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财政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部机关各司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部属各单位依法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财政部行政执法资格(以下简称执法资格)和财政部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是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条法司负责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按职责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入部年限、遵纪守法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核;持证人所在单位负责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干部教育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协助条法司组织相关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 申请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二)正式在编且入部满一年;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近两年未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行政处分。


  第五条 申请执法资格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附件);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后送条法司;


  (三)条法司将申请材料转请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进行资格审核;


  (四)条法司会同干部教育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组织开展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


  (五)考试通过的,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 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专业知识两部分。其中,公共法律知识部分由条法司负责,行政执法专业知识部分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协助条法司组织实施。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免予执法资格考试。


  第七条 经部领导批准后,条法司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规定,对通过考试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制发执法证件。


  第八条 执法证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使用执法证件,不得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执法证件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申请换发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因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等情形确需临时执法证件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条法司提出申请,由条法司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办理。


  申请临时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条件。持有临时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自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临时执法证件应当自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交回条法司。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毁损或者转借他人。


  执法证件遗失、被盗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并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向条法司申请补办。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在财政部网站公告原执法证件作废。


  执法证件毁损的,持证人应当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向条法司申请补办,并交回毁损的证件。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暂扣执法证件:


  (一)未按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涂改执法证件或者转借他人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执法人员培训的;


  (四)将执法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的;


  (五)应当暂扣执法证件的其他情形。


  暂扣执法证件期限最长为90日。被暂扣执法证件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暂扣及改正情况应当及时送条法司备案。


  执法人员在执法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执法证件并交条法司注销: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情节严重的;


  (二)将执法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四)被暂扣执法证件两次以上或者执法证件暂扣期限内未按规定改正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辞职、辞退、退休、调离等离开执法岗位的,应当向所在单位交回执法证件,并送条法司注销。


  执法证件注销后,需要重新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及其执法证件实行公示和动态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在财政部网站统一公示持有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等信息。公示信息有变动的,各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条法司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条法司报送执法资格的申请、执法证件的管理、执法人员的变动及其所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等情况。


  第十七条 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纳入财政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2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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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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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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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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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二十一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2021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省级注协)在配合财政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又对1000家事务所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截至2022年2月28日,各级注协对存在违规问题的199家事务所和465名注册会计师按照惩戒办法实施了行业惩戒。其中,对53家事务所和116名注册会计师公开谴责;对57家事务所和151名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对56家事务所和137名注册会计师训诫;对其他33家事务所和61名注册会计师采取约谈等监管措施。同时,各级注协共开展常态化诚信教育68次,监管约谈227家次,整改帮扶235家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208次。


  现将检查发现的9个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一、郁南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同时使用两枚事务所印章,违规使用业务章签发审计报告,控制注册会计师个人印章。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合并范围严重错误、未按照准则要求撰写审计报告等其他违规行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张桂深、陈光明、梁景成、李烘飞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二、云南天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雇佣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冯某某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且由冯某某执行部分审计工作。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对收入、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和存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首席合伙人谭宏章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三、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由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聘请非本所员工担任助理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黄肇华、陆里清、唐宝华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四、嘉兴百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允许部分注册会计师在该所挂名执业等行为,且存在幕后控制人。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发现长期待摊费用未摊销等重大会计差错、未执行存货监盘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李运河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出具的790份审计报告未经合伙人签字。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银行函证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张俊生、夏喜林、杨士华、陈郁华、李亚民、胡道福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六、广州华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按检查要求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涉及1570份审计报告,占该所出具审计报告总量的85.33%,涉嫌无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发现库存现金期末余额为负数、未实施银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商四新、胡建新、黄意、赵露雨、张鹏、李亚芝、胡建国、陈川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七、杭州深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对收入、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和存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中财务报表项目审定金额与财务报表实际金额差异巨大等问题。该所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归档审计工作底稿、未按规定如实报备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信息等其他违规行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周凤明、崔鸿启、张娟娟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八、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报告与审计工作底稿表述存在矛盾、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段与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中披露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一致、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与管理层声明书关于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一致等问题。该所还存在抽查的审计项目未实施固定资产监盘和存货监盘程序、未对函证进行控制等其他违规行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马勇、陈高潮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九、湖南元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报告格式不符合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主体未予明确、未附已审计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等问题。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承接承做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等其他违规行为。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刘春保、陈武南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中注协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财政部党组部署安排,着力配合开展整顿行业秩序、建设法规体系等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坚持零容忍、严监管,加大行业自律监管力度,持续推动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和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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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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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评协公告[2022]4号 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公告。


  附件: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现将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报考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


  暂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大学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时间


  2022年3月21日9:00至5月9日24:00,共计50天。报名人员应于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程序。


  2022年7月18日9:00至7月27日24:00为补报名时间,共计10天。


  三、报名程序


  报名人员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或直接登录http://c.exam-sp.com/#/asset/index进行报名。


  (一)填写报名信息


  1.首次报名人员,先完成实名注册,然后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本人最近一年1寸白底免冠证件照(标准证件数字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尺寸25mm*35mm,像素295*413,下同)。再选定报考科目。


  2.非首次报名人员,登录后首先核对个人信息,如个人信息有变化,应做相应修正,修改后再选定报考科目。


  (二)交费


  1.考试费为每科次人民币95元。通过考试平台支付,可采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交费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9:00至5月9日24:00。


  2.报名期间,已完成报名交费的考生,可以更换考试城市及考试科目。


  3.报名期间,考生可申请退还考试费。报名截止后,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试费不予退还。


  4.交费完成后,报名人员可在考试平台查询个人报名状态。考生可于2022年11月1日至20日登录考试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发票。


  5.未交费的报名人员,不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三)补报名


  1.未报名或未完成报名程序的,均可补报名;补报名交费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9:00至7月27日24:00。


  2.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可更改考试城市和增报考试科目。


  (四)其他事项


  2021年报考地区是福州、泉州、厦门三地且未退费的考生,无需重复报名及交费。报名及补报名期间可以增报考试科目和更改考试城市,不能退费和更改考试科目。


  2021年报考地区是福州、泉州、厦门三地且已退费的考生,须重新报名及交费。


  四、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


  《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资产评估实务(一)》《资产评估实务(二)》共4科。


  (二)考试大纲


  《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由中评协发布。


  五、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支持7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谷歌拼音、搜狗、极品五笔、万能五笔、微軟新倉頡、速成输入法。


  六、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一)考试时间


  2022年9月17日


  09:00-12:00 资产评估基础


  14:00-17:00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2022年9月18日


  09:00-12:00 资产评估实务(一)


  14:00-17:00 资产评估实务(二)


  (二)考试地点


  原则上考试安排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级市(河北省唐山市、廊坊市;江苏省苏州市、徐州市、无锡市;浙江省温州市、绍兴市、嘉兴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泉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潍坊市、烟台市;河南省洛阳市;广东省东莞市、佛山市、惠州市)。


  七、考试辅导教材


  中评协根据《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编写了4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当地书店或者登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天猫旗舰店http://zgczjjcbs.tmall.com、中财国培天猫图书专营店http://zcgpts.tmall.com自愿购买。


