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发票的,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收回原发票。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在发票票面上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与之相对应的红字发票。
2.原发票已被购货方做帐务处理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必须在取得购货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购货方有效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1)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2)记载与原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退货事项或折让事项(包括退货或折让的货物名称、单价、数量、货款等),以及退货的原因或索取折让的理由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购货方退货证明文件须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销货方才能据此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无法提供作废发票及红字发票原件或购货方有效证明的,不得冲减其当期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