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告第10号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

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开展2021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沪会协〔2021〕48号)的要求,协会于2021年8至12月组织实施了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2021年,协会对74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共检查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997份,其中财报审计报告793份、专项审计报告147份、验资报告57份。分别对7家事务所及17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业惩戒,其中对5家事务所、1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对1家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对1家事务所、3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


  二、检查内容及结果


  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理念、促进事务所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增强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检查情况表明,大部分事务所能执行审计准则,防范系统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执业质量逐步提高。但同时发现,部分事务所对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重视不够,审计工作底稿流于形式、重要审计程序实施不足和审计取证不充分的问题。


  三、行业惩戒情况


  本着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问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有关规定,行业惩戒委员会通过会议决议,决定对7家事务所、17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行业惩戒,具体如下:


  (一)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佳安所执业中存在过度依赖助理人员的情况。佳安所部分助理人员由注册会计师以私人名义聘请,其劳动报酬由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缺位,执业几乎全部依赖助理人员,在助理人员另觅他职后,注册会计师无法独立完成底稿整理工作,鉴证报告工作底稿严重缺失。


  2.佳安所及注册会计师黄肇华、陆里清、唐宝华在执业中,存在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以及获取复印件等,基本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况,造成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注册会计师黄肇华、陆里清、唐宝华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二)上海居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居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居正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应执行的审计程序的情况。居正所以被审计单位处于停产阶段,无法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正常情况下,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与注册会计师无法执行固定资产监盘等审计程序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相反,停产状态是执行固定资产监盘程序的有利条件,而非不利因素。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有悖常理,审计工作底稿中亦未见任何分析、说明。居正所在未充分执行审计程序并取证的情况下,直接以受限为由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实质是以保留意见代替应执行的审计程序。


  2.居正所及注册会计师王兆峰、吴承绮、刘平厚存在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以及获取复印件等,基本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况,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居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兆峰、吴承绮、刘平厚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三)上海仁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仁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仁前所在执行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业务过程中,执业主要由非事务所人员完成,仁前所未能对相关鉴证业务进行有效管理,致业务质量失控。


  2.仁前所及注册会计师杨守荣在执行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业务中,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对货币资金科目获取了银行对账单并对部分银行存款实施了函证程序;对货币资金以外的科目复印了部分记账凭证,除此以外,基本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仁前所审计工作底稿流于形式,对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差异或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取证,亦未见审计说明、记录或审计调整,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仁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守荣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四)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普道兢实所及注册会计师马勇、陈高潮在执业中,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抽查个别记账凭证、获取部分银行函证及关联方函证回函等,除此以外,基本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亦未见审计说明或记录,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勇、陈高潮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的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1.北京澄宇上海分所存在擅自使用注册会计师章出具报告的行为,事务所在未告知注册会计师李伟忠、未得到李伟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加盖其注册会计师章,并签发了79份业务报告。


  2.北京澄宇上海分所及注册会计师马玉平、曹鸣华、李伟忠在执业中,仅编制明细表、抽样检查表,复印部分凭证等,审计工作底稿流于形式,对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差异或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取证,亦未见审计说明、记录或审计调整,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及注册会计师马玉平、曹鸣华、李伟忠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六)上海祥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祥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祥浦所及注册会计师李淑艳、王娟,在执行上海某公司2021年4月15日净资产审计报告中,审计工作底稿中仅见审计报告、业务约定书及管理层声明书,除此之外,未见其他任何工作底稿。


  2.祥浦所在执行审计业务中,未按照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实施重要审计程序或获取重要审计证据,在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祥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淑艳、王娟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七)上海智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智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智祥所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存在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向鉴证业务介绍人支付佣金的情况。


  2.智祥所及注册会计师黎文泰、周吉、朱惠伦执行审计业务中,存在未按照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实施重要审计程序或获取重要审计证据的情况。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智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及注册会计师黎文泰、周吉、朱惠伦训诫的行业惩戒。


  (八)向10家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书


  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会将受到行业惩戒的7家事务所,及内部治理、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缺陷的3家事务所列入整改范围。整改措施包括一是对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书责成事务所限期整改,并组织整改情况核查;二是对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等进行约谈、强化培训等。对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列入整改范围并收到整改建议书的事务所,以完成约谈、限期整改,且整改情况核查合格并完成强化培训视为完成整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列入下一年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并视情况对相关事务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实施行业惩戒。


