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是哪里?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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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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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回答】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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