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48号    2016.12.14

  296.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51号    2016.12.22

  297.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2016.12.26

  298.工商总局关于调整直通港澳运输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6]254号    2016.12.26

  299.工商总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59号    2016.12.29

  (八)综合部分

  3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

  工商法字[1991]163号    1991.5.30

  3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7]101号    1997.4.14

  3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248号    2001.9.5

  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负有审核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法字[2010]116号    2010.6.9

  3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字[2011]188号    2011.9.16

  305.工商总局对银行转嫁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节省的成本费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函字[2013]134号    2013.9.17

  306.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八条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字[2015]22号    2015.2.5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市场规范管理

  1.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市字[2014]223号    2014.12.17

  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5]219号    2015.12.23

  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6]11号    2016.01.19

  4.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6]87号    2016.05.04

  (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4]118号    2004.7.30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4]190号    2004.11.19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5]189号    2005.12.8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6]196号    2006.10.25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等行业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205号    2007.9.25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8]256号    2008.12.4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诊所等行业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9]122号    2009.6.19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等行业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0]151号    2010.7.27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1]201号    2011.9.30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规定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2]41号    2012.3.13

  15.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2]164号    2012.9.14

  16.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有关协议,做好在广东省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户经营范围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26号    2015.2.15

  (三)广告监管

  17.工商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广告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2]157号    2012.8.29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18.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测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6]17号    2016.1.28

  19. 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6]66号    2016.4.1

  (五)商标注册管理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执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8]204号    2008.9.2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的公告

  工商标字[2011]247号    2011.12.2

  22.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

  工商标字[2014]110号    2014.6.3

  2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工商系统落实<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方案>的工作安排》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5]79号    2015.5.27

  24.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保护“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5]170号    2015.10.19

  (六)企业(外资)注册、监管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4号    2010.1.4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2]153号    201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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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08
文号:工商办字[2017]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等报表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填报,其附表为《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其附表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适用于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的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填报。本条规定报表自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

  四、本公告规定的报表启用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的规定执行;本公告规定的报表启用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发布的相应报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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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 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工作,现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否”。

  三、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四、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见附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海关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五、因纳税义务人未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但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其应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之日或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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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7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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