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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一、基本情况
被处罚主体:成都市金牛区某广告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510106MAC2W51Q8Q;处罚文书:成税三稽税罚告〔2026〕108号;拟作出处罚决定时间:2026年10月15日之前。
二、主要违法事实
该服务部在2022年至2024年间,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优创艺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虚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金额合计2517311.88元,税额合计23203.12元,价税合计2540515.00元。
三、拟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该服务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225000元罚款。
四、权利告知
该服务部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拟罚款10000元(含)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五、风险提示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小微经营主体同样受发票管理规定约束。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仅要承担行政罚款责任,若受票方将其用于税前扣除造成税款损失,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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