  八、准考证打印


  交费成功的报名人员可登录考试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具体日期以中评协通知为准。


  九、免试申请与审核


  (一)免试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1个相应科目: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资产评估专业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基础》科目。


  (二)免试申请程序


  申请免试的考生,登录考试服务平台,进入“免试申请”专栏,认真阅读《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填写免试信息并上传本人相关材料电子图片。免试申请时间:2022年3月21日9:00至4月30日24:00。


  免试审核采取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网上初审和领证现场实地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由考生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免试初审时间:2022年5月6日17:00前。


  补报名考生免试申请时间:2022年7月18日9:00至7月22日17:00。


  补报名免试初审时间:2022年7月25日17:00前。


  取得免试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变更免试科目。


  十、成绩认定和证书领取


  (一)成绩认定


  1.除《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试卷卷面分满分为150分外,其他科目试卷卷面分满分均为100分。答卷由中评协组织评阅。


  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中评协发布考试成绩后,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打印成绩单。


  3.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4年内,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人员参加3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3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在连续3年内取得应试科目的合格成绩,可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2021年报考地区是福州、泉州、厦门三地已交费的考生,成绩合格有效期相应顺延一年。


  (二)证书领取


  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已取得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的考生,根据中评协通知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领取证书时,考生应持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居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考试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进行现场审核。持国(境)外学历的考生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审核通过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协议》和《考试诚信承诺书》,报名完成即视为认同并承诺遵循上述文件规定。


  考生在考试前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守则》《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和准考证载明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中评协将于2022年8月20日至9月18日开通资产评估师考试机考练习。考生可登录考试平台提前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考试平台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评协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中评协将通过网站(http://www.cas.org.cn)和微信公众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考试相关消息,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谨慎登录其他网站的链接,以防个人信息泄露或被诈骗。


  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报名相关的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021-61651876或者在考试平台页面点击“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问题,可拨打中评协电话010-88339667、88339662(工作日9:00—17:00)或咨询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也可将问题发送至考试报名专用邮箱:ksbm@cas.org.cn。


  中评协不出版考试习题集(全真模拟试题),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出版考试习题集(全真模拟试题)。


  中评协不举办考前培训,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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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7
文号:中评协公告[202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评协公告[2022]3号 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附件: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资产评估基础》


  第一章 资产评估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及其原则和特点的理解程度,以及对我国资产评估发展状况的了解情况。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及资产评估。


  2.资产评估的经济技术原则。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评估的特点。


  2.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


  (三)了解的内容


  1.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历史及特点。


  2.我国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 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供求理论、市场结构理论、有效市场理论等资产评估基础理论的掌握情况,以及对相关理论基本原理和主要知识点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劳动价值论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的价值规律。


  2.效用价值论的效用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3.需求及影响需求的因素。


  4.供给及影响供给的因素。


  5.均衡价格、供求定理。


  6.市场结构的划分。


  7.有效市场的形态。


  (二)熟悉的内容


  1.劳动的二重性原理、商品价值量的确定。


  2.效用价值论中商品价值的来源、价值量的确定、价格形成的基本规律。


  3.需求函数、需求表及需求曲线。


  4.供给函数、供给表与供给曲线。


  5.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完全垄断市场的特征及条件。


  6.有效市场假说的前提条件及检验。


  (三)了解的内容


  1.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发展过程,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2.效用价值论的理论产生发展过程,对效用价值论的认识。


  3.需求关系的特殊情形。


  4.市场均衡、局部均衡及一般均衡。


  5.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的需求与均衡。


  6.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的形成原因,寡头垄断市场的分类及典型模型。


  7.有效市场理论的形成及主要作用,有效市场理论的局限。


  8.资本市场的内在效率和外在效率。


  第三章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与准则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法的主要内容、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体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体系的掌握情况。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评估法调整范围的主要内容。


  2.资产评估业务类型。


  3.我国对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


  4.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5.我国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管理的主要内容。


  6.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文件。


  7.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方式。


  8.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与评审的依据。


  9.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框架。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2.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以及权利和责任。


  3.资产评估法的内容框架。


  4.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的程序和内容。


  5.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机制。


  (三)了解的内容


  1.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及其意义。


  2.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3.我国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的行政监管范围。


  4.我国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的行政监管原则与监管职责范围。


  5.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


  6.国有资产的形态。


  7.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产生与发展。


  8.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主要作用。


  第四章 资产评估基本事项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基本事项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的构成、权利及义务。


  2.资产评估目的的作用及确定。


  3.资产评估常见经济行为的类型、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4.资产评估对象及其组成和确定。


  5.资产评估范围的类别及确定。


  6.资产评估基准日与资产评估报告日的区别、作用及法律意义。


  7.主要价值类型的种类、特征及选择。


  8.资产评估假设的作用及常见评估假设的内涵与使用。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评估结论的使用期限。


  2.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和期后事项的处理原则。


  3.价值类型的作用。


  (三)了解的内容


  1.现实性评估、追溯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的差异。


  第五章 资产评估程序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程序的基本内容、主要程序履行要求、资产评估程序履行目的、主要工作步骤、评估程序受限处理等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评估程序。


  2.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及其主要内容。


  3.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内容及要求。


  4.专业能力分析与评价、独立性分析与评价、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价的内容及要求。


  5.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及要求,评估委托合同的订立、补充或变更、终止履行及解除。


  6.现场调查的内容、手段和方式、调查工作受限及处理。


  7.评估资料的核查验证。


  (二)熟悉的内容


  1.特殊委托。


  2.资产评估计划的主要内容及调整。


  3.评估资料及其分类、分析、归纳、整理。


  4.评估报告的审核。


  (三)了解的内容


  1.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作用。


  2.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及形式。


  3.编制资产评估计划的总体要求和考虑的主要因素。


  4.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5.与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沟通。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中的审核。


  7.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第六章 资产评估方法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内涵、使用前提、具体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对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市场法及其应用前提。


  2.市场法的可比因素。


  3.常用的市场法具体方法及应用。


  4.收益法及其应用前提。


  5.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及其确定。


  6.收益法具体情形的公式及应用。


  7.成本法及其应用前提。


  8.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及其确定。


  (二)熟悉的内容


  1.市场法评估的基本步骤。


  2.收益法评估的基本步骤。


  3.货币时间价值。


  4.成本法评估的基本步骤。


  5.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的要求和内容。


  (三)了解的内容


  1.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2.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的局限。


  第七章 资产评估报告与档案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报告和档案的基本内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特殊编写要求,资产评估档案的编制、归集与管理等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以及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档案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2.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


  3.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


  4.资产评估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评估报告的分类。


  2.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特殊要求。


  3.评估档案及作用。


  4.工作底稿的分类、内容。


  (三)了解的内容


  1.资产评估报告及规范要求。


  2.评估档案的保密与查阅。


  第八章 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我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职业道德要求、我国资产评估法律责任体系,特别是相关法律有关资产评估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相关知识,指导和规范资产评估从业行为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职业道德素质的内容及我国职业道德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3.对签署评估报告的禁止性要求。


