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新办纳税人新购入的税控系统如何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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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按照预计毛利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抵减,是否涉及多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填报说明:……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13.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4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规定,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企业当期预缴税款是按照企业的累计利润总额计算,前期缴纳税额通过13行“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进行调整,不会造成多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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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非营利组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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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如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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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从事农业种植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序号24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因此,如您单位从事上述文件规定的农业种植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时,如您单位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判定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时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不再另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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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如何下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的通告》规定,为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研发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该软件融入了现行的税收政策和申报流程,实现了自动计税、申报校验、查询统计和自助学习等功能,便于扣缴义务人使用操作和防范税收风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将全面推广应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免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请扣缴义务人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a-n-tax.gov.cn资料下载—涉税软件)下载安装。2018年8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需采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2018年10月1日起,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功能停止使用。扣缴义务人有个性化需求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扣缴客户端业务标准、接口标准自行开发实现,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通过后使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二、为避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对不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及时进行更正、补充和完善。三、2018年7月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开展对该软件操作使用的培训辅导,请扣缴义务人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四、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下载、软件使用、扣缴纳税申报等环节若遇到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4001007815”和“12366”服务热线咨询。


  因此,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免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请扣缴义务人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a-n-tax.gov.cn资料下载—涉税软件)下载安装。2018年8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需采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如遇系统操作问题,可联系技术服务单位咨询,热线电话4001007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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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1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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