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8]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税率的请示》(鄂国税发[2008]31号)收悉。批复如下:
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是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拥有、运行电厂,生产和销售电力,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力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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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8]6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68号)收悉,批复如下:
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6年7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工程、燃气设施的设计、建设与安装等,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取得的所得,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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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8]6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性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8]18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5年12月,法国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核岛技术转让协议》(合同号为:08FRSZY99GNL95005),转让相关技术。鉴于该技术属于核能技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对法国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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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8]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根据各地要求,现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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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8]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该公司更名分支机构(详见附件)和新增的西藏分公司,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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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8]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从我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豫国税发[2007]356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6年11月,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与中信重型机械公司签订了《16米数控滚齿机设计和合作制造组装服务》(合同号为:06DEHAY366273),由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向中信重型机械公司提供16米数控滚齿机的全套制造图纸和技术文件,合同金额为70万欧元。鉴于该技术属于在机电设备生产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第1项的规定,同意对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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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8]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竞卖国储糖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9]1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8.12.3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糖交易市场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食糖交易市场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从中央财政取得的国家储备糖竞卖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食糖交易市场公司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业务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对食糖交易市场公司在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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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8]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
北京、黑龙江、浙江、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新设、更名和取消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新设、更名所属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取消的成员企业舟山明珠鱿鱼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不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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