  4.资产评估行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5.资产评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6.资产评估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专业能力要求。


  2.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关系的要求。


  3.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关系的要求。


  4.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要求。


  5.保密原则。


  6.禁止谋取不当利益的要求。


  (三)了解的内容


  1.行政处罚的种类、原则和追究时效。


  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诉讼时效。


  3.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


  4.法律责任的免除。


  第九章 国际和国外评估准则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国际评估准则的主要内容、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的主要内容、RICS评估准则的主要内容的学习了解情况。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熟悉的内容


  1.《国际评估准则》的基本准则和资产准则。


  (二)了解的内容


  1.《国际评估准则》的体系、术语表及框架。


  2.《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结构体系。


  3.《RICS评估准则》的结构体系。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第一部分:会计知识


  第一章 总论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会计计量属性等会计基本原理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财务报告目标。


  2.会计基本假设。


  3.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会计计量属性及其运用。


  (二)熟悉的内容


  1.会计的作用。


  2.会计记账基础。


  3.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和分类。


  4.财务报告的构成和分类。


  (三)了解的内容


  1.会计准则体系。


  第二章 资产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存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等会计知识和会计处理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发出的计价;存货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计价的会计处理;产品制造成本的会计处理;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存货期末计量及其会计处理。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3.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


  4.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其会计处理;固定资产的期末计价。


  5.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6.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7.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其会计处理。


  (二)熟悉的内容


  1.存货清查的会计处理;存货盘存制度。


  2.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条件及其内容;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及其内容。


  3.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4.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清查的会计处理。


  5.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和处置的会计处理。


  6.租赁的三要素。


  7.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三)了解的内容


  1.存货的分类;存货清查方法。


  2.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条件及其内容。


  3.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概念;企业合并及其类型;合营安排。


  4.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5.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6.无形资产研究和开发的界定条件。


  第三章 负债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债务重组、或有事项、借款费用等会计知识和会计处理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的会计处理。


  2.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的会计处理。


  3.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


  4.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二)熟悉的内容


  1.预收账款、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2.可转换公司债券、长期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三)了解的内容


  1.专门借款;借款费用的构成。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应付职工薪酬。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留存收益等会计知识和会计处理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实收资本(股本)的会计处理。


  2.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3.其他综合收益的会计处理。


  4.留存收益的会计处理。


  (二)熟悉的内容


  1.其他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


  2.资本公积的特点。


  (三)了解的内容


  1.留存收益的构成。


  2.留存收益的用途。


  第五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知识和会计处理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收入确认的原则。


  2.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步骤。


  3.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处理。


  4.合同资产的确认与转换条件。


  5.合同资产的会计处理。


  6.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


  7.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8.本年利润结转的会计处理。


  (二)熟悉的内容


  1.收入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2.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3.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三)了解的内容


  1.合同成本的内容。


  2.委托代销安排和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3.期间费用的会计处理。


  第六章 财务报告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财务报表、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会计估计及其变更、会计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会计知识和会计处理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负债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2.利润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3.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4.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原则,抵消的内容。


  5.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6.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及其会计处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7.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


  (二)熟悉的内容


  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3.会计政策的内容。


  4.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会计处理。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其内容。


  (三)了解的内容


  1.现金流量的分类。


  2.关联方的披露。


  3.非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二部分:财务管理知识


  第一章 财务管理基础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财务管理目标、风险与收益等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财务管理的目标。


  2.资产收益率的计算。


  3.证券资产组合的风险与收益。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收益率的类型。


  2.资产的风险及其衡量。


  3.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三)了解的内容


  1.对财务管理内容的理解。


  第二章 财务分析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财务分析的主体、对象、方法、基本财务分析和杜邦分析法等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偿债能力分析。


  2.获利能力分析。


  3.营运能力分析。


  4.杜邦分析法。


  (二)熟悉的内容


  1.财务分析的主体及其信息需求。


  2.财务分析的基本方法。


  (三)了解的内容


  1.财务分析的对象。


  2.财务分析的资料。


  第三章 预测与预算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成本性态、本量利分析、产品定价、经营预测、全面预算管理等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固定成本的基本特征和种类。


  2.变动成本的基本特征和种类。


  3.总成本模型。


  4.本量利分析基本原理及其应用。


  5.销售预测的定量分析法。


  6.成本预测的基本方法。


  7.利润预测的基本方法。


  8.全面预算编制的方法。


  (二)熟悉的内容


  1.混合成本的基本特征、种类和分解。


  2.销售预测的定性分析法。


  3.全面预算管理的内容。


  4.全面预算的编制原理。


  (三)了解的内容


  1.预测与预算的分类。


  2.预测与预算的关系。


  3.经营预测的程序和方法。


  4.全面预算管理的意义、循环,及其与其他管理体系的关系。


  第四章 投资管理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投资分类、项目投资管理、证券投资管理等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项目投资决策参数估计方法、项目投资决策方法、证券估值方法等进行财务管理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项目投资决策参数的估计。


  2.静态投资回收期法的应用。


  3.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现值指数法的应用。


  4.项目投资决策应用。


  5.证券投资风险的主要类型。


  6.债券投资收益及收益率的计算。


  7.股票投资收益及收益率的计算。


  (二)熟悉的内容


  1.会计报酬率法的应用。


  2.动态投资回收期法的应用。


  3.项目投资决策方法的比较。


  4.债券、股票的估值方法及应用。


  (三)了解的内容


  1.投资的分类。


  2.证券投资的目的。


  第五章 筹资与分配管理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筹资的内容与分类、筹资方式、资本结构决策、股利分配等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资本成本计算方法、资本结构决策方法、股利政策制定方法等进行财务管理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筹资数量的预测。


  2.长期借款的利率、优缺点。


  3.债券的分类、债券发行价格、债券筹资的优缺点。


  4.普通股的首次发行、普通股筹资的优缺点。


  5.个别资本成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


  6.资本成本变动的影响因素。


  7.杠杆系数的衡量。


  8.资本结构决策分析方法及其应用。


  9.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


  10.股利政策类型及制定股利政策需考虑的因素。


  (二)熟悉的内容


  1.筹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2.筹资的分类。


  3.长期借款的种类。


  4.债券的评级和偿还。


  5.股权再融资。


  6.优先股筹资。


  7.可转换公司债券筹资。


  8.资本成本的用途。


  9.股利的种类。


  (三)了解的内容


  1.长期债务融资的特点和主要方式。


  2.长期借款的种类、保护性条款和偿还方式。


  3.资本结构及其决策的意义。


  4.股利分配的原则。


  5.股利分配的项目和顺序。


  第三部分:经济法


  第一章 企业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企业法概念与体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以及运行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与事务执行等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企业法律制度解决企业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2.股东出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3.股东的各项权利。


  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6.公司决议的效力。


  7.公司财务会计。


  8.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事务执行规定。


  9.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事务执行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及事务管理。


  2.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限制。


  3.公司发起人及其责任、股东资格确定。


  4.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5.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6.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8.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


  1.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2.企业法的概念与体系。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4.公司分立、合并、增资、减资、解散、清算的规定。