  特此通告。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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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2
文号: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告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认定福建省2021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对福建省202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第一批补充备案的公告》,现认定泉州新华福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等74家企业为福建省2021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3年。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近日寄送至各设区市科技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联系电话:0591-87645521。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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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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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认定工作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申报范围


  符合《认定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


  (补充说明:1.申报企业至少近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需重新申报认定。3.2022年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需要更名的企业,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二)申报时间


  2022年将安排两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第一批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10日,第二批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三)申报程序


  1.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可申报认定。


  2.申报企业需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fuwu.most.gov.cn)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交申报材料。


  3.企业自行选择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三年内不能参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可以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各门户网站(省科技厅:http://kjt.fujian.gov.cn/;省财政厅:http://czt.fujian.gov.cn/;省税务局:http://fujian.chinatax.gov.cn/)上查看。


  (补充说明:企业申报材料中,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需含《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5)原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4.企业按《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三条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1)。


  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填写、打印和网络数据的提交,并将网络打印的纸质申报材料原件一份、纸质申报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式三份及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科技人员工资发放、个税申报和社保缴纳情况汇总表的Word或Excel版电子件报送至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补充说明:上述电子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完整。)


  6.企业应在网络附件中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企业创新性证明材料、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等主要证明文件。企业网络填写数据及上传材料应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7.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附件3)要求,自2022年度起,企业可自主选择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是否按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按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办理流程如下:


  (1)确认按告知承诺制办理。以企业账号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进入“高企认定申报-告知承诺制”。仔细阅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下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确认无误后,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点击“下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2)打印、签字盖章和扫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在线打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保存为PDF扫描件。


  (3)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上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复印件”,将已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PDF扫描件上传。同时,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按照附件1中申报材料装订顺序附于申报材料中一同报送至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8.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后汇总,于6月10日、7月31日前将认定申报汇总清单(见附件2)加盖市科技管理部门公章后上报省科技厅,并抄送一份至所在地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同时,将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科技厅。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另需填写《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见附件4),并将纸质材料(一份)及电子版上报省科技厅。


  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


  1.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依法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2.中介机构对照《工作指引》规定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需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附上《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5)。


  3.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并在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认定机构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三、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应规范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申报企业应通过下列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核算和归集。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一级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核实和归集。


  四、高新技术企业变更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应在三个月内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22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集中受理两批次,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0日和11月10日。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在截止时间十天前,将更名申请材料原件一份,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的,均按更名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报认定。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科技厅(具体要求详见附件6)。


  五、企业年报


  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报表中数据需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相关的数据保持一致);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六、其他事项


  1.请各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加强沟通,按照《工作指引》中的有关要求,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认真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


  2.《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文件均可以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kjt.fujian.gov.cn)首页“网上办事”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栏目内下载。


  3.为配合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采取网络辅导形式,重点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申报管理系统使用等内容。相关视频登录网址http://220.160.53.12:8080/fjvideo/查看。


  4.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电话:0591-87881523、0591-87881521;


  省财政厅税政处,联系电话:0591-87097827;


  省税务局企税处,联系电话:0591-87098273。


  5.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委托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承办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前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信息审核、密码丢失等网络咨询、相关政策咨询解答和申报纸质材料受理工作。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工业路611号福建高新技术创业园1号楼九层;联系电话:0591-87645521、83778967,E-mail:cy905@fjfhq.com。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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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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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会协[2022]21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报备2021年度财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2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原则


  (一)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上报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报备遵循属地原则,我会所属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或分所报送北京地区的财务数据。同时,总所负责提供经审计的集团所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信息,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不列入集团所财务报告机构。集团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业务收入应对内部协作收入予以抵消。总所设在北京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传北京总所和集团所两份审计报告。


  二、填报内容


  事务所除报备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外,还应根据上年度财务报告,同时报备以下财务信息,包括:报表封面、事务所基础信息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收入表、主营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缴纳各税款情况表、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填报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及审核公式详见附件1。


