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8]7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实体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发生的转让实体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发生的实体类债权转让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由于实体类债权以“打包”方式转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先以清单上载明的损失金额(损失清单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依据该行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实体类债权转让损失的证明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该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征税款。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协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该行2007年度申报的实体类债权转让损失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反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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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9-22
文号:国税函[2008]7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1月1日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要求,积极主动,提早准备,认真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各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3月2日,全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70.6万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比上年同期有所增加。但是,一些地区存在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重视不足,工作不够积极主动,申报人数偏少,申报质量不高等问题。目前,距自行纳税申报期限还有三周时间,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任务很重。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自行纳税申报作为当前中心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征管的有效措施,也是税务机关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分析本地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状,找出差距和不足,在剩下的申报期限内,抓住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动员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二、认真落实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目标

  在2007年底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2007年度的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不得少于首次自行纳税申报人数。按照这一工作目标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所得税税源、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水平、税收征管能力、个人收入档案以及200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各省市提出了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具体工作目标。各省市县地税机关也要根据上述因素和已经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本地应申报人数及其分布情况,分解、细化和落实具体工作目标,明确各级地税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务和责任,并对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加强考核和督导,确保达到预期工作目标。申报期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三、针对重点地区、单位、个人开展宣传提醒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继续开展面对所有纳税人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媒体进行申报期限倒计时提醒的同时,更要着重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人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醒和引导工作。要借鉴去年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好的做法,集中熟悉自行纳税申报业务的骨干,尽快在省会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等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尽快深入高收入行业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数较多的企业及单位,宣讲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和规定,辅导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办法,现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尽快对年所得已经达到或者可能达到12万元以上,但还未办理申报的个人实行“点对点”的宣传提醒,引导其尽快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上级地税机关要派出工作组分赴各地进行工作督导,确保各项措施和工作目标逐级落到实处。

  四、提供优质的自行纳税申报服务

  要继续改善自行纳税申报服务工作,不断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服务工作质量,以优质服务换取纳税人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信任和支持。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8号)的具体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完善相应措施,严格进行管理,自觉做好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向纳税人提供多种申报方式和多种辅导提醒方式,提供绿色申报通道,对重点企业和单位采取登门集中宣传辅导、集中受理申报等“一站式”、“直通车”服务措施,耐心细致地宣传辅导,及时快捷地受理申报。

  五、切实提高自行纳税申报质量各级地税机关要在保证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增加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提高自行纳税申报的质量。要通过宣传辅导,促使纳税人准确、如实申报。在受理申报环节,要主动提醒纳税人将各所得项目申报齐全,认真核对各所得项目的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和应退税额是否计算准确、符合逻辑关系。在数据审核录入和统计分析时,对申报数据不符合逻辑关系、申报可能不实的申报表等申报资料要单独存放,具体核实,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的质量。

  六、抓好个人投资者等自由职业者的自行纳税申报私营企业主、合伙人、律师、会计师等高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在首次自行纳税申报中所占比例过小,社会对此十分关注。因此,在申报期的最后阶段,要重点抓好以下人员的纳税申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合伙人;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股份制企业的大股东;演艺人员以及其他较高收入的自由职业者。要通过调查摸底、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等途径掌握上述人员的收入有关情况,通过“点对点”提醒、召开政策宣讲会等形式,提醒和引导这些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七、认真细致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统计分析总结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自行纳税申报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从2008年3月15日开始,各省地税局要每周五上午12点前报送《分地区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申报期结束后,于2008年4月4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最终申报数据;2008年4月15日前报送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分析总结。有关材料报送的格式、内容和报送方式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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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3-10
文号:国税函[2008]2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技术支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税务总局向各地税务机关和全国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技术支持服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税务机关的服务