  5.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规定。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物权取得、不动产登记、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物权法律制度解决物权取得、归属、用益、担保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和证明。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规定。


  3.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规定。


  4.债务转移对担保人担保的影响。


  5.混合担保中担保物权实现规则。


  6.抵押权的设立、效力和实现规定。


  7.质权的设立、效力和实现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禁止的行为。


  3.动产交付的形态。


  4.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


  5.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与权利行使规定。


  6.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规定。


  7.征收征用规定。


  8.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规定。


  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定。


  10.担保物权及其特点的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


  1.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2.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定。


  3.所有权取得的类型。


  4.担保合同的规定。


  5.担保物权担保范围、消灭的规定。


  第三章 金融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证券、银行、信托、融资租赁等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相关法律制度解决金融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交易的基本规定。


  2.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3.银行存款、贷款、结算业务规定。


  4.信托设立、信托财产和信托行为规定。


  5.融资租赁当事人与融资租赁合同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与上市交易的基本规定。


  2.银行卡业务规则。


  3.特殊信托业务规定。


  4.融资租赁业务、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


  1.证券与证券市场的类型。


  2.私募股权发行与运行的基本规定。


  3.银行的分类与监管体制。


  4.信托的分类。


  5.融资租赁的类型。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产权登记、资产交易等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相关法律制度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规定。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和内容规定。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规定。


  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规定。


  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国家出资企业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类型。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转让规定。


  4.金融企业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5.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管理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2.国有出资企业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概述。


  第五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税管理等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相关法律制度解决税收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税率与征收率的规定。


  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税目。


  4.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5.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与税率的规定。


  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熟悉的内容


  1.进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


  2.增值税税收优惠规定。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4.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


  6.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资产税务处理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


  1.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


  2.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


  3.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


  《资产评估实务(一)》


  第一章 流动资产及负债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各类流动资产和常见企业负债评估方法、评估特点、具体评估程序等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流动资产及负债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运用市场法、成本法评估不同类型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及库存商品的具体方法。


  2.应收账款评估的基本公式;账面余额、已发生坏账损失额、可能发生坏账损失额的确定方法;可能发生坏账损失估计方法中的坏账比例法和账龄分析法。


  3.常见企业负债的评估方法。


  (二)熟悉的内容


  1.流动资产评估的特点。


  2.企业负债评估的特点。


  3.流动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方式。


  4.存货评估程序及清查核实方法。


  5.非实物类流动资产的评估程序及清查核实方法。


  6.应收账款评估特点。


  7.待摊费用和预付费用的评估方法。


  8.应收票据贴现值的计算方法。


  (三)了解的内容


  1.流动资产的内容和特点。


  2.企业负债的特点。


  3.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方法。


  4.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类型。


  5.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类存货的评估方法。


  第二章 长期投资性资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债券投资评估方法、股票投资评估方法、投资基金评估方法、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方法、具有控制权股权评估特点、长期投资性资产评估具体评估程序、缺乏控制权股权评估特点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长期投资性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债券的评估方法。


  2.股票的评估方法。


  3.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制基金的评估方法。


  4.具有控制权股权评估的特点。


  5.具有控制权的股权评估结果确定的基本思路。


  6.采用不同方法评估结果的确定。


  7.缺乏控制权的股权评估方法。


  (二)熟悉的内容


  1.投资基金评估的基本特点。


  2.具有控制权的股权评估程序及清查核实方法。


  3.缺乏控制权的股权评估的特点。


  4.缺乏控制权的股权评估程序及清查核实方法。


  (三)了解的内容


  1.债券投资的特点。


  2.股票投资的特点。


  3.投资基金的常见类型。


  4.投资基金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5.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基本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 机器设备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机器设备评估方法、重要评估参数计算确定、机器设备评估特点、机器设备评估清查核实、机器设备评估贬值等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机器设备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设备本体重置成本的计算方法。


  2.设备运杂费、安装费、基础费的计算方法。


  3.进口设备从属费用的计算方法。


  4.实体性贬值的估算方法。


  5.功能性贬值的估算方法。


  6.经济性贬值的估算方法。


  7.市场法中机器设备的比较因素。


  8.直接比较法的使用及特点。


  9.相似比较法的特点及应用。


  10.收益法的应用。


  (二)熟悉的内容


  1.机器设备评估的特点。


  2.机器设备评估明确的基本事项的内容及特点。


  3.机器设备清查核实的内容、方法和手段。


  4.各类机器设备重置成本的构成。


  5.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的类型及产生原因。


  6.市场法的适用范围。


  7.比率估价法的应用。


  (三)了解的内容


  1.机器设备的分类。


  2.机器设备的经济管理。


  3.机器设备寿命。


  第四章 不动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不动产评估方法、清查核实和现场调查、房地产和土地法律制度等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不动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房地产转让、商品房的预售和现售、房地产抵押等的规定。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规定。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出资规定。


  4.市场法的应用。


  5.收益法的应用。


  6.成本法的应用。


  7.剩余法在待开发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


  8.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应用。


  (二)熟悉的内容


  1.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2.不动产评估清查核实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手段。


  3.收集评估资料内容。


  4.不动产价格的特征、影响因素。


  5.市场法的基本思路、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6.收益法的基本思路、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7.成本法的基本思路、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8.剩余法的基本思路、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9.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思路、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三)了解的内容


  1.不动产的特征、分类。


  2.不动产评估中的常用术语。


  3.不动产价格的种类。


  4.房地产建设基本要求、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和备案规定。


  5.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规定。


  6.基准地价的概念、特点、作用。


  7.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包含的内容。


  第五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运用、评估特点、资料收集、森林法律制度等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森林权属、林权抵押规定。


  2.运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评估用材林、经济林的具体方法。


  3.运用市场法评估林地资产的具体方法。


  (二)熟悉的内容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


  2.林权登记规定。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资料收集的内容。


  4.成本法、收益法在林地资产、森林景观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三)了解的内容


  1.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分类。


  2.森林经营管理、森林采伐管理规定。


  3.森林资源调查与资产核查。


  4.异龄林的评估方法。


  5.景观的评估方法。


  第六章 其他长期性资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其他长期性资产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评估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其他长期性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方法。


  2.长期应收款的评估方法。


  (二)熟悉的内容


  1.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程序。


  2.长期应收款的评估程序。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评估方法。


  (三)了解的内容


  1.长期待摊费用的特点。


  2.长期应收款的特点。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特点。


  4.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评估程序。


  第七章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涉及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评估要素确定、评估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以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对象的确定。


  2.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确定。


  3.收益法、市场法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


  4.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中的评估对象确定。


  5.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中的无形资产评估。


  6.资产减值测试评估中的评估对象确定。


  7.资产减值测试评估中的价值类型选择。


  8.固定资产、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方法。


  (二)熟悉的内容


  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特点。


  2.投资性房地产及投资性房地产评估。


  3.资产减值测试流程。


  4.金融工具的计量。


  5.权益工具的评估方法。


  6.金融衍生工具的评估方法。


  7.不含衍生工具的金融负债的评估方法。


  8.金融工具评估中的评估对象的确定。


  (三)了解的内容


  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作用。


  2.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与会计、审计的专业关系。


  第八章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金融不良资产业务类型、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类型。


