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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一、基本情况
被处罚主体: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9月8日。
二、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与开票方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却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少缴税款。少缴税款合计346374.15元。税务机关认定,该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按偷税处理。
三、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因企业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程度被认定为“较轻”,适用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的档位,按最低0.5倍处罚,即罚款17.318708万元。
四、风险提示
“支付手续费取得发票”是典型的“票货分离”虚开模式。企业取得发票必须基于真实交易,且应当核对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是否一致。以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取得发票抵扣税款的,将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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