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八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都是税率优惠,企业可根自身情况自行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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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研发失败的研发费用能享受否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四条规定,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规定,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企业先按照同类贷款市场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财政部门定期与企业结算贴息。在这种方式下,由于企业先按照同类贷款市场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通常就是借款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例13】2×17年1月1日,丙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按月计息,按季度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这笔贷款资金将被用于国家扶持产业,符合财政贴息的条件,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丙企业。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9%,丙企业按月计提利息,按季度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以付息凭证向财政申请贴息资金。财政按年与丙企业结算贴息资金,贴息后丙企业实际负担的年利率为3%。丙企业的账务企业如下:


(1)2×17年1月1日,丙企业取得银行贷款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借款——本金   1 000 000


(2)2×17年1月31日起每月月末,丙企业按月计提利息,应向银行支付的利息金额为1 000 000×9%÷12=7 500(元),企业实际承担的利息支出为1 000 000×3%÷12=2 500(元),应收政府贴息为5 000元。


借:在建工程       7 500


   贷:应付利息      7 500


借:其他应收款      5 000


   贷:在建工程        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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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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