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购买的员工工装按国税总局「2011」34号公告计入费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企业购买员工工装是工作时统一穿戴的工装,属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不属于福利费。


  因此,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况,其购买工装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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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购买股权款已支付但是因为对方有股东不同意没有买成,这种情况需要贴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应贴印花税的纳税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在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贴花。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在签订时贴花。贴花后也不得因合同签订后的变动性因素而申请退税。


  所以,你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购买股权款已支付但是因为对方有股东不同意没有买成,这种情况需要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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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司购买了一辆叉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规定:五、挖掘机、平地机、叉车、铲车(装载机)、推土机、起重机(吊车)六类工程机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中列示的混凝土泵车,钻机车,洗井液、清蜡车,修井(机)车,混砂车,压缩机车,采油车,井架立放、安装车,锅炉车,地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氮气车,稀浆封层车,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生产(改装)或进口上述车辆时,需按本公告规定上传资料,统一在免税图册中列示图片。上述车辆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生产销售(即车辆合格证日期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且无法按本公告提交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中的免税目录办理免税。


  由上述政策可见,企业购置的叉车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图册中列示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可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和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照片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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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什么情形下企业会被列为非正常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据此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纳税人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1)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


  (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


  (4)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针对上述第(4)项条件,为了使该项条件具体明确,同时约束和规范税务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管理方面的权限,国税总局于2011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据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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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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