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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26年9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或“《扣缴办法》”);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配套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报说明。两份公告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在自然人增值税征管领域出台的最为重要的配套制度。《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28号公告和19号公告正是将这一立法精神转化为可操作的管理规范和申报流程。
28号公告的核心制度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二)计税公式。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
(三)起征点规则。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
(四)附加税费。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申报期限。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六)过渡期安排。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此外,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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