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6]10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27
文号:皖国税发[2016]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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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提升后续管理质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修订了《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1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2.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分析核查表目录(2016版)

3.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分析核查表(2016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只发电子文档)


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保障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不断提高管理质效,降低税收风险,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信息化手段,利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实施动态监控、分析核查和跟踪管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遵循放管结合、突出重点、统一流程、过程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对象

第四条 后续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重要事项和重点行业,包括跨年度事项、重点事项、高风险事项和若干重点行业。

第五条 跨年度事项是指对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造成实际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跨年度收入项目、跨年度扣除项目、亏损弥补项目、其他跨年度项目。

第六条 重点事项是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管理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事项,以及对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等事项。

第七条 高风险事项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业务较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重组、企业清算等事项。

第八条 重点行业是指企业所得税税种特征明显、税源较大、生产经营流程较复杂、管理难度较高的一些行业,如“营改增”中的房地产、建筑安装、金融等行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重点行业的范围。

第三章 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是指在企业有关事项备案、自行申报、税款预缴申报及汇算清缴后,国税机关依据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等各类内外部信息,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通过台账管理针对跨年度事项对税收的持续影响,进行连续、高效、分类分项的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十条 台账动态管理是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的主要手段。台账应当分项目设置,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内容、初始金额、初始发生年度、历年税务处理情况、结转以后年度税务处理的金额;台账设置应能完整反映跨年度事项管理的连续性,便于跟踪管理。各地要自行探索建立维护相关台账。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企业纳税申报、会计报表、备案(申报)资料、后续管理台账、第三方信息等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疑点数据比对分析,及时提醒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差错,对疑点问题及时处理。

(一)对跨年度收入项目,重点比对分析企业确认收入的纳税年度、按照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对跨年度扣除项目,重点比对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分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相关结转扣除的金额。

(三)对与资产有关差异,重点比对分析企业关于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资产减值损失、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按规定逐年、逐项进行的纳税调整。

(四)对亏损的弥补,根据企业亏损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资料,重点比对分析企业弥补亏损的期限和金额。

(五)对其他跨年度事项,重点比对分析企业逐年、逐项进行的纳税调整。

第四章 重点事项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是指针对税收优惠项目及对企业所得税有较大影响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等实施的后续管理。在企业备案或申报后,主要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通过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对企业已享受税收优惠和已进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认定、税款分配、申报缴纳等涉税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应对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与申报信息、财务信息进行分析核查,其重点是:

(一)优惠事项的符合条件。

(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对其备案事项的更新。

(三)有时限规定的备案事项。

(四)备案资料与申报资料、财会报表等资料之间的对应关系。

(五)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各数据间的逻辑关系。

(六)其他需重点比对分析的内容。

第十四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采取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管理。对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区分项目、损失类型和申报形式,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分析核查,其重点是:

(一)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属于清单申报范围。

(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三)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专项扣除的情况,损失的发生年度和追补期限。

(四)已申报扣除以后年度又收回的资产损失项目的税务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分析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后续管理,国税机关应及时采集相关涉税信息,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各总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管理协作,必要时开展联评联查。

国税机关及时对辖区内总分机构的预缴及汇算清缴资料进行分析核查,其重点是:

(一)总分机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

(二)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需满足的条件。

(三)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四)总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情况。

(五)分支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的情况。

(六)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汇缴税款和总机构分摊税款的比对。

(七)其他需要重点审核分析的内容。

第五章 高风险事项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高风险事项后续管理是指在企业申报或备案后,主要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重点引入专家团队管理,抓住事项的风险点、高发环节,形成应对模板,对高风险事项进行动态监控和及时应对。

第十七条 对于高风险事项,可通过专家团队进行后续管理,专家团队成员需具备相关税收、法律、财会、信息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专业知识能力,充分依托专家团队加强专业化审核,提高税收政策运用的准确性和行业运行掌握的权威性。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对企业重组业务分析核查的重点: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商业实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况。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所需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况,发生的利得或损失的计算。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的处理方式,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情况。

(四)重组各方所采取的税务处理方法。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国税机关对企业清算业务分析核查的重点:

(一)清算业务税务处理遵守的时限。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

(三)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四)注销税务登记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六章 重点行业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行业后续管理是指在重点行业纳税人备案或自行申报后、预缴申报以及汇算清缴后,国税机关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重点引入专家团队管理,对重点行业纳税人后续管理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 专家团队利用相关行业指标、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对比财务会计数据、不同税种信息、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梳理印证涉税事项的真实情况。跟踪指导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涉税风险的实际应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税机关重点关注:

