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7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类可以抵扣的情形为:一是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二是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三是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四是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五是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六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四类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以及其他按照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
公告还明确了农产品销售发票定义、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及第一道门票收入免税口径、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确定等事项,并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实务提示:企业应当区分收入项目是否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据以判断对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取得财政补贴、保险赔付、违约金等收入的,应同步复核其对应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处理口径;对2026年1月至8月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应在9月申报期内按新公告口径予以调整。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