  2.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对象的确定。


  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分类。


  4.价值分析方法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二)熟悉的内容


  1.金融不良资产的范围。


  2.金融不良资产清查核实方法。


  (三)了解的内容


  1.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法定基础。


  2.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作用。


  第九章 其他资产评估业务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近几年资产评估实践出现的新资产类型、新业务类型的了解情况。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了解的内容


  1.珠宝首饰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程序、报告及披露。


  2.矿产资源评估业务类型、评估特点及评估方法。


  3.司法执行财产处置中的资产评估的制度规范、评估业务特点。


  第十章 预算绩效管理专业服务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预算绩效管理专业服务的了解情况。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了解的内容


  1.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要求。


  2.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的服务内容。


  3.预算绩效评价的工作步骤。


  4.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措施。


  《资产评估实务(二)》


  第一部分:无形资产评估


  第一章 无形资产评估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无形资产评估相关内容的理解、对无形资产评估要素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无形资产评估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对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评估内容的理解。


  2.无形资产的分类。


  3.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


  4.无形资产评估对象和范围的界定。


  (二)熟悉的内容


  1.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评估的特征。


  2.无形资产评估假设。


  第二章 无形资产评估程序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无形资产评估程序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无形资产评估程序中重要步骤的实施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无形资产评估相关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内容。


  2.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及其选择。


  (二)熟悉的内容


  1.无形资产清查核实的目的及主要方法。


  2.无形资产评估信息分析的内容。


  (三)了解的内容


  1.无形资产评估外部信息的获取途径。


  第三章 收益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收益法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收益法分析和解决无形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节省许可费法的应用。


  2.增量收益法的应用。


  3.超额收益法的应用。


  4.收益期限的确定。


  5.收益额的确定。


  6.折现率的确定。


  (二)熟悉的内容


  1.对节省许可费法内容的理解。


  2.对增量收益法内容的理解。


  3.对超额收益法内容的理解。


  (三)了解的内容


  1.节省许可费法使用的注意事项。


  2.增量收益法使用的注意事项。


  3.超额收益法使用的注意事项。


  第四章 市场法和成本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市场法和成本法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解决无形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市场法中可比对象的选择、差异分析调整。


  2.从价计量方式下分成率的测算。


  3.成本法中重置成本、贬值率的测算。


  (二)熟悉的内容


  1.无形资产总价计量方式和从价计量方式。


  2.无形资产成本和贬值的特征。


  (三)了解的内容


  1.市场法使用的注意事项。


  2.成本法使用的注意事项。


  第五章 专利资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专利资产评估原理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与解决专利资产评估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专利权的权属。


  2.专利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


  3.专利资产价值影响因素。


  4.专利资产评估的注意事项。


  5.收益法在专利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二)熟悉的内容


  1.专利的分类。


  2.专利权产生的条件。


  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专利资产的特征。


  (三)了解的内容


  1.对专利与专利权、专利资产的理解。


  2.专利权的申请。


  第六章 商标资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商标资产评估原理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商标资产评估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商标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


  2.商标资产价值影响因素。


  3.商标资产评估的注意事项。


  4.收益法在商标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二)熟悉的内容


  1.商标的分类。


  2.商标注册的条件。


  3.商标权的保护。


  4.商标资产的特征。


  (三)了解的内容


  1.对商标与商标权、商标资产的理解。


  2.商标权的取得。


  第七章 著作权资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著作权资产评估原理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著作权资产评估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著作权的权属。


  2.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


  3.著作权资产价值影响因素。


  4.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注意事项。


  5.收益法在著作权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二)熟悉的内容


  1.著作权的分类。


  2.著作权相关联作品、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3.著作权的保护。


  4.著作权资产的特征。


  (三)了解的内容


  1.对著作权、著作权资产的理解。


  第二部分:企业价值评估


  第一章 企业价值评估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企业价值评估相关内容的理解、对企业价值评估要素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企业价值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对企业价值内容的理解。


  2.企业价值的影响因素。


  3.企业价值评估目的。


  4.企业价值评估对象和范围的界定。


  5.企业价值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


  (二)熟悉的内容


  1.企业组织形式。


  2.企业价值评估的特点。


  3.企业价值评估假设的类型与设定。


  (三)了解的内容


  1.对企业内容的理解。


  2.企业的主要特点。


  第二章 企业价值评估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企业价值评估信息获取、企业价值评估信息分析的主要内容,以及信息收集和分析中常见方法和分析框架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企业价值评估信息的种类、来源、收集原则。


  2.企业价值评估中宏观环境分析的具体内容。


  3.企业价值评估中行业发展状况分析的具体内容。


  4.企业价值评估中企业发展状况分析的具体内容。


  (二)熟悉的内容


  1.企业价值评估信息收集的基本程序。


  2.行业分析中波特五力模型的应用。


  3.企业分析中SWOT分析框架和波士顿矩阵分析法的应用。


  (三)了解的内容


  1.企业价值评估中宏观环境分析的常见要点。


  2.企业价值评估中行业发展状况分析的常见要点。


  3.企业价值评估中企业发展状况分析的常见要点。


  4.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政策工具。


  第三章 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收益法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采用收益法分析和解决企业价值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股权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的具体形式、应用条件、折现率的选择、永续价值的计算。


  2.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的具体形式、应用条件、折现率的选择、资本结构的计算、永续价值的计算、付息债务价值的评估。


  3.收益形式、收益范围与调整、企业收益期的确定与划分、企业未来收益的具体预测。


  4.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测算股权资本成本的方法。


  5.债务资本成本、优先股资本成本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测算方法。


  (二)熟悉的内容


  1.股利折现模型的具体形式、应用条件、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的处理方式。


  2.经济利润的计算,经济利润折现模型的具体形式、应用条件、折现率的选择。


  3.收益法应用的操作步骤。


  4.收益预测步骤。


  5.企业未来收益的主要预测方法。


  6.采用风险累加法测算股权资本成本的方法。


  7.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与股利折现模型的对比。


  8.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与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的对比。


  9.收益法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三)了解的内容


  1.企业股利分配的相关规定和主要模式。


  2.采用套利定价模型、三因素模型测算股权资本成本的方法。


  3.经济利润折现模型与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的对比。


  第四章 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市场法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采用市场法分析和解决企业价值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可比对象选择的一般关注要点,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选择可比对象的关注要点。


  2.价值比率的基本分类及其测算。


  3.价值比率的选择、调整和确定。


  (二)熟悉的内容


  1.市场法的基本模型。


  2.市场法应用的操作步骤。


  3.市场法应用的基本原则。


  4.市场法的适用前提和局限性。


  (三)了解的内容


  1.对上市公司比较法内容的理解。


  2.对交易案例比较法内容的理解。


  第五章 资产基础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基础法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采用资产基础法分析和解决企业价值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基础法评估范围的确定。


  2.资产基础法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3.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的确定。


  4.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分析。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基础法的基本原理。


