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的“应税收入”和“减除项目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的“应税收入”和“减除项目金额”是包含增值税的。 


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第三条、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第四条、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第二条、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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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公司办理了ETC卡,如何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 第17号): 


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一)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二)绑定ETC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绑定。 


(三)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客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 ... 


(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四)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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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低于2.5%计提比例,汇算清缴是否调增后结转下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综上规定可知,企业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可据实在税前扣除,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到8%。 


您公司按2.5%计提计入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是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法规定的计提比例的部分(即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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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企业取得雇主责任险的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发生的保险费属于财产保险,且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属于福利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生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而取得的专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综合上述所有规定分析可知,企业取得雇主责任险的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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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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