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临时工工资怎么发放?
发文时间:2019-12-06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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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农民工临时工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并支付工资。如果当地有可以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这些人员放到劳务派遣公司,然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不用申报个税,由劳务派遣公司处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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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付给农民工工资时向农民工索要税务发票,这一要求合理吗?

有网友问:包工头付给农民工工资时向农民工索要税务发票,这一要求合理吗?


  我大概浏览了一下,有这样师那样师的专家们各种回答,绝大多数都是在说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情,甚至有人抨击说是包工头“黑心”。


  我只想弱弱的问一句:各位专家们,你们真的了解农民工,了解目前税法改革的情况和财税实务吗?你了解这背后的税收逻辑是什么吗?


  包工头为什么要发票?难道他是没事找事,自己给自己找骂不成?


  ——其实,一切的根源都在于利益!


  无论是包工头、农民工、承建方、业主等一系列人,为什么会选择(包括被迫选择)都是为了利益!


  一、农民工的税优选择


  我先说农民工的利益问题。


  很多人说,农民工打工,包工头就应该发工资!对啊,是没有错!可是,你不要忘记了,还有一个《个人所得税法》在后面。


  白领在写字楼上班,公司扣了个税,你能有怨言吗?


  同样,包工头如果发工资扣个税,你就说人家“黑心”或者是“周扒皮”?道理不通啊!


  白领领工资,除了每月基本的5000元扣除,还有三险一金、房贷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税优型商业险等可以税前扣除。而大部分农民工呢,他们有什么可以扣除的?


  有人可能又会说,包工头不给买社保就是剥削,就是不合法!如果这样说,我只能说你估计是活在真空中吧?你去农民工比较多的广东省、江苏省问问,你看有多少农民工愿意购买社保?社保个人也是要交一大笔钱的!


  我们再回到农民工的工资上来,看看个税的问题。如果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大部分农民工只能扣除5000元/月,那么按照一个农民工月收入1万元的话,第一个月就要扣150元的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点,现在的工薪所得执行的超额累进税率,越到后面税负约高。假设月收入1万元的农民工全年收入了11万(工作11个月),扣除全年基本费用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则是5万元,税率是10%,应交税额是2480元。这还不包括扣社保的钱,


  而如果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呢?月入10万以下免增值税,同时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多数是按照0.5%-2%核定,大家算算那边交的税比较少呢?大家不要以为农民工月入1万元就是很高了,对于建筑工地来说,那只是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岗位的工资。工资越高,二者的差异越大。


  有人会说,个人代开劳务费也要按照综合所得交税啊,最后跟工资交税不是一样吗?


  如果这样理解,我只能说对实务太不了解,请接着看。


  二、包工头的无奈选择


  1.社保入税的影响


  社保缴费归到税务局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再想过去那样在社保缴费的时候隐瞒员工工资就变得基本上不可能。因为税务要求企业是全员申报,所有的工资都必须申报,哪怕是一分钱的个税都不用交的也必须申报。


  然后,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就是按照单位的工资总额乘以缴费比例得出的。


  有人又要说,我们现在社保缴费基数就比个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低,税务局不是也没有找我们麻烦吗?


  如果这样想,我劝你好好的去学习一下有关社保的法律法规。今天不来查你,不代表以后不查你,“秋后算账”的事情还少吗?


  有人肯定又要抬杠了,你开的发票,是“劳务费”,我们还不是要申报个税啊?


  我什么时候说过农民工开具的发票就必须是“劳务费”呢?难道就不能开具的是“建筑服务”或“施工服务”之类的吗?开具后者,性质上就变成了“经营所得”,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时候就要收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需要支付方再去申报和扣个税。


  因此,那些施工单位,根本就不敢把农民工视为自己的“员工”以“工资”名义发钱,否则社保费就会压垮他们,还不要说高额的社保个人部分和个税农民工也不愿意承担的问题。


  迫于无奈,施工单位只能把一些人工,以承包的形式转包给“包工头”,然后由“包工头”提供发票。


  2.包工头的分类与最优选择


  在建筑施工市场,除了业主外,所有的承包方都是“包工头”,总包是最大的“包工头”,然后各分包是中“包工头”,跟农民工打交道最多的就是人们常说的“包工头”,实际上就是工地上的“项目经理”、“工段长”、“组长”等,但跟农民工直接打交道包括结算工资的都是最小的“包工头”。


