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司在税务登记主行业是工业,也有建安类业务,年收入500多万元(销售生产产品收入10万元,400多万元为建安),资产总额1100多万元,年末应纳税额40多万,应缴所得税电脑自动按小微企业核算,无法改变,这样核算正确吗?有税收风险吗?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不按小微企业核算吗?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因此,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免印花税的借款合同,享受免征印花税是否需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第二十二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一、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新政策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国家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针对上述政策中的第三项,云南省的配套政策为: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小微企业享受政府减免的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项税费,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含义,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按照上述原则,小微企业只需计算并确认减免后应缴纳的税费,享受减免的税费不需用专门作会计处理。


但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按照这个规定,我们需要把小微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单独计算出来,并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二)具体会计处理举例

假设云南兴盛商贸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9年1-4季度营业收入、利润情况以及纳税和享受税收减免情况如下表:

图片1.png

根据上表,云南兴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免征增值税,需计提增值税并进行会计处理,以一季度为例,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2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贷: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 6000


2.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无需进行计提,也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3.对四季度的增值税业务,按正常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4.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四季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计提缴纳的税法进行会计处理,享受减免的部分不作处理,不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以四季度为例,计提税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651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79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186


借:所得税费用 310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100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8-12
来源:焦点财税
1... 345678910111213 14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