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1-20
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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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税务登记相关事项发生重大改变。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征纳成本,规范本市范围内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本着“高效、规范、协作、信息共享”的原则,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现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进行调整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税务登记


  (一)“一照一码”纳税人


  新设立企业及其他组织领取“一照一码”登记证(照)后,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新设立企业及其他组织发生纳税义务、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可选择到国税、地税任一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


  (二)非“一照一码”纳税人


  暂未纳入“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后,应当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取得证(照)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向国家税务局(分局)或地方税务局(分局)任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加盖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一)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变更


  取得“一照一码”登记证(照)的企业发生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的,工商登记部门将相关变更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纳税人不再向税务部门重复提交资料。


  取得“一照一码”登记证(照)的其他组织已变更登记信息的,纳税人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和变更。国税、地税任意一方税务机关变更登记后将信息与另一方税务机关共享,纳税人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提交资料。


  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变更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及其他由税务部门补充采集的事项,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国税、地税任意一方税务机关变更登记后将信息与另一方税务机关共享,纳税人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提交资料。


  纳税人换发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维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税控设备。


  (二)未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变更


  未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变更资料。


  未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未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发生上述变更的,只需要到国税、地税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可。受理申请的一方税务机关将变更信息与另一方税务机关共享,纳税人不需要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提交资料。


  三、注销税务登记


  (一)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清税


  取得“一照一码”证(照)的纳税人办理清税申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可向国税、地税任意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报《清税申报表》。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清税完毕后由受理清税申报的一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统一出具一份《清税证明》。


  (二) 未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注销


  未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四、跨区域迁移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跨区迁移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入登记并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人因跨区迁移而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不做所得税清算。


  五、税费种认定


  取得“一照一码”证(照)的纳税人暂不发生涉税事项的,可以暂不进行税(费、基金)种认定;当纳税人发生涉税事项,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的,可先到国税局完成税(费、基金)种认定,再到地税局进行税(费、基金)种认定。


  六、外出经营管理


  本市纳税人临时到外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本市纳税人可以通过CA证书或一证通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在线申请、作废和缴销《外管证》,通过上传合同申请开具加载税务机关电子签章的电子外管证,自行下载打印。


  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的,不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外省纳税人来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省纳税人来京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统一在西城区办理报验登记,接受西城区税务机关的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七、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八、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事项


  个体纳税人变更组织形式,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注销事项,结缴发票、结清税款。完成注销后,再向工商机关申请个体变更企业相关事项,并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


  九、证(照)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原税务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过渡期内,尚未取得“一照一码”的纳税人,纳税人原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依然有效。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政  策  解  读


  一、背景和目的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市税务机关现行税务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流程和管理手段等方面均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现有税务登记管理模式进行补充和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二、主要补充和调整的内容


  (一)“一照一码”纳税人信息补采


  新设立企业及其他组织领取“一照一码”登记证(照),意味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因此税务部门不再重复进行税务登记,也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发照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通过信息交换实现数据共享,纳税人不需要重复报送资料。


  (二)“一照一码”纳税人变更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以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文书规范。


  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已变更登记信息的,企业登记机关会将变更信息共享到税务机关,因此纳税人不需要到税务机关重复提交资料。需要注意,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生上述事项变更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三)“一照一码”纳税人清税


  取得“一照一码”证(照)的纳税人办理清税申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一照一码”纳税人可向国税、地税任意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一份《清税证明》。


  (四)税费种认定


  取得“一照一码”证(照)的纳税人暂不发生涉税事项的,可以暂不进行税(费、基金)种认定;当纳税人发生涉税事项,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的,可先到国税机关完成主税认定,再到地税机关进行附加税认定。这样安排是考虑到附加税认定需要根据主税认定来确认,营改增之后地税已经没有主体税种,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费、基金)种认定时可选择先到国税机关。


  (五)外出经营管理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营改增后北京国税上线了“电子外管证”业务。本市纳税人可以通过CA证书或一证通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在线申请、作废和缴销《外管证》,通过上传合同申请开具加载税务机关电子签章的电子外管证,自行下载打印。


  为进一步简化本市纳税人跨区经营相关登记流程,规定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开展经营的,不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外省纳税人来京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沿袭营改增之前的规定,即统一在西城区办理报验登记,接受西城区税务机关的管理。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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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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