  三、填报具体要求


  (一)事务所用户登录后,需按照提示信息前往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相关信息,方可开始报备。点击首页填报说明可下载用户手册。


  (二)除业务收入表外,其他报表期初数均根据2020年度报表期末报备情况自动提取。业务收入表中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收入和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收入应根据2020年度期末数据情况手动填写。


  (三)事务所基础信息表第3行为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若第2栏次第2行和第3行人数不符,需在第2行备注栏注明原因。


  (四)业务收入表第15行和第16行大于0时,需说明具体构成。


  (五)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由系统自动生成,表内指标增减幅度超过30%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原因。


  四、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访问地址和登陆方式


  (一)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填报财务报告,访问地址和登录方式有以下三种途径:


  1.https://cwbb.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表系统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即可访问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


  2.https://cmispub.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官方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可直接在页面左上方的“用户登录”区域点击下面的“财务报表管理系统”大图标,访问该地址后,可在页面中间位置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验证通过后进入系统。


  3.https://www.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点击“公众服务”中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再点击页面中的“财务报表子系统”即可访问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


  (二)事务所用户登录名为“事务所证书编号_cw”(例如:11000001_cw),初始密码是事务所证书编号(总所8位,分所12位)。首次登录成功后请及时修改密码,也可通过填报人手机认证重置密码或联系所在地的省级注协协助重置密码。


  (三)使用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时,建议使用IE8以上版本或360浏览器。如果浏览器是IE7版本,且暂未升级至更高版本的,建议单独安装360浏览器。


  五、报送方式及时间


  财务报表采取网络报送和纸质报表报送两种形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2年3月25日前完成网络报送工作。


  各会计师事务所待系统中数据审核通过后,再从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中导出打印报表(A4纸),以保证纸质报表与网络报表数据一致,报表封面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财务报表纸质资料及附件2(参加排名的)、附件3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邮政、顺丰快递寄送到我会财务部(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7层706室)。


  六、其他事项


  (一)我会将继续发布2021年度业务收入排名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信息发布由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愿参加,参加排名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见附件2)。为保证信息发布的真实准确,必要时我会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税控盘进行抽查。


  (二)事务所应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会对不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有权拒收。


  (三)如有财务报表系统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咨询久其公司技术服务人员,联系人:刘浩然、马彦龙,联系电话:(010)88250337、88250338;QQ群号:690973337、180066037。


  (四)如有财务报告报备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我会财务部,联系人:牛丽梅、朱梅,联系电话:88221028、88221029;QQ群号: 560582963。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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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16
文号:京会协[202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政办发[202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坚持规划引领,依据规划在集中建设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配套比较完善地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产城人融合,促进职住平衡。坚持供需匹配,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通过新建、改建、改造、转化、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保障租赁住房供给。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市场主体,探索运营模式,推动形成规范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十四五”期间,争取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40%,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二、加快规划建设


  (一)组织多主体、通过多渠道建设


  1.加大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力度。进一步增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支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集体产业用地优先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落实村地区管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统筹优选建设运营主体,确定合作方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稳定收益和农民长远利益。(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城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2.鼓励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及规划使用性质正负面清单、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区政府同意,可将其改建为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3.统筹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4.稳妥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落实建筑规模增减挂钩要求、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优先用于建设公租房,也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本单位及项目周边区域居住需求。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有实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规划要求和住房需求,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安置房项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商业办公项目中可增加一定比例的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交通便利、租赁住房需求旺盛区域的地铁上盖物业中,原则上应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6.支持将存量住房改造、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剩余房源或其他政府闲置住房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住房租赁企业筹集社会存量住房(含农村闲置宅基地住房)改造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条件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区政府)


  (二)提高设计和建设质量


  依据市场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分类设计成住宅型、宿舍型、公寓型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适当配置多居室等其他种类户型;加快推广套内空间可变、灵活分割住宅建设,满足多子女家庭等多样化居住需求。根据实际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适当提高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最高可提高至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适当增加设置健身房、食堂、图书室、会客厅等共享空间,更好地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工作生活需求。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建筑间距及日照标准可适当调整。鼓励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将居住、商业、办公、研发等功能混合兼容,建设宜居宜业社区。(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加快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建设导则,实行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建设方案专家评审制度,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品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部门要把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重点,切实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


