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其在履行税收征管职务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规定的只能由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可能由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的行为;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行为;
(三)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四)收受、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
(七)打击报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检举人、控告人的行为;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行为;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或者减、免、退、补税以及其他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决定的行为;
(十一)执法过程中未按规定回避的行为;
(十二)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行为。
二、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他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行为;
(三)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六)税务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为;
(七)税务执法人员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的行为;
(八)税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行为。
三、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实施的违法行为;
四、违反《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逾期移送涉嫌犯罪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
(二)应当移送而不移送。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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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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