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开发间接费用能否能作为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的基数?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依据上述政策,开发间接费用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的基数。其中,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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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上述政策,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为境内提供文化服务和娱乐服务的纳税人,则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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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境外个人取得培训服务收入是否需要按3%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注:税率11%的自2019年4月1日起已降为9%)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注:税率17%的自2019年4月1日起已降为13%)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境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增值税,3%是征收率,境外个人不适用。因此,境外个人在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应按6%的税率计算应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按6%计算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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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疫情期间免收租金可以适用免租期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 


19.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对应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发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预收租金并开票,因此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对应的租金金额。 


依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租赁免租期的规定,没有限定租赁种类,因此,免租期的规定也适用于不动产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疫情期间免收租金”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免租期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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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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