  (三)加强计划管理


  本市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组织相关部门统筹确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项目认定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续期。(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四)鼓励多方参与投资


  支持社会资本与市、区属国有企业合作,通过设立基金、合作经营、参股投资等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培育壮大一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在京央企和市、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市、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营业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合理对国有企业进行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三、落实支持政策


  (一)简化审批流程。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绿色审批通道,精简审批事项与环节,提高审批效率,项目审批手续原则上均在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工业项目配套的,可与项目本体一并办理立项、规划、建设手续;单独建设的,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利用中央或市属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属地区政府审核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二)土地支持政策。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规定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范围内为本项目服务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市政设施,可采用占地方式建设,由相关单位接收、监督、管理,确保按规划用途使用。


  利用新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由市、区保障性住房平台公司建设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中经营性用途的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专项服务于产业园区入园企业的项目,可由园区开发企业建设,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探索通过土地市场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积极引导社会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三)税费支持政策。综合运用税费政策,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间内,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采暖费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相关部门、市政公用企业依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做好各项费用的计价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相关市政公用企业)


  (四)金融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运营单位,可以项目运营权质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金融资本支持。加快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实施路径。(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四、规范运营管理


  (一)明确保障对象。坚持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在本市无房或者在特定区域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重点保障城市运行服务保障人员、新毕业大学生等群体。(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二)合理确定租金。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租金定价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持有运营单位评估确定后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备案。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定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三)严格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安居北京信息系统管理服务平台加强管理,并与全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对接,实现租赁合同在平台网签、备案,加强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产权证书;未经批准,不得出售、转让。(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出现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擅自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依法处置,纳入全市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抓好日常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市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衔接、工作协同,共同形成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市政府对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各区政府对本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抓好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测算、土地供应、规划选址、手续办理、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加强考核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节点,督促抓好落实;对各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定期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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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7
文号:京政办发[20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税[2022]6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2年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一季度经济稳增长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221号)要求,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一季度销售额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并对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三、2022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财税部门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申请后,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门共同核准;各税务派出机构所涉及的核准事项,由各派出机构商收入归属地财政部门予以核准。


  四、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各县(市、区)财税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符合条件的,以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核准后将核准结果报市级财税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助的权利。


  五、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在税收征管系统进行减免税申报。其中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08011607.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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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15
文号:陕财税[202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纳服函[202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落地,税务总局决定,在年初已陆续出台105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的基础上,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聚焦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部署,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再推出16条便民办税缴费新措施,升级形成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以下简称“春风行动2.0版”)。现通知如下:


  一、新增16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


  (一)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更好提升为民办实事质效。按照中办印发的《关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要求,围绕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推出5条措施,进一步回应纳税人缴费人所需所盼所想。


  1.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通过积极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找准办税缴费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及时加以解决。


  2.关注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深入分析2022年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结果,准确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需求,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3.回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严格落实涉税涉费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广泛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对税费支持政策落实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响应合理诉求、回应关切。


  4.分层次开展精准推送。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费)人员等不同类型,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


  5.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切实落实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建立纳税缴费服务投诉暨舆情定期分析改进机制,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聚焦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部署,更好助力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留抵退税等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推出5条措施,进一步助力企业更好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国际经济环境。


  6.深化税收宣传月活动。深入开展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开展依法诚信纳税缴费典型宣传推介。


  7.拓展政策宣传渠道。在税务官网上线“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专题,集成展示并持续更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解读信息;积极利用二维码等载体开展税费支持政策宣传,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政策查阅渠道。


  8.强化政策培训辅导。结合各地纳税人缴费人特点,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制发“拳头”宣传辅导产品,特别是要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培训辅导工作方案》要求,分阶段、分对象、多轮次做好面向税务人员的专题培训和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的培训辅导。


  9.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优化信息系统功能、改造信息系统流程,通过弹窗提醒、一键通达等方式实现简便快捷好操作,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支持政策。


  10.健全直联工作机制。在继续做好全国100个办税服务厅直联点和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信息报送的同时,建立与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缴费人的信息直联直报机制,通过对每一项新出台税费支持政策的跟踪,强化“第一手”信息的收集梳理和研究分析。


