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报缴纳?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的解读:四、……(二)证券机构扣缴申报“全国通办”。证券机构无需前往上市公司所在地办理扣缴申报,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www.etax.chinatax.gov.cn)、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同时,也可继续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部门通过比对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和基础信息,预填上市公司基础信息,证券机构确认提交后,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匹配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证券机构缴纳税款“全国通办”。证券机构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采取批量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自动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无需多次支付税款。证券机构无需重复多地签订划缴税款协议,仅需申报前一次性确认用于限售股缴纳的三方协议账户,实现一次缴税、批量属地入库。

  (四)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全国通办”。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www.etax.chinatax.gov.cn)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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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18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请问什么情况才能享受上海市房产税困难减免?

【回答】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4]10号)一、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在本市缴纳房产税的单位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本公告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一)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并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房产闲置不用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纳的房产税。

  (二)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

  (三)承担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并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且发生亏损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按照执行政府定价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减免亏损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

  (四)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科文卫、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且发生亏损的。

  “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财税部门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五)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平台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亏损的。

  相关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确定。

  上述第三、四、五项情形中,“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亏损”,即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因第三、四、五项情形减免的房产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的亏损额。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二、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能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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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18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请问我出租一套住房,电子税务局APP可以代开发票吗?

【回答】

可以。

  一、首先,由房屋产权人打开电子税务局App,首页点击【我的】,点击【立即登录】,输入账号密码,点击【登录】,通过获取短信验证码或者扫脸验证进行登录;

  二、从首页点击【代开增值税发票】,进行人脸识别认证。认证通过后,点击【出租不动产】,再选择本次代开的发票类型,可按需选择【数电专票】或者【数电普票】,再点击【下一步】;

  三、点击【新增代开申请】,在租赁信息填写页面,点击【添加承租方】,填写承租方信息,所有带红色*的内容是必须要填写的,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如承租方为公司,在“名称”一栏填写完整名称,会跳出可以滑动选择名称的弹框,选好名称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自动带入;如承租方为自然人,在“名称”一栏填写承租人姓名,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一栏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四、点击【添加房屋】,填写不动产相关信息,所有带红色*的内容是必须要填写的(“不动产坐落地址”需填写到具体接到;如产证上有室号部位的,要在“详细地址”中填写完整)。目前“不动产用途”只有“住房”的选项,再填写“不动产权证书号”,同时,点击【+】上传不动产合同、房屋产权证书的电子材料,点击【保存】。

  五、录入本次代开相关的合同信息,点击【下一步】(其中,合同金额建议填写本张发票的总金额,合同租赁期起止精确到“月”;月租金无需填写,会自动计算带入,确认无误即可;实际租赁时间可按需填写,精确到“日”,可在本次代开租赁期范围前后各顺延一个月);

  六、确认本次代开的相关信息,包括代开发票金额、月租金、租赁期起止及应纳税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材料审核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七、缴纳税费:一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APP首页【税费缴纳】进入功能,切换至【代开发票缴款】页面即可进行缴税;二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APP首页【代开增值税发票】,再点击【代开发票查询】,选择好相应的代开申请日期,点击【查询】,选择本次代开的待缴款的发票,点击【缴款】,再次确认相应税费,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进行正常支付;

  八、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电子税务局APP首页点击【代开增值税发票】,点击【代开发票查询】,找到对应的代开发票,点击【开具发票】,根据提示下载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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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18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数电发票总额度如何调整?

【回答】

发票总额度的动态确定有四种方式,包括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

3个例子了解数电发票总额度调整方式

发票总额度的动态确定有四种方式,包括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

月初赋额调整

月初赋额调整是指信息系统每月初自动对纳税人的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赋额临时调整】

赋额临时调整是指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时,信息系统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例1:2024年8月初成立的A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信息系统临时调整。8月21日,A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赋额定期调整】

赋额定期调整是指信息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4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

随着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业务量增加,B公司开票需求增大,7月-12月每月开票总金额均超过了750万元,系统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近六个月各月发票额度的使用情况,2024年1月1日,信息系统将其当月发票总额度调整至840万元。

人工赋额调整

人工赋额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例3:C公司2024年7月初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

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C公司本月开票需求。C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C公司当月发票总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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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18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企业推广产品支付的费用是推广费还是佣金?

