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发生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470元,怎么做账务处理?
发文时间:2020-09-04
来源: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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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发生的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的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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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的工资发放账务处理,您做对了吗?

身边有很多财务人员会问,公司制度规定每月月底发放工资,那根据收付实现制,是不是可以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就可以?还是说一定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才可以?关于这类问题,本文将为你答疑解惑。


一、应付职工薪酬到底核算哪些内容?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

职工薪酬核算的两个步骤:

① 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登记分配计入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

② 实际发放应付职工薪酬,借方登记: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的数额。


三、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1.计提次月工资以及社保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

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

        -直接人工(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

研发支出(研发费用支出)

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社保(对应“管理费用”)


2.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支付社保费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银行存款等


   *部分公司会同时承担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社保(公司承担部分20%)

       其他应付款-社保/代扣代缴个税(个人承担部分8%)

       贷:银行存款等


四、工资为什么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1.最直接的原因是从“应付职工薪酬”可以反映出企业每月发放的工资总额,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能够直观判断工资限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若发现超过标准的情况,便于及时调整。

另外,可能在当期损益科目的二级科目中同样核算工资项目,如果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提,在申报时需要逐一从明细分类账中找出汇总,降低工作效率。

2.汇总统计职工薪酬的累计发放金额,账面直观反映出截止到某一时点公司实际发出工资总额、应发工资总额等数据。

3.在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的具体数字时,需要以工资这一项为核算基数,便于计提核算。

4.通过比对计提工资金额和实际发放工资金额的差异,往往是计提金额大于实际发放金额,若发现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透支发放的情况,应及时调整。


日常活动中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探讨

本文只是探讨,且只探讨日常活动中直接免征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其他情况可以参照。


  问题1: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


  “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因此,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问题2: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什么科目


  1)符合条件应适用收入准则


  一般计税方式下,因免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该问题实质是减免的销项税额计入什么科目。


  某种账务处理,一定要有依据,适用某某准则或者某文件依据,或者其他特殊规定,甚至于财政部的口径也可。


  由于政府免税政策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要么就适用政府补助准则,要么就适用收入准则,要么适用其他准则或者其他特殊规定等。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上文分析,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范畴,同时我们也未发现其他特殊规定(注册会计师教材不应作为依据),因此,个人认为,在符合收入定义的前提下,应适用收入准则。当然,如果后期有财政部门发布相关规定,应从其规定。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纳税人销售增值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如是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且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符合收入定义,应根据收入准则进行处理。如不是日常活动形成的,或者没有导致经济利益流入等情形,则不能按照收入准则处理。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的个人观点:


  以前年度注册会计师教材曾经表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季),将减免的增值税额转入“其他收益”,后期的教材中又删除该表述,无论如何,个人认为注册会计师教材不能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在日常活动中发生增值税行为时,尚无法得知当期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先计提增值税额,待当期确认的免税部分,再转入相关损益,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相关损益”应为相关收入,而不是“其他收益”。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额计入“其他收益”的依据为何?


  另,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建议也可先计入相关收入,待当期确定不能免税的部分,再将其转入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问题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之探讨


  1)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


  “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注:应为“应交税费”,原文即是“应交税金”,不是笔者笔误。


  2)通过该科目核算的利弊


  通过该科目核算,可以准确核算当期减免的增值税额(一般计税是销项税额),但是通过该科目核算,可能会产生如下问题:


  1、账表不符


  一般计税方式下必然要在贷方计提销项税额,然后再通过“减免税款”转平,但是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会体现该部分销项税额,如此会产生账务上销项税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上核对不符,纳税人核对销项税额非常麻烦。


  2、免税的业务,却在账面上产生了销项税额。


  3)建议


  虽然文件这样要求,但为了账表相符利于申报和对账,建议如下处理:


  如果企业有单独核算减免的销项税额要求,比如希望掌握免税前后对销售的影响等,通过“减免税款”核算时,要注意上述的核对问题,做好台账管理,或者通过一定的账务技巧处理;如果没有类似核算要求,个人认为直接计入相关收入核算更为简便。


  问题4: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与申报表的协调


  1)依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3.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2)免税销售额为全部收到的款项,不应剔除增值税额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销售额,其表述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我们认为,此表填报的免税销售不应再剔除人为计算的增值税额。


  3)填报免税销售额可能产生的账表、表表不符


  如果企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为剔除增值税额的口径,而增值税申报表填报的免税销售额是全部价款,则可能导致账表(增值税申报表)不符以及表表(增值税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不符。现实业务中也有纳税人填报不含税的销售额,也能通过申报,但是我们认为并不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同时账务上剔除增值税后计入收入,将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等,如此又与本文上述分析结果不符。


  4)免税销售额开票系统与申报表核对


  发生免税行为开具了发票,销售额包含着免除的增值税,而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应与开票系统相符,因此,免税销售额申报成含税金额才能核对相符。


  总之,账务处理中的收入金额,应与增值税申报表上的免税销售额相符,进而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相符。


  总结:


  直接免征增值税业务:


  ◆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属于日常活动的,在没有特殊规定、符合收入定义的情况下,按照收入准则核算更为准确,不宜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日常活动业务免征增值税,建议计入相关营业收入;


  ◆建议“减免税款”科目根据企业核算要求,根据简便核算的原则进行处理;


  ◆账务处理中的收入金额应与增值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