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贵公司购买的小汽车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做一次性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购进的固贷资产做一次性扣除是企业所得税处理,资产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正常处理。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进行计提折旧。所得税申报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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