  跟农民工打交道的小“包工头”,多数都是农民工自己的亲戚或乡邻等熟人,其本身多数也是农民工或农民工转变过来的。农民工到工地打工,很多都是依靠熟人相互介绍去的。这些“包工头”带着乡邻乡亲在外一起抱团取暖,作为领头人去揽一些技术含量低的工作或工程,然后召集大家一起来挣钱,没有事情做的事情大家又都各自回家。所以,有人说“包工头”黑心,是真的不了解中国的社会结构。如果这些“包工头”黑心的话,他回到家乡会抬不起头的,而且口碑也会变差,以后也就没有人愿意跟着他出去混了。


  这些“包工头”,可能自己注册有建筑队,也可能没有。但是,这些人的脑子都是非常好用的,知道怎么能够利益最大化,包括对自己利益最大化和对乡亲们的利益最大化。从目前来开,给上游的发包方开发票,其实就是“包工头”的最优选择。


  当然,“包工头”要利益最大化,开发票就要想办法少交税。月入10万元免增值税,如果大于10万元怎么办呢?很好办啊,叫下面跟着一起打工的乡亲们帮忙去代开发票啊!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出现了所谓的“包工头发工资索要发票”的新闻。


  大家可能只看到了新闻标题,其中的真实情况,你了解过吗?


  三、发包方的无奈选择


  业主,我们就不多说了,肯定是要总包出具发票的。


  分包方,也是企业,也是要遵守中国税法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凭证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支付应税项目的,除个人500元以下的可以不要发票,其余的应税项目支付统统都要发票。所以,没办法,分包方只有找“包工头”索要发票。当然,“包工头”就各显神通的去找“发票”。


  原来,对于劳务支出,只要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没有发票,很多税务局也是认可的,也是可以税前扣除。可是,现在有规定了,你总不能让人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去知法犯法吧。


  四、其实以后还会有更多的人会主动选择开发票领“工资”的


  如果学习过财税知识的专业也在抨击人家索要发票的话,我只能非常认真的说,你的财税知识只是“半罐水响叮当”!


  很多人追星,都知道明星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工作室。知道为什么吗?


  ——明星们,其实就是要给付钱的自己开“发票”。


  明星的出场费、影视剧的片酬,从性质上来说与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工资”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吗?


  ——没有!都是个人的劳动报酬!


  但是,明星为什么要选择工作室来主动开发票,而不选择“领工资”或“领劳务费”呢?


  如果你稍微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了解一丁点,就知道二者的差异在什么地方。


  工资,适用税率3%至45%,如果选择是工资的话,明星们不用说肯定会是最高档的税率。


  劳务报酬,个税法修改前最高税率是40%,修改后并入综合所得与工资等一起算税,最高税率也是45%。


  而成立工作室呢?就是相当于是个体工商户或独资企业,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只交个人所得税,适用应税项目就是“经营所得”,税率是5%至35%,最高税率直接低了10%。同时,工作室还可以雇佣人员发工资,比如明星们的助理、保镖等,以及平时的办公开支等都可以税前扣除。这些扣除是在“领工资”或“领劳务费”时不能税前扣除的。


  所以,即便是在非常正规的情况下,成立工作室自己给付钱方开发票,对明星也是好处多多的。


  明星们都是高净值人群,身后都是有真正的专家给其策划,方案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现在,农民工或“包工头”学习一下明星们,自己策划一下,或者被迫策划一下,自己开发票领工资,难道就有那么多的问题,甚至上升到道德的高地来批判?


  个人月入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总局在多个场合也是多次强调,甚至还专门在文件中强调房屋出租收取数月租金,平均月入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可是,部分地方或部分税务机关,没能及时转变思维,落实的很不到位,全国只有极少数的地区执行了个人月入10万元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税务总局没办法又专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强调:从2020年3月1日起,个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总局48号公告这一规定的背后目的,还是为了让个人月入10万余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真正的落地。总不能让“包租婆”月入10万元可以免增值税,而农民工月入1000元还要交税的情况长期存在下去吧?否则,税收的公平又如何体现呢?


  个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就是一种经营行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就变成了“经营所得”,这里面存在巨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以后可能就会出现很多人会主动选择“开发票领工资”。


  总结:回答所有的财税问题,既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考虑到现实情况。否则,就会出现目前网上的有人问:“现在硬铺车票那么便宜,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愿意去挤硬座呢?”;“为什么农民工回家过春节要骑摩托而不坐高铁呢?”


  我只能说,问这样问题的人,与“何不食肉糜”有什么不同!


