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买卖基金获利如何计算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2款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截至目前除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外,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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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公司支付在境外租赁办公室的房屋租金是否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贵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在境外租赁办公室的房屋租金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贵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在境外租赁办公室的房屋租金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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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预付货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就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与企业是否预付货款、是否付款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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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的具体流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的规定: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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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如何确定我公司和其他公司是否有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以下类型。各类型关联关系标准如下:


  A.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B.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C.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D.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E.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F.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A至E项关系之一。


  G.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关系。


  除B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按照实际关联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A至E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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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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