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22号公告落地解读:能源资源行业免税政策集中废止与过渡期减半征收衔接要点
发文时间:2026/09/0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涟源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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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2号公告正式落地实施。自2026年9月1日起,煤炭、矿山、电力、油气、建材等行业多项长期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集中废止,原有税收优惠口径发生重大调整。

为切实防范企业因政策更迭、口径误判引发错报、漏报、违规享受减免税等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涟源市税务局聚焦辖区重点税源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政策提醒与精准辅导工作,重点覆盖民爆生产、建材矿山、火力发电、城市燃气四大行业的代表性企业。

针对不同行业原有免税依据、用地类型差异较大、新旧政策衔接复杂、易出现惯性申报出错等突出问题,税务机关逐户开展点对点精准解读:一是详细告知企业原有老免税政策全面废止的具体内容;二是明确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减半征收过渡期政策;三是细致区分各类企业可继续保留免税的有限用地范围;四是指导企业全面梳理土地权属资料、用地台账及土地清册,逐地块甄别应税、免税、过渡期减税土地,规范划分计税依据,确保新政理解无偏差、税源核算无遗漏、申报缴税无风险。

政策要点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老文件同时废止。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公告所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应对建议:相关行业企业应当及时梳理本企业土地的取得方式、用途和原享受优惠依据,逐地块重新判定适用政策;建立土地台账并按新口径调整申报,重点关注过渡期减半征收的起止时点和保留免税用地的范围边界,避免沿用惯性口径造成少缴税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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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公告十问十答: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实务要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针对企业财务关心的问题,以十问十答形式梳理如下:

问1:28号公告到底改了什么?答:针对7类个人服务,付钱的公司直接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再全部由个人跑税务局代开发票缴税。

问2:到底哪7类服务要代扣?答: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仅限这七类。

问3:谁是扣缴义务人?答:支付价款的境内企业(单位),付款时代扣税款,是法定责任主体。

问4:是不是只要向个人付款,就必须代扣?答:不是。仅限上述7类服务;销售货物、租赁、运输劳务等不在本次代扣范围。

问5:付款金额多少才需要扣税?起征点怎么算?答: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税。

问6:不开票是不是就不用代扣增值税?答:开票与否不免除代扣义务。只要属于7类应税服务且达到起征点,付款时即应代扣。

问7:税款怎么计算?附加税费要不要一起扣?答: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代扣增值税的同时,同步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问8:个人已经自己去税务局交过税了,企业还要再扣一遍吗?答: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问9:企业代扣完,进项能不能抵扣?答:代扣不等于直接抵扣,仍需要以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问10:什么时候正式执行,过渡期怎么安排?答: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一句话总结:11月起,企业支付7类个人服务费用时,需同步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财务部门应提前更新付款与合同流程。

28号公告核心制度与实务要点解读: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六大要点

2026年9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或“《扣缴办法》”);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配套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报说明。两份公告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在自然人增值税征管领域出台的最为重要的配套制度。《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28号公告和19号公告正是将这一立法精神转化为可操作的管理规范和申报流程。

28号公告的核心制度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二)计税公式。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

(三)起征点规则。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

(四)附加税费。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申报期限。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六)过渡期安排。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此外,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