建筑业包工头(农民工)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必须按“经营所得”代征个税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笔者通过实践调研发现:许多建筑业的包工头(班组长)到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给予代开发票时,普遍犯的错误是:一是依照“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给予包工头代开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自动生成“个人所得税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的字样。二是有不少地方税局工作人员提出:按照是否已经办理经营证件为准,没有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取得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以上错误做法导致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支付包工头或班组长工程劳务款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还必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至少20%的个人所得税。这是严重运用税法的错误,严重增加建筑企业的税负,这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减税降费”政策的贯彻落实精神相悖!这涉及到全国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问题,涉及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问题!因此,对建筑业包工头(班组长)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到底按“经营所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开发票,进行法律澄清分析很有必要。


  (二)建筑劳务公司(建筑企业)与包工头(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合法与否的法律分析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和第19条的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基于此政策规定,笔者认为:建筑劳务公司(建筑企业)与包工头(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合法与否的法律分析如下:


  1、建筑劳务公司(建筑企业)与包工头(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两种合法行为


  第一,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纯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给劳务公司或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劳务(例如:钢构作业、抹灰专业、幕墙玻璃作业、水电安装作业等劳务作业)的包工头或班组长的,是合法分包行为。


  第二,从事专业作业总承包的劳务公司将其与承包单位(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给包工头或班组长本人是合法的。


  2、建筑劳务公司与包工头(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一种违法行为


  从事某一专业作业的班组长和包工头从劳务公司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分包而来的专业作业劳务再分包给有关个人是违法行为。


  (三)包工头或班组长获得的专业作业分包所得的法律性质:在税法上是“经营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性质。


  1、“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基于以上税法的规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税目采用了列举法的规定,对“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列举了26项,凡是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的26项的劳务所得就不是“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不能按照“劳务报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税收执法中很难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中的“个人从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与“经营所得”中的“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两者有何区别呢?分析如下:


  (1)什么是个人从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纵观《合同法》可以发现,劳务关系被分拆在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关系规定中。因此,从事劳务活动是指从事《合同法》规定的承揽、技术、居间、运输、建筑施工、委托等活动。进而劳务报酬所得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外,还指个人从事《合同法》规定的承揽、技术、居间、运输、建筑施工、委托等活动取得的报酬。


  (2)什么是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性活动,也包括辅助性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因此,个税法上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性活动,也包括辅助性活动。班组长或包工头与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签订的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从事的是辅助性活动。


  (3)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不可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分水岭


  第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范围的界定:A.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B.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C.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基于此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范围中包括了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经营所得”第四项中的“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高度重合。


  第二,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班组长和包工头带领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的某一专业作业活动是国税发〔1996〕127号中所规定的“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指出:A.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B.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因此,根据以上税法文件规定,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不可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分水岭。


  2、分析结论


  结合以上法律政策规定,分析结论如下:


  (1)个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产生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3)对于无营业执照又未经批准的,个人从事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4)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列举范围内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5)在建筑劳务公司与包工头或班组长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的情况下,班组长或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劳务,其从劳务公司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属于“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即属于“经营所得”的范畴。


  (四)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法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是“综合所得”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62号文件的规定,属于“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由付款方按照“累计预扣法”,按月预扣预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的代开发票的方法如下:


  当自然人发生“劳务报酬”所得,且“劳务报酬”所得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次支付500元以下)以上的,获得“劳务报酬”的自然人必须到劳务发生所在地的税务局代开发票给付款单位。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必须在发票的“备注栏”标明“个人所得税由付款方代开代缴或预扣预缴”的字样。


  (四)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法


  在建筑劳务公司与包工头或班组长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的情况下,班组长或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劳务,其从劳务公司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属于“经营所得”的范畴。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具体的代开发票的方法如下:


  1、税务局代征个人所得税的代开发票方法。


  第一,在代税务局开发票时,必须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金额,依据当地所在省税务局代征一定比例(例如,广西省和江西省的规定为1.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四川为1.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深圳市为0.8%)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必须在发票上的“税收分类与编码栏”中填写“建筑服务——工程劳务”或“建筑服务——塔吊服务(钢构服务、幕墙玻璃服务、水电安装服务、抹灰服务)”,在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的字样。


  第三,建筑劳务公司收到包工头或班组长代开的发票时,按照差额征税的规定,全额给承包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劳务公司收取承包单位的所有款项价外费用—包工头或班组长的专业作业分包额)÷(1+3%)×3%”计征增值税。


  2、税务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的代开发票方法。


  有的地方税局规定代开发票时不代征个人所得税。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9年公告第13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具体的代开发票方法如下:


  第一,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必须在发票上的“税收分类与编码栏”中填写“建筑服务——工程劳务”或“建筑服务——塔吊服务(钢构服务、幕墙玻璃服务、水电安装服务、抹灰服务)”,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和个人所得税须自行申报”的字样。


  第二,建筑劳务公司收到包工头或班组长代开的发票时,按照差额征税的规定,全额给承包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劳务公司收取承包单位的所有款项价外费用—包工头或班组长的专业作业分包额)÷(1+3%)×3%”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