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如何在ITS系统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补申报、更正申报?

答案:目前,ITS系统开放的面向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业务包括:扣缴客户端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限售股转让代扣代缴申报、经营所得代理申报;WEB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一)扣缴客户端申报、补申报与更正申报


正常申报: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采集完相关信息后,在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限售股转让代扣代缴申报功能菜单中进行正常申报。经营所得代理申报可在进入系统上方的【生产经营】模块后,在【预缴纳税申报】菜单中填报数据,然后通过【网上报税】功能进行申报发送。


补申报:逾期未申报需要进行补申报时,在系统首页切换【税款所属月份】到需要补申报的月份,按正常申报的流程进行操作即可。逾期补申报的操作,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扣缴客户端补申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表时,如果同税款所属年度的后期申报表已申报,客户端不允许再补申报。


更正申报:申报成功后,如果发现内容错报或人员漏报,需要进行更正申报时,只要在申报表报送界面,点击【启动更正】按钮,再按正常申报流程操作即可。对于部分情形下的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已开通往期更正申报功能。经营所得代理申报只允许更正最后一期的申报表(往期更正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其它申报表在征期结束后的更正申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二)个人所得税WEB端(网页版)申报、补申报与更正申报


正常申报:自然人实名登录【个人所得税WEB端(网页版)】后,可以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通过【申报管理】--【可申报】--选择该报表,进行正常申报。


补申报:逾期未申报需要进行补申报时,企业投资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可继续通过【个人所得税WEB端(网页版)】进行申报,申报流程同正常申报。


更正申报:申报完成后若报送的数据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申报管理】--【已申报】进行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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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8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什么是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即构成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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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8
来源: 上海税务

答疑今年受疫情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又有新的优惠政策?

答:(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六类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3)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人(出租人)已享受按70%比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可重新选择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可就高享受,但不能叠加享受。


(4)对第(1)项、第(2)项以外的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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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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