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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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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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是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规范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2012年,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3号);2015年,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该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公告发布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2018年,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涉及机构名称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随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举措的深入推进,原来办法已经不完全符合税收实际。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以作为《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的《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对象,针对《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较为普遍、问题较为突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确保该规则的有效执行,也为了避免相关内容的重复,此次修改后以公告形式单独发布新的《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不再另行制定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按照《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要求。


  二、《基准》的制定依据有哪些?主要有哪些内容?


  此次发布的《基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的。《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所确定,并且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发生频率较高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


  此次发布的《基准》,涵盖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和纳税担保等7大类43项具体违法行为。对于每一项具体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违法程度,并根据违法程度,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金额幅度内,确定了具体的处罚基准。


  三、如何理解《基准》中的违法情节和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的划分,是衡量违法程度轻重,并确定具体处罚基准的基础。由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无法采用统一的标准划分。为此,我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按照逻辑成立、简便易行、合乎情理、于法有据的原则,综合采用多种标准划分违法情节,力求做到每一大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划分标准相对统一,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和执行。例如:对于税务登记类和账簿凭证管理类,以纳税人限期改正情况作为主要划分标准;对于税款征收类,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作为主要划分标准;对于发票管理类,以发票份数辅以票面金额作为主要划分标准。


  在违法程度方面,按照违法情节的不同由轻到重划分为五个等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五级。具体到每一个违法行为,并不都划分为5个等级,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综合采用。违法程度为“轻微”的,基本都适用首违不罚原则,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程度为“一般”的,其处罚上限低于或者等于法定的除情节较重以外的处罚标准;违法程度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是对上位法中“情节严重”对应处罚幅度的细化,主要针对拒不改正、涉及数额巨大、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在根据违法情节划分违法程度的基础上,《基准》确定了每一项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基准。在具体处罚基准的确定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综合考虑不同行政相对人的承受能力,确定了相对公平合理的处罚基准。例如:对于绝大部分不涉及税款类的违法行为,区分“单位”和“个体”,对“个体”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一般性违法行为,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四、在执行《基准》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基准》执行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公告也进行了明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要严格遵守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基准》是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和量化。执行处罚裁量基准,是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方式,除了应当按照处罚基准执行以外,还应当符合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明确了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予以遵守。


  二是要准确把握首违不罚适用原则。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明确了首违不罚原则,此次《基准》也贯彻了这一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首违不罚原则中“首次”的界定,除《基准》第10、11项特别明确为“一个自然年度”外,其他违法行为的首违不罚计算期间为行政相对人存续期间,即:除《基准》第10、11项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从设立登记到注销期间,只能适用一次首违不罚。


  三是要准确援引适用上位法依据。《基准》是在上位法确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和量化,不是进行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为此,在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援引适用上位法规范对违法行为予以定性处罚,其处罚决定中的具体处罚金额应当符合《基准》所确定的处罚基准。《基准》在执法文书中可以作为说理执法的一部分,配合上位法使用,但不能单独援引《基准》作为执法依据。


  四是特殊情形下不适用《基准》的处理。税收执法实践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而《基准》则相对固定。在特殊情形下,完全按照《基准》执行可能会导致执法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对此,如果确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可以不适用《基准》,但必须经过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的形式,由各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五、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为使广大纳税人和税收执法人员全面了解、准确适用《基准》,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从公告施行之日起,《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可以按照本公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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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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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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