  2.资产基础法应用的操作步骤。


  3.资产基础法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要求。


  4.资产基础法的适用前提和局限性。


  (三)了解的内容


  1.资产基础法中现场调查的要求。


  2.资产基础法中评估资料收集整理和核查验证的要求。


  3.资产基础法中单项资产评估假设的种类及选择。


  4.资产基础法中资产组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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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7
文号:中评协公告[20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释[202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 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第四条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第五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当事人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因客观描述、说明商品而正当使用下列标识,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


  (三)含有地名。


  第七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或者其显著识别部分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


  第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境外企业名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有一定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予以认定。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使用”。


  第十一条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应当视为足以造成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混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


  (一)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销售不知道是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营者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故意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当事人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受到损失。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第二十条 经营者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或者变更其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第二十六条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主张由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决定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以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以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以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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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6
文号:法释[20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一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2021年,财政部组织各地财政厅(局)对1705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同比增长62.07%。截至2022年2月28日,各地财政厅(局)已对85家会计师事务所、119名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0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20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执业,27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警告,28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名注册会计师被吊销证书,45名注册会计师被暂停执业,73名注册会计师被警告。另有352家会计师事务所、148名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理。现将检查发现的第一批五个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一、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未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未编制验资工作底稿,在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验资报告19258份。北京市财政局对该所作出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焦春河作出暂停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二、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2632份审计(验资)报告中,1532份报告仅有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营业执照,1100份报告无任何形式的工作底稿,该所在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北京市财政局对该所作出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


  三、岳西华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485份审计报告中,有1052份审计报告在审计时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安徽省财政厅对该所作出警告并暂停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方元文作出暂停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佑宏、杨贤伟作出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徐义来作出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吴辉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东阳衡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4家单位出具供融资使用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和后附财务报表方面,与该所留存的审计报告存在明显差异。浙江省财政厅对该所作出暂停执业6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38.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陆哲明、王海能作出暂停执业9个月的行政处罚。


  五、湖南瑞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湖南润来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网络店铺承接业务,在无业务约定书、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售卖出10份审计报告。湖南省财政厅对该所作出暂停执业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0.68万元并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推进财会监督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保持“严监管、零容忍”遏制财务造假、规范财务审计秩序高压态势不动摇,加大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力度,依法整治行业“潜规则”,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财政部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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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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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务院台办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进一步为台湾同胞特别是基层民众、青年群体到大陆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月16日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直辖市)台办、商务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3月16日起,台湾居民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海南、大连、厦门、青岛、深圳、石家庄、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贵阳、昆明、西安、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可直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特许经营除外),试点期限与《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一致。


  二、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谷物种植等122项(详见开放行业清单),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四、台湾居民在试点地区以外区域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仍按照2015年12月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5〕3号)的规定执行。


  五、台湾居民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登记办法按照原有登记规范执行。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商务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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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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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办会[2022]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切实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整顿行业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健康发展”做好2022年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财会〔2022〕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2年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是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是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


  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是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推进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有关要求,以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为统一应用平台,于2022年底前在本地区完成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工作。


  2021年已完成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查找问题不足,推动本地区全面实现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


  2021年未参加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完成本地区电子证照制发与推广应用工作。一是积极协调推进本地区电子印章制作、归集等工作,将本地区电子印章系统接入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二是通过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生成并发放加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的、全国统一标准及样式的电子证照。三是加强对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在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中的跟踪指导,对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会计司报告,并指定1名工作联系人,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联系人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2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2年6月30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一)形成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二)形成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2021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2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杨硕


  联系电话:010-68553032


  电子邮箱:yangshuo@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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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4
文号:财办会[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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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2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粤澳双方研究提出,提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四、按照清单管理办法列入人才清单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指《总体方案》规划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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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0
文号:财税[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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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发改高技[2022]390号 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二、2021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2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2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三、鉴于2021年国家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确认工作方式发生调整,2021年因客观原因未能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于2022年3月15日至3月21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提出补充申报申请;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审核通过后,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完成信息填写,正式申请列入202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企业应按照附件3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包括经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在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应体现2020年度企业实际情况。


  四、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


  五、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六、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七、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补充享受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享受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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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4
文号:发改高技[2022]3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54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七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54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七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申报本批《公告》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611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8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24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865个,其中汽车产品1588个、摩托车产品277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13户企业的266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94户企业232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9户企业17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0户企业17个型号。


  申报本批《公告》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02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09户、摩托车生产企业91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共计5386个,其中汽车产品5171个、摩托车产品193个、三轮汽车产品22个。


  


  公示时间:2022年3月14日-2022年3月20日


  传真:010-66013726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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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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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社[2022]1号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对《财政部 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如下:


  一、将《办法》第三条修订为:


  财政部负责会同国家医保局分配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对参保人数、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个人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会同国家医保局对各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医疗保障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监管局审核报告进行复核;配合国家医保局指导督促各省(区、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将《办法》第十条修订为: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央财政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参保人数和国家公布的年度政府补助标准全额补助。


  三、将《办法》第四章修订为下达流程,第十一条修订为: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将《办法》第十二条修订为: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指标分解至各统筹地区,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下同),应在每年12月底前全部支付至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在次年结算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五、将《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


  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补助资金下达至省级财政。


  中央财政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每年6月底前按照当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和规定的分担比例预拨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并同步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


  以2022年为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后年度类推:


  预拨某省(区、市)2022年补助资金预算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2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结算某省(区、市)2021年度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已预拨2021年补助资金数-2021年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2021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


  其中:


  某省(区、市)2021年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1-当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10%


  某省(区、市)2021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地方财政2021年12月底前实际到位补助资金数÷当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100%


  某省(区、市)2021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1-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某省(区、市)2021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该省(区、市)经审核发现的多报、虚报参保人数(含省内重复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5%


  六、将《办法》第十六条修订为:


  第十六条结算上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网络和纸质同时申报。每年2月15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向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以下简称两部门)联合上报纸质版的《XXX省(区、市)关于申请结算20XX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应包括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应剔除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以及省内重复参保等不符合规定的参保人数)、省内重复参保比对情况、筹资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缴费到位、基金运行及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有关建议和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等。附表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相关数据后打印出纸质表格。同时,将《请示》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


  七、将《办法》第十七条修订为:


  各统筹地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参保人数、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和医疗保障部门。其中,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件3、附件4、附件6)应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同时报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将《办法》第十八条修订为:


  各省(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先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同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并将比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比对结果写入《请示》。信息比对工作应整理全省(区、市)当年6月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原则上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港澳台和外国人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利用大数据运算技术在险种内部及险种之间进行全面穿透式审核比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与所在省其他地区之间的重复参保信息比对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比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比对结果应同时写入所在省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


  对于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或省内重复参保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并经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核实),各省(区、市)不得为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跨省重复参保专项核查治理工作,中央财政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扣减补助资金。


  九、将《办法》第十九条修订为:


  监管局在每年2月15日前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对上一年度6月底参保人数和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12月底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和拨付到位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请示》中提出的特殊事项进行核实,逐步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