  (三)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更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部署,在提升服务效能上创新推进,在加强税收监管上精准发力,新推出6条措施,进一步打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11.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歇业纳税申报事项,依法逐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更好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服务纳税人。


  12.完善非税收入制度建设。研究出台重点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规范,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


  13.引导个体工商户积累信用资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申请参加评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4.优化代开发票管理。开展虚假代开发票专项治理,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虚假代开发票行为。


  15.规范核定征收管理。引导纳税人从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依法处理部分高收入人员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违规利用核定征收逃避税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16.完善新型动态精准监管机制。坚持依法治税原则,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对通过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


  二、“春风行动2.0版”主要内容


  “春风行动2.0版”共计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详细措施见附件),分为五大类20项。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包括需求快速响应、政策及时送达、问题实时解决、关注个性需求4项29条具体措施。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包括提升网办体验、精简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便利发票使用、提速退税办理5项27条具体措施。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包括助力大型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缴费服务、服务个税汇算4项25条具体措施。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包括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精准监管、保障合法权益3项20条具体措施。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包括推进部门联动、深化国际协作、促进社会协同、拓展信用应用4项20条具体措施。


  通过这次升级,“春风行动2.0版”将有力促进服务更加精细、监管更加精准、执法更加优化、共治更加协同,纳税人缴费人的体验感、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将进一步提升。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压实工作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坚持党建引领,深刻认识“春风行动2.0版”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扛牢压实责任,确保在落实过程中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推进到位。


  (二)加强通盘部署,统筹举措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前期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完善“春风行动”推进落实机制,通盘考虑、系统谋划、统筹安排好各项举措的推进落实工作,确保“春风行动2.0版”各项措施落地落细。


  (三)强化督导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台账管理、加强跟踪督办、强化督查问效,通过深入调研、巡视巡察等方式,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务求在办好为民实事、精细精准服务、规范公正监管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工作任务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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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4-01
文号:税总纳服函[202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切实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整顿行业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健康发展”做好2022年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财会〔2022〕4 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县、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总部机构,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总部机构年度报备申报资料信息应包含总部机构本部及所有分支机构的资料信息。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现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甬财会〔2021〕173号),全面实施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方式由优化服务转为告知承诺。一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二是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如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三是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实与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审批,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告。四是及时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修改完善审批服务指南,确保改革举措全面落地。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职能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是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是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


  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是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2021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2年5月30日前报送宁波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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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领购开具普通发票,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保证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相关政策规定的有效衔接,现就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并提交《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附表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其可以使用普通发票的种类、领购数量、开票限额、验旧要求等。具体确认工作标准和流程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领购(变更)业务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


  确认发票种类、领购数量,仍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完成;确认机打发票的开票限额和验旧要求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外部采集与交换综合服务平台》的普票管理模块中完成。其中验旧要求包含三个条件:开票金额合计、报送期限、开票份数,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纳税人必须办理已使用发票的验旧。


  纳税人开具收购业务必须使用通用机打发票(C),申请时除填写《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还需填写《开具收购业务申请表》(附表二)。发票开具限额和验旧要求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其它确认标准按《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5]101号)、《关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86号)等规定执行。


  二、普通发票领购使用


  (一)纳税人领购通用手工发票仍按原模式进行,税务机关只需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办理。机打发票除了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办理领购手续外,针对不同纳税人还须按以下方式取得电子领购信息。


  1、已纳入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河北国税纳税人端信息采集软件》的普票管理功能模块下载已领购发票信息。


  2、未纳入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持发票信息交互介质(专用U盘)到主管税务机关获取已领购发票信息。


  (二)纳税人应通过《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领购的发票电子信息不能手工维护,必须通过发票信息交互介质(专用U盘)或网络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并导入系统后方可开具机打发票。开具机打发票时必须保证发票信息交互介质(专用U盘)联机。


  如果《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不能满足需求,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发软件,并报市级税务机关确认。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关于使用自设计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收购业务、出口货物业务开具普通发票不得使用自己开发的软件。


