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取得政府补助不征收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选择“615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制造业企业融资租赁的单价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能否缩短折旧年限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1日开展的主题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在线访谈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对于“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本次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吗?”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明确: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制造业企业融资租赁的单价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不能缩短折旧年限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焦点财税
1... 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1472473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