  监管局审核以非现场审核为主,必要时可抽取部分统筹地区开展现场审核。为了确保工作进度,监管局可在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各地上报材料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监管局应提前介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的省内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工作,对其比对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比对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写入审核报告。监管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配合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监管局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审核结果后打印出纸质表格,形成正式审核报告报送两部门,同时抄送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认定的上一年度参保人数(有无重复参保、虚报和多报参保人数以及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议及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审核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监管局受财政部委托实施绩效评价的,还应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含其他文字性修订)详见附件。


  附件: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1月修订)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2022年1月12日


  附件


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财政对地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今后如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作为共同财政事权,该项转移支付将相应取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会同国家医保局分配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对参保人数、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个人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会同国家医保局对各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医疗保障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监管局审核报告进行复核;配合国家医保局指导督促各省(区、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预算下达至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合理安排并及时拨付本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完善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办法,加大对辖区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督促统筹地区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统筹地区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省(区、市)整体绩效目标,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安排本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报省级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政府补助标准由财政部商国家医保局提出建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政府补助标准对各省(区、市)实行分档补助: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中央分担80%;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中央分担60%;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中央分担50%;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市,中央分担10%。


  第八条 对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中部六省243个县(区、市)、江西省赣州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央财政按照第一档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具体名单见附件1)。


  第九条 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其高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经审核认定的中央所属高校计划内招收大学生人数和所在地规定的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条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央财政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参保人数和国家公布的年度政府补助标准全额补助。


  第四章 下达流程


  第十一条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指标分解至各统筹地区,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下同),应在每年12月底前全部支付至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在次年结算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五章 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补助资金下达至省级财政。


  中央财政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每年6月底前按照当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和规定的分担比例预拨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并同步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


  以2022年为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后年度类推:


  预拨某省(区、市)2022年补助资金预算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2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结算某省(区、市)2021年度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已预拨2021年补助资金数-2021年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2021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


  其中:


  某省(区、市)2021年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1-当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10%


  某省(区、市)2021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地方财政2021年12月底前实际到位补助资金数÷当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100%


  某省(区、市)2021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1-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某省(区、市)2021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该省(区、市)经审核发现的多报、虚报参保人数(含省内重复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5%


  第十四条 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和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补足。


  第十五条 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和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将其作为奖励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给其他省(区、市),由其分配至相应统筹地区,纳入该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奖励补助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以户籍人口数和常住人口数为基数计算的综合参保率(分别占20%、20%)、筹资结构(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比,占30%)、其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占30%)。中央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进行统计。


  第六章 申报审核


  第十六条 结算上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网络和纸质同时申报。每年2月15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向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以下简称两部门)联合上报纸质版的《XXX省(区、市)关于申请结算20XX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应包括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应剔除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以及省内重复参保等不符合规定的参保人数)、省内重复参保比对情况、筹资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缴费到位、基金运行及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有关建议和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等。附表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相关数据后打印出纸质表格。同时,将《请示》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


  第十七条 各统筹地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参保人数、预拨补助资金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和医疗保障部门。其中,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件3、附件4、附件6)应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同时报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先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同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并将比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比对结果写入《请示》。信息比对工作应整理全省(区、市)当年6月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原则上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港澳台和外国人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利用大数据运算技术在险种内部及险种之间进行全面穿透式审核比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与所在省其他地区之间的重复参保信息比对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比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比对结果应同时写入所在省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


  对于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或省内重复参保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并经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核实), 各省(区、市)不得为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跨省重复参保专项核查治理工作,中央财政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扣减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监管局在每年2月15日前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对上一年度6月底参保人数和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12月底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和拨付到位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请示》中提出的特殊事项进行核实,逐步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


  监管局审核以非现场审核为主,必要时可抽取部分统筹地区开展现场审核。为了确保工作进度,监管局可在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各地上报材料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监管局应提前介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的省内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工作,对其比对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比对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写入审核报告。监管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配合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监管局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审核结果后打印出纸质表格,形成正式审核报告报送两部门,同时抄送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认定的上一年度参保人数(有无重复参保、虚报和多报参保人数以及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议及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审核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监管局受财政部委托实施绩效评价的,还应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配合监管局开展审核工作,根据审核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材料。要层层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信息比对,提升技术手段,落实对参保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等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防止出现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统计错误等问题。对未能按时报送材料的,以及对经监管局审核发现有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等问题的,两部门将予以通报,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专门向两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分析原因,作出说明。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29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事项的补充通知》(财社〔201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33号)同时废止。


  附:2-6


  1.中部地区享受西部政策的县(市、区)


  2.XXX省(区、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3.XXX省(区、市)2021年度中央所属高校计划内招收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4.XXX省(区、市)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分统筹地区参保情况表


  5.XXX省(区、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统筹地区实施情况表


  6.XXX省(区、市)2021年度参保城乡居民分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情况表


  附1


中部地区享受西部政策的县(市、区)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明确的3个民族自治州: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明确的243个县(市、区):


  山西省:阳曲县、娄烦县、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云州区、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陵川县、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万荣县、闻喜县、新绛县、离石区、垣曲县、夏县、平陆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忻府区、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平鲁区、原平市、古县、浮山县、乡宁县、汾西县、文水县、交城县、兴县、临县、柳林县、石楼县、岚县、方山县、中阳县、交口县等50个县(市、区)。


  安徽省:长丰县、怀远县、枞阳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定远县、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无为县、寿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裕安区、涡阳县、利辛县、石台县、郎溪县、泾县等30个县(市、区)。


  江西省:乐平市、莲花县、修水县、德安县、都昌县、赣县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万载县、铜鼓县、黎川县、南丰县、乐安县、宜黄县、资溪县、广昌县、上饶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德兴市等41个县(市)。


  河南省:杞县、通许县、兰考县、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叶县、鲁山县、郏县、滑县、内黄县、林州市、原阳县、封丘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濮阳县、舞阳县、卢氏县、南召县、淅川县、社旗县、桐柏县、民权县、睢县、宁陵县、柘城县、虞城县、夏邑县、永城市、罗山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淮滨县、息县、扶沟县、商水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县、太康县、鹿邑县、上蔡县、平舆县、正阳县、确山县、泌阳县、汝南县、新蔡县等54个县(市)。


  湖北省:阳新县、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当阳市、南漳县、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监利县、洪湖市、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麻城市、崇阳县、通山县等28个县(市)。


  湖南省:茶陵县、炎陵县、韶山市、衡山县、祁东县、耒阳市、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平江县、澧县、津市市、慈利县、桑植县、南县、安化县、沅江市、永兴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祁阳县、江永县、宁远县、蓝山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沅陵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双峰县、新化县、冷水江市等40个县(市)。


  三、《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明确的江西省赣州市,其中赣县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和瑞金市等10个县(市)已包含在国办函〔2007〕2号文件明确的243个县(市、区)中,各地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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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0
文号:财社[20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阜新市税务局 阜新市公安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发票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近几年来,为了支持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在减轻纳税人负担、帮助纳税人走出经营困境、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个别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发票,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环境。前不久,我市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查处了一起小规模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案件,对涉案企业处以税务行政罚款40万元,并已将相关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进一步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阜新市税务局、阜新市公安局将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对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发票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对象