  三、普通发票验旧


  (一)手工发票验旧。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持相关发票和《普通发票(手工)使用情况表》(附表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验旧,最长验旧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将发票使用情况分月录入到综合征管系统,并对《普通发票(手工)使用情况表》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和标准由各市局制定。


  (二)机打发票验旧。机打发票实行电子验旧,当纳税人领用的机打发票在开票金额合计、开票份数、报送期限中任何一个达到税务机关核定的验旧要求标准时,纳税人必须将已开具发票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纳入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通过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上传到税务机关进行电子验旧;未纳入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通过发票信息交互介质(专用U盘)上报税务机关进行电子验旧,同时还需报送《普通发票(机打)使用情况表》(附表四)。


  四、取得大额发票信息采集


  企业类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要将取得的大额普通发票信息(指票面含税金额5000元以上,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或所得税申报的附列资料(电子信息)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五、发票信息交互介质


  为保证发票领购、开具信息能够可靠存储、安全传输,纳税人需要配备一个普通U盘,经过税务机关发行加密后,承担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发票信息交互。此U盘不仅是一种存储工具,还是确认纳税人身份的重要标识,纳税人要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


  六、 普通发票印制调拨


  各级国税机关普通发票印制计划要按照“满足供应,略有节余”的原则制定,按季编报。各市国家税务局于每季首月15日内,将普通发票印制计划通过信息传递(FTP)以电子形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印制完成后,由省国家税务局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印制入库操作,并完成向各市国家税务局的调拨。


  七、 附则


  《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龙山税友公司开发,版权归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有,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包括以后的升级补丁或升级版本)。在推行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纳税人缴纳软件维护费或购买指定设备(计算机、打印机、U盘等)。纳税人发现强制收费或要求购买指定设备行为的,可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举报。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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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8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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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赣府字[2022]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大力度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2022年至2024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减免“房土两税”。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2022年按规定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2022年至2024年,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选择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6.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减负稳岗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先发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7.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8.减免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免除上半年2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在减免租金3个月基础上,再减免3个月。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9.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持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农产品保供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创新专属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提高首贷、续贷覆盖面。(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


  10.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单笔100万元以下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


  二、餐饮住宿、批发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餐饮、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各地区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13.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4.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水、气费用有困难的餐饮、住宿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气,免收在疫情影响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居民发行政府消费折扣券,支持餐饮企业做特色、提规模,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支持企业参加第二届中国米粉节和2022赣菜美食文化节,对参展企业免收展位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6.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在电商平台设立“江西专区”,组织我省各地家具家装、服装服饰、农副食品、消费电子等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企业入驻销售,鼓励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7.对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商业性展会,经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延期举办的,在原有办展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展览面积在1万-5万平方米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主办单位5万元和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文化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18.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质保金的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西银保监局)


  19.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住宿、会议、餐饮等采购。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交给旅行社承接。支持基层工会依规购买省域内文体旅游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


  20.推动落实省内带薪休假和开展省内疗养,鼓励各级学校、教育机构在省内开展研学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


  四、交通物流业纾困扶持措施


  21.2022年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2.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重点城区、交通枢纽核心区交通运输、物流配送、外卖等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各地区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相关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3.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扩大用户规模、增加服务项目,帮助更多中小物流企业降低信息成本。鼓励物流园区、仓储设施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等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工业纾困扶持措施


  24.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按规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5.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并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6.鼓励制造业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7.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8.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制定实施细则,统一政策适用范围、享受条件和申报流程,明确办事指南、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短视频等多种媒体,扩大政策知晓度;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兑现窗口,整合税务导办功能,作为惠企政策兑现主阵地,协同线上惠企政策兑现平台,按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承诺兑现三种方式,为全省中小微企业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精准高效的政策推送和政策兑现。各地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兜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统筹相关资金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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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30
文号:赣府字[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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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致甘肃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甘肃省税务局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力度,用真金白银切实惠企助企,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为了确保您能够及时、准确地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事项,税务机关提醒您关注以下信息:


  一、谁能享受是前提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


  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二、适用条件需了解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关键时点要知晓


  2022年4月起:微型企业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申请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22年5月起:小型企业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2年7月起:制造业等行业的中型企业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2年10月起:制造业等行业的大型企业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划分标准有参考


