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例:小李购买一辆小轿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价税合计”为22.6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本例中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为20万元,应纳车购税为20×10%=2万元。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例:某企业从境外购买一辆自用的小汽车,报关进口时缴纳关税7.5万元,缴纳消费税12.5万元,《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万元。该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该进口车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关税(7.5万元)+消费税(12.5万元)=50万元,应纳车辆购置税为50万元×10%=5万元。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计算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时,计税价格不含税指的是不含增值税,像关税和消费税这样的价内税在计算的时候是不能剔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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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后发生的费用,可以抵扣税款吗?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后续发生成本费用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对非营利的公共配套设施,组成房地产开发成本,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同时可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定率扣除的基数,还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的基数。如果非营利的公共配套设施属多个开发项目共有,对后续发生的支出应当按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以一个清算单位进行的清算,对属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是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的。


所以,在一个清算单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后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是属于该清算单位扣除范围的,应提供相关资料,申请税务机关重新启动原有清算单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变更原清算结果,对原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依法申请税务机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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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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