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和取得的进项发票备注栏车牌号码是一样的!这种情况可以吗?
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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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因此,运输发票时应按实际情况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果“车牌号码是一样”属于真是业务没有问题,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所得税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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