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申报比对等功能补丁升级的通知》(税总电税便函[2018]55号)要求,省局拟定于2018年3月30日18:00-3月31日6:00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稽核系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等进行系统升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丁升级内容
本次补丁涉及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务局端)、电子底账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稽核系统。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21_ZS_20180326)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V2.0.21_ZS_20180326),调整内容:
1.支持发票明细上传时获取开票设备相关信息功能;
2.支持通过报税盘领购、退回成品油库存;
3.增加成品油发票批量导入开具功能。
(二)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
增值税发票税控代开软件V1.0.5,调整内容:
优化完善发票备注解析规则,解决备注解析问题导致发票开具问题。
详见附件1:SKDK_V1.0.5_ZS_20180326综合说明
(三)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
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补丁(SKFPWSSL_V2.0.30_ZS_20180326),调整内容:
1.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申报比对结果进行清卡业务时,税控系统取消白名单判断规则,由核心征管系统统一判断;
2.支持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结果(F)的清卡;
3.增加获取开票设备相关信息功能。
(四)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
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FWSK_V7.00.27_ZS_20180326)补丁包,调整内容:
1.优化成品油总分支机构消费税管理、调和乙醇汽油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存根联补录报税时增加成品油税收分类编码、成品油库存对账功能等功能;
2.修改申报比对接口,对于未成功报税的情况返回“101”给核心征管系统,并且将汇总金额、税额、份数一并返回;
3.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申报比对结果进行清卡业务时,税控系统取消白名单判断规则,由核心征管系统统一判断;
4.支持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结果(F)的清卡;
5.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功能。
详细功能变化见附件2:FWSK_V7.00.27_ZS新增改进功能。
(五)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务局端)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局端)(HYZZS_V3.0.29_ZS_20180326)补丁包,调整内容:
1.修改申报比对接口,对于未成功报税的情况返回“101”给核心征管系统,并且将汇总金额、税额、份数一并返回;
2.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申报比对结果进行清卡业务时,税控系统取消白名单判断规则,由核心征管系统统一判断;
3.支持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结果(F)的清卡;
4.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功能;
5.修改成品油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全量导出的问题。
详细功能变化见附件3:操作手册_HYZZS_V3.0.29_ZS。
(六)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
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DZDZ_V1.0.17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
1.电子底账系统档案信息中新增成品油总分机构企业、乙醇汽油调控企业标识;
2.新增成品油总分机构企业和乙醇汽油调控企业的油品按数量推送至防伪税控接口;
3.新增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接口;
4.新增开票设备相关信息字段。
(七)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DZDZ_FPCX_V3.0.06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
1.支持小规模成品油经销企业登录选择确认平台使用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
2.新增成品油生产企业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认证消费税进项凭证功能;
3.新增成品油总分机构库存调拨、接收、乙醇汽油领用调配等功能;
4.新增税务局端总分机构企业、乙醇汽油企业维护功能;
5.调整优化税务机关补录功能,支持小规模纳税人油品和免税成品油商品编码补录。
操作手册请至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局版首页下载。
(八)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FPCY_V1.0.05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
成品油发票查验后展示“成品油”字样。
(九)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
增值税稽核系统(JHXT_V6.3.12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新增稽核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接口,传递稽核结果信息。
二、有关要求
(一)本次升级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联合升级,请留意其他相关通知。升级期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电子底账系统、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将关闭,各单位如有未完成业务,请于3月30日晚18点前结束。如升级提前完成,省局将及时通知各单位。
(二)请各单位于4月2日8:30前完成税控代开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税控系统客户端升级,以保证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并及时通知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商,评估自助办税终端升级事宜,保证相关业务正常开展。
1、防伪税控系统需要安装或更新的客户端包括:
(1)专用设备控件,升级后的版本为4.1.6.5;
(2)一体化发售客户端,升级后版本为7.00.28;
(3)认证客户端,升级后版本为v7.400;
(4)税控盘读写控件
具体升级和安装方法详见附件4:FWSK_V7.00.26_ZS客户端升级说明。
2、货运税控系统需要更新一体化发售控件,升级后版本为:skpsOCX_2.15.8.28。
(三)请各单位及时将税控代开软件转交地税代开部门,并协调做好地税代开软件升级工作;请各单位及时将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税控盘版)转交技术服务单位。
(四)本次升级所涉税控开票软件包、附件请到金税工程运维服务管理平台(http://portal.yw.hags.tax/portal)“软件下载”下“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栏目下载。
三、运维支持
(一)技术支持。升级后,各单位可通过省局运维热线(0371-66767878、66767862)获取支持服务。
(二)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局。
联系人:信息中心胡丽娜电话:0371-66767873
货物和劳务税处冯英华电话:0371-66767967
货物和劳务税处刘原电话:0371-6676797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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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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