(一)税收负担率;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率;

(三)营业收入成本率;

(四)营业收入费用率;

(五)销售毛利率;

(六)利润占销售(营业)成本比率;

(七)期间费用占比;

(八)需要重点关注的其他指标。

第七章 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分级是分解、明晰省、市、县(区)三级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后续管理对应岗位的职责,实现分工明确、上下联动。

分类是按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对象进行科学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系统内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发运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监控系统,筛查推送核查任务,统筹协调全省专家团队力量,对各市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进行评定。

第二十五条 市级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系统内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推进相关政策落实,制定市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组建市局专家团队,组织完成上级分派的核查任务,将核查的过程和结果通过监控系统向省局反馈,筛查推送核查任务。

第二十六条 县(区)级国税机关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落实主体,其政策法规部门将本级筛选和上级推送的核查任务派发给税源监控岗,将核查的过程和结果向上级反馈;根据后续管理情况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结果反馈,及时对跨年度事项等各类后续管理台账相关数据进行登记和更新维护。

第二十七条 县(区)级国税机关税源监控岗,负责对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进行分析核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约谈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填写核查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专家团队由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和所得税人才库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熟悉行业运营特点的技术专家参与。省级、市级专家团队采取集中+分散工作方式,平时在各自岗位工作,需要时由团队领队召集,集中进行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的应对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建立县(区)级专家团队。

第二十九条 核查问题处理:

(一)核查中发现企业未能提供准确的证明资料,主管国税机关责令企业限期补正;

(二)核查中发现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的问题,主管国税机关责令企业限期调整或补缴税款、滞纳金;

(三)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相应权限暂停或取消其享受的减免优惠,并按规定征税,其中对于已通过相应资质认定机构认定的减免税企业,应同时向上级国税机关和同级认定机构书面反映;

(四)核查中发现重大疑点,有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逃避缴纳税款等问题性质严重或情况复杂的,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风险应对部门进一步处理。

(五)省局及时将省发改委和经信委核查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结果层层下发至县(区)级国税机关。县(区)级国税机关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纳税服务部门将企业申报和备案资料受理后,对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的资料由资料管理岗分类归档。

第三十一条 资料管理岗每月申报期后3个工作日内(5月份每10天)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资料移交县(区)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双方做好资料移交工作。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相关资料由县(区)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上传至市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经由省局所得税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转请省发改委和经信委牵头核查,各地不再单独实施分析、核查等工作。

电子资料由县(区)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自行通过系统查询和统计。

第三十二条 县(区)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根据企业申报和备案资料及时向税源监控岗派发后续管理工作任务,税源监控岗根据移交的资料开展分析核查、制作分析核查表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分为三个环节:企业备案或自行申报后的管理、预缴申报后的管理以及汇算清缴后的管理。其中,以汇算清缴后的管理为侧重点。

在备案或自行申报后,以实质性审核为重点,对备案或自行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实施后续管理。

在预缴申报后,以税源实时监控为重点,对预缴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实施后续管理,动态掌握本地区企业所得税收入税源重要变化和趋势。

在汇算清缴后,以风险识别应对为重点,结合内外部信息,设立主要纳税风险点,开展数据分析比对,采用实地核查、提醒约谈等差异化和递进式的方式,实施后续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应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在企业所得税项目实施备案或申报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对比、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进行规范化的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要主动利用信息化作为实现路径,结合“金税三期”工程,进一步优化业务需求,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块中完善后续管理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要重点采集来自财政、地税、工商、海关、医保、统计、科技、质检、环保、法院、文化、证监、发改、房产、建委等部门的相关信息。逐步加大对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在后续管理中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要及时开展,原则上在下个申报期开始之前完成,不影响企业正常的办税申报。

第三十八条 省级所得税管理部门定期通报各地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情况,并将其结果列为绩效管理内容,不定期开展专项管理行动、优秀案例评选等活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征管机构设置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接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15]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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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增值税优惠无须重复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近,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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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企业采取上述两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哪一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部分,都已经按照剔除价外“应交增值税”以后的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入了相关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再需要对因增值税征收率减免优惠而产生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变动,重复作为企业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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