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第五条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规定:“三、关于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和纳税申报问题

   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有关纳税资料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纳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信息,并将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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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低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有什么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吗?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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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同期资料的类型、准备条件和准备时限?

【回答】

  (一)同期资料类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存在企业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二)准备条件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关联交易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关联交易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关联交易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需要准备特殊事项文档: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注: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提供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三)准备时限

  (1)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2)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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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19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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