  1.增/存量划分标准


  请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2.企业划型标准


  主要划分请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


  上述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请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五、特别提醒要注意


  纳税人留抵退税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不可同时享受。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或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如需变更享受政策,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缴回退税款后,按规定适用相关政策。


  六、申报享受有渠道


  需申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为方便您的办理,2022年4-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您一路真诚相伴,我们用心服务!其他具体事宜我们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甘肃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请您密切关注。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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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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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致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文件,全额退还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为确保您准确、及时享受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享受主体


  (一)小微企业纳税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申请条件


  上述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取消了“连续六个月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大于50万元”的退税门槛,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申请方式


  (一)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由纳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四、温馨提醒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可分别自2022年4月、5月、7月和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三)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信用等级信息,未评级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在办税过程中,若您有任何需求或疑问,请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的咨询电话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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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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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宁财(会)发[2022]1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我区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


  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是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会计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状况优良的代理记账机构给予守信激励,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市、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日常备案和2022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2年6月30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市、县(区)财政局应当根据2021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梁 琪

  联系电话:0951-8553173

  电子邮箱:nxliangqi@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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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9
文号:宁财(会)发[2022]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从3月15日至5月15日期间,北京开展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集中排查整治,聚焦重点行业企业,集中排查整治超时加班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今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本次集中排查整治的检查对象主要是超时加班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重点突出互联网企业及关联企业,研发岗位占比较高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


  集中排查整治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用人单位制定工时,休息休假内部规章制度情况,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情况以及依法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情况,用人单位落实职工休息休假制度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情况等。


  在排查整治行动中,将通过北京人社系列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发布工时和休息休假政策问答全市各区还将结合实际,深入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普及工时和休息休假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解读,督促企业强化劳动法治观念,引导劳动者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形成和扩大社会共识


  例如,在工时方面,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存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或者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这些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在休息休假方面,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工作的职工,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累计工作年限,职工可享受不同天数的年休假,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在本次集中排查中,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相关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处罚并督促限期整改,严防类似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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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财注考[2022]1号 四川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领导小组: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财考〔2022〕1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四川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


  附件:


四川省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的《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可通过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网站(http://www.scicpa.org.cn),点击右侧“公共服务”栏目中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简称网报系统,网址:http://cpaexam.cicpa.org.cn)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报名分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一)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


  1.报名人员应当于2022年4月6日—29日(网报系统24小时开放)点击进入网报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首次报名人员需进行注册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非首次报名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更新。


  2.无法上传照片的考生,可在报名期间联系四川省各考区考办办理,办理时应准备100k以上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电子版、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符合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但不能进行报名的人员,可向省注协查询办理。


  4.在报名的初始3天和临近结束的3天,全国网报系统拥堵比较严重,请广大报名人员合理安排报名时间,尽量错峰报名。


  (二)资格审核


  1.持非居民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以军校毕业学历、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报名条件的首次报名人员,或者网报系统无法认证学历的首次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多次上传审核不成功的考生,携资料到省注协指定地点进行审核。


  2.首次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认证,原则上由网报系统根据身份证件信息链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持国(境)外学历的报名人员(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填报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省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3.由于系统自动提交学历认证可能存在延时,请耐心等待或者更改报名时间。报名人员应尽量避免在报名截止前的最后一天报名,避免因预留时间不够、学历认证未完成而导致报名失败。


  4.国(境)内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将由中注协于2022年8月5日统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认证。持国(境)外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应当于2022年7月25日—8月5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补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省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5. 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6.四川各考区的办公地点:


  各市(州)考区的办公地点详见报名系统内的考区联系方式。


  资阳、巴中、广安、甘孜、阿坝等市(州)未设考区,上述市(州)的报名人员,报名时可就近选择省内任一考区报名参考。


  (三)交费


  1. 报名人员应于2022年6月15—30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https://cpaexam.cicpa.org.cn)完成交费。交费期间,为方便考生根据个人备考情况审慎交费,允许考生在考区不变的前提下,对所报科目进行调整。报名人员完成交费后,报考科目、考区及其他相关报名信息不得更改,且报名费不予退还。


  2.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 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号)规定,我省专业阶段考试每科收取报名费60元,综合阶段考试收取报名费120元。


