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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依据(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因此,贵公司直接用于种植药材、林木的土地可以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备案,通过后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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