  (一)全市范围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取得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专项整治内容


  2020年1月1日以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下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还包括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接受上述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有关通告事项


  (一)自查从宽、主动报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坚持开票受票双方“同查同治”原则,既要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也要对接受虚开发票行为依法严惩。3月8日至3月2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要对自身的开票行为进行自查,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要对已接受发票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自查态度积极、发现问题主动报告并及时完成整改的小规模纳税人及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理;对于自查后未发现问题的,要保存好与开具发票相匹配的进货发票和与业务往来相关的合同、资金、运输凭证等必要资料备查,否则将在检查阶段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被查从严、联合惩治。自3月22日起,阜新市税务、公安部门将开展联合检查,对开具和取得发票的纳税人以及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经查实的虚开发票行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刑事责任。


  (三)依法纳税,促进遵从。据实开具发票、自觉抵制虚开发票是对每个纳税人的基本要求。依法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维护税法尊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广大纳税人要按照本通告要求自查整改,化解涉税风险,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提供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的相关线索,我们将严格为您保密,并依法给予奖励。


  感谢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营造我市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咨询电话:0418-3898306


  举报电话:0418-3898355


阜新市税务局 阜新市公安局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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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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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及延续实施政策适用指南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财税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支持疫情防控、扩大内需和鼓励科技创新,聚焦服务,助力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约而至,自治区税务局以践行“初心和使命”为出发点,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了解政策,在广泛征集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基础上,企业所得税处组织业务骨干,对2021年新出台和延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并对政策要点予以提示,旨在让纳税人了解最新政策和延续执行的政策,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准确进行纳税申报,防范涉税风险,让纳税人感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另外,由于时间仓促,编写组在收集整理过程中难免出现错误和纰漏,敬请大家批评指正,提出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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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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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渝会协[2022]22号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22年度注会非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重庆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情况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推广的电子非执业会员证书工作,我会将组织开展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年检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年检对象


  所属重庆注协的非执业会员。


  二、年检截止时间


  2022年8月31日前。


  三、年检形式


  线上年检


  四、年检内容


  1、是否已完成2021年度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


  2、是否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五、年检程序


  1、对2021年12月31日完成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中华会计网校培训的非执业会员,以及2021年新批入会的非执业会员,直接确认为2022年非执业会员年检合格(名单附后),本年度无需再提交其他年检材料。


  2、未在附件名单内的非执业会员,登陆重庆注协网站(www.cqicpa.org.cn)专题专栏——继续教育——选择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2021年),完成24学时,并获得标有“2021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将合格证截图发送至重庆注协会员部邮箱:cqicpa_hyb@qq.com,待重庆注协审核后通过年检。(注:以往年度多年未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需提供所有未参加年检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电子证书二维码扫描截图)


  3、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本人需在2022年8月31日前将相关情况如实报告重庆注协,由重庆注协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1)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4)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5)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6)自行退会的。


  六、年检信息查询


  非执业会员可通过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详细基本信息及年检信息,电子证的操作说明详见:《关于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电子证书常见问题解答》http://www.cqicpa.org.cn/a/banshizhinan/20211029/6565.html


  七、注意事项


  1、重庆注协免收非执业会员2021年度会费;


  2、未完成2022年度非执业会员年检的,重庆注协将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年检工作咨询及社会监督电话:67031194


  继续教育咨询电话:67031193


  附件: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年检情况(2022年度)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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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7
文号:渝会协[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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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渝评协[2022]8号 重庆市2022年度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资产评估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及《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 1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重庆市2022年度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1、2021年12月31日在重庆辖区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


  2、协会代管的资产评估师。


  二、年检时间


  2022年3月7日至3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二)是否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专职执业;


  (五)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七)其他规定的年检内容。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执业人员,协会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暂缓年检、不予年检的决定。


  四、年检方式


  1、在执业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由所在评估机构统一组织年检;


  2、协会代管的执业资产评估师,自行填报资料到协会年检。


  五、年检材料


  (一)在执业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


  1、《2022年度重庆市资产评估师年检会签表》(附件1);


  2、《2022年度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3、《2022年度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名单》(附件3);


  4、《2022年度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名单》(附件4);


  5、资产评估师在本机构购买社保的证明以及其他专职证明材料。


  (二)协会代管的执业资产评估师。


  1、《2022年度重庆市资产评估师年检会签表》(附件1)。


  六、年检程序


  (一)评估机构:


  1、年检材料先预审后年检。执业机构完成2021年度财务报表报送工作,完善行业管理平台资产评估师基本信息后将2022年年检材料电子版(电子版文件请备注机构名称)提前发送至协会会员部邮箱cqicpa_hyb@qq.com,并告知协会会员部进行预审,会员部预审通过后通知执业机构,执业机构即可到协会进行现场年检,未通过预审的执业机构请勿自行前往办理现场年检。


  资产评估师年检基础数据来自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各执业机构需在办理年检工作前仔细核对行业管理系统平台中资产评估师的全部信息,确保所有资产评估师基本信息完整。协会将在预审阶段核查上述信息的完善情况,未完善的暂缓办理现场年检。


  具体操作如下:


  进入“行业管理平台” (http://47.94.11.33:8039/login)对资产评估师基本信息进行完善,其中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均应填写资产评估师本人真实信息;职务栏填写内容包含:总经理、副部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


  2、已通过预审阶段的评估机构携带年检材料到协会办理现场年检;


  3、现场年检顺序:会员部核对人员信息→综合部核对机构收入信息→办公室收缴会费→会员部完结年检手续。


  (二)协会代管的资产评估师


  1、自行登陆行业管理平台,完善基本信息;


  2、填写《2022年度资产评估师年检会签表》,“单位名称”栏填写姓名、执业证书编号,携带会签表至协会进行现场年检;


  3、现场年检顺序:会员部核对人员信息→办公室收缴会费→会员部完结年检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执业机构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准备各项年检材料,按规定时间、程序到协会办理年检手续。


  (二)协会将依据年检工作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核查,着重检查资产评估师专职执业的情况,重点检查:新设执业机构合伙人(股东)、中小执业机构合伙人(股东)、受到投诉举报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60岁以上执业人员。


  如果在核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协会将按照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三)年检期间资产评估师存在办理注销或登记类别变更情况的,请登陆行业管理平台申请注销或办理登记类别变更,并将注销申请或登记类别变更材料连同年检材料一并上报协会会员部。


  (四)资产评估师年检期间已离职但仍然在行业内的,原则上应在原机构参加年检。年检工作结束后可办理转会、转所手续。


  (五)协会将于年检工作完成后在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公示年检结果,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结束后,对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制作年检专刊向社会公告。


  联系方式:


  会员部:6楼601室,联系人:刘云浅 电话:67031194。


  会员部邮箱:cqicpa_hyb@qq.com


  综合部:5楼506室,联系人:王 煜 电话:67031032。


  代成艳 电话:63118214


  办公室:5楼505室,联系人:刘卿平 电话:67031022。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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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渝评协[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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