  3. 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完成交费手续后,可在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可于2022年8月8日后登录网报系统查询个人审核状态。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2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2年)》确定的考试范围。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生可选择使用仅限于考试系统支持的输入法及其功能。其中,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包括:微软拼音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搜狗五笔输入法。另外,考试系统提供的微软新仓颉输入法、速成输入法和新注音输入法仅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使用。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专业阶段考试:


  2022 年 8 月 26 日(星期五)


  08:30-11:30 会计(第一场)


  13:00-15:00 税法(第一场)


  17:00-19:00 经济法(第一场)


  2022 年 8 月 27 日(星期六)


  08:30-11:00 审计


  08:30-11:00 财务成本管理(第一场)


  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第二场)


  17:00-19:0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2022 年 8 月 28 日(星期日)


  08:30-11:30 会计(第二场)


  13:00-15:00 税法(第二场)


  17:00-19:00 经济法(第二场)


  综合阶段考试:


  2022 年 8 月 27 日(星期六)


  8:30-12:0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14:00-17: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二)考试地点


  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成都市。


  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省内设有考区的16个市(州)。


  (三)关于在部分考区安排会计、税法、经济法、财务 成本管理四个科目两场考试


  考虑到参加会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四个科目考试考生人数较多,考点和机位相对紧张,为优化考点和机位资源,拟在部分考区对会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等四个科目安排两场考试。具体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将根据报名及机位准备情况统筹安排考生参加相关场次的考试,每位考生只允许参加同一科目的一场考试,请广大考生务必按照准考证上载明的场次和时间参加考试。


  六、 准考证的下载打印


  考生应当于2022年8月8日—23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保存并打印准考证。


  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或者未交费的报名人员,将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参加考试。


  七、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中注协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定后发布。预计2022年11月下旬可登录网报系统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并由考生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


  (四)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综合阶段考试报考所在省考办申领,具体领证事宜请以省考办通知为准。


  八、考试辅导教材


  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2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2年)》,组织编写专业阶段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试题汇编,以及经济法规汇编,供考生复习备考参用,不是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指定用书。上述材料由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当地书店、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自愿购买。


  九、专业阶段考试免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执行。2022年免试申请申报时间不得迟于2022年11月15日。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网报系统查阅),报名完成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和准考证载明的考试场次、时间参加考试。


  (三)考生可以携带不具备文字存储功能和信息接收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和安排。


  (四)四川省已全面推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收费电子票据。2022年度报名收费电子票据在线打印功能将于全省收费结算完成后开通,计划开通时间为2022年9月,请关注省注协官方网站的“考试之窗”栏目和省注协微信公众号的具体通知。


  (五)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考生,可在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系统,提出复核申请,中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复核工作。


  (六)中注协和省注协将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scicpa.org.cn、http://www.cicpa.org.cn)、网报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及中注协、省注协微信公众号发布考试相关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七)报名和交费期间,如需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报名人员可将问题发送至中注协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cpaks@cicpa.org.cn。如需咨询与网报系统相关的技术问题,报名人员请拨打中注协考试服务电话010-88250110,010-88250119(工作日8:00-11:30,13:00-17:00)。


  省注协考试报名咨询电话:028-85317187、85313053(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省注协办公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益北巷4号10楼(地铁高新站A出口向北100米)。


  考试其他相关事项请随时关注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考试之窗”栏目和微信公众号。


  (八)鉴于疫情防控要求以及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疫情风险,请报名人员慎重选择报考地,减少不必要的流动。建议报名人员按工作地、居住地就近或就地报名参加考试。同时,报名人员参加考试,应当准守并配合落实考区所在地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和考试要求。


  (九)鉴于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四川省注协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及各考区的疫情防控政策,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公告,请报名人员予以关注并配合落实。


  (十)特别提示


  报名人员应当注意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按照本简章规定的办法登录网报系统或者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切勿通过其他陌生链接登录。


  中注协、省注协不举办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或者机构进行考前培训辅导。请报名人员切勿轻信虚假宣传,防止上当受骗。同时,中注协将协助公安机关打击以“保过”、“真题”、“查分、改分”为幌子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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