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是工业企业,加工轴承配件。由于所用原材料是胶和布。产成品生产出来时间长了卖不出去,就变质了。不能正常出售,请问报废用什么手续?自己单位鉴定可以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过期产品的增值税处理: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企业产品过了保质期没有售出,不属于自然灾害损失,也不属于管理不善的损失,因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很多地方税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对货物因超过保质期而变质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 [ 2006] 113 号)规定,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以外,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云南省也曾以云国税增字[ 1996] 3号文作过类似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制药企业对其超过保质期应毁销的已售或库存的药品,不同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过期产品所得税处理:按规定办理专项申报手续可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应留存相应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 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账务处理:报废的产品成本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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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国企收到国资委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如何入账?涉及税费?计提的折扣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由于国资委为政府部门,政府无偿划拨资产区分资本性划拨和政府补助性质划拨。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不适用该准则。  

 

账务处理:

   1、政府以资本性划拨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借:固定资产(房屋)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全额计入“资本公积”)

    2、企业接受政府或部门无偿划拨的实物资产,如果是政府或部门划拨的,属于政府补助,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核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计入“其他收益”损益科目,而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损益科目。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比如企业接受政府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递延收益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逐月或年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           或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

  税务处理:1、若为资本性投入,则涉及印花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计提的折旧可税前扣除。

        2、政府补助性质的行政划拨。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符合上述条件,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项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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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公司一座房屋涉及棚改工程拆迁,棚改办补偿房屋,我公司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即参照上述规定先作为政府资本性投入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作为政府补助,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作为国家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18号文)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

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如果政府搬迁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4条规定的,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的,该资本公积额为永久性差异,应在计入资本公积的纳税年度进行纳税调增。

   另外,企业没有搬迁规划的,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当年就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企业有搬迁规划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搬迁补偿款可以在规划搬迁次年起递延5年,超过5年的在第6年要将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企业实际搬迁规划期间不足5年的,则在完成搬迁活动的当年将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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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3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答: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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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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