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转制文化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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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8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自然人能不能代开数电发票?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APP代开数电发票?

【回答】

自然人代开数电发票目前支持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和建筑服务代开,不支持免税农产品、货物运输项目的代开。

操作流程:1.登录电子税务局APP。打开电子税务局APP(可通过手机应用市场搜索电子税务局下载),点击【我的】-【立即登录】,登录后可以通过【首页】-【身份切换】功能切换至自然人身份,同时需要注意定位应在深圳;

2.依次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点击功能后需要刷脸验证,验证通过后,选择需要代开的发票类型,包括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和建筑服务。然后点击“新增代开申请”;

3.填写开票信息;

4.系统根据上一步纳税人填写的开票信息,自动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后,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触发金额较大、份数较多或其他风险监控,则需要税务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以继续缴款和开具数电发票;二是不需要审核,则直接提交成功;

5.如果申请代开的发票不涉及缴纳税款,可以直接下载发票;如果产生税款,需要缴纳税款后下载发票;

6.自然人在完成代开数电发票后,若购买方是企业,系统会自动将数电发票交付到购买方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中;若购买方是自然人,则自动交付到购买方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票夹(在“办&查”—“发票管理”—“我的票夹”)。代开申请人也可以下载数电发票后,通过邮箱或者微信等方式交给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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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8
来源:深圳税务

答疑因青岛市从2024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不再在社保领取生育津贴,只能在单位领取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具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千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我们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是否可以确认为生育津贴金额,对这部分金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的话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是否属于生育津贴,应当由医保部门来界定,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8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参保职工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由于您反映的“青岛市从2024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不再在社保领取生育津贴,只能在单位领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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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8
来源:青岛税务

答疑我公司收购烟叶,上游给我们开具了免税的普通发票,我们是按“发票上的金额*9%”抵扣,还是按“(发票上的金额+烟叶税)*9%”抵扣?如果是专用发票,是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还是按“(发票上的金额+烟叶税)*9%”抵扣?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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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8
来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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