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抵扣口径明确——25号公告六类可抵扣与四类不得抵扣情形解读
发文时间:2026/09/0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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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类可以抵扣的情形为:一是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二是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三是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四是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五是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六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四类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以及其他按照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

公告还明确了农产品销售发票定义、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及第一道门票收入免税口径、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确定等事项,并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实务提示:企业应当区分收入项目是否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据以判断对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取得财政补贴、保险赔付、违约金等收入的,应同步复核其对应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处理口径;对2026年1月至8月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应在9月申报期内按新公告口径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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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申请,什么时候申请,申请的步骤和平台是什么?

答:申报平台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报材料,网址为http://www.innocom.gov.cn/。

申报时间方面,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同样为2027年4月10日。

申报步骤方面,企业应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文件条件开展资格自查。需同时满足五项条件:一是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二是2025年度研发人员、研发费用、高新产品收入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认定条件;三是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四是申请前36个月无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虚开专票情形,无偷税被税务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属于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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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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