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所得税转让定价调整的合理方法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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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2019年安徽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要哪些资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


3.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正反面)、年检合格章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体包括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严格按要求详细说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非营利性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6.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作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相关数据应与审计报告数据一致)。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情况。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检查报告书复印件。


9.申请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本单位承担。


自2019年起,省级非营利组织的申报材料需严格按前述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因申报材料缺漏或不符合要求造成未通过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一律不再补充认定。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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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外购饲料再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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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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