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享受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需要怎么办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具体来讲,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果我公司想享受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具体条件有哪些?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答疑我单位是一所重庆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市政府所属从事医药研究的科研院,从未发生过涉税违法失信行为。在本次疫情防控中,我院购置了大量为医学研究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请问增值税方面有何税收支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单位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采购设备时承担的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去年底出口香港的玩具产品,由于客户临时资金短缺,预计在今年下半年才能收到货款,请问是否可以继续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答疑我公司受本次疫情影响,去年的出口业务无法在4月申报期前完成申报,是否会有影响,导致无法退税?
答:你公司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以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疑我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了“非接触式”方式申请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相关纸质资料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可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如果你公司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企业,按原方式将纸质资料留存备查即可;如果你公司非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企业,请妥善留存相关纸质资料,待疫情结束后应当将相关纸质资料补报给税务机关。
答疑我公司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无法办理无纸化申报。据另一企业的会计朋友说,受此次疫情影响有了新规定,将我公司新纳入了无纸化申报试点范围,请问是真的吗?
答: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暂不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举措之一。疫情防控结束后,你公司仍需按照现行规定提交纸质申报资料。
答疑我公司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请问疫情期间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所有纳税人均可通过我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纸质资料暂无需报送,请妥善保存,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补报给税务机关。
答疑、我公司去年底为外地一企业代理出口了一批退税货物,现外地企业需要我公司申请开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请问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和取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我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申请开具该项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将为你公司开具并以邮寄送达。
答疑我公司是去年底新成立的出口企业。现打算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受疫情影响,无法出门,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我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以及后续备案信息变更。
答疑我公司购买了口罩、消毒水、洗手液等防控疫情物资,提供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进项税额,凭合法有效的进项凭证抵扣。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教育机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相应附征税费是否可以减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疑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我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疑我是一家餐饮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公告发布前,适用免税政策的收入已经申报了增值税并且缴纳税款,应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四条:“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答疑我公司在疫情发生后,积极响应号召,直接向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捐赠了一批货物,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你单位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的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疑我经营一家教育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按照文件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答疑我公司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应如何申报?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收入栏次据实填报,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选择对应减免税代码,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答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是否有税费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答疑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吗?需要什么凭证?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因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疑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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