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 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备案关税保证保险产品。

  二、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和第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企业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仍按照现有担保流程办理,向海关提交《保单》正本;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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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科技部公告2018年第153号 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科技部决定对《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科技部共同对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启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并实时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因海关、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需要及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科技部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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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海关总署 科技部公告2018年第1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152号 关于实施《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以下简称《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黄金准许证》)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对人民币调运、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启动《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准许证》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人民银行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准许证》,并实时将《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准许证》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有效期在2019年4月30日内的《黄金准许证》,企业可以凭纸质证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因海关和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审核需要及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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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1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1号 关于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以下简称《进口审批单》)和《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以下简称《出口审批单》)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共同对民用爆炸物品启动《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并实时将《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9年4月30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以及目录中尚未列明的海关商品编号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或者因海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需要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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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海关总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50号 关于实施《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自然资源部决定对《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自然资源部共同对古生物化石(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705000020)出境启动《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海关在通关环节对批件信息进行比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企业可以凭有效期内的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因海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需要及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自然资源部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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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海关总署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国家电影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 关于实施《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对《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以下简称“《进口提取单》”)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启动《进口提取单》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提取单》,并实时将《进口提取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合法申领的《进口提取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电影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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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海关总署 国家电影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 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麻精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包括麻醉药品进口准许、麻醉药品出口准许、精神药物进口准许、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进口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以及《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杭州、青岛海关开展《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进口准许证》《药品出口准许证》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试点。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上述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四、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因海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证件。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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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47号 关于实施《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商务部决定对《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共同对技术贸易和援外物资启动《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上述证件,并将有效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对证件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合法申领的上述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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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第146号 关于实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决定对《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进口备案证明》)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以下简称《进口批准单》)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赴境外加工光盘启动《进口备案证明》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启动《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三、新闻出版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并实时将《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进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五、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七、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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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8
文号: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第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45号 关于《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暂予适用的标准》(以下简称证件)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发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三、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因海关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需要,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通信网络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核纸质证件等原因,也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证件。

  四、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五、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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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18]30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列为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事项,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进一步优化服务,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普及率,便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和备案。能网上办理的一概通过网上办理,相关材料可接受电子版。

  二、压缩审批时限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审批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的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三、精简审批材料

  (一) 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行核验相关信息。相应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变更备案时应提交的上述材料。

  (二)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行核验相关信息。相应取消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时应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示审批程序,公开办理进度

  省级财政部门在严格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做好各项公示、公告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优化办事指南,公开办理进度,加强办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五、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级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审批,以及后续监管时要加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发现纠正“有照无证”等不规范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切实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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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6
文号:财办会[2018]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7号 关于2018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纺织企业用棉需要,经研究决定,今年发放一定数量的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简称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现将配额数量、申领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本次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数量为80万吨,全部为非国营贸易配额。

  二、申领条件

  2018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7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2016年以来在海关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申请者还必须为纺纱设备(自有)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企业。

  三、申请材料

  (一)2018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表,电子版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2017年企业生产和销售棉纱、棉布等棉制品的增值税完税证明。

  四、分配原则

  (一)将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生产加工、进口实绩、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二)本次配额申请、分配不区分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时,由企业自主选择确定贸易方式。

  五、申请期限

  本次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至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2018年7月6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下达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

  六、信息公示

  企业申请有关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内接受举报,经确认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取消被举报申请者申请资格。

  七、其他要求

  (一)申请者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二)申请者通过使用获得的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进口的货物由本企业加工经营,不得转卖。

  (三)获得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授权机构组织开展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数据。

  八、罚则

  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承诺的申请者,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虚假填报申请表、伪造有关资料骗取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以及未按规定开展进口业务的,将收缴其配额证,并依规限制其今后申请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和滑准税配额。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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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2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财金[2018]1600号 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科技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科技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铁路总公司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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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5
文号:发改财金[2018]16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34号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公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1月6日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提升质量,确保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基本原则

  (一)审慎停牌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停牌,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不得随意停牌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长期停牌等情况。

  (二)分阶段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及时披露的原则,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进展的具体情况。上市公司不应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股票停牌。

  (三)严格保密原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筹划、实施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法定保密义务,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以申请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代替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

  二、健全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制度

  (一)明确重大事项停牌的差异化安排。证券交易所应当进一步减少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股票停牌的重大事项类型,并根据不同类型的重大事项,对停牌期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作出差异化安排。

  (二)压缩重大事项停牌期限。证券交易所应当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因重大事项申请股票停牌的期限,明确各类型重大事项停牌的最长期限。上市公司股票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复牌的,原则上应当强制其股票复牌。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破产重整期间的分阶段信息披露要求,并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破产重整期间股票停牌作出细化安排。

  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当天应当停牌。

  (三)严格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申请程序。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停复牌,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牌的自律管理要求,采取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充足的停牌理由。证券交易所认为不符合规定事由或者不宜停牌的,应当拒绝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申请。

  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为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申请。

  (四)明晰长期停牌的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办理股票停牌、延期复牌等事项;确需长期停牌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程序。

  三、强化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

  (一)提高初始停牌时的信息披露标准。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提出股票停牌申请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类型、交易标的名称、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情况、停牌期限、预计复牌时间等信息。信息披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笼统。

  (二)严格履行强制停复牌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实施强制停牌或者复牌,或者其股票停复牌申请被证券交易所拒绝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开披露。

  (三)强化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期间的分阶段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停牌相关事项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或者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分阶段披露有关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进一步贯彻重组预案、草案分阶段披露制度,强化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在达到预案披露标准时予以披露并复牌。

  四、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完善停复牌自律规则等配套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自律规则,对停牌原则、类型、期限、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做好自律管理服务工作。

  同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股票停牌时间与成分股指数剔除挂钩机制和停牌信息公示制度,并定期向市场公告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频次、时长排序情况,督促上市公司采取措施减少股票停牌。

  (二)严格追究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随意停牌、拖延复牌时间,或者不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对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行为,及时报证监会处理。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随意停牌、长期停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清晰,以及利用停复牌进行控制权之争等不当行为,证监会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并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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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6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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