  税务总局向地方税务局提供远程呼叫和高级技术支持两种形式的服务。税务总局已于2007年9月开通了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服务电话4008112366)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的呼叫支持服务。呼叫支持服务内容包括:软件安装、使用、升级的咨询与解答,收集软件改进建议,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对于呼叫中心无法解决的问题和需要现场支持的重大或紧急业务,税务总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信息系统两级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07]368号)的相关规定提供高级技术支持服务。高级支持服务包括:软件不定期培训,性能监控、调优,现场错误处理,数据质量检查,其他特殊支持等。

  二、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总局统一推广纳税人端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2号)已确定了纳税人端软件的服务原则。税务总局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并负责软件后续的升级开发和维护。税务总局于2007年9月开通了税务总局百望呼叫分中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远程支持服务内容包括:软件安装、使用、升级的咨询与解答,收集软件改进建议,受理服务质量投诉。远程支持服务对象为全国使用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务总局不收取代扣代缴义务人任何服务费用。

  税务总局百望呼叫分中心统一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时至12时、13时至17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通过自动语音提供服务。

  三、有关要求

  提供上述服务是税务总局为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运维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举措,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顺利推行的有力保障。各地应充分利用税务总局提供的服务资源,合理规划和整合省级运行维护,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运维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技术支持服务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08年第1号)张贴在各办税大厅、发布到税务网站,引导代扣代缴义务人了解并使用税务总局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技术支持服务。自行开展该软件技术支持服务的税务机关不得强行收取代扣代缴义务人任何服务费用,不得降低正常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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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3-26
文号:国税函[2008]2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8]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湖南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股份)股改上市和整体收购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所属羊城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羊城公司)运输主业资产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广铁集团向广深股份转让羊城公司广州至坪石段铁路运输资产过程中,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资产评估增值36.3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作为国有资本金直接转计广铁集团的资本公积金。广深股份收购羊城公司的资产,按照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向广深股份整体转让羊城公司原管辖的与铁路运输相关的铁路运营资产、负债及其他业务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对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重组转让资产过程中有关产权转移书据、租赁合同及其他业务涉及的印花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予以征免。

  四、对广铁集团租赁给广深公司的铁路运输土地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

  五、对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向广深公司整体转让资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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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3-07
文号:财税[2008]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8]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补充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北京奥组委取得的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应税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免征北京奥组委应缴纳的车船税。

    (三)“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全面负责和组织举办好运北京赛事,其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

    二、对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参与方补充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13届残奥会、“好运北京”体育赛事的资金和物资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个人捐赠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奥组委、“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在第29届奥运、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期间裁判员等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奥组委、“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营业税。

    (五)对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国际奥委会提供的现金赞助予以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BOB)的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执行至期满为止。

    三、鉴于部分涉税事项已经发生实际缴纳税款,为真正落实税后优惠政策,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之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或允许抵扣以后税款。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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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9-28
文号:财税[2008]12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8]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广西、山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7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该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该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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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3-26
文号:国税函[2008]2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2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成立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北京中石化井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统一汇算清缴。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北方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贵金属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抚顺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下属的中国石油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股权变更,从2007年度起不再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燕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北京包装容器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天津金属包装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上海石油商品应用研究所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研发(上海)中心后,继续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川东北物资供应储备中心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统一汇算清缴。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腈纶销售分公司注销,从2007年度起不再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继续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原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江苏化工经营部更名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后,继续作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七、各新增和变更名称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详见附件)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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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4-02
文号:国税函[2008]2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3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二级成员企业新增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等7家二级成员企业的新增所属企业(详见附件),2007年度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及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的合并纳税问题原西北化工销售兰州分公司等四个分公司及化工产品巴彦淖尔销售部等19个销售部(详见附件)划归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后,2007年度纳入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原东北化工销售大庆分公司等五个分公司及化工产品哈尔滨销售部(详见附件)划归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后,2007年度纳入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各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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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4-08
文号:国税函[2008]3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3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河南、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中信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819万元(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抄送: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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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4-08
文号:国税函[2008]3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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