【回答】

企业推广自产产品时,常签订推广服务合同,以推广服务费核算相关费用,并归集至业务宣传费,适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然而,实务中还存在企业虽借助第三方推广自身产品以提升销量,但实质上签订了中介合同的情况。企业接受的服务类型不同,支付的费用性质也不相同。企业应准确判断业务实质,按照不同的税前扣除比例处理费用。

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为推广其生产的产品,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推广服务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推广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委托,负责对甲公司A产品的销售事宜提供推广服务。甲公司与购买A产品的客户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与客户约定,再经甲公司同意后与客户签署合同。甲公司与客户达成交易后,按照A产品销售回款总金额的1.5%作为推广服务费支付给乙公司。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推广服务合同约定,丙公司接受甲公司委托,负责对甲公司B产品的销售事宜提供推广服务。甲公司与购买B产品的客户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与客户约定,再经甲公司同意后与客户签署合同。甲公司与客户达成交易后,按照B产品交易溢价部分金额(甲公司给丙公司的最低成交价和经丙公司沟通治谈后甲公司与客户实际成交价的差价)作为推广服务费支付给丙公司。

税务机关在核查时发现,甲公司错误将支付给乙公司、丙公司的推广服务费作为业务宣传费归集,并适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将上述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丙公司为其提供了市场推广服务,并开具了推广服务费发票,将此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归集,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不存在问题。

政策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乙公司、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市场推广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从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推广服务合同可以看出,甲公司与客户交易的具体事项,是由乙公司、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与客户约定的,且合同相关事项须经甲公司同意后,再与客户最终签订。同时,交易最终达成是由乙公司、丙公司促成,甲公司按照回款的一定比例向乙公司、丙公司支付服务费。也就是说,乙公司、丙公司为甲公司与客户订立合同提供的是居间服务,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实质上属于中介合同。

同时,推广服务一般指企业通过一系列策略和活动,将产品或服务介绍给目标消费者,以实现销售增长、品牌知名度提升的过程。居间服务一般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介服务行为。所以,乙公司,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推广服务,而属于居间服务。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丙公司的费用不属于推广服务费,属于佣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案例中,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佣金为回款总金额的1.5%,未超过5%的限额,可以据实税前扣除。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佣金为交易溢价部分金额,经计算,佣金支出超过5%的计算限额,超出金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甲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关键区别

实务中,居间服务与推广服务均是由乙方(收取报酬方)提供服务,为甲方(支付报酬方)带来客户及扩大甲方的销量,容易混淆。

实质上,二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面对的客户不同。推广服务业务面对的客户是不确定的,甲方很难确定哪些客户是由乙方的工作带来的。

所以,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一般为固定报酬。而居间服务业务面对的客户是确定的,甲方能够确定哪些客户是由乙方的工作带来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一般为比例报酬。故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应根据业务实质判断服务类型,区分居间服务与推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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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18
来源:中国税务报

答疑赠送样品给客户怎么做账?

【回答】

1、一般纳税人企业自产样品赠送

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如果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确定;如果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若都没有,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x(1+成本利润率)。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上述确定的价格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进行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样品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样品成本)

贷:应交税费 一应交增值税一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样品赠送

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如果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确定;如果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若都没有,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x(1+成本利润率)。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上述确定的价格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进行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样品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样品成本)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会计分录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应交税费的明细科且上:一般纳税人在确认增值税的时候,要贷记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级明细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在确认增值税的时候,只需要贷记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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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1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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